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5月13日(星期一)9時至13時9分 113年5月15日(星期三)9時1分至11時21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林月琴 廖偉翔 盧縣一 邱鎮軍王育敏 蘇清泉 涂權吉 王正旭 黃秀芳 林淑芬劉建國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黃國昌 牛煦庭 陳培瑜 林楚茵 鄭正鈐 張智倫 李彥秀 邱志偉 鍾佳濱 葉元之 賴惠員 洪孟楷 謝龍介 楊瓊瓔 林思銘 張嘉郡 游 顥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白麗真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維琛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內政部人事處 簡任視察 許孟智 警政署 副署長 陳永利 警政署人事室 主任 許淑貞 消防署 署長 蕭煥章 消防署綜合企劃組 組長 陳坤佐 消防署人事室 主任 詹東坡 銓敘部 政務次長 朱楠賢 人事管理司 司長 彭國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人事長 懷 敍 綜合規劃處 處長 周威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吳銘修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經濟部人事處 副處長 丁慧翔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組長 黃心儀 產業發展署 專門委員 張文育 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 倪麗心 副組長 胡仕賢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 (1) 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國民黨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5月13日經委員蘇清泉【代表國民黨黨團】、陳菁徽及陳昭姿【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說明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林月琴、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王育敏、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王正旭、黃秀芳、林淑芬、牛煦庭、劉建國、陳培瑜、黃國昌、張智倫、李彥秀、邱志偉、陳瑩及楊曜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內政部消防署署長蕭煥章、銓敘部政務次長朱楠賢、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陳永利、法務部參事汪南均及內政部人事處簡任視察許孟智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盧縣一及陳菁徽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5月15日內政部消防署署長蕭煥章及銓敘部政務次長朱楠賢再行補充說明。)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提案1項: 有關消防人員與警察人員結社權,因消防人員與警察人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涉及公務人員體系適用範圍問題,相關制度調整牽連層面較為廣泛,前經行政院與考試院研商,將以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為方向,朝擴大並強化公務人員之結社權與協商權為目標,包括增加公務人員協會組織模式、調降協會成立門檻、放寬協會協商事項、擴大協會參與範圍等,第10屆第8會期考試院、行政院曾將「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遭時代力量將草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屆期不續審。考量「勞資爭議處理法」禁止與限制罷工對象未有消防員與警察,一旦將消防員、警察人員納入「工會法」適用對象,消防員工會、警察工會與各縣市政府發生勞資爭議,得依法提出罷工,事涉整體社會需付出代價、民眾認同度,故本案應先凝聚社會共識,並規劃配套機制,並請內政部消防署於1個月內將「消防法」修正案(含職安衛專章)、考試院於2個月內將「公務人員協會法」送立法院審查,保障消防員、警察人員行使其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取其合理權益與待遇。 提案人:黃秀芳 蘇清泉 王育敏 林月琴 楊 曜 盧縣一 王正旭 劉建國 陳 瑩 邱鎮軍 陳菁徽 2、 審查 (1) 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草案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委員王正旭、吳春城等6人、委員陳昭姿、陳菁徽、邱鎮軍、吳春城等4人分別提出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共3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1、 第五十四條,照委員王正旭、吳春城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除第二項修正如下外,餘維持現行條文: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2、 維持現行條文:第八十六條。 3、 審查 (1) 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馬文君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條文修正草案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委員王正旭等5人分別提出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5人、委員陳昭姿、邱鎮軍、陳菁徽、吳春城等4人分別提出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共4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1、 第七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十、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2、 第九條,照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九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3、 第二十九條,除第一項修正通過如下外,餘維持現行條文: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4、 第三十六條,照委員邱若華等20人提案通過。 5、 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 6、 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鑑於我國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延緩勞工退出就業市場,並鼓勵退休後重返職場,已成這幾年來勞動政策的重點議題。這些過早退出就業市場的中高齡及高齡者,是潛在的勞動力來源,也是台灣經發展與成長的助力。考量勞動部已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會商各部會訂定為期3年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為督促勞動部落實辦理,請勞動部定期每年依當前勞動情勢適時精進與調整計畫措施,以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提升勞參率。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劉建國 陳 瑩 黃秀芳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