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bookmark: _Toc16004533][bookmark: _Toc31276691][bookmark: _Toc44418898][bookmark: _Toc44419282][bookmark: _Toc44419523][bookmark: _Toc63257183]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3月6日(星期三)9時1分至13時3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菁徽 林月琴 陳昭姿 廖偉翔 涂權吉 邱鎮軍王正旭 蘇清泉 黃秀芳 王育敏 盧縣一 楊 曜劉建國 林淑芬 陳 瑩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謝龍介 徐巧芯 楊瓊瓔謝衣鳯 王鴻薇 林楚茵 鍾佳濱 徐欣瑩 鄭正鈐張嘉郡 王美惠 洪申翰 何欣純 李彥秀 游 顥陳冠廷 蔡易餘 羅智強 吳思瑤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蔡孟良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維琛 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 副司長 許書智 副參事 張謙彥 領事事務局簽證組 組長 柯孝宗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司長 祝健芳 疾病管制署 副組長 郭俊賢 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 專門委員 唐根深 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 組長 張文秀 警政署國際組 副組長 甘炎民 國家安全局 陳專門委員 主  席:王召集委員育敏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莊鴻基 報告事項 [bookmark: OLE_LINK1][bookmark: OLE_LINK2]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外交部、勞動力發展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國家安全局就「我國開放印度移工對本國勞工就業市場之衝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蘇清泉、林月琴、陳昭姿、陳菁徽、涂權吉、邱鎮軍、王正旭、廖偉翔、黃秀芳、王育敏、盧縣一、楊曜、劉建國、林淑芬、謝衣鳯、李彥秀、楊瓊瓔、吳思瑤、洪申翰、游顥、洪孟楷、蔡易餘、羅智強及陳瑩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外交部亞東太平洋司副司長許書智及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司長祝健芳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王鴻薇及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4項: 1、 鑑於勞動部倉促決議並主導我國與印度完成簽署「促進僱用引進印度勞工瞭解備忘錄MOU」,引發民眾恐慌、社會譁然,且,經查勞動部部內擬定跨國勞動力政策的「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過去2年並無任何有關印度移工引進的相關「討論提案」與「決議」,可見得勞動部倉促為之顯有缺失。爰此,建請勞動部召開跨部會及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及邀請勞資、仲介及移工與地方政府代表參與,並提供「社會影響評估」、「勞動市場影響評估」、「政策可行性評估」具體完善評估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2、 113年2月台印簽訂MOU預計引進印度移工,以補充台灣勞動力缺口。經查勞動部新聞稿與媒體相關報導,台印雙方於112年6月左右即開始洽談。直至本國視訊與印度簽署MOU前1日,勞動部仍表示簽署相關期程與方式仍在研議中,顯然勞動部蓄意隱匿相關資訊,迴避外部監督。又查自洽談伊始,已8個月有餘,期間內卻未曾有召開政策說明會、公聽會與國人溝通,更未有政策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勞動力市場需求與衝擊評估……等報告,以供參考。爰要求勞動部召開跨部會及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及邀請勞資、仲介、相關團體、移工代表參與,並提供會議規劃及完善評估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各委員。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盧縣一 3、 113年2月台印簽訂MOU預計引進印度移工,以補充台灣勞動力缺口。惟台灣外勞失聯後逃逸情形,自110年以來由4萬餘人增加至8萬餘人,人數增加近4萬人,成長比例增加近40%。此情形致使每10名移工即有1.1名為失聯移工,失聯移工情形相當嚴重,並對台灣社會與治安形成潛在問題。有鑑於移工引進多數透過國內仲介業者,後續管理、移轉雇主等業務亦同。故為維護合法業者與移工權益,有效自源頭降低逃逸外勞數量,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引進移工失聯率過高之仲介業者,於一定期間內禁止引進移工,並於1個月內研擬預警機制與業者失聯率評估標準。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盧縣一 4、 有鑑於巴氏量表已經超過10年沒有調整,其次很多長輩的失能有時候是跟環境相關,包括獨居失依,沒有主要照顧者等,並非巴氏量表可以反映出來的真實情形,變成許多實際上有需求的人,也會被排除在外。爰要求勞動部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放寬被看護者應具條件為: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無須經醫療機構所作專業評估;七十歲以上經診斷為癌症二期患者或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並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結果回復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鎮軍 王育敏 盧縣一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