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3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7時20分 113年5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麥玉珍 張宏陸 牛煦庭 許宇甄 李柏毅 王美惠 黃 捷 黃建賓 吳琪銘 高金素梅 張智倫 徐欣瑩 丁學忠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坤城 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黃國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 仁 鄭正鈐 邱鎮軍 林思銘 吳思瑤 楊瓊瓔 盧縣一 邱志偉 林楚茵 羅智強 洪孟楷 謝龍介 李彥秀 吳沛憶 呂玉玲 王育敏 傅崐萁 徐巧芯 賴士葆 蔡易餘 劉建國 張嘉郡 范 雲 莊瑞雄 張啓楷 洪申翰 黃健豪 羅廷瑋 林憶君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5月8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洪玲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謝祐昀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王俊龍暨相關人員 銓敘部退撫司簡任視察朱美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李怡萱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專門委員陳淑華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許文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黃小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陳隆欽 5月9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張則民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能源署專門委員游翔瑋暨相關人員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總工程師鄭天德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組長王紹培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李杏芬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鄭鴻政 農業部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暨相關人員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簡任技正邱國書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謝志明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陳彥霖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副組長洪益祥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務資源處簡任技正傅增渠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處長宋麗茹暨相關人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副處長陳小玲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施乃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邱碧珠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古元玲 主 席:吳召集委員琪銘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薦任科員 鄧瑋宜 5月8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審查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3、 審查委員鄭正鈐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35、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6、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7、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楊瓊瓔、徐欣瑩、王美惠、盧縣一、黃捷、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吳沛憶、高金素梅、許宇甄、李柏毅、呂玉玲、王育敏、李彥秀、徐巧芯、蔡易餘、劉建國、黃建賓及鄭正鈐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報告,委員蘇巧慧、麥玉珍、張宏陸、王美惠、許宇甄、李柏毅、牛煦庭、黃捷、黃建賓、吳琪銘、高金素梅、張智倫、徐欣瑩、丁學忠、李坤城、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黃國昌、洪孟楷、楊瓊瓔、盧縣一、鍾佳濱、劉建國、羅智強、李彥秀等25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王俊龍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黃珊珊、鍾佳濱、邱鎮軍、邱志偉、張嘉郡、黃仁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草案等37案: (一)第三條,照委員徐欣瑩等19人提案及委員王美惠、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第五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五條附表,照委員吳琪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其中附表註四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議會之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每人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三)第六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四)第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事務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第一項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之;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五)增訂第七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條之一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 (六)第八條、第九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七)第十條,照委員吳琪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如下: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八)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吳召集委員琪銘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5月9日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3、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委員高金素梅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海洋保育法草案」共18案: (一)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第三十四條、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提案第二十九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五條、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第二十八條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提案第二十九條、委員高金素梅等5人、委員蘇巧慧等5人、委員張宏陸等4人、委員牛煦庭等5人、委員許宇甄等7人、委員許宇甄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蘇巧慧等5人(2案)、委員蘇巧慧等4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4人所提附帶決議,均予以保留。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章名、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六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執行,推動海洋保育教育,特制定本法。」 (四)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提案第二條,均不予採納。 (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五條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 (六)委員高金素梅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七條之一,不予採納。 (七)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條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提案第九條,均不予採納。 (八)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九)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第十四條,不予採納。 (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八條,不予採納。 (十一)第十八條,照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提案第二十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海洋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永續利用,得自行或透過國際組織、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國際合作,並對人民、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十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委員蘇巧慧等16人提案第七條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五條,均不予採納。 (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十六條,不予採納。 (十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第二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十六)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行辦理復育措施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保育行為,不在此限。」 (十七)第二十五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規定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海洋保育講習課程。 前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應包含原住民族知識以及原住民族生物多樣性課程。 拒不接受前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令其限期接受講習或補足時數仍不接受或未補足時數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接受講習或補足時數為止。 第一項海洋保育講習課程之內容、實施之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不予採納。 (十九)第二十七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行為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海洋保育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二十)討論事項暫行保留部分、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