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bookmark: _Toc16004533][bookmark: _Toc31276691][bookmark: _Toc44418898][bookmark: _Toc44419282][bookmark: _Toc44419523][bookmark: _Toc63257183]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5月2日(星期四)9時至13時1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林月琴 黃秀芳 廖偉翔 邱鎮軍 涂權吉 王育敏 劉建國 王正旭 蘇清泉 林淑芬 陳 瑩 盧縣一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賴士葆 李彥秀 葉元之 葛如鈞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黃國昌 麥玉珍 王美惠 謝衣鳯 陳亭妃 何欣純 賴惠員 楊瓊瓔 游 顥 羅明才 吳思瑤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薛瑞元 社會保險司 司 長 劉玉娟 法規會 參 事 陳信誠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 長 石崇良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厚輯 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 處 長 謝佳宜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科  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bookmark: OLE_LINK1][bookmark: OLE_LINK2]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蘇清泉【並代表國民黨黨團】、王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並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說明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林月琴、黃秀芳、王育敏、邱鎮軍、涂權吉、廖偉翔、劉建國、王正旭、蘇清泉、林淑芬、林德福、賴士葆、李彥秀、盧縣一、楊瓊瓔、黃國昌、陳瑩、賴惠員及楊曜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黃厚輯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菁徽、廖偉翔及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完竣,全案均保留(含修正動議1案、附帶決議3項),送院會處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一)保留之修正動議: 1.委員陳菁徽、廖偉翔及王育敏等3人所提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按每點平均點值一元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如逾每年度醫療給付總額,應由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或公務預算經費支應。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二)保留附帶決議3項: 1. 有鑒於健保給付點數於扣除醫療機構營運成本、各類行政費用及設備費用後,實際用於醫事人員待遇提升,而2015年起健保署曾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之機制,立意良善,但成效仍相當有限,故為確保醫療機構將一定比率之收入盈餘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避免部分醫療機構轉作他用而有悖於本次修法初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另訂或修訂相關法規,規範健保點值保障之範疇應優先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以落實本次修法之意旨。 提案人:陳昭姿 王育敏 蘇清泉 2.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惟健保開辦初期,考量醫師醫療與民眾就醫習慣,讓公勞保時代給付之指示藥品暫時繼續給付,但要求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支付範圍,但迄今健保署仍違法給付800多項指示藥品。為健全健保財政體質,爰要求衛福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訂時程表,一個月內提交該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陳昭姿 王育敏 蘇清泉 3. 有鑑於90年代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藥費支出過高之問題,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藥價基準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向藥商採購藥品時,於藥價基準內與藥廠進行議價,並將藥價殺低,藥價差額歸醫院享有方式,卻衍生藥商惡性競爭,且醫療機構變相依賴「以藥養醫」,成為另一個藥價黑洞困境,並間接造成部分醫療機構以利潤為本進行開藥,導致不必要之用藥不斷增加。根據醫藥界之估算,我國藥價差每年已達約新台幣七百億元之譜,此肇因於健保目前利益分配不符合公平原則所致,故為解決醫療機構長期以來「以藥養醫」之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借鑒日本之做法,制定藥價調整機制,逐步設定合理藥價差界限。 提案人:陳昭姿 王育敏 蘇清泉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