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4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鄭運鵬 江永昌 吳琪銘 林思銘 湯蕙禎 謝衣鳯王鴻薇 林淑芬 劉建國 賴香伶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陳玉珍 邱臣遠 李德維 劉世芳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立法院秘書長 林志嘉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陳美彤(副秘書長請假)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 黃秀琴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廖鎮文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專門委員 黃琴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陳惠娟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黃世杰等16人、(二)委員游毓蘭等17人及(三)委員黃世杰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鄭運鵬、江永昌、林思銘、湯蕙禎、游毓蘭、王鴻薇、陳玉珍、劉建國、賴香伶、李德維、林淑芬提出質詢;委員邱臣遠、謝衣鳯、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三十二條,除將第三項修正為「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並含附表外,餘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均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十三條,除將中段修正為「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外,餘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二十條之二,不予增訂。 (四)第二十七條,除將第二項條文中「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外,餘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委員提案第28303號)通過。 (五)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六)第四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實任司法官合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規定,而自願退休時,除退休金外,並另加退養金;其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七)第四十二條,除將末句修正為「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外,餘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九)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具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本保險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者,得依○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給與標準,請領生育給付。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