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9分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0時33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健豪 廖先翔 李昆澤 林國成 林沛祥 徐富癸 游 顥 魯明哲 陳雪生 蔡其昌 陳素月 何欣純 林俊憲 邱若華 許智傑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羅明才 傅崐萁 張嘉郡 洪孟楷 羅智強 楊瓊瓔 顏寬恒 林楚茵 鄭正鈐 麥玉珍 黃建賓 張啓楷 蘇清泉 王美惠 謝龍介 黃 仁 林思銘 高金素梅 吳宗憲 吳思瑤 陳冠廷 林憶君 翁曉玲 陳俊宇 葛如鈞 徐巧芯 林德福 李柏毅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3月25日(星期一) 交通部 部 長 王國材   路政及道安司 司 長 黃運貴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林福山 航政司 司 長 韓振華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會計處 處 長 張信一  公路局 局 長 陳文瑞  高公局 局 長 趙興華  鐵道局 局 長 楊正君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杜 微 觀光署 副 署 長 周廷彰 內政部   地政司 簡任視察 張則民   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組 副 組 長 廖文弘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 副 組 長 洪益祥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司 長 蔡孟裕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副 處 長 林鐘榮 簡任技正 傅傳鈞 法務部 參  事 廖江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李翊柔 原住民族委員會   綜合規劃處 專門委員 曾興中   公共建設處 科  長 林敬淵   土地管理處 科  長 柯雪雁 財政部國庫署 組 長 王淑儀 專 員 江若妘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陳品華專  員 劉芳賢 3月2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日會議首先由委員傅崐萁說明提案要旨,接續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路政及道安司司長黃運貴報告並說明後,計有委員李昆澤、傅崐萁、廖先翔、黃健豪、游顥、徐富癸、林國成、陳雪生、魯明哲、蔡其昌、陳素月、何欣純、林俊憲、邱若華、許智傑、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王鴻薇、羅智強、洪孟楷、高金素梅、黃建賓、吳思瑤、張啓楷、林沛祥、林憶君、陳冠廷及黃仁等28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劉建國、陳俊宇、蔡其昌及廖先翔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二、審查結果: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3月27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討論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案及相關事宜。 (本日會議有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出「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及委員李昆澤等7人提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 決議: 壹、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名稱: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修正通過),通過如下: 一、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及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交通委員會第三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本小組運作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照委員李昆澤等7人提案修正通過) 三、本小組由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 (照委員李昆澤等7人提案通過)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參加本小組成員互選,負責處理小組事務,並代表本小組對外發言。 (經表決,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通過) 〔表決結果: 在場出席委員15人(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7人,正反同數,主席加入表決並表示贊成後,贊成者多數通過。〕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必要時,得以秘密會議方式行之。 (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通過) 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 (照各提案版本通過) 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至113年5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照委員李昆澤等7人提案通過) 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 前項機密文件,如被調閱機關拒絕提供時,該機關應以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送交本小組存查。 (經表決,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修正通過) 〔表決結果: 在場出席委員12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照委員李昆澤等7人提案通過) 十、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但經本小組決議亦得增加調閱對象。 本小組擬調閱之文件,應經三人以上提案並經本小組決議通過調取之。調閱文件以複本為原則。 (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修正通過) 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受邀請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及說明。 (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通過) 十二、本小組為應調閱文件需要,得赴相關單位查訪,並得訪談與本案相關之人士或諮詢專家、學者。 本小組會議召開及調閱文件時,得聘請專家學者陪同調閱,及針對調閱內容表示意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選,以二人為限,由召集人提名,全體本小組成員表決之。 (經表決,照委員魯明哲等8人提案通過) 〔表決結果: 在場出席委員15人(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7人,正反同數,主席加入表決並表示贊成後,贊成者多數通過。〕 十三、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 (照委員李昆澤等7人提案通過) 十四、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保密,並以秘密會議處理之。 (照委員李昆澤等7人提案通過) 十五、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照各提案版本通過) 十六、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照各提案版本通過) 貳、授權議事人員依序調整各點規定點次。 叁、本小組推舉林委員國成擔任召集人。 推舉結果: 在場出席委員15人(含主席),贊成林委員國成者7人,贊成李委員昆澤者7人,2人同票,經主席加入表決表示贊成林委員國成後,贊成林委員國成者共8人為多數,由林委員國成擔任本小組召集人。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