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1時3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鍾佳濱 沈發惠 莊瑞雄 羅智強 謝龍介 陳俊宇 林思銘 吳思瑤 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賴士葆 麥玉珍 鄭正鈐 葛如鈞 楊瓊瓔 蘇清泉 邱志偉 范 雲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林春燕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 范織坤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強化社會安全網─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制度及執行機構場域安全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鍾佳濱、莊瑞雄、沈發惠、羅智強、謝龍介、陳俊宇、林思銘、吳宗憲、吳思瑤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項: 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各部會分工執行,並規劃增設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其中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由衛生福利部推動,法務部則負責「精進監護處分」。又監護處分於110年修法理由提及,目的是藉由保護及治療之方法,積極的加以治療,期以能重返家庭與適應社會生活之特殊處分,目標是在於協助復歸社會。 稽之法務部今日(113年5月29日)報告針對「轉銜機制」,表示「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由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等,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然,該報告未加以說明「轉銜」復歸社會的具體作為,以及法務部負責之「精進監護處分」實際執行成效如何,究否如實建構社會安全網,難以判斷執行成果是否正向。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供111至112年間之監護處分執行報告,內容須併含: 1、遭宣告監護處分者之疾病類型、性別、年齡、遭監護宣告之人所犯罪名、是否為同樣罪名再犯之情形,及監護處分宣告執行方法,係至住院治療、門診治療、親屬監護或其他適當之處遇等方式進行分析。 2、轉銜機制之具體作為,包括轉銜評估標準、轉銜單位、後續追蹤情形,及預防再犯之措施。 以充分了解修法後,近年監護處分執行現況。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散會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