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4月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59分 113年4月10日(星期三)9時5分至13時37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林月琴 王育敏 黃秀芳 涂權吉邱鎮軍 盧縣一 王正旭 林淑芬 劉建國 陳 瑩蘇清泉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李坤城 牛煦庭 徐欣瑩 黃國昌 陳培瑜 楊瓊瓔 張雅琳 范 雲 洪申翰 李彥秀 蘇巧慧 賴士葆 顏寬恒 鍾佳濱 羅明才 洪孟楷 葛如鈞 邱議瑩 羅智強 黃 捷 陳冠廷 謝衣鳯 林德福 邱志偉 謝龍介 羅廷瑋 蔡易餘 (委員列席28人) 請假委員:廖偉翔(參加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考察) 列席官員: (4月8日)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蔡孟良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蘇郁卿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維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處長 陳月春 銓敘部銓審司 司長 王永大 法規司 司長 雷 諶 退撫司 科長 陳韻竹 教育部人事處 處長 王崇斌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主任 古明哲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管理處 處長 孔乃德 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 簡任專門委員 林佳靜 (4月10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薛瑞元 醫事司 司長 劉越萍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吳秀梅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龐一鳴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 專門委員 林俊儒 科長 劉玟妤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 處長 楊台鴻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簡任技正 戴建丞 產業發展署 組長 李佳峯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副署長 林俊秀 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戚雪麗 主  席:黃召集委員秀芳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4月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就「安心生養!試辦彈性育嬰假及如何提高男性育嬰留停比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林月琴、王育敏、黃秀芳、涂權吉、邱鎮軍、王正旭、林淑芬、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牛煦庭、楊瓊瓔、李彥秀、陳培瑜、黃國昌、范雲、張雅琳、陳瑩、劉建國及洪申翰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銓敘部銓審司司長王永大、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管理處處長孔乃德及教育部人事處處長王崇斌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廖偉翔、楊曜、黃仁、黃珊珊、陳菁徽、蘇清泉及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4項: 1、 有鑑於勞動部當前所辦理之「增加第6日、第7日產檢假之薪資補助」及「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之投保薪資補助」二項作業,其財源乃來自113年度便將終止的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專案經費規劃。是以,考量自114年度起,該二項作業的經濟支持措施,將會在經費上斷炊,復以當前中央政府是否賡續辦理類同之專案計畫,以及勞動部又是否藉公務預算或基金預算,再維持編列相關之經費支出,迄今亦仍讓外界不清不楚,爰限期於三周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勞動部114年度辦理『增加第6日、第7日產檢假之薪資補助』及『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之投保薪資補助』作業之經費籌措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邱鎮軍楊瓊瓔 2、 有鑑於勞動部乃規劃於113年度藉就安基金預算執行2,902萬元經費,藉以辦理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專案內之「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意願」分工作業。惟根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12年8月修訂版本內容顯示,該作業之預算數僅編列2,150萬元,爰要求勞動部限期於二周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未來精進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業務資源之規劃報告,並與教育部檢討改進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內容與預算實際編列不一致情形。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邱鎮軍楊瓊瓔 3、 有鑑於行政院刻正辦理107至113年共七年期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專案作業,並按該專案中「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之機關工作分配下,113年度對勞動部乃責成有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研修之法制作業任務。爰此,考量該法制作業允宜積極辦理,並應向外界釋疑今年度的期程安排,特要求限期於三周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勞動部辦理113年度『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法制研修作業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邱鎮軍楊瓊瓔 4、 國內目前有育嬰留停的規定,民眾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到2年。但每次申請須不少於6個月,若有少於6個月需求,最短也只能申請1個月,並以2次為限,育嬰留停津貼也只發6個月。然近年我國出生人口屢創新低,2023年僅剩13.5萬名新生兒,政府亟欲趨緩這樣的趨勢,因此祭出不少育兒補助,但僅僅只靠發錢似乎難見成效,因此政策思考如何讓家長有更多機會,兼顧職場和照顧小孩,才是解決低生育率的根本之道 。我國自91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納入育嬰留職停薪規定,98年於就業保險法中增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至今多年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未有更進一步的改革,爰此要求勞動部、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儘速研擬增加彈性育嬰假,推動可按日或小時申請的「親職假」或稱彈性育嬰假,並放寬請領子女年齡之限制,以實踐職場和家庭內的性別平等。 提案人:黃秀芳 林月琴 王正旭 (4月10日)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再生醫療發展法草案」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再生醫療法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邱議瑩等25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案。 (本日會議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邱議瑩及羅廷瑋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說明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王育敏、黃秀芳、涂權吉、王正旭、蘇清泉、林淑芬、洪申翰、黃捷、賴士葆、黃國昌、洪孟楷、楊瓊瓔、陳瑩、邱議瑩、蘇巧慧、陳冠廷、楊曜及劉建國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邱鎮軍、林德福、邱志偉及羅廷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3、 「再生醫療法草案」等3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等3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