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星期一)9時1分至13時21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郭國文 賴惠員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彥秀 李坤城 顏寬恒 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王世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黃國昌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黃 捷 謝龍介 蘇清泉 鄭正鈐 何欣純 謝衣鳯 游 顥 楊瓊瓔 徐欣瑩 徐富癸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代理處長  黃惠玲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局          副局長   林志吉                    (局長莊琇媛請假)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吳銘修      教育部體育署        專門委員  周德倫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李潔明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副組長   莊文玲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副司長   黃琦雅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黃薏庭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科長    陳國強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陳正輝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許瑜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簡淑芬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主任秘書  蘇雙樂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侯憲章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副局長   溫碧蓮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副局長   吳芳貞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副局長   林倖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局長    陳燕慧      雲林縣稅務局        副局長   曾金花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王美藝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副局長   莊美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局長    盧天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廖美惠      臺東縣稅務局        副局長   鄭春祝      基隆市稅務局        局長    歐秋霞      新竹市稅務局        副局長   黃桂梅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涂美娟 主  席 羅召集委員明才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劉雅欣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 審查「娛樂稅法」6案: (一)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bookmark: _GoBack](二)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分別擬廢止「娛樂稅法」等2案。 二、審查「保險法」3案: (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三、審查人民請願案有關「娛樂稅法」3案: (一)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為陳請廢除高爾夫娛樂稅請願文書案。 (二)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為請加速檢討娛樂稅法,廢除高爾夫項目請願文書案。 (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協會為建議修正娛樂稅法請願文書案。 (討論事項各案合併詢答。經委員王世堅、徐富癸、羅明才、王鴻薇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回應委員法律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王世堅、郭國文、李坤城、李彥秀、顏寬恒、賴惠員、王鴻薇、黃珊珊、陳玉珍、楊瓊瓔、洪孟楷、黃國昌、伍麗華、鄭天財、徐欣瑩、羅明才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討論事項各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