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bookmark: 時間]時  間:113年12月23日(星期一)9時17分至15時42分 [bookmark: _Hlk186099134]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9時7分至11時37分 [bookmark: 地點]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bookmark: 出席委員]出席委員:王美惠 高金素梅 麥玉珍 黃 捷 許宇甄 李柏毅 丁學忠 蘇巧慧 牛煦庭 張宏陸 張智倫 黃建賓 吳琪銘 徐欣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葛如鈞 洪孟楷 陳菁徽 葉元之 何欣純 楊瓊瓔 王義川 陳雪生 鍾佳濱 謝龍介 羅明才 賴瑞隆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12月23日(星期一) 內政部 部長 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營建建設基金 基金主持人 董建宏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基金主持人 劉世芳 新住民發展基金 基金主持人 劉世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暨相關人員 12月25日(星期三) 內政部 部長 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 [bookmark: 主席]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bookmark: 專門委員]專門委員:王俊傑 [bookmark: 主任秘書]主任秘書:鄭雪梅 [bookmark: 簡任秘書][bookmark: 簡任編審]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bookmark: 科長][bookmark: 專員]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謝禎鴻 [bookmark: 開會事由開頭]12月23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暫不確定。 討論事項 1、 [bookmark: _Hlk186099804]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部分。 2、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3、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決議: 壹、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部分。 [bookmark: 歲入部分]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7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億2,840萬7千元,照列。 第68項 警政署及所屬1,350萬7千元,照列。 第70項 消防署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72項 移民署3億8,968萬6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4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5,733萬元,照列。 第55項 警政署及所屬931萬9千元,照列。 第57項 消防署及所屬5,505萬8千元,照列。 第59項 移民署19億9,123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7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2,707萬3千元,照列。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776萬5千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314萬9千元,照列。 第82項 移民署313萬7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6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億8,673萬1千元,照列。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6萬1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21萬元,照列。 第81項 移民署161萬4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858億0,413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內政部主管」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800萬元。査該署113年度是項法定預算僅編列495萬元,114年較113年預算增加幅度達61%,不僅有違零基預算核實編列之精神,又行政院主計總處歷年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皆規定,宣導經費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政府之財源來自國民稅收,如此浮濫編列相關宣導經費恐招致國民憤恨,為維護國家財政收支平衡,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1】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二、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國土管理署及所屬」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3,434萬2千元。經查該署113年法定水電費預算為2,929萬3千元,114年水電費較113年增加近17%。據「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執行機關(構)學校原則以112年為基期年,並以基期年用電量為基準,應逐年達成「累計節電目標量」(即113年達成1/3節電目標量、114年達成2/3 節電目標量、115年達成節電目標量)。惟該部所編列之水電費,實難說服國人該署有確實執行節電政策,為強化該部執行節電政策,落實我國2050年淨零排碳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134萬2千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三、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414億6,726萬2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9,9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其中(二)、(三)、(四)、(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須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 (1)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414億6,726萬2千元。截至113年7月,「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部分項目進度未達預期。例如,嘉義縣政府負責的「糖鐵綠廊」。快與慢的交會-嘉義縣蒜糖五分車延駛周邊環境規劃景觀工程」目前執行率僅31.12%;宜蘭縣政府的「蘭陽溪畔維管束漫生計畫工程」執行率也僅有32.75%。這些工程普遍因前置規劃設計作業時間過長,直接影響後續施工進度,導致工程延宕,未能如期交付。另一方面,基隆市的「希望之丘-中正公園」雖已於今年7月10日正式啟用,但施工品質問題頻出,嚴重影響兒童遊玩安全。例如,欄杆存在刮手隱患,牆面裸露釘子,溜滑梯設計不當導致兒童發生卡住或追撞的危險情況,讓家長不敢讓孩子安心遊玩。爰此,請相關單位針對中正公園提出具體修繕計畫與時程,並說明糖鐵綠廊及蘭陽溪畔工程的預定完成與開放使用時間,以及後續如何加快進度以提升執行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8】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2)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414億6,726萬2千元。「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然而,經查內政部僅於民國100年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初期辦理需求調查,範圍僅限於五都,且僅針對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對象(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中低收入老人、單親家庭等),範圍侷限,效度明顯不足。至107年,內政部在「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中新增針對6直轄市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調查題組,109年則進一步擴及全台22縣市,調查申請租金補貼戶的社會住宅需求,包括申請意願、需求原因、房間數、面積、合理租金、租期及附屬設施等。然而,上述調查仍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為非必填調查,填寫隨意性高,數據可信度與精確性存疑。此外,調查項目過於簡略,未能全面掌握社會住宅需求的全貌。面對行政院提出於121年達成興辦25萬戶社會住宅的目標,內政部後續需投入大量資源,若在需求掌握不足的情況下推動興建,恐導致政策與實際需求不符,不僅可能造成資源錯置,也將不利於社會住宅政策的推展及未來永續運營。爰此,於三個月內提供報告應評估是否可參考國際經驗(如法國、荷蘭、香港)建置社會住宅登記平台,讓有意申請的民眾自主登錄並詳細填寫需求資訊,以精準掌握需求總量及特性,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及公共設施需求等。報告中應針對如何有效掌握社會住宅需求,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辦理時程,確保政策推動方向符合民眾實際需求,進一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實現政策永續發展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10】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3)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414億6,726萬2千元。依「住宅法」第33條規定,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用途;第35條第2項規定,可將社會住宅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再轉租予經濟或弱勢身分承租對象;此外,根據第34條規定,社會住宅須提供適宜的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社會福利服務。然而,若在建物完工後才為符合相關標準進行改裝或設施補強,將造成資源浪費及運營延誤。確保規劃過程中充分考量不同需求及各方意見,必要時應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所述之溝通協商機制,透過跨部門與利害關係人協商,共同完成切實可行的規劃方案。此舉將有助於提升社會住宅的服務功能,實現以人為本的居住保障,並促進社會福利資源的有效運用與永續發展。爰此,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團體,於六個月內完成前述社福設施與服務的規劃及程序指引制定,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各類社福設施與服務內容的具體規劃、建設參與方式、委辦程序及執行標準等,確保社會住宅從規劃設計階段即融入完善的社福考量,避免事後調整或改建造成的資源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11】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4)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414億6,726萬2千元。內政部主管的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編列總額425億7,566萬元,其中包括用於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的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13億8,428萬1千元。為確保預算使用符合政策精神並促進公平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待內政部依「住宅法」第25條第3項及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五點提出分級收費原則後,方得動支。「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該條文自110年6月9日施行以來,至今已逾三年,但內政部仍未依規定訂定並公布分級收費原則,導致社會住宅租金制度缺乏全國統一的基準,影響政策效益與公平性。修法附帶決議已明確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在制定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的收入上限及優先戶租金所得比,並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群體,研擬更細緻的分層收費基準,以確保政策能切實協助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考量到政府後續需投入大量資源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若無法依法訂定分級收費原則,可能影響政策推行的公平性及有效性,因此凍結部分相關預算,待內政部完成分級收費原則的制定,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行動支。此舉不僅能促進社會住宅政策落實初衷,更能確保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與有效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12】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5)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414億6,726萬2千元。111年推動擴大300億租金補貼政策,在各界要求下,內政部方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惟查,前述「租金統計資訊」專區公布資訊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仍難具參考價值,甚至有誤導之虞。如以「租金50分位」資料觀之,新北市租金50分位價格甚至高於台北市,與租屋市場實際狀況不符。租金補貼作為國家編列鉅額經費之重要住宅政策,應取得必要租屋物件資訊,以供政府施政評估與民眾租屋消費參考。就此,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租金統計資訊」專區統計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前項改善計畫報告,須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爰此,請提供內政部針對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提出「租金統計資訊」專區統計改善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3】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高金素梅 (6)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414億6,726萬2千元。自106年起實施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已辦理四期,歷年計畫中「包租」與「代管」的目標戶數比例均設定為50%。然而,由於「包租」模式缺乏足夠誘因,加之內政部為追求政策總戶數KPI,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的「逕為流用」機制,導致計畫執行過程中資源配置過度傾斜於「代管」。經查,自107年度起,計畫中「包租」與「代管」的媒合戶數逐年失衡。截至113年1月,累計媒合戶數中76.5%為「代管」案,遠超過原計畫設定的50%比例,已嚴重偏離政策目標。「包租」模式是由業者承租房屋三年並轉租給承租人,期間租金固定且無需經房東審查,對弱勢租屋族群提供了比一年一約的「代管」模式更穩定的居住保障。然而,內政部在實際執行中過度流用經費,偏離原預算約定,損及計畫核心目標中「維持租客關係穩定」的精神,亟需立即調整。爰此,內政部應提出回歸「包租」與「代管」各50%政策目標的具體計畫,重新平衡資源配置,增加「包租」的執行誘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7)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編列預算414億6,726萬2千元。為滿足國人居住需要,政府持續推動多項居住政策,如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內政部針對114年後興建社會住宅,提出未來8年再新建13萬戶之目標,亦即2032年累計25萬戶直接興建社宅。惟因公有土地有限,或可預期土地取得將漸趨困難,影響興辦進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針對相關用地之盤點、規劃與取得,以及如何加快社會住宅興辦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1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8)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編列預算301萬元。國土計畫法即將施行,然而依審計部報告依國土計畫法劃設山坡地農地之國土功能分區,有大量解放山坡地空白地的疑慮,依新法所劃設山坡地農地,將比過去增加32萬500公頃,增幅136.44%,將不利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改善方案及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精進措施後公告於官方網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9)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01萬元。台灣地處地震帶,建築物的耐震規範受到各界重視,然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是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的法令,內政部卻稱該規範的「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並無強制性、僅供參考,資料容易引起疑慮,再加上依據規範取得的耐震標章,與政府都市更新取得的容積獎勵相關,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檢討修訂,讓耐震等相關法令規範更明確,才能避免造成執法上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修訂「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並刊登於官方網站公告說明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0)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01萬元。有鑑於全國國土計畫屬上位計畫,係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為願景,針對全國尺度所研訂具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綜觀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計畫年限125年,惟至113年7月底檢視,其中涉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及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之部分目標值仍有需精進之處。內政部需儘速完成全國國土計畫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訂定9項子法及推動13部會52部法律之修正,以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挑戰,確保國土安全及追求永續發展目標。然而,國土管理署在多項具體執行上仍有明顯不足之處,包含新增產業用地之認定不嚴謹、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推估恐有不足、農業土地流失嚴重、太陽光電用地配置有待調整,內政部應積極推動相關修正與精進措施,以因應上述問題,確保國土計畫的有效落實,並且達成國家永續發展的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8】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11)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01萬元。有鑑於截至113年7月底,全國國土計畫法已進入第三階段,並須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時,區域計畫及相關子法將不再適用,並由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取而代之。此制度變革對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影響尤為重大,特別是涉及國土功能分區中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與分類等重要議題。基於維護我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確保糧食安全以及兼顧國土保育功能之重要性,必須深入審視並妥善處理相關規劃和政策調整。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不僅直接關乎國家糧食安全,更對於國土資源的永續管理具有深遠影響,政府有責任在此過程中進行謹慎評估與全面規劃,確保國土計畫的落實不會損及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19】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12)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中「業務費」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檢討及業務講習、訓練或研討會編列預算52萬元。查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實施管制,惟尚有許多民眾存有疑慮,亦有許多地方政府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顯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容有加強宣導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3)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編列預算227萬6千元。一、112年屋齡超過30年之住宅數量已達483萬餘處,相較於110年增加35萬餘處,增加速度呈現逐年上升趨勢。但全國建築物完成安全性能評估數量112年2,064件,110年2,659件,相較於老宅數量不僅不成比例更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二、全國危老建築數量111年1,972件、112年1,656件,惟各年度危老重建計畫案件核准數分別為795件、668件,危老建築比率分別為40.31%、40.34%,顯示近6成危老建築尚待辦理重建或補強。國土管理署應積極提出對策,以提升都市建築物整體耐震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2】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14)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預算401億0,300萬元。1.截至113/10/31數據,根據內政部2024年社會住宅目標20萬戶,其中12萬戶為興建社宅,目前已達成為11萬1,012戶(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動工),達成率約92.5%,目前尚差8,988戶,規劃與做法不明。2.社宅整體目標達成,但區域目標未達成,就基北北桃、桃竹竹苗生活圈,僅達成目標7成,且實際完工可入住僅2至3成,且社會住宅僅近達成國家目標總量,然區域目標並未達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就各縣市社宅目標如何達成,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計畫)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23】 「社會住宅整體與部分生活圈目標、政府達成、實際新完工數統計」 [image: ]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5)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401億300萬元,係撥補住宅基金400億元、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規劃評估等經費1億300萬元,用以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等業務。經查,嘉義市社會住宅的興建進度相對緩慢,西區的兩處社會住宅於111年10月動工,預計要到115年才能完工;東區的一處社會住宅則在112年9月完成決標,但至今已1年多仍未動工,何時能夠完工不得而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就如何加快嘉義市社會住宅興辦速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2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16)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400億元。經查截至113年9月30日社會住宅達成數:既有社會住宅為6,208戶,新完工為2萬5,857戶,興建中為4萬4,957戶,已決標待開工為3萬2,574戶,規劃中為1萬3,387戶。也就是民進黨政府自2016年執政以來,只蓋好3萬2,065戶社會住宅可供民眾使用,其餘高達9萬918戶仍無法讓百姓使用,進度嚴重落後,導致台灣目前房價高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2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17)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編列預算400億元。按住宅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立法理由揭示:「本法修正施行後,將採分級補貼方式,爰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項目,增訂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至於其計算方式應按修正條文第11條第2項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採分級補貼規範訂定之。」惟查內政部公布之「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原則」仍秉持「身分別市價打折」之決策,造成青年與邊緣弱勢戶大幅漲租以及租金垂直不公,亦違反修法意旨、附帶決議,乃至於監察院調查意見,使台灣社會住宅租金規範大開倒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2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8)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預算400億元。內政部近年藉由租屋補貼、包租代管、實價登錄等政策引導,期以在兼顧房客權益及市場安定的條件下,推動租賃住宅市場透明化。惟政策對台北市及新北市之引導效果不見成效,不僅低於其他直轄市,甚至低於全國平均。2023年全國租賃住宅有效契約占整體的75.7%,但臺北市僅60.2%,新北市更低,才52.5%。即便內政部陸續擴大補貼預算的規模、提高補貼金額、調整政策適用對象,但仍遲遲未實際解決現行租賃住宅市場供大於需,以致房東片面禁止房客申請租屋補貼,但房客為避免下次續約被房東報復,而造成的問題,僅一再重申得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消保官提出申訴或檢舉,並未有具體作為,保障房客權益。對房客而言,連住處都不保了,談何申訴或檢舉?從統計數據及實際狀況,皆足以證明現行政策對台北市及新北市租賃住宅市場透明化的效益,仍有檢討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議提升租賃住宅市場租屋供給解決方案及租屋補貼可追溯申請之可行性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9)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預算400億元。其中包括辦理租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惟租屋法律扶助於113年下半年開辦時未有包含「法律文件撰擬」、「陪同調解」、「代理訴訟」等項目,僅有「電話法律諮詢」,未能透過法律扶助全面保障租屋族權益。為使租屋法扶發揮更大功用、健全我國租屋市場,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4年租屋法扶增辦電話法律諮詢以外業務」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2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20)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預算5,027萬6千元。國土管理署建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期透過系統登錄通報案件、指派緊急評估案件予評估人員進行作業及線上回報評估結果等相關功能,有鑑於0403強震後,各市縣政府中,僅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等3市運用該系統進行紅、黃單線上評估作業,及列管評估人員動員情形,以致國土管理署無法第一時間列管紅、黃單相關建物,影響後續評估進度。允宜精進研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2】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21)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預算5,027萬6千元。113年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預算,截止10月底為止預算分配數執行率為50%。該項預算執行率落後的原因據國土管理署回復:一、「建築管理數位轉型計畫」,因114年需求數經數位發展部通知刪減,須重新檢討採購案合適工項與經費後再行製作招標文件,致影響採購時程。目前廠商刻正依契約執行。二、「推動建置數值式(BIM)3D建物圖資計畫」,本案落後原因主要係因預算分配月份不當。三、「捐助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本年度核定3家建築師事務所,其中1家建築師事務所因申請計畫異動撤案,另2家建築師事務所因契約簽約涉及文書作業修正較晚。本項預算因有進度落後、預算分配不當之情形,應檢討改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22)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業務費」辦理傑出建築師獎盃製作經費編列預算50萬元。查本案傑出建築師獎奬盃係採用已故國際知名雕塑家楊英風之設計製作,每座約10萬元,經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係包含精緻脫蠟鑄造獎座(含開模、銅料、手工技術製作及耗損等)7萬2,500元、訂製專屬錦盒及運送費用5,500元、獎座表面優化處理鍍999純金(含開模技術製作及耗損等)1萬5,500元、銅牌加工及相關結合處理(含技術製作及耗損等)6,500元。惟本案獎盃涉及著作權,尚須支付授權費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並未說明授權費用若干,且獎盃單價較高,是否符合效益仍待商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3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3)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713萬2千元。為確保落實「淨零建築轉型推動策略」,目前策略是以公有社會住宅帶頭節能減碳,同時鼓勵民間建築改善能效,3階段里程碑將是2030年公有新建建築物達成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2040年,50%既有建築物更新為建築能效1級或近零碳建築;2050年100%新建建築物及超過85%建築物為近零碳建築。鑑於目前房屋交易市場以二手屋為主,既有建築的綠能化推動顯得尤為重要。建議政府應制定明確的「既有建築綠能化」指引,搭配適當的獎勵政策,引導民間逐步改善既有建築的能源效能。透過此方式,私有建築的綠能提升將比新建公共設施貢獻更大。此外,除「淨零建築」目標外,應將「減廢」納入施政方針,以確保全面推動綠能化的同時,達成更具體的環保與永續發展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1】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24)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中「業務費」辦理案件審查、縣市工程督導及評鑑作業、研討會、工作坊、講習會、計畫評選、頒獎活動、觀摩展覽及成果彙編等經費編列預算950萬元。為追求首都減壓,並兼顧區域及城鄉均衡發展,國土管理署辦理「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該計畫聚焦於城鎮特色景觀之設計與改造,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公園綠地、生態水岸環境營造、重要節點景觀改造、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創生環境空間改善及社區環境自力營造等事項,打造城鎮重要水綠環境基盤,凸顯城鎮地貌特色,營造城鎮優質生活環境。惟112年部分市縣每人平均享有公園綠地闢建面積偏低,其中臺北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基隆市、嘉義市等9市縣,112年度尚未達每人平均享有公園綠地闢建面積目標之5.25平方公尺,且較111年度之面積甚有減少情形,恐不利達成2025年我國每人平均享有公園綠地闢建面積5.25平方公尺之永續發展目標,允宜研謀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5)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中「獎補助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景觀總顧問計畫」編列預算6,200萬元。為追求首都減壓,並兼顧區域及城鄉均衡發展,國土管理署辦理「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計畫期程110至115年,總經費60億元,已於前瞻第3期及第4期特別預算各編列20億600萬元及21億1,850萬元,並於114年度總預算案續編11億5,800萬元,累計編列52億8,250萬元。該計畫聚焦於城鎮特色景觀之設計與改造,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公園綠地、生態水岸環境營造、重要節點景觀改造、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創生環境空間改善及社區環境自力營造等事項,打造城鎮重要水綠環境基盤,凸顯城鎮地貌特色,營造城鎮優質生活環境。至113年7月止「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部分項目執行未如預期,其中補助基隆市政府「希望之丘-中正公園天鵝洞周邊社區廊帶串聯策略計畫」、嘉義縣政府「糖鐵綠廊。快與慢的交會-嘉義縣蒜糖五分車延駛周邊環境規劃景觀工程」、宜蘭縣政府「蘭陽溪畔維管束漫生計畫工程」等3項,因前置規劃設計作業較長,致影響後續工程進度,執行率各僅為27.90%、31.12%及32.75%,應強化補助項目控管作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6)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中「獎補助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包括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計畫)編列預算10億7,800萬元。為追求首都減壓,並兼顧區域及城鄉均衡發展,國土管理署辦理「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計畫期程110至115年,總經費60億元,已於前瞻第3期及第4期特別預算各編列20億600萬元及21億1,850萬元,並於114年度總預算案續編11億5,800萬元,累計編列52億8,250萬元。該計畫聚焦於城鎮特色景觀之設計與改造,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公園綠地、生態水岸環境營造、重要節點景觀改造、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創生環境空間改善及社區環境自力營造等事項,打造城鎮重要水綠環境基盤,凸顯城鎮地貌特色,營造城鎮優質生活環境。至113年7月止「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部分項目執行未如預期,其中補助基隆市政府「希望之丘-中正公園天鵝洞周邊社區廊帶串聯策略計畫」、嘉義縣政府「糖鐵綠廊。快與慢的交會-嘉義縣蒜糖五分車延駛周邊環境規劃景觀工程」、宜蘭縣政府「蘭陽溪畔維管束漫生計畫工程」等3項,因前置規劃設計作業較長,致影響後續工程進度,執行率各僅為27.90%、31.12%及32.75%,應強化補助項目控管作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7)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白匏湖生態園區」編列預算2,100萬元。中央挹注新北經費,在汐止打造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1,200戶社會住宅,最快2028年完工。白匏湖計畫由中央全額挹注新台幣134.7億元,2025年工程發包,預計最快2028年完工。白匏湖計畫也是綜合性開發,一個大有為的政府要做好事情就要跨部會努力。有鑑於林口A7社會住宅疑似挪用高級酒店牟利一案,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應當優先滿足社會住宅的本質,確保這些設施首先供應有需求的人民使用。為落實居住正義,應優先將政府承諾的十二萬戶社會住宅分配給符合規定的低收入戶及其他有需求的族群,避免社會住宅被其他商業用途挪用。此舉將確保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達到改善居住條件的政策目標,並提升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國土49】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四、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136億5,462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預算136億5,462萬6千元。為期4年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113至116年),總經費高達400億元,由內政部與交通部分別編列260億元及140億元,透過「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人行道整建」、「校園周邊行車安全道路優化」、「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減少路側障礙物」以及「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六大行動方案,全面提升行人通行環境品質與安全。目前針對799處行人易肇事路口核定改善案件,其中國土管理署及相關機關負責的601處已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完成328處路口改善工程。然而,苗栗、彰化、雲林、屏東、花蓮及澎湖等6縣市完工數均未達一半,工程進度嚴重落後,需加速推動改善作業。進一步調查發現,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等12縣市,至今尚未完成相關勞務發包作業,導致改善計畫無法順利展開。由於發包延宕直接影響施工時程,地方政府需儘速檢討行政流程,簡化程序並設定明確完成時限,以免進一步拖延整體計畫的進度。為確保計畫成效,國土管理署及相關單位應加強協調與技術支持,針對工程落後地區提供必要的資源協助,定期檢討施工進度,並加速推動尚未發包的工程案件。透過完善的協作機制與明確的時程管理,確保提升行人安全的核心目標如期實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52】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2)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編列預算136億5,462萬6千元。近年行人車禍頻傳,行政院為提升行人安全,提出全國易肇事路口改善計畫,中央及地方政府合作改善道安。惟地方政府執行進度不一,恐影響改善成效。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行政院列管之799處行人易肇事路口改善案件,如何督促及協助地方政府提升施作進度,與交通部協力達成年底全數改善之目標,以及未來道安工程提升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5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3)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中「業務費」辦理生活圈計畫修正、工程督導考核、通車、材料試驗等作業經費暨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7,000萬元。據審計部112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國土管理署補助市縣政府辦理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有助於改善交通安全,惟部分市縣政府申請解除列管地點,仍有交通事故且傷亡人數有持續增加情形,允宜持續盤點高風險路段,列為後續補助市縣政府相關道路改善計畫之參據,以提升校園周邊及各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成效。為強化該署督導能力,維護國人行的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降低校園周邊高風險路段危安因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58】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4)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資訊服務費362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76萬6千元,增加186萬1千元,增幅高達105.38%。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59】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5)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委辦費1,0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737萬5千元,增加262萬5千元,增幅高達35.59%。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0】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6)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3,0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600萬元,增加400萬元,增幅達15.38%。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1】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7)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預算48億3,700萬元。(含原住民相關經費3億2,909萬5千元)為提升人行安全,內政部與交通部共同推動「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及原住民地區辦理人行道及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等。然而,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成長幅度偏低,部分道路人行道淨寬未達最低標準;此外,部分地方政府申請解除列管的易肇事路口,交通事故及傷亡人數仍持續增加,建議研擬改進措施,以全面提升各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2】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8)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預算48億3,700萬元。為了改善台灣「行人地獄」的狀況,交通部統合中央相關部會,於112年5月25日提出「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其中為落實工程面向相關措施,行政院於112年8月核定「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優先強化人行道設施及校園周邊行人通道,據國土管理署統計,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僅增加1.36個百分點,成長幅度偏低,允宜研謀精進,以符合國人對於改善行人交通安全之期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3】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9)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預算48億3,700萬元。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成長幅度偏低,且部分道路之人行道淨寬不足最低標準。110年底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為36.68%,至112年底僅微幅增加至38.04%,2年僅增加1.36%,成長幅度偏低。且至113年7月底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占人行道總長比例20%。應提出改善對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10)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編列48億3,700萬元,係為建構永續、安全之行人友善道路,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改善人行道、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等業務。經查,嘉義市113年度所提報「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尚有16項計畫需改善人行環境建置(諸如民族路、民生國中與興嘉國小校園安全、文雅國小周邊、文化路、新民路、中山路等,嘉義市重要道路之人行環境建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就協助嘉義市改善行人友善道路,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11)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修正、工程督導考核、材料試驗等作業經費暨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8,500萬元。為朝向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願景邁進,由交通部統合中央相關部會,於112年5月25日提出「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就工程、教育、監理、執法4面向,提出19項行動方案。其中為落實工程面向相關措施,行政院於112年8月核定「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期程113至116年,總經費400億元(包含內政部260億元及交通部140億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土管理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中,部分地方政府申請解除列管之易肇事路口地點,仍有交通事故及傷亡人數持續增加情形。為落實人本交通環境,應持續盤點高風險路段,列為後續補助地方政府相關道路改善計畫之參據,以提升各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2)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500萬元。「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前項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現行法規範僅規定主管機關施行改善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不得少於三個月,卻沒限定應在多久期限內完成,應請國土管理署檢討後重新修正本條時間規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修正「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8條修正方案規範訂定具體行人障礙移除時間上限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3)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500萬元。「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9條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現行法規範僅規定妨礙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卻沒有罰則。然而當政府修繕、移除妨礙行人通行障礙後,恐又容易再次有擅自改建、妨礙行人通行障礙物出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提出修正「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就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交通行為者訂定罰則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4)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8,500萬元。據天下雜誌2024年進行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並針對交通議題詢問民眾,覺得走在所居住縣市的街道安不安全,檢視全台22縣市的道安表現之調查,發現民眾覺得走在街道上感到安全比例最高前5名,分別為連江縣、嘉義縣、金門縣、澎湖縣、台東縣,離島縣市全上榜。反觀台南市、台中市、新北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等6縣市掛車尾,各有約三成民眾覺得走在街道上不安全,涵蓋多數都會區。以台南市為例,當地許多騎樓高低不平、攤商佔用空間,行人缺乏完善的步行空間,導致行人、輪椅族、推嬰兒車的人只能冒險走到車道上,降低市民行走意願。為提高國人行走之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高我國行人交通安全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69】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15)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500萬元。為有效提升國內行人路權,政府近年持續精進改善實質人行空間環境,期透過「改善人行道」等方式,並搭配「全民參與街道改善平台」,透過資訊公開,全民參與,結合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系統性改善國內人行環境。惟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置之市區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該系統僅能就民眾欲了解之地理位置做查看,並未另外統計各直轄市、縣(市)人行道設置、改善之狀況,民眾難就各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人行安全之推行狀況進行全盤比較,達到資訊公開,良性競爭之目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實宜精進道路人行安全資訊公開,增加各直轄市、縣(市)各項統計數據公開,方符合政府資訊公開及全民參與之潮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7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6)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委辦費3,825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243萬9千元,增加1,581萬1千元,增幅達70.46%。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71】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17)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3,2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345萬元,增加1,855萬元,增幅高達137.92%。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72】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18)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國內旅費6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50萬元,增加350萬元,增幅高達140.00%。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73】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19)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獎補助費」之「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補助各直轄市政府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規劃、設計與示範工程編列預算14億2,461萬7千元。為朝向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願景邁進,由交通部統合中央相關部會,於112年5月25日提出「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就工程、教育、監理、執法4面向,提出19項行動方案。其中為落實工程面向相關措施,行政院於112年8月核定「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期程113至116年,總經費400億元(包含內政部260億元及交通部140億元)。惟據國土管理署統計,近2年(110年底至112年底,下同)全國市區道路總長微幅減少,由110年底2萬2,358.42公里,減少至112年底之2萬1,962.31公里;人行道總長呈微幅增加,由110年底8,202.07公里,增加至112年底之8,354.63公里;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由110年底43.86%,微幅增加至112年底之45.69%,2年增加1.83個百分點,成長幅度偏低。另近2年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介於1,745.24公里至1,773.09公里間,110年底至113年7月底各年(月)底淨寬不足最低標準之人行道占人行道總長之比率約16%,應研謀規劃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7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0) 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獎補助費」之「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規劃、設計與示範工程編列預算33億2,738萬3千元。為朝向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願景邁進,由交通部統合中央相關部會,於112年5月25日提出「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就工程、教育、監理、執法4面向,提出19項行動方案。其中為落實工程面向相關措施,行政院於112年8月核定「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期程113至116年,總經費400億元(包含內政部260億元及交通部140億元)。惟據國土管理署統計,近2年(110年底至112年底,下同)全國市區道路總長微幅減少,由110年底2萬2,358.42公里,減少至112年底之2萬1,962.31公里;人行道總長呈微幅增加,由110年底8,202.07公里,增加至112年底之8,354.63公里;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由110年底43.86%,微幅增加至112年底之45.69%,2年增加1.83個百分點,成長幅度偏低。另近2年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介於1,745.24公里至1,773.09公里間,110年底至113年7月底各年(月)底淨寬不足最低標準之人行道占人行道總長之比率約16%,應研謀規劃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國土7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五、國土管理署於11月17日新聞稿表示,將續推都更危老重建工作並適時檢討社宅推動機制,並現階段已持續擴大盤點,包括退場學校、低度利用及老舊機關廳舍等所有適合興辦社會住宅等既有房舍,會依據所在區域展開需求及適宜性,與各部會合作進行多元社會住宅評估及更新規劃工作,要讓民眾享有符合期待及優質的居住空間。按住宅法第四條規定,社會住宅提供一定比例供原住民優先入住,立意良善。然,原住民分布現況,實際居住在都會區的人數超過六成,並且各縣市分布數不同,應就實際人口數做更細緻的比例規劃設施,不應用統一適用。爰請國土管理署檢討社宅推動機制之時,應將原住民優先入住比例一併做通盤檢討,並且研議住宅法中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政策可行性方案,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政策溝通研議平台,俾利相關社宅政策之推動執行。【國土84】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麥玉珍 牛煦庭 六、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編列預算301萬元。為強化相關政策之宣導與溝通,確保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有效執行,國土管理署於113年度及114年度皆編列52萬元預算,用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檢討及業務講習、訓練或研討會。然國內報章媒體多次刊載相關新聞,表示國土計畫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新制即將上路,引起鄉村地區農民憂慮,擔心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將限制農民使用土地之權利,造成土地價值貶損。此外,內政部目前對於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尚未訂定完成,故過去於地方舉辦相關制度說明會時,尚有些許疑義未能說明完善。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4年於各縣市舉辦國土計畫法說明會規劃之書面報告。俾利地方農民、縣市政府行政單位了解國土管理新制,以利實現該法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目的。【國土85】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七、114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預算案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500萬元。為加強城市人本交通,改善行人安全,國土管理署於113年5月1日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並在其中定義各縣市政府應規劃並納入的「行人友善區」,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以確保生活道路上各類行人和腳踏車安全通行的目標。並於114年度編列47億5,200萬元獎補助費(資本門),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規劃、設計與示範工程。然法案通過已歷半年,於國土管理署之「人本道路資訊網」公開網站,尚未見任何縣市行人友善區之規劃資訊。且行人友善區之劃設,對於周遭營業商家、長居住戶、來往車輛影響劇烈,在規劃前應有說明會或其他妥善溝通之規劃。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4年輔導地方縣市政府推展「行人友善區」之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俾利中央攜手縣市政府,共同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國土86】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八、國土管理署114年度預算案中,為「白匏湖運動休閒生態園區暨社會住宅興建計畫」(以下簡稱「白匏湖計畫」)編列預算總額新台幣1億5,900萬元。目前本案正持續推動中,為確保未來該區成為宜居地區,計畫內容應納入多樣化的休憩設施規劃,並根據不同年齡層需求,設計適合的設施,以兼顧挑戰性與趣味性。此外,遊戲場的設計應與社區環境充分融合,這不僅能促進鄰里互動,增強社區凝聚力,亦能促進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有助於提升其創造力與學習能力。為此,建議國土管理署責成設計單位,於社會住宅規劃中納入兒童遊戲場及青少年遊憩空間,並應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共同參與討論與規劃,以確保設計方案符合實際需求。請國土管理署責成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六個月內召集上述人員,就友善兒童及青少年遊憩空間的設計進行討論,並提出具體的規劃方案。【國土87】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張雅琳 九、鑑於2024年7月21日至23日,地球經歷了全球有紀錄以來的最高溫,氣候學家根據樹木年輪與冰蕊的推估,這可能是地球12萬年以來最熱的日子。根據國科會與環境部於今年(2024年)發表的「國家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台灣氣候變遷加速,過去30年來平均氣溫每10年上升0.27°C,導致夏季天數逐漸延長。在高溫紀錄方面,台北於2020年7月24日達到39.7°C,創下台北觀測站設站以來的百年高溫紀錄。極端天氣已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顯著影響,特別是在高溫氣候下對兒童的影響更應重視。根據國際多項研究,氣候變遷對兒童健康的負面影響涵蓋食物供應、居所安全、心理健康及疾病等領域,此外,針對兒童戶外休憩活動也有相關研究指出,對兒童戶外遊樂場產生莫大影響。國際研究提出了相關策略,例如:一、採用更多自然元素的設計,以提升遊戲價值並提供更多具挑戰性的遊戲機會。二、增加植被覆蓋、引入天然元素與提升生物多樣性,不僅有助於保護兒童健康,還能有效抵禦氣候變遷的影響。三、利用戲水水霧降溫增加休憩停留時間。然而,目前台灣在這方面的研究仍相對不足。國土管理署應針對極端天氣對兒童戶外休憩時間的影響委託研究,並探索透過調整公園配置,降低極端天氣對兒童健康的負面影響。此研究並應作為未來制定公園政策的重要依據。為此,請國土管理署於114年度針對極端天氣下的遊戲場設施與兒少遊憩免於熱傷害辦理研討會,作為未來政策研擬的重要參考依據。【國土8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張雅琳 十、為提供兒童一個安全、快樂的遊戲場環境,同時讓家長能安心陪伴,行政院於去年8月核定「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善計畫」,投入經費總額10億元,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兒童遊戲場的重建、改善及周邊無障礙設施的優化。該計畫預計於113年底完成全國300座公園兒童遊戲場的環境改善工作。根據行政院資訊平台統計,全台特色公園的兒童遊戲場數量約670座,其中83%集中分布於六都,其他非六都縣市僅佔17%。此現象反映出因地方財政和資源分配不均,兒童遊戲場在全國範圍內的分布過於集中於六都,導致其他地區的兒童在遊戲權上受限。目前,「兒童遊戲場環境設施改善計畫」所編列的10億元經費即將執行完畢,但後續未見相關計畫規劃,無法繼續協助各地進行兒童遊戲場的改善與優化。為平衡城鄉資源分配,保障全國各地兒童的遊戲權,請國土管理署檢討並研提對策,持續推動並協助地方改善兒童遊戲場設施,縮短縣市間的資源落差。請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進行研擬,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作為後續政策推動的參考。【國土89】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張雅琳 十一、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5,170萬9千元。政府推動「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從50萬戶擴大至75萬戶。對於租金補貼到底誰受惠,專家正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對小資族來說是「不無小補」,但崔媽媽基金會指出,租金補貼帶動「定錨作用」,不過兩方意見均認為最後受惠的仍是房東。隨著政府擴大租金補貼政策的推行,雖然此舉有助於舒緩人民的房租壓力,但同時也帶動租屋市場價格上漲,反而加重租屋負擔。由於目前租屋市場缺乏透明度,導致「租屋黑市」現象持續存在,租賃價格的異常變動難以有效監管。為確保租屋市場公平運作,本提案建議在現階段擴大補貼的同時,應積極推動租屋市場透明化,將「租屋黑市」問題納入政策解決範疇,制定相關規範與措施,防止租金不合理上漲,並確保租賃市場信息公開透明,讓民眾享有真正可負擔的租金水平。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高金素梅 十二、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995萬5千元。為促進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政府已提供公益出租人房屋稅、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等稅負優惠。然而,由於屋主普遍擔心被查稅,導致申請公益出租人資格的積極性不高,影響政策推行成效。此外,近年來房租持續上漲,且未如實列報租賃所得的現象普遍存在,顯示租賃住宅制度仍有改善空間。建議政府應檢討現行政策,提升公益出租人之誘因,並強化稅務查核與申報機制,促進租賃市場的透明化與合規化。另針對部分租金補貼案件存在溢發或疑似詐領情形,應進一步檢討補貼發放程序,建立更嚴謹的審核機制,確保資源有效運用,減少不當領取,提升租賃住宅制度的公正性與有效性,並確保真正有需要的民眾受惠。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十三、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水電費626萬5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37萬2千元,增加189萬3千元,增幅高達43.29%,超過通膨警戒線2% 超過20倍之多,亦超過政府公告之電費漲幅。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十四、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國土管理等計畫研擬審議及規劃管理」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8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7萬9千元,增加20萬3千元,增幅256.96%。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21】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十五、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編列預算401億300萬元。住宅法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政部雖有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但採抽樣推估方式,且非定期辦理,效度與精準性有限。為精確掌握社會住宅興辦戶數、區位、房型配比,國土管理署應研擬社宅需求登記平台之可行性,開放所有符合資格之民眾註冊並詳細填具需求。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25】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十六、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之推動」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預算400億元。為健全我國租賃市場,保障我國國民之居住權,內政部設有「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行政區租金統計資料及次分類租金統計資料,並提供四分位數。惟觀該份統計資料,現有之資料並未揭露「物件型態」及「屋齡」等民眾租屋時之重要評估指標,且既存統計資料之房屋型態,亦可進行更細緻之分類,以利政府於規劃國家住宅政策時,及民眾進行租屋消費時,取得精確之資訊,改善甚至終結我國租賃市場長期不透明之現象。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研議精進「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揭露之資訊,納入「物件型態」及「屋齡」等民眾租屋消費時會考量的重要評估指標之可行性。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十七、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預算5,027萬6千元。國土管理署建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通報案件、指派評估案件予評估人員進行緊急作業,以及線上回報評估結果等功能,旨在加速受災市縣政府列管危險建築物。然而,0403地震後,部分市縣政府及原住民地區未充分運用該系統進行動員及評估作業,且部分地區評估人員報到率偏低,建議研擬改進措施,以提升災害應變效率及危險建築物處理成效。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1】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十八、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業務費」推動建築物震災防救相關業務經費編列預算5萬元。查國土管理署負責有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機制建立、推動、協調及督導,並建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於災害發生後,協助各市縣政府透過該系統發送簡訊聯絡予評估人員,並可透過系統指派案件予評估人員進行緊急評估作業,加速受災縣市政府據以列管紅、黃單建築物。據審計部112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其中桃園市、臺南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等7市縣評估人員前於112年度動員演練實地報到率未及5成,顯見國土管理署未能運用系統改善評估人員報到率偏低狀況,恐無法確保災害發生後有充足之評估人力,及時評估災害後受損之危險建築物,為避免未來災害發生相關人力不足致使評估工作延宕,影響災後重建工作,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4】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十九、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業務費」推動建築物震災防救相關業務經費編列預算5萬元。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期透過系統登錄通報案件、指派緊急評估案件予評估人員進行作業及線上回報評估結果等相關功能,以加速受災市縣政府據以列管危險建築物,惟0403地震後,僅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等3市運用該系統進行紅、黃單線上評估作業,及列管評估人員動員情形,致國土管理署無法透過系統掌握全國災後危險建築物評估結果,不利加速評估災害後受損之危險建築物。又112年度桃園市、臺南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等7市縣評估人員之動員演練實地報到率未及5成,其中桃園市、苗栗縣、雲林縣及花蓮縣等4市縣已連續2年度(111至112年度)實地報到率均未及5成而有報到率偏低之情形,應研謀改善。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3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二十、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業務費」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編列預算2萬8千元。極端氣候導致天然災害發生機率攀升,我國又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發生強烈地震之機會遠較其他國家高,國土管理署更應積極查察危老房屋情況協助國人進行相關補強工作,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國土管理署辦理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重建補強計畫,有助於提供國人安全居住環境,惟建築物安全性能評估執行件數長期欠佳;補助民眾擬定重建計畫所需費用低於計畫目標值且逐年減少;全國屋齡超過30年之老舊建築物數量逐年攀升等情,屋齡偏高且尚未進行安全性能評估之建築物數量將逐年累計增加,恐無法確保老舊建築物之耐震安全,為督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積極改善危老建築物安全,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重建補強書面報告。【國土39】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二十一、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委辦費1,713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36萬1千元,增加1,177萬1千元,增幅高達219.57%。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40】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二十二、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中「設備及投資」辦理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開發經費編列預算75萬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置「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期透過系統登錄通報案件、指派緊急評估案件予評估人員進行作業及線上回報評估結果等相關功能,以加速受災市縣政府據以列管危險建築物,惟0403地震後,僅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等3市運用該系統進行紅、黃單線上評估作業,及列管評估人員動員情形,致國土管理署無法透過系統掌握全國災後危險建築物評估結果,不利加速評估災害後受損之危險建築物。又112年度桃園市、臺南市、苗栗縣、雲林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等7市縣評估人員之動員演練實地報到率未及5成,其中桃園市、苗栗縣、雲林縣及花蓮縣等4市縣已連續2年度(111至112年度)實地報到率均未及5成而有報到率偏低之情形,應研謀改善。爰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二十三、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國土管理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270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43】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二十四、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營建管理與城鄉行政」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540萬元。113年營建管理與城鄉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截至10月底為止預算分配數執行率為16%。該項預算執行率落後的原因據國土管理署回復:一、規劃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事業廢棄物資源再利用計畫」相關經費,期中報告書於113年10月16日始審查完畢。二、營造業創新管理服務建置計畫,因變更預計採購金額,調整計畫期程及契約內容致時程延後。至年底僅能完成第2期款,全案需於114年6月30日方能全案執行完畢。本項預算因有進度落後之情形,應檢討改進。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二十五、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國土管理業務」項下「城鎮風貌及創生環境營造計畫」編列預算11億5,800萬元。本計畫主要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公園綠地改善、生態水岸環境營造及原民聚落環境等工作。然而,部分補助項目執行成果未達預期。此外,112年部分市縣及原鄉地區每人平均公園綠地面積偏低,且較111年度有所減少,恐不利於實現2025年每人平均公園綠地面積達5.25平方公尺的永續發展目標,建議研擬改進措施。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45】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二十六、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水電費454萬5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80萬元,增加74萬5千元,增幅高達19.61%,超過政府公告之電費漲幅甚多。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5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二十七、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物品200萬7千元,係事務、衛生、防護、手工、防疫物資與醫療等消耗品購置費用及其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以及油料及汰換個人電腦螢幕等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153萬5千元,增加47萬2千元,增幅高達30.75%。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55】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二十八、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689萬3千元,係辦公大樓環境清潔費、辦公大樓及庫房保全費、消防建物安檢、車輛駕駛勞務委外費、法律諮詢與訴訟費、檔案管理、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用及員工諮商等等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517萬2千元,增加172萬1千元,增幅高達33.28%。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5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二十九、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都市基礎工程業務」項下「辦理都市基礎建設相關法令與政策研究發展考核等業務管理」編列預算400萬4千元。針對近期地方政府多次反映,農政資源的投入對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與分類具有重大影響,農業部近日雖發布新聞稿,表示正建構「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等政策,然至今尚未公開相關配套措施及具體方案,致使部分市縣尚未將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提報內政部審議,恐將影響國土計畫法於114年4月30日如期實施。為避免此情況影響政策推動,農業部應儘速公開具體配套措施,以利各地方政府順利推進國土計畫,確保政策如期落實。此外,關於近期不實訊息頻傳,並有眾多民眾針對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相關事宜提出陳情,內政部應強化宣導與說明,澄清相關誤解,以維護民眾的知情權與權益,並有效減少因資訊不透明所引發的社會疑慮。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57】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高金素梅 丁學忠 三十、我國近年持續推動污水建設計畫,積極提高污水下水道接管率。惟普及污水下水道仰賴與地方政府合作,並獲得民眾理解與支持,且為儘早因應氣候變遷及2050淨零碳排政策,相關下水道施作工程允應研議相關減碳作為。爰請國土管理署針對提高污水下水道接管率,其中如何提升與地方政府合作、增進民眾溝通獲得支持,以及達到淨零政策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7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三十一、鑑於今年颱風來襲,如7月24日深夜,凱米強烈颱風從宜蘭南澳登陸,緊接著在中南部地區,帶來了劇烈降雨。中央氣象署在24日和25日,兩天內總共發布了20次致災性降雨的國家級警報,尤其嘉義以南四縣市,平地與山區單日最高雨量已接近莫拉克等級。政府要全面性的思考河域治理,治水應以分區治理的概念,採取上游分洪、中游滯洪、下游才能順利排水疏洪,要從長計畫才能治本。當暴雨一次一次來襲,氣候變化愈來愈劇烈,淹水的情境,有可能隨時在不同的地方上演,或許該全盤考慮大區域的承洪韌性,否則面對極端氣候的到來,建設工程與水爭地,災害有可能一再的輪迴。導致多數城鄉地區因下水道阻塞而引發嚴重淹水問題,顯示現行排水系統存在明顯不足。除了在災後進行必要的復原工作外,為有效預防未來類似災害的發生,應著重於各城鄉下水道系統的整體檢視與改善。建議針對近期因自然災害受損較為嚴重的地區進行重新評估與規劃,提升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及防洪功能,確保在面臨極端氣候時,能夠減少淹水風險,保障民眾居住環境的安全。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77】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許宇甄 黃建賓 三十二、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46萬2千元,係辦公大樓環境清潔費、辦公大樓及庫房保全費、消防建物安檢、車輛駕駛勞務委外費、法律諮詢與訴訟費、檔案管理、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用及員工諮商等等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119萬7千元,增加26萬5千元,增幅達22.14%。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78】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三十三、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委辦費7,590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6,094萬7千元,增加1,496萬2千元,增幅達24.55%。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妥善分配相關委辦費用,以達成政策成效。【國土79】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三十四、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委辦費2,865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00萬元,增加2,665萬元,增幅高達13.33倍。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國土80】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三十五、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案於「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委辦費5,334萬5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140萬元,增加1,194萬5千元,增幅達28.85%。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妥善分配相關委辦費用,以達成政策成效。【國土81】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張智倫 三十六、為因應環境變遷及科技趨勢,改善都市地區淹水,並維持雨水下水道系統抽排功能發揮,健全都市治水防災預警應變系統等,行政院於110年5月核定「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111至115年度)」,以都市總合治水建設、都市跨域防洪、重要設施保全及科技防災運用等方式,逐年改善與提升各都市防洪保護標準。鑑於都市總合治水除雨水下道建設外尚包括都市逕流之治理等諸多事項,涉及區域排水、坡地及農業排水、道路側溝設計等範疇,亦待與農業部、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公路局等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共同研謀解決,應妥為溝通協調,以發揮計畫綜效。請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8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三十七、114年度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8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中「設備及投資」辦理智慧警戒系統及都市水情監測編列預算1億9,253萬9千元。為因應環境變遷及科技趨勢,改善都市地區淹水,並維持雨水下水道系統抽排功能發揮,健全都市治水防災預警應變系統等,行政院於110年5月核定「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111至115年度)」,以都市總合治水建設、都市跨域防洪、重要設施保全及科技防災運用等方式,逐年改善與提升各都市防洪保護標準。據國土管理署提供資料顯示,全國雨水下水道圖資數位化比率由107年度之93.89%,提升至113年8月底之95.37%,部分地方政府圖資仍未能完整數位化,包括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國土管理署應督促各地方政府參酌審計部意見,儘速辦理雨水下水道普查與資料庫建置工作,並進行資料庫之全面清整及加強系統資料檢核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土8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4案,保留,併案凍結2億元,送院會處理: 1、 [bookmark: _Hlk186189966]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民眾識別詐騙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等宣導經費編列預算2億3,491萬6千元。查本項預算較上一年度增加2億1,956萬1千元,係內政部警政署考量中高齡族群所仰賴獲得資訊之電視媒介,評估反詐欺廣告宣導項目拍攝影片與實體宣導等方式較精準;另為有效抗衡數位犯罪並抑止造成財產損失甚鉅之網路詐欺犯罪,爰提升網路宣導並新增電視節目宣導經費。惟查網路平台自詐騙集團投放廣告中獲得收入,而受害人卻從網路平台廣告損失金錢,詐騙集團再從不法獲利中繼續投放廣告,騙取更多受害人,然本項預算卻欲利用更多網路廣告與詐騙集團相抗衡,而網路平台業者坐享其利,卻無須負任何責任,顯有失當。況「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中識詐宣傳短片均以華語拍攝,恐不利台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或其他語言使用者收視,造成宣傳效果大打折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編列辦理反詐專線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相關媒體宣導等經費2億3,491萬6千元。經查113年度已有該項經費編列,其業務說明內容幾乎相同,但僅編列1,068萬2千元,114年度卻增加2億2,423萬6千元,大幅增加20倍以上,卻未提出明確效益。詐騙近年成為各項民怨調查最嚴重問題之一,政府多方向執行各項計畫,但發生案件數仍逐年上升,顯見宣傳並非為急迫重要工作,為使防詐資源合理分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丁學忠 連署人:許宇甄 張智倫 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之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民眾識別詐騙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等宣導經費2億3,491萬6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億3,024萬3千元)。編列預算2億3,491萬6千元。台灣近年來,詐欺犯罪案件及金額屢創新高,從109年起就直線攀升。當年度的詐騙案件量為23,054件,詐騙金額為42.5億元,到了111年,全年度的詐騙案件量有29,702件、詐騙金額69.6億元。112年,民眾被詐騙金額達到88.78億元,詐騙案件量有37,823件,113年統計至9月止,詐騙案件量已經達到52,697件,破獲率只有65.66%,創新低。這表示警政署對於打詐作法,仍有很大改善空間。除了提升民眾反詐騙意識外,也要從源頭阻斷。立法院已於113年7月通過打詐四法,爰此,請警政署配合新法上路後,提出更有效的打詐作法,從源頭阻斷詐欺犯罪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更有效的反詐騙作法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7億0,329萬3千元,以辦理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民眾識別詐騙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等宣導業務。經查,警政署為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提升防詐資訊觸及率,提出「內政部警政署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識詐』1.5執行計畫」,推出新型態之「精進宣導123策略」,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籌規劃並督導考核各警察機關之執行情形。各警察機關多以外勤人力辦理打詐宣導業務,但一般每名外勤員警須辦理5.38件全般刑事案件,任務甚為繁重,而相關宣導工作細碎繁瑣,基層員警為爭取成績疲於奔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打詐宣導業務之人力和工作重新調配,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本項通過決議75項: 1、 [bookmark: _Hlk186023852][bookmark: _Hlk185924373][bookmark: _Hlk183684973]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4億8,292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2024年2月,屏東縣恆春分局詹姓員警在追查機車竊案時,疑因不滿嫌犯否認犯行,涉嫌持警棍戳刺對方腹部,導致失血過多而死亡。檢方於19日偵結,認定詹姓員警假借職務權力故意犯下傷害致死罪,並依法起訴。同時,監察院調查認為,此案警方執法過當,未遵守搜索法定要件等規範,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察局。對此,警政署表示尊重監察院的糾正意見,並將召集相關單位檢討改善,要求全面落實刑案偵辦處理流程。監委調查指出,2024年已陸續發生多起執法過當案件,有些情節甚至達到酷刑程度,顯示現行法規對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的防範不足。監察院因此督促行政院應加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制保障,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爰此,請提供書面報告,明確說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的立法進度,並提出具體的完成時程與後續落實計畫。此舉不僅有助於提升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也能彰顯我國對國際人權規範的重視,進一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益與生命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近期,台北市大安分局與信義分局先後爆出警員在派出所女廁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女警及報案人如廁的醜聞。涉案警員已被移送法辦並遭免職處分,但此類事件已對警察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令人痛心。作為執法者,警察卻成為違法者,此事不僅破壞社會對警察的信任,也突顯警隊內部紀律問題的嚴重性。事件反映出部分警員缺乏基本的法紀意識與職業倫理,暴露了警隊紀律管理的不足。警政署必須全面加強教育訓練,提升警員的法紀觀念與道德素養。同時,應強化內部監督機制,確保警員在執勤及日常行為中遵守規範,杜絕違法亂紀行為的再次發生。爰此,為防範類似事件重演,應制定並落實具體的改善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完善監督機制,並提供必要的心理輔導,幫助警員疏解工作壓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跟蹤騷擾防制法」實施已近兩年半,施行第2年(112年6月至113年5月)之警察機關受(處)理跟騷法案件為2,895件,其中警察機關處理加害人違反法院核發之跟蹤騷擾保護令件數計139件,較上期大幅增加87件(+167.31%),凸顯跟蹤騷擾案情之嚴重性,允應積極防治。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針對持續強化基層員警跟蹤騷擾防制之教育訓練,保障人民安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5,291萬2千元。內政部表示警政署將持續強化特種保安警力對關鍵基礎設施的防護能量,逐年編列經費購置新裝備,及強化保安警察之體能和訓練,以符合實際需求。關鍵基礎設施之特種保安警力,除執行一般勤務外,每月規劃實施自主訓練,每半年集中實施保持訓練,每年辦理基地鑑測,鑑測不合格者將予以解任。請提供體能訓練之相關報表,以利維持警力精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85萬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預算2億3,006萬4千元。查嘉義市警察局員警涉嫌吸毒、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性交、以執班警車接送犯罪嫌疑人親屬、將毒品放置派出所抽屜,並已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顯現嘉義市警政風氣敗壞,竟放任員警違法亂紀、濫用公器至此種程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預算2億3,006萬4千元。近年來警察風紀及貪瀆問題時有所聞,包含員警與犯罪集團勾結非法查詢民眾個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二線三星警官喝花酒淪洗錢軍師、包庇色情業者、包庇線上賭博網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被控侵占毒品遭聲押、11月7日台南警方查緝地下賭場時,查獲任職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的沈姓員警與其他7名民眾聚賭,此一系列警察風紀案件連續爆發,造成社會對警察的信心不足。尤其對濫用職權,非法取得民眾個資供詐欺集團使用,除了警政機關自我查核檢討整頓外,警政署應有內部稽核、追索機制,對於每一位員警因辦案之所需調閱了哪些資訊要能稽核勾稽、要能防弊,當發生員警利用職權之便犯案時,要能有效查核出嫌疑人,並且有效稽查、控制警政情資外洩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重新檢討及提出更有效應對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預算2億3,006萬4千元。近年來員警自殺案件頻傳,根據監察院今年1月的調查報告,近十年來共有52名警察自殺,近四年則有22名警察自殺,平均每年至少有5名員警自戕。而今年至5月底,已有7起自殺,超過以往平均值。因為勤務過多、工時長、考績不合理等原因導致警察負擔過重。警察要幫忙抓亂倒廢棄物,要幫忙做真正勤務外的家訪。而考核部份,也因警力不足再加上各地考核項目及標準不一,讓基層在實務上無法達到長官要求。警政署雖有一系列的心理輔導機制,仍未能有效預防員警自殺。心理輔導相關機制仍有資源不足、保密性及諮詢者被貼標籤等疑慮。根據調查,全國警察每年接受諮商者不到1%,覆蓋率嚴重不足。警政署對警察加班上限每月80小時的落實、勤務的妥適安排、考核標準及心理輔導相關措施等必須做通盤的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重新檢討及提出更有效應對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預算2億3,006萬4千元。有鑑於近期警紀案件引起媒體廣泛報導和民眾不安情緒,案件爆發對民眾信心造成了重大打擊,接連發生之警紀案件不僅嚴重損害了警察的形象,更引發了社會對政府在警察管理上能力的質疑。警紀案件接連浮現檯面,顯見已為系統性之沉積問題,宜積極檢討相關作為,整頓警隊,重建社會對於警察同仁之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0)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預算2億3,006萬4千元。危勞性勤務津貼的目的在於獎勵全體員警的士氣,基層權益的重大問題,應審慎評估後續影響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邀集各地方基層員警跟專家學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出輪班輪休員警執行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適用的可行性方案後,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麥玉珍 牛煦庭 (1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預算6,022萬1千元。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該計畫以「落實全民防衛及強化民力韌性」為核心,提出編組示範隊暨擴充裝備、強化訓練與國際交流,韌性委員會的五大主軸,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能源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以及資通、運輸及金融網絡安全等,現在都已有相關部會負責,該預算有疊床架屋之可能性,且韌性委員會之建議及支應部會相關預算應列整統計,以利審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1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681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35萬6千元,增加546萬1千元,增幅402.73%。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警政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切及完整之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162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620萬1千元,增加542萬6千元,增幅87.50%。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警政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切及完整之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04萬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1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新增「強化空襲警報發放及警察機關指揮通訊備援中程計畫」其中建置全國警察機關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備援處所子計畫總經費2億8,970萬7千元,分2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編列預算5,106萬4千元。此經費用於建置警政署、各地方警察局及署屬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第一備援處所,並就建置完成備援處所,實施操作演練作業。然至今年7月底,仍有10縣市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1.2倍,該計畫辦理目的是強化空襲警報設備、爭取防空避難時效、確保人民生命安全。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考量都市人口密集程度與活動人口變化幅度,除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供需比例以不低於2倍外,其他縣市供需比例以不低於1.2倍為原則。」顯見該計畫尚有改善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1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分配本科目編列「業務費」2,395萬2千元,係辦理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礎訓練費。政府以中共軍事威脅,要加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緣故,擬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計畫,內政部長劉世芳在113年5月的內政委員會業務報告,表示預計於114年前陸續派駐1,811名菁英警力防衛油、水、電、通訊等民生及產業關鍵基礎設施。相對之下,要負責國內治安責任,打詐、掃黑、緝毒等工作繁重的基層刑警,卻面臨人手短缺的問題,令基層員警痛批根本是本末倒置。且原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第五總隊要分發到各縣市警局支援的人手,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徵調後,人力短缺的問題更是雪上加霜。爰此,請警政署先就基層警力短缺的部份,提出解決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512萬9千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分配本科目編列「業務費」2,395萬2千元,係辦理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礎訓練費,請提供保安警力基礎訓練費相關資料,以利維持警力精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羅智強  徐巧芯 (1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70萬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1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0萬6千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羅智強  徐巧芯 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67億5,435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預算67億5,435萬8千元。根據統計,113年1月至10月,全國詐騙案件數據急劇上升,已達77,636件,財損高達274億4,791萬1,602元,相較於112年的37,984件、財損88億7,895萬3,081元,案件數量及損失金額均翻倍,顯示詐騙集團活動更加猖獗。即便打詐四法已通過,政府打擊詐騙的力度增加,但詐騙集團卻不斷演變手法,挑釁政府,導致「越打越詐」的局面愈演愈烈。警政署的打詐成效亟待檢討,如何有效扭轉詐騙案件與財損不斷攀升的趨勢,成為當前重要課題。尤其令人擔憂的是,青少年與移工淪為詐騙工具的情況愈加嚴重,詐騙集團利用弱勢群體的資訊弱點與法律認知不足,持續擴大犯罪規模。過去三年來,詐騙案件數與金額不斷攀升,政府尚未能遏制此惡劣趨勢,甚至未見具體成效與下降可能,導致社會對打詐措施的信心大幅下滑。爰此,為改善目前情勢,請提出一份完整的書面報告,詳細檢討現行打詐策略失效的原因,並針對詐騙案件日益增長及犯罪手法演變,提出可行的優化對策。報告應包括如何加強科技應用以攔截詐騙訊息、提升對高危險族群(如青少年及移工)的教育及保護措施、跨部門協調資源,以及強化國際合作追查境外詐騙集團等具體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預算67億5,435萬8千元。其中「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編列9億1,305萬6千元,較113年度增加7億4,420萬2千元,增幅440.74%,辦理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民眾識別詐騙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等宣導經費。經查,網際網路發迅速展且有快速傳播特性,詐欺犯罪目前呈現出跨國性、迅速性及隱匿性的特質,全球各國皆面臨詐欺犯罪嚴峻問題。據警政署統計數據,112年詐欺案件發生數量累計3萬7,823件,較前年增加8,314件;其中以「投資詐欺」案件增加5,233件最多。詐欺案件逐年呈現增長情勢。在打擊詐騙方面,惟詐欺案件發生數仍逐年持續攀升,破獲率不增反降,破獲詐騙集團1,019件,不法所得高達71億元。政府應持續加強打擊力度,善用各項打詐軟硬體攔阻犯罪,杜絕詐騙守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預算67億5,435萬8千元。查113年預算「刑事警察業務」僅編列約14.5億元,預算增加約53億元。次查114年度「刑事警察業務」中僅「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即編列44.96億元,然於預算書中就相關計畫說明未臻明確,恐造成人民就相關計畫之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預算67億5,435萬8千元。今(113)年發生多起警察自殺案,凸顯警察身心壓力問題,警政署雖規劃自殺防治課程及「關老師」等心理諮商管道,惟仍發生前述憾事,警政署允應研究造成警察身心壓力之成因及相應策進作為。外界或有質疑現行警察績效制度是否造成警察高度壓力,而警政署今年開始改革刑案統計數據的真實呈現,提出相關治安防治對策,警政署應進而持續發展多元化評鑑方式,如納入轄區特性、案件複雜程度等,並建立公平公開之績效考核制度,減輕警察工作負擔,讓警察工作獲得更趨真實之評價。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針對如何防治警察自殺,並優化公平合理之績效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預算7億0,329萬3千元。其中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部分,基於兩岸目前無互信基礎,許多已遭我國通緝犯人皆選擇潛逃至中國而中國無意協助遣返,顯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成效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預算7億0,329萬3千元。經查民國113年度僅有1,535萬5千元,但114年卻編列2億3,491萬6千元,暴增14倍,且預算執行說明兩年度說明一樣,都是「辦理165反詐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民眾識別詐騙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請政府部門應該負起責任,倘若需要鉅額預算,應該詳細提出執行計畫、預期績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羅智強  徐巧芯 (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7億0,329萬3千元,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防處少年犯罪、輔導治安顧慮人口工作之規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與反毒措施之策劃、執行、宣導暨檢肅治平對象之規劃、督導事項等業務。經查,審計部勾稽112年度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並於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中登錄之詐騙類案件18萬餘筆,與同年度165反詐騙系統平臺報案清單結果,計有6,908筆詐騙案件未登錄於165反詐騙系統平臺,恐致165反詐騙系統欠缺部分詐欺案件資訊。又刑事警察局未定期追蹤165反詐騙系統平臺轉介案件後續辦理情形,不利案件偵辦作業。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受理報案e化平臺與165反詐騙系統平臺間的資料如何登錄、架接,暨165反詐騙系統平臺案件如何追蹤、管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7億0,329萬3千元,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防處少年犯罪、輔導治安顧慮人口工作之規劃、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與反毒措施之策劃、執行、宣導暨檢肅治平對象之規劃、督導事項等業務。經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有效緝獲詐欺車手與偵破集團性詐欺案件,自100年度起除定期蒐集各詐欺被害案件贓款匯入警示帳戶之交易明細外,另分析詐欺車手ATM提款熱點、詐騙活動時間分布、詐騙手法演變等相關資料,每週傳送至各警察機關,以利其更精準預測詐騙活動發生之時間、地點,據以調整巡邏策略及頻率。惟,全國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內詐欺車手提款熱點,編排巡守勤務強度不一,未落實停留查察作為,另巡邏區(線)及巡邏箱之劃設尚未配合刑事警察局每週提供提款熱點資料及時檢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如何強化提款熱點巡守勤務,優化巡邏區(線)劃設相關作業,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億0,107萬元。據統計,112年度刑案發生數27萬5,268件,相較111年度增加9,750件(增加3.67%)。而113年統計至9月,刑案己發生23萬183件,相較112年同期至9月累積數20萬4,877件,已增加2萬5,306件,其中單是113年9月新增刑事案件6萬2,942件,遠遠超過112年9月2萬3,813件。而113年9月刑案破獲率更是只有40.06%,113年1至9月的刑案破獲率,只有81.87%,遠遠低於往年的9成以上。警政機關允宜加強巡邏盤查,保護人民財產及生命安全,並就刑案發生數劇增提出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重新研謀強化打擊上開犯罪行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0)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編列預算3億2,831萬9千元。有鑑於近年詐騙案件猖獗,雖然政府和媒體有推廣防詐騙的訊息,但教育內容多數停留在表面,未能針對不同年齡層與科技使用習慣設計有效的課程。年長者和科技素養較低的群體,特別容易成為受害者。且許多詐騙集團的據點設立在國外,特別是在法律監管較弱的地區,例如東南亞部分國家。跨國追查和引渡詐騙犯的難度,使問題更加複雜,刑事警察局宜研擬妥適之對策,加強網路防堵與跨國追緝作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預算1,555萬3千元。經查112年及113年度預算事務費之「物品」僅編列351萬1千元、419萬3千元,114年度相較113年度增幅達270.93%,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警政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1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55億1,601萬8千元。經查「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暨發放共用基礎平臺建置計畫」,是以數位發展部為主管機關,負責強化政府整體資料傳輸安全性,推動公部門導入政府資料傳輸平台(T-Road),確保公部門機關間資料傳送的資安,但首年2.8億計畫經費執行僅達8.72%墊底,請相關單位提供計畫執行細節,說明該經費是否能在期程內達成預定執行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羅智強  徐巧芯 (1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預算55億1,601萬8千元。其中「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編列建置電信業者簽端網路流量記錄保存系統與執法機關後端系統基本功能開發等經費44億3,077萬6千元。預計建置中華電信、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行動網路及固定網路之前端網路流量紀錄保存系統,並建置6機關遠端調取及分析系統。經查,為阻斷涉詐廣告及內容,警政署雖於113年1月至9月主動蒐報投資詐騙廣告並通報下架達10萬8,253則、LINE涉詐帳號3,700筆,但網路上的假投資詐騙仍是蟬聯詐欺案件之首,造成民眾財產損失重大。112年「投資詐欺」發生1萬1,775件最多,占總詐欺案件數3成1,與111年相較分別增加5,233件(+79.99%),進一步分析113年7月被害人接觸詐騙內容的管道,以Meta廣告佔97.9%為最多,其次是Google廣告佔2.1%。發生件數不減反增,顯示打擊詐欺之嚇阻力道仍有強化空間。為應研謀強化打詐作為,落實網路紀錄保存系統及調取分析系統之建置,督促網路媒體業者落實審查以期溯源阻絕詐騙廣告及訊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0】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1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3億9,73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6億6,807萬5千元,增加47億2,922萬5千元,增幅707.89%。考量政府資源有限,且本計畫之效益評估及單價分析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入預算於第2目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編列預算1,348萬5千元。此係包含廠商違約逾期交貨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滿年限等之賠償收入,查107年度至112年度之一般賠償收入決算數及佔原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比例(如附表),除110年度呈現下降外,107年度至109年度為呈現上升趨勢,而111年度與112年度亦屬甚多,且即使110年度在該項預算佔比上雖僅為82.16%,但仍不可謂少。然因此一般賠償收入係包含廠商違約逾期交貨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滿年限等之賠償收入數額合計,惜缺乏對個別賠償來源與成因之詳細統計與說明,實難以看出導致發生廠商違約逾期交貨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滿年限等賠償成因,遑論進一步尋求改善或因應對策,以有助避免屢生賠償之無謂紛爭。考量廠商違約逾期交貨難以預期及改善,針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滿年限等之賠償收入之事因,檢視並滾動修正相關免賠公費待遇之條件,使賠償佔比更為合理。【148】 [image: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4、 近年詐欺犯罪猖獗,在今年打詐四法三讀通過後,雖針對金流追查、被害者保護、數位證據保存、科技偵查以及罰則提升皆有法規依據,然而對於第一線偵辦的警員來說,網路詐騙案件數的增加顯然是一大難題。 單位:件:% [image: ]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 而近年網路詐騙已從過去詐騙遊戲點數、販賣假商品、騙取個資、偽裝名人誘騙投資等,更出現假扮社群平台官方、劫盜帳號密碼進而盜用身分等,足見網路詐騙手法迭代更新之頻繁。為有效協助民眾免於網路詐騙所苦,爰請警政署針對防堵、識別網路詐騙,定期與各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業者進行研討,且相關成果須於網路、媒體公開予民眾知悉,並將相關規畫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9】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5、 內政部與警政署推出「打詐儀表板」,根據113年10月之最新統計,財損數額達120億6,844萬元,報案件數為18,094件,顯見政府各機關雖積極打詐,似尚無法杜絕詐騙之猖獗。其中,警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詐,提升民眾防詐意識,允應思考如何更有效運用警力達成防詐、打詐目標,並避免過度形式或無效勤務。爰此,敦請警政署務實研議如何強化民眾識詐能力,提升詐騙案件之辦案品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制內職員及警員薪俸、加給等待遇編列預算114億1,326萬4千元。然警政署應持續提升警察專科學校之原住民入學比例,並於警察特考增設原住民行政警察。請警政署及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7、 有鑑於治安滿意度調查是否有意義,取決於其背後的動機和後續的行動,惟現況卻偏向調查設計不佳,或者參與者不夠多元,導致結果可能無法真實反映整體情況,發生調查誤判;另即使調查發現問題,如果缺乏有效的執行和改善措施,調查本身就淪為形式主義,難以改變現狀。更有甚者執行調查耗費大量資金和人力,結果卻並未被充分利用,造成公務資源浪費,宜積極檢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水電費」3,108萬5千元,係辦公用水、電、瓦斯等費用。較113年度預算數2,573萬9千元,增加534萬6千元,增幅20.77%。有鑑於水、電、瓦斯等費用漲幅並未達兩成,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警政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將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9、 綠能發電所占比率低下,碳排淨零家園亦無法達成預期標準,對此政府機關應起示範作用,施行節能減碳作業,惟檢視水電費項目,相較往年皆有上漲情事,警察機關應有積極作為。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貴署積極節能措施。【7】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0、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統計應用軟體開發、修改及資料登錄等經費42萬元。打詐四法通過後,本應預期可達到預期效應,惟警政署所製作之打詐儀表板卻仍僅有簡易圖表功能,更無翻譯(英文)語言提供外籍人士觀看,顯然無法擴大宣導與警示功能,宜積極檢討打詐儀表板功能完整性。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改善書面報告。【8】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22萬8千元。近年詐騙案激增,刑事警察的工作量隨之大幅增加。根據警政署統計,刑警平均移送案件數在三年間激增近35%,達到每人84.56件。如此高負荷的工作量,讓各地刑警人力不堪負荷,部分地區甚至需要借調派出所警員支援,但由於刑事偵查工作繁瑣且專業性高,借調措施效果有限。警政署應正視刑警待遇不足與人力短缺的問題,適當提高刑警津貼,增補專業人力,並減輕非必要行政負擔,以保障刑警的工作環境與生活品質,使其能專注於維護社會治安的核心職責。【9】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林沛祥 廖偉翔 羅智強 1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醫療補助部分負擔」辦理警察同仁醫療照顧作業編列預算8,675萬元。依據監察院113年1月23日113內調0003號調查報告指出,近十年以來共有52名警察輕生,近四年則有22名警察輕生,平均每年至少有5名員警自戕。雖輕生因素複雜,但警察勤務過多、考績不合理、剛毅文化等問題環環相扣,仍不容忽視。內政部警政署從81年起就在各地警察局建置「關老師」心理輔導機制,但目前關老師係由警官專任,並非心理專業人員,不進行心理諮商工作,無非是長官「輔導」部屬,角色高度衝突,保密性備受質疑。為此,內政部警政署近年祭出改革,惟即使引進委外諮商,資源不足、保密性疑慮、標籤汙名,仍是三大難題。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全國警察每年接受諮商者不到1%,覆蓋率嚴重不足。以111年觀之,全國警察機關編列自殺防治相關經費僅共370萬元,占整體預算比僅約0.015%,人均經費約53元,容有改進空間。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13、 警察工作繁重、壓力巨大,執勤時長過長影響身心健康,凸顯改善警察工作環境的迫切性。警政署長已針對基層反映的問題,要求檢討並精簡冗繁的勤務與行政業務。目前雖已初步取消或合併部分業務,但整體成效仍需進一步檢視與深化。基層員警不僅要面對日常執勤與突發事件,還需承擔多重評核、報表與額外任務的負擔,這些非核心工作佔據了大量時間與精力,應儘速加以精簡,以減輕基層員警的壓力,提升執法效率。爰此,請制定具體的工作精簡化改善措施,優化勤務調配與流程,並合理規範基層員警的工作時數,以保障公務人員的勞動健康。此外,應設立定期檢討機制,檢視精簡化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政策落實,最終達到提升員警福祉與執勤效率的雙重目標。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日前,台南一名女警因懷孕提出調整勤務需求,卻未獲妥善處理,最終在一次深夜勤務中身體不適,導致流產的悲劇發生。台灣正邁向高齡化社會,警政署已有相關規定及函文,保障懷孕及哺乳期女性公務人員的權益,然而在實務中卻常被漠視。此次事件不僅暴露出基層執行上的漏洞,更令人質疑警政單位是否存在對孕婦的歧視。女性警察是警政系統不可或缺的一環,強化婦幼保護亦是警政署的重要業務之一。然而,若未能落實對孕婦員警的保護政策,不僅可能導致類似憾事一再發生,也將進一步削弱女性警察對警政工作的信任與歸屬感。此次流產事件,不僅是個人悲劇,更是對制度疏漏的警訊。爰此,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請警政署提出具體強化措施,包括檢討現行保護孕婦員警的規定,完善勤務調整的執行機制,並建立監督與申訴管道,確保懷孕及哺乳期的女性員警能夠受到應有的保障。唯有真正落實保護政策,才能彰顯對女性勞動者的尊重與支持,避免憾事再次發生,並促進警政系統的性別平等與人性化管理。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其中包含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2億3,006萬4千元。預期成果係為適應警政需要、簡化辦公室作業以及改善警察機關環境,以提升士氣。然依據民國108年至112年近五年期間,銓敘部所作之「各機關公務人員辭職概況及辭職原因分析」資料,有關警察人員辭職概況與原因分析,不但辭職人數持續遞增,且究其辭職原因中,工作因素與管理因素持續高佔歷年辭職原因前二、三名,顯然宜需多所改善。(如後附表)依據銓敘部對辭職原因定義,謂「工作因素」者係指工作環境不良、工作繁忙、工作乏味、工作危險、壓力太大及無法發揮所長等;謂「管理因素」者,係指勞逸不均、考核不公平、主管過於嚴苛、主管難以溝通、與長官理念不合、人際關係不協調及請假不易等情況;此等皆多來自職場文化以及主官管之領導統御方式之影響。警察人員身居國家執法要職,為保障國人生活及維持社會秩序之重要角色,唯有改善工作環境及職場管理文化,始能穩定警察人員人心與士氣,確保治安工作之執行。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職場管理與工作環境相關書面報告。【16】 [image: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係為執行警察教育訓練、常年訓練、品德教育及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等事。然查自民國108年至112年近五年期間,經列冊輔導及透過關老師輔導機制所轉介之警察人員人數(次),皆呈現上升趨勢(如後附表),雖表示心理輔導機制已廣被接受並使用,但也不可輕忽警察人員面臨之心理壓力隱憂。然警察人員身居國家執法要職,為保障國人生活及維持社會秩序之重要角色,唯有維持健全及穩定之身心,方能維持執法品質及公權力之公信力,更是保障警察人員權益及身心健康,故警政署應予重視及積極協助警察人員之心理健康狀況,提供必要之保障措施。請警政署就警察人員之工作壓力成因、現行輔導措施之辦理情況,以及具體如何持續精進營造健康合理之職場環境,增益警察人員身心健康及改善職場壓力等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image: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警政署配合執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及「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自「識詐、堵詐、阻詐、懲詐」4大面向積極打詐,惟各警察機關針對轄內詐欺車手提款熱點,編排巡守勤務強度不一,巡邏區(線)及巡邏箱之劃設尚未配合刑事警察局每週提供提款熱點資料及時檢討,及受理報案後,未及時於165反詐騙系統平臺開立案件,或未落實查填涉案網站資料,宜督促研謀改善。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改善書面報告。【1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吳琪銘 張宏陸 李柏毅  賴惠員 1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有關原住民族地區警察人力以及原住民警察任用制度的議題,涉及警力規劃以及各地方警力配置,應就整體警察員額、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等面向,定期通盤檢討與研議後續改善方案。其中觀光旅遊旺季原住民族地區治安問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跟中央警察大學考試簡章內提升原住民學生入學比例、協助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應屆考取警特的措施方案、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改善員警健康權議題、與考選部研議警察人員考試制度再改革方案、外軌警察考試制度增加原住民人數可行性等議題,業經委員高金素梅多次召開相關協調也有初步規劃方向,但上開議題之改善進度應有明確規劃改善之中長程期程,請警政署及所屬持續檢討相關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黃建賓 麥玉珍 1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預算5億1,604萬5千元。經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雖授權訂定相關行政規則,但法律授權以命令作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基本精神。關於「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監察院早於106年即要求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並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然而,監察院也指出「內政部訂定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是否超出母法授權範圍,存在疑慮。另外,原住民族自製獵槍的爭議至今仍未解決,且相關處理期程屢次延誤,這對原住民族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也同時損害了外界對內政部警政署的觀感,請內政部警政署提出原住民族獵槍儘速法制化之有效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麥玉珍 牛煦庭 20、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5億1,604萬5千元。其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之辦理,分配本科目2,828萬5千元,係辦理關鍵基礎設設施保安警力基地複訓及機動中隊專精強化訓練。經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的任務,在維護科學園區電廠及加工區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之防護,自從美國九一一事件以來,國際上恐怖攻擊事件時有所聞,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來說實是任重而道遠。鑑於警察工作在於預防及制止犯罪,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不能僅是武器裝備與戰術戰技訓練,請警政署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針對恐怖攻擊之事前預防、事件應變、事後調查之訓練與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2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之業務費編列1億5,291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億2,914萬6千元,增加2,376萬6千元,增幅18.4%。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警政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2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2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人事費」3億6,313萬3千元。其中山地治安維護、山地警備治安、山地義警組訓及山地管制業務等獎勵金編列預算191萬4千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原住民狩獵權,即使經大法官釋憲,目前仍有不少開罰案例,警政署宜檢討現行管理原住民狩獵之作為,以使族人之狩獵權獲得充分保障。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2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之「業務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編列預算2,828萬5千元。有鑑於近年國際情勢驟變,灰色地帶衝突及恐怖攻擊等威脅逐漸興起,關鍵基礎設施正面臨嚴峻挑戰,政府隨即推動全民防衛行動,警政署轄下所屬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計畫轉型為重要設施保護之重要力量,主責維護經濟部國營事業機構、核能發電廠、科學園區等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並交由國軍代訓,惟卻未考量警察任務特性,貿然推行恐引發基層警員強烈反彈,雖政策立意良善,但應先考慮擴編國軍專業守備部隊協助防務與支援較為妥善,將保安警察大隊回復治安維持本務工作。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總隊轉型計畫與任務編排。【28】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2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億1,789萬5千元。有鑑於我國外籍移工大量增加,惟在移民署專勤隊人力未臻充足現況下,致使許多追捕工作落到負責「協助」之基層警察同仁身上,宜積極檢討並協調主政機關移民署盡速補足專勤人力,落實專責專項單位,避免警政本務過於繁雜。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與移民署協調之情形。【29】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2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編列1億6,932萬9千元辦理交通安全維護等工作。經查,據交通部「道安總動員」統計顯示,今(113)年1至8月較去年同期,全國道路交通事故件數減少4.0%,30日死亡人數減少2.7%,年輕人死亡減少21.1%、高齡者死亡增加1.4%、行人路口事故減少3.4%。但嘉義市今年1至8月較去年同期,道路交通事故件數僅減少1.6%,30日死亡人數增加35%,年輕人死亡增加100%,高齡者死亡增加60%,行人路口事故增加400%。請警政署就嘉義市交通事故發生提出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2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後勤人員業務講習、採購專業訓練經費編列預算30萬3千元。有鑑於本(113)年度發生採購警用防彈衣抗凹陷板瑕疵,依公開招標最低標方式處理是否能符合單位任務需求,恐有存疑,宜積極檢討單位採購流程,研擬是否改採取最有利標方式進行,確保有效保障基層警察同仁生命安全,以及社會安全任務遂行。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2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6,022萬1千元辦理警政婦幼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等工作。經查,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9年至2023年間,全國年均達1萬1千名至1萬2千名兒童及少年受虐,每年約有20名未成年人在家內受虐致死,且非僅發生在經濟困頓家庭,高知識水平、高社經的小康之家也會出現兒虐案。鑑於兒虐案件通常是一個長期性且持續性的歷程,往往累積至某一時點才爆發,如何完整還原案件經過實為一大挑戰。爰此,請警政署聯合社政、兒少與教育等部會及相關民間單位,就兒虐如何預防及提早發現,暨兒虐案件如何進行調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2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新增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編列預算2,218萬元。惟此案計畫書中提及辦理競賽凝具向心力,其競賽相關內容並無詳細敘述過於籠統,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辦理競賽與落實全民防衛及強化民力韌性之關聯性。【41】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2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派員赴美國參訪演習等2案經費編列預算587萬5千元。本案經詢問內政部警政署請其說明係為哪二案並說明其必要性、預計參訪地點及項目,詎料回覆稱:「為積極與先進國家進行民防工作交流,避免遭受不當抵制,影響交流活動,爰將參訪國等資料列為機密。」復經請其當面說明,始指出係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表中「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之「參訪美國演習」(密西根州)及「派員赴美國參加專業訓練」(西維吉尼亞州)等2案。內政部警政署動輒以「機密」為由搪塞拒絕說明,未考量本席詢問本案之目的係基於將來行使立法委員預算審查權而須事前知悉該項預算之詳細內容,亦未提出列為機密之法規依據或斟酌改列為機密預算,實不足取。況內政部警政署所提出之書面資料,該二案之交通費(來回機票)費用總計僅130萬4,830元,與本項編列預算金額304萬元尚有大幅落差,容有加以釐清之必要。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30、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警察業務管理」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物品」116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萬9千元,增加111萬9千元,增幅2,283.67%。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警政署應撙節支用。【50】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3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預算9,332萬3千元。在原住民社會中,擔任警察職務一直以來是重要的工作選項,並且原住民員警返回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亦是長期以來的訴求。然而,近年來原住民警察人數不斷下降,其背後的成因值得深入探討,現警政署雖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考試簡章內提升原住民學生入學比例提高,惟比例是否足夠反映實際需求,仍有討論空間。原住民族地區的實際警力需求,請警政署加強促進原住民員警優先返回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之機會。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麥玉珍 牛煦庭 3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9,332萬3千元係執行警察教育訓練、常年訓練等,以提升員警執法能力,確保執勤安全。依「警察教育法」、「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規定,警察機關應實施常年訓練,以因應社會環境及工作需求,有效遂行警察職務。惟,基層員警間傳有規避訓練,且射擊及常訓測驗成績不公,及常訓測未達標準未有懲處的質疑。鑑於警察常年訓練時程安排不當,員警規避訓練,將可能降低應變能力、減少執勤效率,甚至危及公眾安全。請警政署就警察常年訓練如何兼顧員警日常勤務妥適安排,並予以落實,且確保成績公平、透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3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8,512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242萬7千元,增加3,270萬2千元,增幅62.38%。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警政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55】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3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9億1,047萬5千元。警察槍械清理走火事件仍時有所聞,影響警察執勤安全,而參考其他國家多有使用槍膛安全索等輔助器具之實例,以利更簡便安全確認槍膛或槍管內部是否仍有物體,惟我國多年來僅部分單位自行採用。爰請警政署研議提供可提高槍械清理安全之輔助器具可行性,並加強警員槍械領用觀念,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35、 查內政部警政署為因應兩岸緊張情勢,並提升臺灣應變韌性,爰盤點全國警察機關備戰整備工作,針對警察指揮、通訊機制及空襲警報發放,檢討目前所面臨之問題,辦理勤務指揮中心、警用通訊及空襲警報發放之備援計畫。次查防空避難時效及系統之完備與否,尚決定於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足夠,惟部分市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標準,為利完備空襲警報等突發狀況之疏散及避難需求,應研謀改善。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3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警務管理」項下「有線及無線電訊電路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3,801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584萬元,增加1,217萬8千元,增幅47.13%。考量政府經費及資源有限,請警政署及所屬本撙節原則執行辦理有線與無線電路通訊品質及維護治安之任務。【67】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37、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38、 「強化空襲警報發放及警察機關指揮通訊備援中程計畫」用於強化警通訊備援建置3億5,999萬4千元經費中設備及投資2億4,849萬元,該計畫辦理目的是為貫徹指揮命令,即時處置各種治安狀況,並維持警報發放任務不中斷,強化空襲警報設備,爭取防空避難時效,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應著重在備援處所、通訊機制及警報發放系統得以正常運作,才能達到該後援計畫的辦理目的。」且至113年7月底,仍有10縣市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1.2倍,應著重備援處所等得以正常運作,才能達到後援計畫辦理目的。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3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3目「警務管理」項下「有線及無線電訊電路工作」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2,590萬元,該費用為新增項目。考量政府經費及資源有限,請警政署及所屬本撙節原則執行辦理機動通訊車建置,以達全國中繼站臺之備援效益。【70】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40、 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各港區勤務待勤處所所在地皆面臨海風吹襲,建築產生剝落與氯化現象,宜積極研擬妥處與修繕作為,說明港區勤務處所修繕進度,俾利港區警政工作推行。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41、 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警總隊科長涉請託拿假動力小船駕照案,於本(113)年度11月宣判,宜積極加強警紀認知與法治教育,避免類案再生。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42、 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各港區勤務待勤處所所在地皆面臨海風吹襲,建築產生剝落與氯化現象,宜積極研擬妥處與修繕作為,說明港區勤務處所修繕進度,俾利港區警政工作推行。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43、 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各港區勤務待勤處所所在地皆面臨海風吹襲,建築產生剝落與氯化現象,宜積極研擬妥處與修繕作為,說明港區勤務處所修繕進度,俾利港區警政工作推行。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44、 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各港區勤務待勤處所所在地皆面臨海風吹襲,建築產生剝落與氯化現象,宜積極研擬妥處與修繕作為,說明港區勤務處所修繕進度,俾利港區警政工作推行。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4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10億0,688萬5千元。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職司「科學園區、電廠與加工區等安全維護、營業秘密保護。」而為強化我國防衛韌性,加強保護關鍵基礎設施之能力,行政院已擴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額並強化相關訓練。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仍屬有限,允應思考如何結合民力,各司其職擴大發揮保護基礎設施之目標。請警政署研議如何結合具協勤意願之民防體系,以低強度之防護工作內容,例如警戒與巡邏支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力,優化勤務量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4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47萬9千元。有鑑於本(113)年度發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小隊長酒駕一案,顯見內部法治教育未臻完善,宜積極檢討相關防治作為,避免類案再生。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4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中「業務費」之「土地租金」編列預算7,118萬9千元。該預算項下編列租用教育部學產用地37,214.79平方公尺租金,宜詳細說明租用學產用地之用途與目的,避免產生經費使用疑義。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4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安全警衛及中央駐衛警勤務」編列1億1,394萬1千元。「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2條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以及「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然經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似以人力不足為由,要求警察同仁分兩班值勤10小時,並於中間插入2小時空班的情況,亦即部分同仁現場執勤12小時,卻只提報10小時的問題,嚴重損害警察同仁權益。爰請警政署針對如何有效改善內政部警政署保六總隊不合理服勤時數及如何解決長期人力與業務問題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黃捷 4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3億2,127萬3千元。警察執勤伴隨相當風險,國道警察在國道上執勤,面臨往來車輛高速通過,為降低發生車禍之風險,近年警政署編列預算租用緩撞車,實屬必要。惟根據高速公路局統計,緩撞車於國道遭撞事故件數為110年66件、111年101件及112年121件,面對緩撞車遭撞事故增多,警政署允應思考現有配置之國道警察緩撞車是否足以應付勤務負擔,以及如何與相關機關研議,降低民眾發生車禍乃至於撞上緩撞車之事故。請警政署針對如何優化緩撞車配置及避免發生緩撞車遭撞事故,以保障國道警察安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50、 有鑑於未繫安全帶所造成的事故傷亡逐年攀升,國道警察針對國道上未繫安全帶及其他高風險駕駛行為進行強力取締,並採用AI偵測方式,惟未考量偵測設備是否符合法規範,且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雖立意良善,但仍需考量其執法設備之適法性,請提出相關證明佐證。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5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項下「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委外租用緩撞車12台相關經費編列預算5,819萬6千元。查本項預算較113年度增加322萬8千元,經詢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係因113年1月起基本工資調漲幅度4%,廠商相關人事及設備維護成本提高,故增列本項預算。惟查近年國道用路人衝撞緩撞車肇事層出不窮,多以開啟輔助駕駛系統、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該局統計租用緩撞車113年1至9月遭撞毀損案件共4件,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租用之緩撞車遭撞毀更不計其數,雖均依採購契約規範由廠商自行吸收維修成本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仍有謀求改善空間,加以研議避免緩撞車遭撞毀之方法。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5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463萬7千元。我國詐欺案件逐年遞增,人民財產損失嚴重,然經查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詐欺車手專區個案最新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皆為111年度4月,此網站之目的係應為使社會大眾對於隱蔽性較高之詐騙案件提高警覺,以公開之手段加強對嫌犯之威攝作用,增強民眾防範意識,從而減少被詐騙之案件。是以,若要達到全民防詐,使詐騙車手無所遁形,針對車手資料之公開應定期發布與更新,惟該網站已近2年未更新任何資訊,顯見刑事警察局疏於管理,宜積極檢討相關作為。請警政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5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4,709萬3千元,係處理經常公務所需水、電及其他動力等費用。較113年度預算數3,891萬6千元,增加817萬7千元,增幅21.01%。有鑑於水、電及其他動力等費用漲幅並未達兩成,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警政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9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5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犯罪資料及指紋分析電腦化」編列預算7,028萬8千元。我國詐欺案件逐年遞增,人民財產損失嚴重,然經查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詐欺車手專區個案最新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皆為111年度4月,此網站之目的係應為使社會大眾對於隱蔽性較高之詐騙案件提高警覺,以公開之手段加強對嫌犯之威攝作用,增強民眾防範意識,從而減少被詐騙之案件。是以,若要達到全民防詐,使詐騙車手無所遁形,針對車手資料之公開應定期發布與更新,惟該網站已近2年未更新任何資訊,顯見刑事警察局疏於管理,宜積極檢討相關作為。請警政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5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及偵防涉外案件」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249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95萬4千元,增加653萬9千元,增幅109.83%。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請警政署視業務推動實需情形覈實辦理。【9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5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國際刑警組織聯繫及偵防涉外案件」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警政高層首長出訪並深化警政合作關係旅費。於112年以前擬派人數均為3人,經詢問內政部警政署將擬派人數提高至6人之原因,其表示先前均派6人,經費不足部分由其他預算勻支。另查為檢視本案歷年相關訪問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卻以涉及國家機密、相關法令及專業偵查技術等為由,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予公開而礙難提供。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5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預算7億0,329萬3千元。為杜絕詐騙111年政府訂有「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112年6月提出之「2023年台灣網路報告」,仍有15.62%之民眾表示沒有信心可以識破詐騙手法。惟打詐綱領於「識詐-宣導教育面」,以觸及人次作為防詐宣導之績效評核指標,是否妥當顯有疑義。應可系統性調查民眾實際識詐之成果,以客觀反映民眾識詐意識提升程度。112年度詐欺案件中,65歲以上被害人數自110年度之3,724人,上升至112年度之5,331人,增幅達43.15%。惟部分文宣採取之宣傳管道係以網路媒體為主,未考量高齡者以電視作為接收資訊之主要管道。應宣導對象之溝通內容及重點,擇選或客製宣導教材及方式,落實分齡分眾宣導方式,以提升宣導成效。為有效阻斷詐欺受害款項之流出,警政署訂有「受理詐騙案件登錄『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165反詐騙系統平臺)』作業程序」。112年受害人匯款之受款帳戶(第一層帳戶)佔全體財損金額僅4%,顯示第一層帳戶再轉出的第二層以上帳戶才為攔阻之重點。惟112年度警方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帳戶約9萬1千餘戶,其中8萬4千餘戶為第一層帳戶,其餘7千餘戶為第二層以上帳戶,顯示目前未能有效防堵第二層以上帳戶之金流。警政署應儘速提出對策方案。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58、 內政部114年度預算於「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億9,660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億7,889萬3千元,增加2億1,770萬9千元,增幅121.70%。查該項目中之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民眾識別詐騙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等宣導經費2億3,491萬6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億3,024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535萬5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68萬2千元),增加2億1,956萬1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億1,956萬1千元),增加14.30倍(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55倍)。惟查該署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關於打詐宣導經費之預計執行內容,與113年度完全相同,並未因應經費多寡及增幅,調整詳加揭露細部計畫及預期績效之表達方式;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一百十四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4點規定:「各機關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單位概(預)算書之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妥適表達經費編列情形,以及納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詳列預算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並歸屬適當第三級用途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專屬科目。…。」允宜依上開規定,詳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計執行內容及各項目預算金額,並積極辦理相關防詐反詐措施,妥為製作素材及宣導,並適時檢討各項宣導措施之防阻詐騙成果,俾增進公帑之有效運用。綜上,政府近年辦理「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等政策以防制詐欺等治安問題,惟110至112年度詐欺案發生數連續3年攀升,同期間破案率卻連續下降;警政署114年度打詐綱領經費增幅達4.4倍,允宜善用各項打詐軟硬體攔阻犯罪;另114年度打詐宣導經費增幅14.30倍,允宜妥為揭露辦理事項並檢視打詐成效,研謀有效之教育宣導方式,俾杜絕詐騙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警政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59、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編列預算9,985萬8千元。內政部警政署為落實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或於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通知其於指定時間到場採驗尿液,據該署統計,110至113年7月底止定期採驗通知21萬150人次,整體到驗18萬539人次,未到驗2萬9,611人次,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91%,且部分市縣112年度定期採驗到驗率低於8成。鑑於112年度採驗平均陽性比率為23.00%,倘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未定期到驗,易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尚待督促改善。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60、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通訊費」1億526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359萬5千元,增加7,166萬5千元,增幅213.33%。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6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億9,306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8,558萬2千元,增加1億748萬5千元,增幅125.59%。考量政府資源有限,且本計畫之效益評估及單價分析不明,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3】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6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物品」1,555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19萬3千元,增加1,136萬元,增幅270.93%。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請警政署視業務推動實需情形覈實辦理。【115】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63、 政府雖自111年6月開始推動打詐綱領相關措施,惟詐欺案件發生數仍持續攀升,破獲率不增反降,且詐欺案件發生數為近5年來最高,破獲率則為近4年來最不理想,故應善用相關軟硬體及新型偵查工具切實攔阻詐欺犯罪,以發揮經費支用效益。另涉及新興科技系統或產品之運用,亦應加強承辦員警之教育訓練,使其熟悉相關系統操作及增進辦案技巧,以求發揮最大執法效能。請警政署妥善規劃科偵教育訓練,以強化相關軟硬體及新型偵查工具使用效能,有效打擊詐欺犯罪。【12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6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中「設備及投資」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編列預算44億3,077萬6千元。經檢視近5年網路詐欺案件發生數,自110年度開始逐年遞增,並以112年9,995件最高,破獲率亦於111年度及112年度連續兩年下降,且網路詐欺發生數及破獲率均較打詐綱領推動前之110年度嚴重。基於該計畫之辦理目的,係藉由依法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方式,以有效打擊詐欺等犯罪,應落實各紀錄保存系統及調取分析系統之建置,確保業者及執法機關系統之相容性,並掌握犯罪行為及集團之情資,以有效嚇阻詐欺等犯罪行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6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中「設備及投資」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44億9,600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係建置電信業者前端網路流量紀錄保存系統與執法機關後端系統基本功能開發等,編列預算44億3,077萬6千元。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之1第5項規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為建置保存網路流量紀錄之系統與維持保存及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功能正常作業所生之必要費用,由建置機關負擔。」然而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所稱「建置電信業者前端網路流量紀錄保存系統」是否專屬於通訊監察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所用?抑或是有部分設備為電信業者可商業使用?警政署應與電信業者研議相關設備之使用權限,若有非公務使用部分,則要求業者負擔部分成本應未違反法規意旨。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3】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66、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充實刑事警察設備」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2,112萬6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341萬9千元,增加770萬7千元,增幅57.43%。考量政府資源有限,請警政署視業務推動實需情形覈實辦理。【135】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67、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編列18億2,335萬8千元。警政署編列冷氣裝設工程預算7,114萬2千元,改善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學環境,嘉惠學子。其中英才樓為新建學生宿舍,三民樓則為民國71年興建完工之建築物,已逾40年,相關冷氣裝設工程應善盡事前調查整備工作,避免電力負荷過重問題影響裝設進度。請警政署針對如期如質完成冷氣裝設工程之規劃,提升警察教育環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68、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行政及教務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054萬6千元。有鑑於基層警員時常發生刑事訴訟程序認知不足,導致產生爭議,且警察專科學校二年的時間裡,有戰技及體能訓練、通識課程、人文素養課程、法律課程及各種實務及專題研究,卻唯獨漏「刑事訴訟法」,但警察身為刑事案件的初步調查機關,勢必要對於「刑事訴訟法」內有關偵查與令狀聲請程序、證據蒐集、被告之權利與義務等跟第一線警察人員相關的規定有所了解,才能於執行作業時有所本。警政署宜積極檢討彌補目前養成教育不足之問題,俾利逐步將我國警察的偵查精緻化,降低因為程序違法而造成的人權侵害,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7】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69、 警政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於「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行政及教務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水電費」1,256萬元,係行政辦公用水費173萬4千元、電費624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895萬1千元,增加360萬9千元,增幅40.32%,其中電費由113年編列292萬3千元大幅上漲至624萬元,增幅高達113.48%。主要係自114年度起,優惠電價及凍漲之差額,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請警政署配合節能減碳相關政策,力行相關作為。【138】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70、 警政署及所屬114年度預算於「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行政及教務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604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845萬7千元,增加758萬4千元,主要係用於拆除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舊眷舍,請積極辦理,以達成土地活化,促進地方繁榮。【139】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71、 查就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某學生,於113年中秋節至新北市永和區與泰國籍女子從事性交易,於完事後該生竟想把性交易對價款4,300元偷回,遭發現後被人痛打一頓,隨即被押往桃園市龜山區一帶丟包。該生之行為嚴重影響警譽,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對所屬學生強化法治教育及團隊榮譽。【14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7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預算12億1,976萬6千元。查警政署113年預算編列約10億1,000萬元,其中至6月30日分配數4億7,815萬6千元,尚未執行數卻達4億1,874萬239元,執行率僅12.5%。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警政署一般建築及設備執行率改善措施」書面報告。【14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7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6億8,684萬6千元。當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所負任務,基本上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園區安全維護、電廠安全維護、加工區安全維護、營業秘密保護。」,社會群情譁然各方負面評議不斷,實在難以理解,在何種警衛勤務或是治安任務需求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必須實施兵器教練、手榴彈實彈投擲、小部隊戰鬥、基礎近身格鬥戰技、城鎮限制空間戰鬥以及城鎮戰射擊訓練,以便滿足前述警衛勤務或是治安任務需求?請警政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羅智強  徐巧芯 7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6億8,684萬6千元。美國與法國的警察部門在裝備上持續精進,確保執法人員的安全與執勤效率。美國警察通常配備防彈背心、手槍、電擊槍、無線電、手電筒等基本裝備,並根據任務需求增加其他專業器材。法國警察則配備防彈背心、手槍、伸縮警棍、無線電等,並在特殊情況下使用防暴盾牌、催淚瓦斯等裝備。其他國家的警察裝備也不斷升級,以應對日益複雜的治安挑戰。然而,台灣的警用裝備在更新速度上相對緩慢,許多裝備已使用多年,未能及時汰換,可能影響警察執勤時的安全與效率。例如,警用無線電系統已使用超過20年,設備老舊且無法跨區通訊,為此,警政署投入37億餘元建置數位集群中繼式無線電通訊系統,以提升通訊保密性與即時性。爰此,為確保警察人員的安全與執勤效能,請相關單位全面評估現有警用裝備的現況,制定汰換計畫,並參考國際先進經驗,適時引進新型裝備。同時,應加強對警察人員的裝備使用訓練,確保其熟練掌握新裝備的操作,提升執勤效率與安全性。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7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編列預算6億8,684萬6千元。113年警政署其他設備預算截止10月底止預算分配數執行率僅24%,經警政署回復:購置背心式防彈衣,於8月12日廢標,經檢討修正招標文件內容,業於10月30日重新公告,預計12月11日開標。據此,背心式防彈衣應無法順利於年底前驗收結案,由於防彈衣涉及員警值勤安全,應積極檢討標案程序。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5】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本項通過決議72項: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9億8,323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9億8,323萬4千元。政府除應持續強化災害防救量能外,亦須重視民眾自助、互助的能力,平時協助民眾培養救援能力。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消防署針對如何推廣防災士培訓,加強提升全民防救災知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062萬4千元。鑑於目前消防人員請調,係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辦理,經查該作業規定中,有「子女重大傷亡」、「重大傷病、身心障礙」、「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者;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育有3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者」等情事,可以優先請調戶籍所在地等規定,但對於如父子(女)或兄弟姊妹同為消防人員因救災打火殉職或受傷時,並無相關優先請調規定,顯有規定缺漏之處。消防家庭發生子弟因公殞命,國家有責任保全所餘子弟,這是於情於理的通則,主管機關怠忽職守、人情,長期冷漠坐視,難怪消防子弟家庭心寒,亦非慰勉消防弟兄之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修正「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062萬4千元。113年11月13日桃園市消防局第四大隊龍潭義消分隊40歲范姓義消副小隊長,在平鎮區執行勤務時遭到蜂蟄,因公殉職。2017年行政院定調,捕蜂捉蛇業務回歸農政單位,然而如今已7年過去,卻仍發生義消隊員因捕蜂而殉職,應請消防署會同農業部就捕蜂捉蛇業務職責歸屬、人員訓練及設備器具等提出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捕蜂捉蛇業務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刊登於官方網站及臉書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934萬2千元。惟查該署111年至113年度預算水電費僅編列726萬2千元,縱使114年度電費漲幅達15%,亦明顯超過以往之預算編列,有違零基預算精神,為強化各層級機關對我國2025淨零排碳政策之執行,爰凍結該項預算,要求消防署及所屬擬具114年度節約用水電執行計畫,且將每季執行情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8,323萬4千元,其中編列首長特別費21萬8千元。據消防署112年統計數據,各縣市均有消防人力短缺問題,預算缺額1,497人,編制員額總短缺高達4,524人。不僅影響我國救災救難量能,亦加重消防弟兄工作負擔,甚至業務繁重,產生更多風險。綜觀監察院過去相關調查報告,多指出消防弟兄長期面對人力不足、工時過長以及業務繁重等系統性問題,消防署允應持續改革,數次修法雖已修正部分違誤,惟仍未有效處理人力不足的根本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消防署針對如何有效改善消防員火場指揮管理及如何解決長期人力與業務失衡問題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 張宏陸 連署人 王美惠 黃捷 1. [bookmark: _Hlk18601808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預算43億9,132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7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43億9,132萬8千元。全臺16層以上高樓層之建築物估計大約有1萬1,000多棟,消防署允應增進高樓層火災救援量能,保障民眾及第一線消防同仁之安全。爰此,請消防署儘速盤點高樓層火災現場所需之建築物相關圖資,並與相關機關研議圖資系統之介接方式、圖資種類等,優化辨識訓練,針對高樓層之建築物若發生火災,如何提供第一線消防同仁正確救災資訊,提升勤務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預算3億7,977萬9千元,項下包含辦理建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此計畫係透過建置資訊系統、補助裝備器材車輛及健康項目等,提升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我國各縣市長久以來消防救護人力不足、工作待命時間過長、服務人口比過高,雖近幾年有積極招考消防隊員,但若計算入招考後訓練時間、退休與離職隊員,實際補充的人員仍舊不足,消防救護量能仍有限,尤其在這幾年地震天災、化學消防案件等大型重災情況下問題尤其嚴重。另,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反映,除救災的加班時數因人力不足時常無法實際補休,且有時效2年未休完即歸零之限制,若換成加班費亦有上限金額限制。且部分縣市消防人員訓練採用自假方式,然訓練既為消防工作之必要,採行自假方式是否增加消防人員過勞的風險實有疑問。本中程計畫已納入消防人員特定健康檢查之補助,請消防署針對消防人員健康管理提出策略性規劃,以提升消防人員健康權,達到消防人員身心健康保護之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072萬6千元。偏遠地區有許多山地部落,由於總人口數少,部落眾多且分散甚遠,設置消防據點顯有困難,應如何保障偏遠地區部落居民之消防安全為當前一大課題。原鄉部落常因缺乏消防隊或消防車水線無法佈達讓火勢蔓延。全國消防車到現場救災時間平均8分鐘,原鄉救災資源相對弱勢,消防分隊至桃源梅山部落要花20分鐘、寶山部落要花30分鐘。另以新竹縣尖石鄉為例,2021年尖石鄉玉峰村發生山林火警,新竹縣消防局雖申請空勤總隊直升機協助,但因天公不作美未能發揮,有賴新竹縣消防局也與當地居民歷經29小時的燃燒後才撲滅合力撲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如何改善偏遠原鄉部落救災提出政策規畫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2,540萬3千元。2024年4月3日花蓮縣國立東華大學理工學院一館D棟發生地震與化學複合型災害,因第一時間無人滅火、花蓮縣消防局無可處理化學災害之消防車輛,大火無法第一時間撲滅,使整棟建築物遭焚毀,雖無人員傷亡,但造成近5億元的巨大財物損失,亦對東華大學之學術研究進展產生重大影響,影響甚鉅。內政部消防署應本於健全公共安全防災體系、強化消防救災效能之精神,並著重於透過完善消防設備制度以達到火災預防前提下,參酌國外相關消防車輛設備規範(如日本「消防力の整備指針」有關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之標準),通盤滾動檢討「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有關各級消防機關設立條件、人力分布、車輛及裝備配置之修正,自法規面、政策面提出檢討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中「業務費」建置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中程計畫編列預算8,814萬7千元。經查,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T-CERT)係行政院為強化災害發生第一時間自主救援能力將能大幅減少傷亡,透過建置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在災害發生政府救難人員尚未抵達前,把握黃金搶救時間,由緊急應變隊就近進行初步救援,以拯救更多生命及減少財產損失,期訓練內容包含災害應變準備、災害心理學、消防安全和公用設施控制、輕搜索及救援、空間辨識與圖資判讀、災害救助物資管理、業餘無線電操作、避難收容場所管理及全民防衛課程。惟根據行政院計畫,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其定位不明、法源未立,不僅難以劃分災時責任歸屬,亦不易確認執行之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預算10億3,415萬6千元。鑑於近年山域事故頻繁,應加強防範措施,並宣導鍛鍊體能及學習傷病緊急救護等相關技能的重要性,特別針對原住民地區,可以結合在地特性進行推廣與教育,以有效減少山域事故的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王美惠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219萬9千元。第一線消防救災搶救為高危險、高強度體力工作,為保障災害發生時第一線消防人員安全及能有略作喘息修整空間,極為提升整體消防員於長時間救災後的照護,桃園市消防局特別與善心團體和露營車廠商合作,打造一輛價值400萬元的「後勤照護車」,前線的打火弟兄們能得到完善照顧後再回到火場繼續救災,保護大家的生命安全。消防署應評估推廣至全國各消防機關,並整合生命徵象監測與評估監測系統,即時察覺消防人員於長時間救災所累積的隱藏性風險,提升消防人員救災保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部署後勤照護車及生命跡象監測系統於全國各消防隊方案評估規劃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342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62萬8千元,增加979萬5千元,增幅高達269.98%。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辦理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整備研發計畫,係為強化我國大型災害應變訓練能量、提升消防強韌程度、加速重點消防科技研發創新解決方案、並有效全面提升全國民眾災避整備觀念及量能,以達全民整備之目標。編列預算1億0,609萬7千元。消防署提報「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整備研發計畫」,期以利用相關數位科技推動相關協處火場危險判斷、進行虛擬實境訓練等,降低消防人員執勤危險。然而,未充分說明短、中、長程訓練計畫內容、預期效益評估、預估訓練人次等,花費鉅額公帑卻無完整評估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整備研發計畫」效益評估並刊登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線中心工作」辦理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盤備研發計畫,係為強化我國大型災害應變訓練能量、提升消防強韌程度、加速重點消防科技研發創新解決方案、並有效全面提升全國民眾災避整備觀念及量能,以達全民整備之目標,編列預算1億0,609萬7千元。消防署提報「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整備研發計畫」,期以利用相關數位科技推動相關協處火場危險判斷、進行虛擬實境訓練等,降低消防人員執勤危險。然而,未充分說明短、中、長程訓練計畫內容、預期效益評估、預估訓練人次等,花費鉅額公帑卻無完整評估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整備研發計畫」效益評估並刊登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 2018年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規劃消防人力2023年達1:1300之標準,雖各級消防機關持續增補人力,按2024年11月更新數據,仍有10縣市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未達標準,六直轄市包含其中;鑑此,請內政部消防署持續與各直轄市、縣(市)加強溝通,要求地方政府將消防人力預算員額編列到位,擴充消防量能,以達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相關目標。【8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 考量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6條經2023年8月31日修正,已就總隊、大隊、中隊義勇消防人員之年齡規定上限有所調整,係為考量中隊以上人員任務為領導統御,對於體技能之需求較低,並傳承豐富救災經驗,確保義消協勤救災戰力,而分隊義勇消防人員之年齡規定上限自2013年修正後,已有11年未修正。考量我國醫藥衛生科技進步,國人對於健康日益重視,平均壽命逐年延長,且我國於2019年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展現國家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之重要宣示,故分隊義勇消防人員屆齡60歲但仍保有一定以上之體技能,亦應保留其參與之權益,爰此,請內政部消防署研議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6條,授權地方政府得視其需要,訂定相關體技能標準,通過前述標準者得不受相關年齡之限制。【8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 按立法院2024年11月12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連帶之附帶決議「為維護義勇消防人員健康,發揮其救災戰力,請研議予以義勇消防人員定期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補助」。爰此,請內政部消防署邀集義勇消防人員相關團體,就相關議題進行諮詢,並將研議情形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 按立法院2024年11月12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連帶之附帶決議「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會同工業區主管機關應就修法中強化企業對災害的自主風險管理責任部分辦理地方說明會,特別是工業區密集區域多加說明及蒐集意見,使企業能理解且遵循法規,以落實消防人員勤務安全保障」。爰此,請內政部消防署就地方說明會相關期程提出書面報告,並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 工作」編列預算10億3,415萬6千元。其中,辦理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總經費25億5,907萬7千元,分5年辦理。114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4億407萬2千元。辦理項目包括編輯國際化教材及強化消防人員訓練 500萬元、建置智慧型AI輔助119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與智慧化輔助救災系統之規劃設計經費300萬元、優化訓練中心各項特殊災害搶救訓練設施5,000萬元,以及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充實搶救災裝備器材設備3億4,607萬2千元。查核此計畫辦理目的,係導入科技救災,並藉由資材設備之更新維護,精進消防人員訓練,逐年降低因各項災變及救災工作產生各類人員傷亡之比率。根據消防署提供的資料,114年至118年度目標為逐年提升消防機關取得化災訓練人數比率,年度增幅設定為5%;同時,逐年降低消防人員在救災過程中的傷亡比率,年度降幅設定為5%。惟近年度辦理消防訓練情形,113年度預計整年訓練人數18萬人次,明顯少於112年度21.8萬次。基此,請消防署提交114年消防人員預期訓練人數與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預算3億7,977萬9千元。其中,辦理建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係透過建置資訊系統、補助裝備器材車輛及健康檢查等項目,提升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總經費11億0,054萬元,分5年辦理。針對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成立工作安全作業輔助團隊及改善消防廳舍環境設施及裝備器材等經費1億1,800萬元。鑑於「消防法」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冀能藉此修法,加強消防人員安全衛生之作業。然而,初期地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辦理相關事務時,尚未編列經費準備。爰此,消防署編列經費1億1,800萬元,以輔助地方政府成立作業安全團隊,並改善消防廳舍環境、設施及裝備器材。請消防署明列114年度該補助預算之使用情形,並邀集各級消防機關共同研議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改善前線消防人員之衛生與安全。【89】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預算10億3,415萬6千元,其中「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編列4億0,407萬2千元。經查,工作計畫編列3億4,607萬2千元補助地方政府充實搶救災裝備器材設備採購救災用無人機等相關救災設備。惟救災無人機及防火無人機不僅需要一般戶外飛行功能,尚需要室內飛行功能、障礙迴避系統及火場溫度測量系統,其標準需求高於一般市面商用無人機,若缺失相關功能將導致裝備無法發揮作用,更可能危害消防人員執勤安全。請消防署於採購相關器材時應避免濫竽充數,落實功能符合工作計畫,並確保採購器材符合我國檢驗單位安全標準,以利預算之執行。【9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072萬6千元。其中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於114年編列1億7,560萬5千元。經查,根據氣象署統計,今年至今西北太平洋已有25個颱風生成,其中今年更是有紀錄以來首次11月4颱;時至今日,雖然第25號颱風天兔已經消散,惟第24號颱風萬宜仍在鵝鑾鼻南南西方約520公里海面上。113年至今,登陸本島之颱風總數達3個,成為自2008年以來最多的1年。為喚起國人對颱風災害之危險性,消防署應加強宣導正確防颱觀念,以面對未來極端氣候之變化。【9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預算8億7,356萬1千元。經查,根據消防署113年統計資料,每位消防員須服務的人口比例為1:1300,六都及新竹縣市、雲林縣及彰化縣目前均未達標,各縣市均有消防人力短缺問題,預算缺額高達1,497人,倘若以編制員額來算,總短缺更是高達4,524人。112年消防人員錄取人數為355人,而離職、退休數則為259人,淨補充僅96名,杯水車薪,現行消防員人力難以維持救災及救護量能,僅能以加班彌補人力缺口,超時工作卻又造成過勞之惡性循環。消防署應針對消防人員目前人力缺口問題研擬相關解決辦法,爰請消防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216萬5千元。經查,經濟部為因應政府能源政策,於110年設置電力交易平台推動輔助服務交易,並開放民間企業投資建置儲能系統提供輔助服務,簡稱「儲能櫃」。惟考量國際近年來發生多起鋰電池儲能系統火災事件,消防署應輔導地方政府及相關民間企業依照相關消防安全管理指引設置儲能櫃,並針對儲能櫃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責任分屬進行研擬,以符合新興能源發展之趨勢及避免相關責任權責未明而發生推諉。【9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編列預算2億3,231萬8千元,其中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管理、運用之規劃及督導,編列1,112萬8千元。桃園市消防局第四大隊龍潭義消分隊13日上午接到119捕蜂通報,前往平鎮區一處民宅,進行虎頭蜂窩摘除行動。儘管2人穿戴裝備齊全,不料大批蜂群攻擊下,36歲范姓隊員裝備遭蜂群穿透,雙手手臂遭螫傷昏倒,緊急送醫不治。經查,補蜂抓蛇業務雖於多年前已要求移交農業主管機關辦理,惟實務上農業主管機關仍委託消防單位或義消執行任務。消防署除應協助地方政府協助事後事宜,未來也應加強義消隊員之安全維護及專業訓練,避免憾事再次發生。【9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216萬5千元,其中工作計畫「辦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與法規及資料管理之規劃」下,編列3,268萬3千元業務費。經查,由於近年一般爆竹煙火進口量大增,其委託辦理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及爆竹形式及個別認可業務,其中114年液化石油氣容器共發出15萬3,654張合格標示,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共發出2,933萬2,094張合格標示,共計請款數2,881萬3,259元,占經費申請核可大宗。請消防署注意近年逐漸增加之爆竹煙火使用,並留意是否有違法囤放或超量儲存等問題,以避免激增火災發生之風險。【9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鑑於政府鼓勵民眾親山、近山,惟消防機關近年山域事故救援統計,山域事故從102年185件增加至112年513件,10年平均309件,發生件數呈現逐年成長情形。其中發生事故族群,多以自組登山隊伍為高;年齡層,則以50至59歲為高。為能有效降低山域事故發生,消防署應特別針對山域事故多的山域加強宣導及提出防範作為,特別是在民眾申請入山入園時提供民眾衛星定位、通訊設備及登山留守資訊,以確保國人登山安全。爰請消防署就登山安全之宣導、教育、救護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9億8,323萬4千元。查各級消防機關勤休實施情形一覽表中,113年8月份嘉義市消防局平均服勤時數285小時高居全國第四,超時服勤時數109小時全國前八,嘉義市消防局消防員之服勤狀況為全國末段班,恐使消防員工作過度。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062萬4千元。我國消防人員除長期處於工時過長、人力不足情形之下,身體、心靈亦常處於高壓環境,因此身心狀態是刻不容緩急需關注的問題。惟,參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其關於消防機關心理諮商使用情形表,截至113年11月中該表格數據資料仍僅更新至111年度。該表格之揭露重要性不只在於可供各縣市參酌比較進行改善與加強,亦可鼓勵有心理諮商需求但仍處於躊躇之消防人員,此數據之揭露應至少以1年為更新週期,始能促進健全消防人員之身心健康。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2,013萬4千元,係公務所需之印刷、環境佈置、清潔、健康檢查、新聞聯繫及各項雜支及華光特二辦公廳舍新建計畫委託研析案等費用。較113年度預算數1,617萬3千元,增加396萬1千元,增幅24.49%。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華光特二辦公廳舍新建計畫委託研析案編列預算321萬元。經查,消防署辦公廳舍目前設置於新北市新店區,於112年啟動辦公廳舍搬遷計畫,原定規劃搬遷至台北市中正區行一特區,與數位發展部、產業發展署、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行政單位共用大樓,後因計畫生變,改設置於台北市中正區華光特二區,位置於中正紀念堂旁,並加入科技中心、防災辦公室等單位,廳舍由地上改為地下,並於114年編列華光特二辦公廳舍新建計畫委託研析案所需經費321萬元及細部計畫變更及文資調查經費279萬元。消防署宜儘早規劃,以利後續作業推行,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21萬8千元。經查,抓蛇捕蜂之業務已轉移至農業部行之有年,然經媒體揭露:113年11月13日桃園市義消副小隊長,在執行農業局委託之捕蜂勤務時,遭虎頭蜂螫傷後送醫不治。近年業務雖明定移轉卻仍有大量業務委託於義消,更有縣市因為農政單位人手不足而繼續由消防人員承接此類業務,現如今消防人員普遍不足,工時過長等問題業已嚴重,若再加之義消人力因不熟悉此業務、未有充足設備之下執行而喪失性命,實屬雪上加霜。故,作為單位首長應針對上開議題做充分立場表態,清楚劃分消防業務範圍,以減緩消防人力不足之危機,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預算43億9,132萬8千元。查嘉義市主計處公布之嘉義市消防局人力及設備概況分析,嘉義市消防局於112年底計有消防車29輛,包含雲梯消防車4輛、水箱消防車19輛及水庫消防車6輛,較108年底資料,其中「雲梯消防車」及「水庫消防車」無增減、「化學消防車」減少2輛、「水箱消防車」減少5輛。消防車為救災之重要設備,減少恐致消防救災業務之執行吃緊,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預算43億9,132萬8千元。查消防署113年度預算約29億元,形同一年增加近100%預算。次查自111年開始,消防署4年編列預算成長將近4倍。其中多集中於消防救災業務。查消防救災業務113年度預算19億元,至6月30日止,分配了5.2億元約27.3%,執行4億元,執行率約76.9%。次查112年度,消防救災業務預算11.5億元,至當年6月30日分配3.98億元約34.6%,執行3.54億元。執行率88.9%。顯見預算增加後已有分配與執行上之問題,倘114年預算增加100%,更可能生相關預算執行上之問題。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消防署114年度預算大幅增加部分之具體執行計畫」書面報告。【1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32萬7千元,較113年度180萬1千元增加352萬6千元,增幅195.78%。主要係增列「AI智慧搜救派遣系統計畫」105萬元,希能有效整合調度支援搜救資源,爭取救援時效及資源調度,提升立體搜救能力,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力求將調度救災量能的效益最大化。惟查該項經費114年度預算案較113年度增幅達7倍,消防署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關於上開項目之文字說明並未因應經費增幅詳加說明增編細節及預期績效,基此,允宜依規定詳加表達預計執行內容,執行時宜檢討該項宣導成果,以確保經費支用效益。請消防署及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3億7,977萬9千元。其中,「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編列1億7,560萬5千元,係結合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所建立防災士制度及韌性社區制度予以持續精進運作,連結民間防救災能量,持續深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能量。惟經查,消防署委託機構辦理韌性社區標章審查、防災士培訓機構認證等業務,目前僅分別依照行政規則位階之「韌性社區標章申請作業要點」及「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辦理,缺乏明確之法規依據及授權。請消防署就韌性社區標章、防災士等制度如何優化及法制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072萬6千元,包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32萬7千元,與113年度相比增幅達195.78%。經查114年度此項預算增加原因係增列「辦理加強災害管理工作所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建置台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計畫,建立及訓練應變業務」、「AI智慧搜救派遣系統計畫」、「加強消防應變中心」等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經費。其中關於「AI智慧搜救派遣系統計畫」之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經費較113年度增幅達到7倍之多,消防署針對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關於上開項目之文字說明卻與113年度完全相同,並未因應經費編列增加項細說明用途差異及其預期宣導效果差異。故針對媒體宣導經費大幅增加允宜依規定惟揭露,並詳加說明預期執行內容變動、預期增加之效益、執行時階段性檢討該目標實際成效,以確保該經費支出及增加編列之效益。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災害防救專案性規劃、調查、研討、講習及編印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命令編列預算41萬1千元。經查,我國消防人事管理制度未成立專法,並長期施行雙軌任用制,不僅困擾消防人事管理,也損害消防人員權益,現行消防機關首長職務及列等設計亦有違專業領導之虞,消防署曾針對雙軌任用制造成之困境多次提議修法,惟多年來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為確保消防機關及人員主體性,保障消防人員權益,消防署應定調消防人事法制方向。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辦理各類災害預防、防災、逃生之文宣及媒體宣導等所需經費編列預算175萬9千元。經查,114 年度新增編列消防特考班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原因,係每年消防特考班報考人數自105年3,211人逐年下降為112年1,910人,且遠低於行政警察人員報考人數。為提高特考班能見度及報考人數以儘速補足消防人員缺額,消防署應訂定年度量化績效指標並定期考核成果,並提升消防人員安全防護及良好工作環境,以確保增進消防人員報考人數及補齊速度目標之達成。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新修正之「消防法」(除第43條之2外),其餘消防法相關子法,將循行政程序於6個月內,連同消防法修正條文同步生效。第43條之2所列罰則,將檢討地方整備作業情形訂定。【2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建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辦理消防工作安全衛生講習訓練及成立工作安全規劃設計團隊編列預算2,278萬元。經查,消防署114年工作計畫「建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其政策目標係為強化消防人員工作時之安全及健康保障,提升消防員勞動條件、協助健康管理,並減少消防員過勞等目標。惟消防署僅採用聘請職安專家協助各分隊改善勞動條件,並未設定改善之目標,其工作計畫執行結果是否如預期反應其計畫設下之成效,能否提升消防員工作安全衛生,有待商榷。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6,701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709萬3千元,增加1,992萬1千元,增幅為42.30%。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90萬8千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並說明其替代規劃,以利撙節國家財政。請消防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國外旅費590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58萬6千元,增加432萬2千元,增幅高達272.51%。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辦理臺美國際人道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中程計畫-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90萬8千元。經查,114年工作計畫「臺美國際人道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中程計畫國外旅費」預算較113年編列國外旅費158萬6千元增加432萬2千元,係因消防署基於臺美合作交流實質成果,並審酌當前國際消防災防情勢變遷情形,決定增加出國員額及參與研修項目所致,113年執行率亦達95.6%。惟消防署應提供臺美防災交流後,消防署從中學習及提升之部分為何,以落實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之實質目標。請消防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中「設備及投資」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建置計畫網站等所需資訊設備經費編列預算70萬元。消防署工作計畫「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係根據行政院111年6月10日院臺忠字1110013085號函核定,分5年辦理。經查,該工作計畫下「建置計畫網站」已於113年建置完成,114年已無建置需求,其仍續編建置計畫網站預算經費係因網站建置完成後仍有修正或更新之需求,故續編建置預算以作維護所用。消防署針對工作計畫及其預算推行進度應如實說明,以利行政機關查核工作進度及立法機關審查預算執行,請消防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2,302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810萬元,增加1,492萬8千元,增幅高達184.30%。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317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053萬8千元,增加264萬元,增幅達25.05%。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強化整備應變及民力救援效能」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億0,489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9,539萬2千元,增加950萬7千元,增幅為9.97%。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5,216萬5千元,用作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並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經查,113年4月有吹哨者指控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違反「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涉嫌對廠商放水,發生竄改試驗紀錄、偽造檢驗結果等嚴重危害消防安全之行為,事發後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還將吹哨者免職。消防署雖稱已經接獲陳情,正在調查當中,惟時至今日仍未有相關結果,目前對我消防安全及火災預防風險未明,消防署應儘速提出相關調查報告。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666萬3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89萬元,增加477萬3千元,增幅高達252.54%。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75萬9千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並說明其替代規劃,以利撙節國家財政。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預算10億3,415萬6千元。其中為提升消防機關整體山域事故救援效能,項下「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編列1億6,250萬3千元。據消防署資料,消防機關108至112年度發生山域事故介於207件至513件之間,發生人數介於262人至786人之間。113年截至7月已發生406件山域事故,其中54人死亡,為數頗鉅,且以較112年全年總數高,宜針對山域事故分析研究,預防事故發生,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預算10億3,415萬6千元。近年山域事故呈增加趨勢,108年207件至112年513件,113年至7月已達406件,死亡人數亦呈現增加趨勢。山域事故求援態樣,以迷途占比37%為最大宗,其次為創傷占比22%,再次為疾病及墜谷各占比10%,消防署應加強推廣使用離線或紙本地圖,並宣導山域活動民眾學習應變處理疾病及外傷類緊急救護技能之重要性,以減少山域事故,請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編列預算1億6,250萬3千元。經查,消防署114年度預算案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1億6,250萬3千元,鑑於近年山域事故為數頗鉅。經消防署統計104年至112年山域事故求援態樣,以迷途占比37%為最大宗,其次為創傷占比22%,再次為疾病及墜谷、墜崖各占比 10%,消防署應推廣離線或紙本地圖之應用,並宣導山域活動民眾學習應變處理疾病及外傷類緊急救護技能之重要性,以減少山域事故,加強防範並宣導鍛鍊體能及學習傷病緊急救護等相關技能之重要性,以減少山域事故之發生,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業務費」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業務費編列預算1,748萬1千元。此計畫係為因應近年山林開放山域事故增加,提升消防機關整體山域事故救援效能。經查,該計畫於112年4月業已核定,計畫期程為113至117年度,然就消防署資料統計,經查,104至112年度山域事故求援態樣分析,以迷途占比最高,其次為創傷占比,接續為疾病及墜崖,允應依上開計畫中辦理山域事故性質分析研究及跨機關山域救援訓練及演練等相關數據擬定如何應用於減少或避免山域事故之發生。另,111至112年度遇難者年齡占比最高為50至59歲族群,113年度截至7月則轉為60至69歲族群占比最高。故依上述數據之顯示,此計畫之必要性尤其為重,但如何就計畫研究之內容應用於強化高風險、高年齡族群之安全宣導、推廣離線或紙本地圖之應用、山域活動居民外傷類緊急救護應變處理,俾使有效降低山域事故之發生,並避免救援資源之浪費,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預算10億3,415萬6千元。經查,消防救災業務項下114年新增編列「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4億0,407萬2千元,此計畫核心係為導入科技救災,優化各項特殊災害搶救訓練設施,以及補助地方政府充實搶救裝備器材,以此降低因救災而傷亡之人數。此目的欲達成,除救災設備充足及適時更新外,有關購置相關毒化災鑑識、偵檢、防護、救災等應變設備,包含器材、資材、解毒劑部分,允宜妥善維護並建置流程以便掌握效期;另需配合模擬情境化災現場,落實消防訓練以利就災人員累積應變能力及提升搶救效能。惟,112年度消防訓練人天次21萬8,325人天次,113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訓練為12萬1,167人天次,全年度預計18萬人天次,尚較上年度減少,允宜加強訓練,以熟稔各項化學災害、火災急救、急流救援、震災搜救等技能。故消防署114年度新增編列此計畫,允應針對各地方政府各項化學毒災設備建置檢驗效期之流程,以及加強落實消防訓練,確保救災人員熟悉救災技能,俾達到降低人員傷亡之目標。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編列預算4億0,407萬2千元。經查,消防署新增辦理「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其辦理目的係導入科技救災、增加訓練並逐年降低因各項災變及救災工作產生各類人員傷亡之比率,惟113年截至8月,實際訓練人次僅12萬1,167人,相較於112年整年度18萬人次仍有部分差距。消防署應妥善維護毒化災鑑識、偵檢、防護、救災及應變等設備並掌握效期,加強消防訓練以熟悉各項救災技能,以達降低救災人員傷亡之目標,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4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0億3,415萬6千元。其中,新增辦理「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4億0,407萬2千元,係為導入科技救災,推動智慧消防,並精進消防人員訓練,以提升救災安全。經查,「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除編輯國際化教材及強化消防人員訓練外,另外辦理建置智慧型AI輔助119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智慧化輔助救災系統、建置化災指揮輔助決策系統、補助各地方政府充實搶救災裝備器材設備及優化各項特殊災害搶救訓練設施。惟,現有「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及114年新增「充實精進防災訓練量能及設施(備)中程計畫」中,皆包括訓練場區設施改善等事項,因此對於優化各項特殊災害搶救訓練設施,是否資源重複投注容有疑慮。請消防署就「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之實益,及和「充實精進防災訓練量能及設施(備)中程計畫」、現有「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之差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業務費」提升高科技廠房救災量能暨建構區域聯防機制五年中程計畫編列預算615萬元。經查,「提升高科技廠房救災量能暨建構區域聯防機制五年中程計畫」自114年至118年編列34億9,529萬7千元,係補助各地方政府採購特殊消防車輛及特殊裝備器材,另辦理高科技廠房(含新興能源)國內外訓練等項目。114年辦理項目為「訂定本計畫補助作業原則」及「盤點本計畫各科學園區及其製程可能存在風險」。消防署應注意其補助作業要點及原則應符合其工作計畫目的,並依照各地產業特性所需規劃,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分支計畫,依據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31007042號函核定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係為因應全球極端氣候發生,提供大量傷病患救護,裝備補實及流程構建,本計畫編列總經費8億2,888萬6千元,分4年辦理,114年度編列2億5,636萬8千元,分配本科目編列2億5,208萬6千元(經常門5,208萬5千元,資本門2億1千元)。依「財政紀律法」第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另據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切之完整計畫與財源,及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49】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預算10億3,415萬6千元,包含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消防救災業務編列2億5,208萬6千元。經查,此計畫係因應全球極端氣候發生,故提供大量傷病患救護、裝備補實及流程構建。據消防署統計,我國出勤次數自108年起逐年遞增,另113年1月至8月有12個縣市之緊急救護平均秒數較112年度提高,14個縣市受理報案火災之平均秒數較112年度提高,而上開統計數據屬平時受理狀況,倘若面臨緊急災害發生而致大量傷病患者急需救護,出勤需求及救災型態勢必更加複雜。綜上,針對上開各項災害受理時間延遲情形允應檢討問題後擬定各縣市改善方針,加強緊急災害之訓練工作,另針對全國消防救災量能及既有醫療資源進行有效統整,模擬急災時全國醫療救護救災之分配統合,以提升傷患後送急救護效能,達到此計畫之目標。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219萬9千元。「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係為因應近年山林開放山域事故增加,提升消防機關整體山域事故救援效能。經查,該計畫於112年4月業已核定,計畫期程為113至117年度,然就消防署資料統計,112年度死亡及失蹤人數均較108至111年度增加,113年度僅截至7月底已發生山域事故數406件、共計625人,其中死亡數54人,為數頗鉅且已為108至112年度全年度總數最高。然,113年度業已編列1億1,280萬9千元,允應就113年度上開計畫預算內容針對山域事故分析研究、跨機關山域救援訓練及演練、山域事故救援師資訓練等實際應用效益、113年度死亡人數劇增及114年度計畫相類似部分預期進展作書面報告,俾妥善使用研究成果預防事故並減少事故發生,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業務費」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編列預算3,240萬元,係為因應全球極端氣候發生,故提供大量傷病患救護、裝備補實及流程構建。經查,依消防署統計數據,我國緊急救護出勤次數自108年度開始逐年遞增,另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及新竹市113年1至8月之火災及緊急救護受理報案平均秒數均較112年度提高;查上開年度之出勤及緊急救護數據尚屬平時,若面臨大量傷病患需要救護之緊急災害發生,出勤次數及救災救難型態恐不若以往且更為複雜。消防署應針對上開災害受理時間檢討問題癥結後研謀改善,並加強符合災時救護規範之訓練工作,另妥善結合全國醫療及救災資源,以提升救援速度,請消防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6,772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965萬元,增加3,807萬2千元,增幅高達128.40%。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AI智慧搜救派遣系統建置中程計畫編列預算1,325萬2千元。經查,消防署工作計畫「AI智慧搜救派遣系統建置中程計畫」於114年為系統關鍵建置期,編列設備及投資1億1,358萬餘元建置AI搜救派遣系統、智慧救災水源管理系統及優化水域事故救援管理系統;編列獎補助費5,431萬餘元辦理地方消防機關無人機考照訓練。惟113年訓練通過率僅60%至70%,消防署除繼續落實相關訓練計畫,亦應加強輔導受訓學員,以提升整體消防員對相關救援系統應用之能力,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3,393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億2,977萬6千元,增加1億4,015萬8千元,增幅高達80.26%。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分支計畫,依據行政院113年3月5日院臺忠字第1131003833號函核定辦理智慧科技消防全民防救災整備研發計畫,係為強化我國大型災害應變訓練能量、提升消防強韌程度、加速重點消防科技研發創新解決方案、並有效全面提升全國民眾災避整備觀念及量能,以達全民整備之目標,本計畫編列總經費3億8,482萬6千元,分3年辦理,114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0,609萬7千元(經常門1,190萬元,資本門9,419萬7千元)。依「財政紀律法」第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另據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俟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中「業務費」(10)園區環境美化、清潔費及保全人員編列預算1,241萬7千元。經查,消防署訓練中心係提供第一線緊急應變防災、救災人員教育、訓練機會,以提升災害緊急應變能力,內政部消防署於98年建置完成訓練中心,下設教務學務科、設施安全科及資通維運科,園區內建置各類模擬大樓火災搶救訓練場,以培訓在職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消防特考通過人員及民間企業人員等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等訓練。惟訓練中心超過上百公頃,環境美化、清潔費及保全費用較112年度稍有酌減,然其花費龐大,消防署應提出該筆預算支用規劃,以利預算監督及審查,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中「業務費」園區環境美化、清潔費及保全人員編列預算1,241萬7千元。經查,此預算雖與113年度於「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中「園區環境美化、清潔費及保全人員」編列之1,267萬8千元費用微幅降低,但環境美化尚與環境清潔有所相關,但將保全人員亦分類在同一細項,三者之間關連與上開預算金額分配之比例情形,未能從114年度預算案中觀之,將致難以了解此筆預算執行狀況,就環境美化預期達成之效益是為短期或為長期計畫實為應揭露之事項,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中「業務費」辦理消特班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50萬元。經查,114年度新增編列消防特考班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經費150萬元,係針對近年消防特考人數逐年下降,且遠低於行政警察人員報考人數,爰擬定此費用用以拍攝招生宣傳影片,並透過消防署臉書粉絲專頁將消防特考班應試資訊、福利待遇及訓練期間可取得之證照等,以此達到宣傳效果。鑑此,媒體宣導之成效允宜訂定年度量化績效指標並作為定期考量效益之參考,並同步積極提升全體消防人員安全防護與良好工作環境,改善消防人力不足情況,並針對不同縣市缺少人員之情形滾動調整各縣市媒體宣傳曝光方式與強度,以俾利民眾對消防工作之信心與興趣,達到報考人數提升之目的,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通訊費1,400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49萬9千元,增加1,350萬2千元,增幅高達27倍。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3億0,406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億6,781萬8千元,增加1億3,624萬9千元,增幅高達81.19%。其中運輸設備費編列1,80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119萬7千元,均係新增項目,且雜項設備費編列5,577萬5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482萬5千元,增加4,095萬元,增幅高達276.22%。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8億4,860萬5千元。其中,新增辦理「充實精進防災訓練量能及設施(備)中程計畫」,編列第1年經1億7,308萬8千元,辦理充實及升級訓練中心硬體設施、設備,補助縣市各項防救災訓練設備器材,精進消防搶救訓練,擴大國際合作交流、強化專業教官培育,並提升訓練中心訓練量能。惟經查,「充實精進防災訓練量能及設施(備)中程計畫」第1年辦理事項,包括既有訓練場區設施改善等事項,與現有「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辦理充實訓練中心各項設施似有重複。請消防署就「充實精進防災訓練量能及設施(備)中程計畫」之實益,及與現有「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之差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張宏陸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港務消防業務」項下「加強港務消防工作」編列預算1,595萬6千元。我國近年來消防人員不足,雖已積極辦理相關消防特考,惟招考新進人數尚須與退休、離職人力相抵實為真實人力,致港務消防救災量能不足,港務消防大隊應透過消防特考招考,達到人力補足之目的,請消防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針對港務消防人員補足人力之書面報告。【70】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水電費251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96萬9千元,增加54萬9千元,增幅高達27.88%。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資訊服務費1,062萬6千元,係公務所需資訊操作及系統維護、辦理臺灣特種搜救隊5G數位AI救援平臺系統維護案等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76萬6千元,增加986萬元,增幅高達12.87倍。其中公務所需資訊操作及系統維護等經費編列142萬4千元, 較113年度預算數76萬6千元,增加65萬8千元,增幅達85.90%。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20萬1千元,係公務所需租用影印機及電動機車電池租賃等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4萬9千元,增加15萬2千元,增幅高達3.10倍。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物品217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45萬4千元,增加71萬7千元,增幅高達49.31%。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344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68萬8千元,增加175萬2千元,增幅高達103.79%。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163萬1千元,係辦公廳舍保養及維謢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11萬7千元,增加151萬4千元,增幅高達12.94倍。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3萬4千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並說明其替代規劃,以利撙節國家財政。請消防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386萬2千元,係汰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部備援中心中央空調冷氣機、購置辦公室應勤設備及特種災害搶救裝備器材等所需設備及投資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18萬元,增加386萬2千元,增幅高達20.46倍。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強化特種搜救任務」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957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985萬2千元,增加976萬2千元,增幅高達98.72%。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消防署及所屬應撙節支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1.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項下「強化特種搜救任務」建置專屬救災物資倉儲所需設備及投資經費編列預算1億4,146萬4千元。113年建置救災物資倉儲所需設計規劃費,其中中部倉儲統包工程招標決標及統包工程細部設計,據消防署回復預計113年底完成招標、114年初完成決標。本項執行進度顯然落後。消防署應加緊標案進度,以利執行114年續編救災物資倉儲經費,以利相關救災工作之進行,請消防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第7項 移民署55億4,334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1、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8億2,639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8億2,639萬4千元。近年來,失聯移工問題日益嚴重,且涉及勞動力需求、薪資待遇及勞動環境等多重因素,牽涉勞動部、農業部及外交部等多部會責任。然而,現行對失聯移工的管理措施尚不完善,移民署基層員工更傳出需自掏腰包處理失聯移工的食宿問題,此現象反映了行政資源配置不足與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亟需檢討與改善。為減少失聯移工問題並提升行政效率,移民署應提出具體計畫,說明如何整合跨部會資源、完善移工管理機制,並檢討現行制度對基層執行人員造成的負擔。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明確說明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丁學忠  林倩綺 (2)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8億2,639萬4千元。辦理協緝遣返外逃通緝犯及協助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案件,並加強打擊人口販運與走私及強化國境安全之管理。惟查,截至113年9月,失聯移工已達8萬8,881人,也衍生不少犯罪問題。外籍人士在臺涉及違法情事隨外來人口成長而逐年增加,自108年度4,253人成長至112年底5,642人,創近5年新高,涉詐欺案者增幅最鉅,(占涉案人數之16.32%),主要係因外籍移工遭利誘提供電話卡與銀行帳戶幫助詐欺洗錢所致,移民署及相關機關允宜加強查察,並針對外來人口犯罪情形加強了解並研謀改善,俾強化治安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3)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8億2,639萬4千元,根據移民署統計,我國國內失聯移工人數已逾8萬餘人,移民署允應與勞動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預防移工失聯之對策,爰凍結該項預算,請移民署針對預防移工失聯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4)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預算2億0,140萬2千元。失聯移工種類多元、人數持續上升,又因移工問題涉及勞動力需求、勞動條件、雇主管理及觀光政策等多方面,事涉勞動部、農業部及外交部等主管機關權責。請移民署會同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研商減少移工失聯措施,就招募方式、語言溝通、薪資待遇、勞動環境保護及工作轉換等問題,研擬改善措施,降低移工失聯誘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會同有關單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失聯移工政策具體改進方案(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5)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預算2億0,140萬2千元。移民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並於113年3月上路,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的行政罰鍰,從原本2千元到1萬元,提高5倍為1萬元至5萬元。許多移工繳不起罰鍰、加上遣返程序冗長,因不能收容,必須請離後催繳,再不繳交才能註銷自行投案條件,待該移工被查獲再次到案,才能以「查處」名義收容,「一邊遭退貨、一邊危及治安」情形,正在全國上演。因錯誤的政策造成失聯移工到案率大幅降低、衍生新的潛在治安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改善「罰鍰執行」方案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6)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預算2億0,140萬2千元。台灣失聯移工人數暴增,形成治安問題,由於我國用「行政罰鍰」作為處罰,罰金從原本2千元到1萬元,提高5倍,漲至為1萬元至5萬元,許多移工根本無力繳納,導致無法收容、遣返,形成惡性循環。如今又將引進移工益增,若不妥善管理,移工失聯狀況恐更嚴重。勞動部統計,至2024年9月為止含失聯移工在內,來台移工人數已逾80萬人,較112年同期增加5萬餘人,為近7年最高。近期仍持續放寬包括印度移工,粗估2028年移工人數將突破百萬,日趨嚴重的失聯移工情況勢將對治安造成危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如何防止並阻絕移工失聯逃逸政策規劃方案,並將具體失聯、取締、罰鍰等資訊定期公布於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7)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預算2億0,140萬2千元。國內失聯移工人數與逾期居留外籍人士屢創新高,但無論是逃逸移工或是逾期居留外籍人士,遭查獲後的遣返費用,若當事人無力支付,多年來均由政府掏腰包墊付。自「入出國及移民法」113年修正生效後,移工遭逮罰金大漲5倍,導致遭遣返移工乾脆裝死不願付罰金及機票錢,造成移民署必須透過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及「公務支出」墊付,113年1月至今已超過3千餘萬元,完全浪費納稅人及勞工保命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會商有關單位就「就業安定基金墊付失聯移工返國機票等費用」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計畫)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8)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8,661萬2千元。查宜蘭收容所印尼籍女性收容人死亡事件,移民署雖稱依規定通報,然據查其疑指示院方開立「自然死亡」證明,此舉顯涉法規之誤用,未符常規程序,且收容人於事發前曾陳述身體不適,所方僅例行安排就醫,未見即時有效之醫療處置,終致悲劇發生,顯示現行收容所健康管理與危機應變機制實有未足,恐損害公信,影響對收容人基本人權之保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詳述收容人健康管理、危機處理及死亡事件處置之相關機制,並針對現行機制不足處提出具體改進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9)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8,661萬2千元。查宜蘭縣專勤隊人員涉嫌偽造失聯移工報案紀錄詐領獎金案,涉案人員包括鐘姓分隊長及通譯潘姓女子等,移民署雖已配合檢方調查並對涉案羈押人員予以停職,惟事件顯示內部考核監督機制及人員選任與倫理規範教育機制仍有待加強,以有效防範及即時發現人員貪瀆行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全面檢討專勤隊之人員選任、考核及監督機制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藉以貫徹風紀維護之承諾,重塑機構公信,並防範類似案件再發,以維護行政執行之廉潔與法治精神。【1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0)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4,114萬1千元。相較112年度編列預算3,036萬6千元及113年度編列預算3,447萬8千元,增幅高達19%,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11)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1億4,735萬6千元,較上一年度增加6,715萬8千元。根據移民署統計:108年至113年7月底,外來人口逾期居(停)留人數為8萬3千人至13萬8千人,111年外來人口逾期居(停)留人數累積已突破10萬人,近年在臺失聯移工人數暴增,移民署實施「內政部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計畫」並提高逾期停居留罰鍰後,截至113年7月底雖已查獲6萬3,669人,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仍呈增加之勢,然內政部移民署114年度歲出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02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主要卻為新增移民科技偵查躍進計畫。經查,行政院「移民科技偵查躍進計畫」核定版,僅羅列「採購項目: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一式4,100萬元;建置背負式行動偵蒐系統一式4,200萬元需求計算基準表」,所需總經費8,300萬元,未詳細述明「車載式」是裝設在何種車輛上?四人座?廂型車?或機動車?背負式行動偵蒐也未提及其單價分析,恐有預算浮編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12)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資通安全委外服務、個資保護管理及公正第三方驗證等經費編列預算1,003萬2千元。此預算係移民署依政府採購法評選優勝廠商並委託其辦理資安監控防護及個資保護管理,資通安全委外服務預算支用391萬2千元,個資保護管理則為362萬元。經查移民署該委外辦理之業務包括廠商協審系統營運持續演練計畫報告及研擬資通安全治理成熟度改善建議報告等,然考量此業務涉及個資,應避免委外廠商處理。再者,該移民署承辦單位亦有說明此預算業務可由數位發展部協助管理,畢竟數位發展部是整合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之主責行政機關,其亦掌理政府資訊系統及資通安全規劃與管理等事項,故可跨部會予以協助移民署有關資通安全及個資保護管理。綜上,為撙節預算並減少對外部委辦廠商之依賴,爰請移民署提交有關評估將此項目交由數位發展部處理之報告。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3)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經費2,600萬元,為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並提高資訊素養。經查,新住民數位學習平臺提供新住民族群多元學習管道,並依新住民需求製作多元實體與數位課程透過資訊課程分級授課,以協助新住民有效利用資訊科技。惟依該署提供「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網站會員註冊情形表,截至113年7月底止註冊會員人數為1萬2,961人,其中新住民為8,333人,以我國外籍及陸籍(含港、澳)配偶共60萬302人,僅約1.39%之新住民人口加入,參與率顯未普及。允就參與率不佳情形研謀因應對策,俾發揮計畫預期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王美惠 (14)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係教育部「數位共融及培力計畫」之子計畫,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提高資訊素養編列預算2,600萬元。移民署編列「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經費,目的為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並提高資訊素養,並推動「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透過新住民具母語能力教學者的協助,降低語言教學隔閡並嘉惠學習成效,強化在地認同,增加日常所需基礎資訊能力。惟查該網站會員註冊情形,截至113年7月底止註冊會員人數為1萬2,961人,其中新住民為8,333人,另以我國外籍及陸籍配偶共6萬0,302人觀之,則僅約1.39%之新住民人口加入,參與率顯未普及。此平台立意良善,移民署應加強推廣宣傳「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此外,移民署應掌握該計畫辦理情形,了解新住民使用心得,規劃如何更貼近新住民使用之需求,讓更多人能有效利用該平台資源,落實數位平權與在地共榮之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5) 移民署於114年度預算案「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項下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所需經費2億5,334萬1千元。係國人入出境時均可使用自動通關系統,辦理全面更新查驗電腦設備、擴大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架構高速智慧安全網路、建置資訊安全防護平臺、專案管理及監審等資訊軟硬體項目。據移民署統計,106至110年度國人入出境使用自動通關比率於109年度最高為62.82%,後因111年2月起試辦及於同年11月起實施閘道「註冊+通關二合一服務」,讓未註冊之國人利用出入國時,直接在e-Gate閘道內同步完成註冊及通關作業,故111年度及112年度該比率分別提高至73.21%及75.03%,又113年1至6月略降至69.89%,顯見疫情後旅客往來日趨回溫,自動通關比率卻不升反降,根據「財政紀律法」第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另據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16)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打造國境安全智慧應用數位韌性計畫,係汰換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數位影像監控系統及改善資訊機房基礎設施,編列預算1億6,622萬元。該計畫期程係自114年度至117年度,總經費10億0,572萬2千元。經查該新增計畫未於移民署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詳列,又未於跨年期計畫完整表述,不利於審視國境安全及資安相關資訊,實為一疏失;另依據「財政紀律法」第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另據114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丁學忠 張智倫 (17)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汰換本署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等經費編列預算1,175萬元,相較112年度及113年度編列預算702萬5千元,增幅高達60%,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18)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預算4億3,753萬2千元。「新住民基本法」通過後,為落實保障新住民權益,內政部指示由移民署辦理新機關組織籌備工作,並於113年9月11日訂定發布新住民事務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籌備作業小組設置要點。該「新住民發展署籌備進度」之任務相當重要,為確保能順利進行,移民署應盤點現署內有關新住民事務之各項業務、組織編設、所需人力與現有資源,持續會商相關機關努力推動並提供預計期程規劃以利追蹤進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9)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所需經費編列預算800萬元。政府為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於2020年訂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其中有關辦法規檢視部分計有中央法規計28項尚待修正。惟截至113年9月止,僅4項法規完成修正,檢討進度緩慢,應積極督促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儘速修正,以達成任何種族、族群一律平等之價值與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20)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本計畫係執行入出國政策之擬訂、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入出國事項,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管理、大陸地區人民入臺許可之審理、發證及訪視等。編列預算336萬6千元。失聯移工犯罪人數逐年上升,管理問題受關注。我國外籍移工近年成長速度驚人,2021年為66萬人,2023年已達75萬人;不過,移民署專勤隊人數未依移工數新增比率調升,從2021年的565人,至2023年的546人,至113年9月底,總員額約570名。以外籍移工平均以每年增加5萬人的速度計算,目前每位專勤隊員須管理143人,專勤隊員負荷量能已過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改善及精進外籍移工管理辦法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1)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預算336萬6千元。查近期跨國系統性利用觀光免簽入境非法打工案件急遽增加,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請移民署會商有關機關就其成因、防杜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非法打工提出具體改善作法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2)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預算336萬6千元。該預算係執行入出國政策之擬訂、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入出國事項,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管理、大陸地區人民入臺許可之審理、發證及訪視等。據悉113年有境外人士來台尋求政治庇護失敗,被遣送出境,引發爭議,亦有桃園機場公務人員指出跳機人士只能待在入境管制層,無專屬安置空間,但單位又沒安置經費,只能自掏腰包滿足其需求,且其若在管制區亂竄,更恐造成國安疑慮。綜上,因目前無因應上述狀況之法律依循,現有之移民法規及遣返程序皆無法應對,爰此,移民署應了解此情況並研擬相關改善措施與機制,以確保我國國境安全及減輕基層執勤人員負擔。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3)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外籍移工在臺行蹤不明者仍多,且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呈增加趨勢,社會安全網覆蓋範圍恐有遺漏。失聯移工在臺常求助無門,若在臺生下孩子,常成所謂的「黑戶寶寶」(或稱「無國籍寶寶」)。無國籍寶寶的數量難實際掌握,若從我國失聯移工數推估,無國籍寶寶的數量實際恐達萬人。雖然移民署會以專案協助移工寶寶,給予外僑居留證,但孩子一旦滿18歲或20歲,就會失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障,屆時既沒有國籍,也沒有合法居留權,無法就學、就業,成為臺灣社會的黑戶隱形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如何改善黑戶寶寶政策提出規劃方案,並將規劃成果等資訊定期公布於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4)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嚴重,從2009年88件至2023年148件。跨國人口販運犯罪集團組織嚴密,分工精細,作案手法不斷翻新,隱蔽性強,偵查和取證難度大。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人口販運提供了新的渠道,不法分子利用網路平台發布虛假信息,誘騙受害者上當受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如何杜絕人口販運政策提出規劃方案,並將規劃成果等資訊定期公布於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5)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國安單位已將非法雇主及仲介列為首要查處重點,由移民署加強查處需求面著手,有效防杜失聯移工之聘用,進而減少移工失聯之誘因,惟移民署稱對於非法雇主及仲介之查緝雖有成效,然囿於無法掌握確切事證,致移送案件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裁罰率偏低等,移民署應加強查處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並持續提升查緝技巧與蒐證完整度。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如何改善查緝非法雇主及仲介及改善查緝裁罰政策提出規劃方案,並將查緝資訊及成果等資訊定期公布於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6)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政府力推的「新南向觀光」疫後復甦,112年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與印尼共144萬旅客入境。然而,許多以免簽證或「有條件式免簽」入境的觀光客變成來台淘金的性工作者。據媒體統計,4到6月的數萬筆泰、越、印及馬籍外籍性工作者,2個月內東南亞四國性工作者從863人增至1,108人,增幅28%。其中,泰國與馬來西亞因分別享有14天與30天免簽入境,性工作者持續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觀光客成為性工作者現象」,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計畫)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7)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在台移工人數不斷成長,當他們在台灣遇到醫療、司法等問題,一旦語言不通,就有通譯的需求。尤其我國失聯移工已達8萬8,881人,完善司法通譯制度有其迫切需求。惟,檢視我國現行司法通譯制度,查有下列須施亟待改善:1.部分通譯人員中文理解能力不足,因國情民情不同而與執法人員有溝通認知上之隔閡。2.現行通譯人員搜尋管道不易覓得合適之通譯人員,部分檢察署通譯人員名冊久未更新。3.通譯人員倫理規範訓練不足,迴避制度觀念尚待建議,部分通譯人員未能符合中立原則。4.通譯人員數量少且良莠不齊,而移民署執法人員為避免於有需求時尋無通譯人員,而未淘汰不適任的通譯人員,評鑑機制形同虛設。5.通譯人員會因考量案況、家庭因素及兼職其他工作等個人因素拒絕通譯案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通譯人員政策提出改進精進措施,並將精進成果等資訊定期公布於官方網站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8)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失聯移工人數攀升,113年3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提高逾期居留裁罰從1萬元加重至5萬元,沒發揮遏阻作用,反而衍生亂象。失聯移工「等著被查處」已經常態化,不僅大型收容所時常處於「滿水位」狀態,威脅收容安全。113年11月11日1名印尼籍女收容移工,因身體不適在宜蘭收容所無生命跡象,經救護車緊急送醫仍告不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收容政策,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計畫)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29)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移民署為鼓勵民眾檢舉失聯的外籍移工特別設立獎勵辦法,只要有人發現失聯移工並向相關單位通報成功,就有機會獲得5,000元甚至更高的獎金,不料該機制卻被移民署內部人士利用來詐領獎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涉偽造檢舉失聯移工詐領獎金問題具體改進方案(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30)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逃逸外籍移工在台犯罪後難以追查,逐漸成為國家治安死角。政府大量引進移工進入台灣,卻沒有配套管制,嚴重威脅國民生命安全,擔憂未來情況恐怕更糟,民眾只能自求多福。以彰化縣陳小姐案例,9月初遭逃逸外籍移工開車撞飛且肇事逃逸,顱內出血、全身多處骨折,即便逮捕也求償無門,導致受害者一家身心俱疲。逃逸外勞具團結性,加上語言不通,並非合法人口,平常也無法掌握其行蹤,難以追究肇事責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針對逃逸外勞肇事責任追究檢討及改善作為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31)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及觀光客來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面談業務規劃及國境內面談工作、協調、聯繫工作業務經費編列預算3,212萬3千元。移民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並於113年3月1日施行,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居留罰鍰金額由2千元至1萬元提高為1萬元至5萬元,罰鍰調高5倍。然雖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並提高罰鍰,仍未有效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人數。據悉,過去失聯移工自行到案,準備1萬元罰鍰、近萬元機票,可以迅速遣返,但罰鍰提升到5萬元後,失聯移工自行投案若繳不出罰金,因不能收容,必須請離後催繳,再不繳交才能註銷自行投案條件,待該移工再次到案,才能以「查處」查處名義收容。經查移民署統計失聯移工查處數據,111年共19,032人,其中9,912人為查獲到案,另9,120人則為自行到案;112年共27,048人,其中14,997人為查獲到案,另12,051人則為自行到案;113年截至9月為止共16,497人,其中11,285人為查獲到案,另5,662人則為自行到案,透過數據可得知自行到案人數銳減至不到一半,過去因自行到案不用收容,可迅速離境,收容所與專勤隊人數尚可應付,但如今失聯移工「等待被查處」業已常態化,不僅大型收容所時常處於接近滿位狀態,威脅收容安全,臨時收容所也經常爆量收容,許多移工繳不起罰鍰加上遣返程序冗長,導致專勤隊人仰馬翻卻事倍功半。綜上,因罰鍰提高導致失聯移工認為「反正就算繳不起,最後也回得去」的心態更削弱原願意自行投案者之數量,並增加專勤隊查緝之負擔,移民署應針對此情況提交改善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32)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之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經費編列預算4,844萬元,經查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由108年底之8萬3,465人,增加至112年8月底之12萬6,114人,其中以失聯移工8萬4,339人最為大宗,加重社會安全網遺漏之虞,亟待持續清詢及查緝,以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為確實打擊黑工市場,有效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謀解決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牛煦庭 張智倫 2、 我國新住民人數已近60萬人,成就台灣多元文化社會,政府允應持續提升新住民權益保障,如113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住民基本法」,仍待各機關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爰此,請移民署針對「新住民基本法」相關配套措施之政策規劃及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3、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辦理政風廉政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編列預算41萬6千元。據悉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員日前遭控涉嫌以人頭報案,詐領查緝失聯移工每案5,000元之查緝獎金,移民署已發表聲明全力配合檢調偵辦,並對涉貪污案之收押人員做停職處分。公務員應恪守本分及避免利用其職權收受不法利益,前述狀況表示移民署辦理政風廉政相關業務仍有未盡之處,移民署應瞭解成因並研謀改善如何增進同仁對廉政之重視。請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原列18億2,639萬4千元,該目分支計畫「02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編列1億4,735萬6千元,新增「移民科技偵蒐計畫」8,300萬元,係包含車載式行動偵蒐系統擴充支援5G獨立組網經費4,100萬元,與背負式行動偵蒐設備經費4,200萬元,皆為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請內政部移民署妥適規劃本計畫,有效發揮偵蒐功效。【4】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5、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8億2,639萬4千元。查移民署專勤隊員僅約550人,卻需管理全國75萬移工,形同一位專勤隊員需負責約1,350位移工,造成專勤隊員負擔過重,衝擊我國移民管理與移工相關業務,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勤隊人力改善措施」書面報告。【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6、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1,376萬7千元。此預算係因該建築物迄今已近30年,學員寢室牆壁多所斑駁又採無隔間大通鋪住宿方式,為提升訓練品質,實有必要規劃改善學員寢室以提升學員住宿品質。移民署預計於113年底籌劃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移民署應遵照預算支應原則,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億2,738萬3千元。查現行「自動通關系統」於國際機場及港口推廣措施,雖已擴展至多數主要機場、港口,並逐步改設第四代自動查驗通關閘道,然根據相關報告顯示,自動通關系統使用率仍未達理想比例。其主要原因包括部分旅客對自動通關系統操作方式不熟悉、語言隔閡導致使用意願低,以及現場工作人員協助宣導不足,未能充分引導旅客使用該系統,加重人工查驗壓力,影響通關效率,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8、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中「業務費」編列預算4億2,738萬3千元。查「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雖已設置「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並持續辦理數位技能培訓,然根據相關報告顯示,註冊「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的比率仍偏低,多數新住民未能充分利用該平臺之資源。此外,培訓課程中,參訓人員完成率及課程滿意度均未達預期,部分地區仍缺乏適合當地新住民需求之課程設計,亟需檢討改進。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提高新住民數位技能與學習成效,落實數位平權目標,並促進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之能力與效益。【19】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9、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編列2,600萬元。移民署推動的「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計畫,旨在提升新住民的數位學習能力與在地融入,但目前註冊會員人數遠低於預期,顯示推廣成效不足。根據統計,截至113年7月底,註冊會員僅1萬2,961人,其中新住民8,333人,占全國約60萬外籍及陸籍配偶人口的1.39%,參與率明顯偏低,與計畫初衷不符。建議移民署應加強平台推廣,進一步宣傳「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此外,應邀請新住民參與課程設計,提升課程的針對性與實用性,並提供多語言操作指引及一對一輔導,降低使用門檻,讓更多新住民能有效利用平台資源,實現數位平權與在地融入的目標,爰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羅智強  徐巧芯 林沛祥 廖偉翔  10、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係教育部「數位共融及培力計畫」之子計畫,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提高資訊素養編列預算2,600萬元。該計畫透過開設免費電腦課程,提升新住民數位運用之能力,並縮短新住民數位落差情形;培訓新住民講師及助教,以新住民輔導新住民,強化教學之效益;提供免費行動設備借用,解決新住民缺乏學習設備之問題。惟查該計畫部分培訓項目之實際培訓人次尚低,截至113年8月底止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增進新住民及其子女基本數位應用能力結訓人次」及「提升資安意識與媒體素養結訓人次」僅分別為634人次及16人次,與全年度應分別為3,900人次及560人次之績效目標尚有差距。綜上,移民署應妥適控管辦理進度,就上開情形研謀因應對策,俾發揮計畫預期效益,爰請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1、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係奉行政院113年7月30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700號函修正核定,所需總經費6億9,948萬3千元,分4年辦理,112至113年度已編列3億8,459萬8千元,本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編列預算2億5,334萬1千元。移民署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計畫期程112至115年,總經費6億9,948萬3千元,辦理包括全面更新查驗電腦設備、擴大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等項目,以加強入出境安全及旅客通關效率。經查,移民署現有121座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國人入出境時均可使用,然近3年使用比例平均近七成;另外國人入境因須審查簽證資格及詢問來臺目的,除有居留證者及互惠使用通關國家旅客等得註冊使用外,並未開放一般外籍旅客入境使用自動通關,然查使用比例平均不到五成,皆容待強化宣導使用。綜上,移民署預計於112至114年間將第1代e-Gate及f-Gate全面汰換為第4代e-Gate,鑑於111年11月起國人入出境實施閘道「註冊+通關二合一服務」僅約2年,另疫情後國際旅客往來日趨回溫,應加強宣導並研謀如何提升使用自動通關之比率並提交相關報告,以發揮計畫成效,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2、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打造國境安全智慧應用數位韌性計畫,係汰換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數位影像監控系統及改善資訊機房基礎設施編列預算1億6,622萬元。據移民署表示,由於該署查驗及移民管理系統於99至100年間建置、高雄國際機場機房基礎設施及CCTV分別於86年及100至103年間建置,以及該署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於104及105年間建置,均已老舊不符需求且亟需汰舊換新,復為因應入出境人流日益增長、政策法規、使用者需求、人工智慧之運用及資安問題之考量,爰辦理該計畫。經查,該署為資安責任等級A級之機關,業務涉及國境安全,已將資通安全管理法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之「資通系統籌獲各階段資安強化措施」等資安相關規定納入採購招標相關文件。為保障旅客隱私,移民署應於招標及維運等各項階段切實遵守資安規定,並落實每年內部稽核及對委外廠商之稽查,滾動檢討資安及個資相關規定,請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3、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8億8,923萬3千元。其中,辦理「建構新世代國境查驗服務計畫」,係更新查驗設備、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等,編列第3年經費2億5,334萬1千元;另外,新增辦理「打造國境安全智慧應用數位韌性計畫」,係汰換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系統等設施,編列1億0,662萬2千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外國有犯罪紀錄者得禁止其入國。惟經查,日前有持觀光簽證入台的美籍男子,因被發現曾有對未成年人犯猥褻罪前科,後來雖已將之驅逐出境,未來不得入境,仍引起國內民眾恐慌。爰請移民署與領務、警政等單位就外國人入境之查核及橫向聯繫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14、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辦理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規劃、移民輔導、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及居留、定居等業務經費編列預算1,798萬元。依警政署歷年外籍嫌疑人涉案人數統計資料,近年在臺外籍嫌疑犯人數逐年攀升,自108年度4,253人成長至112年底5,642人,創近5年新高,其中以「詐欺」案921人為最多之犯罪類型,且其增幅頗鉅,相比111年增加400人,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表示,外籍人士詐欺犯罪人數增加,除與我國詐欺案猖獗之趨勢一致外,主要係因外籍移工遭利誘提供電話卡與銀行帳戶幫助詐欺洗錢所致,而靠科技偵查鎖定之身分,多屬已出境或失聯之外籍移工。綜上,移民署應加強移民輔導並重視管理問題,另協同警政署等相關機關研議防制措施,針對外來人口犯罪情形加強了解並提交改善報告,以避免外籍移工成為詐騙集團之洗錢工具,請移民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5、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484萬2千元。查失聯移工問題攀升,移民署雖強調修法加重罰則與失聯移工數量增加無直接關聯,並藉專案查處與跨機關合作打擊相關犯罪,但事實顯示,受限於跨部會協調效能不足及國內勞動力市場結構性問題,現行措施未能從源頭有效減少移工失聯之誘因。特別是無力繳納罰鍰或因現行收容機制不及導致部分失聯移工無法即時遣返之情形,顯示現行行政執行與政策配套不足,亟待強化,爰移民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6、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484萬2千元。查「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固已編列預算強化新住民及其子女之專業技能培力,然據預算執行情形及相關統計,原籍東南亞國家之新住民取得技術士證之比率仍偏低,顯示現行專業培力措施對此族群之實質效益未臻理想。復查現行中文學習環境建置,雖有推行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計畫,然參與率及長期學習成效未達預期,凸顯現行課程內容設計及語言環境支持不足之問題。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述現行新住民專業培力及中文學習計畫之執行情形,並檢討其效能不足之原因,提出具體改善對策及執行時程,以期提升計畫效益及資源運用效能。【35】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7、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484萬2千元。查「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計畫」及「多元文化計畫」,原旨在透過語言文化學習及多元文化活動,促進新住民家庭融入臺灣社會,並深化民眾對多元文化之理解與尊重。然據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情形檢討,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響,相關計畫之執行率與參與成效未達預期,部分活動辦理數量減少或因參與率偏低而無法有效發揮原有效益,顯示宣導推廣之力道仍有不足。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計畫執行未臻理想之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以確保計畫效益能如期達成,進一步促進新住民家庭融入與社會多元文化之和諧發展。【36】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8、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預算336萬6千元。查「自113年3月1日起提高外國人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停居留裁罰金額」一事,固有增加罰鍰之法令基礎,然查決算報告載明,截至113年8月底,經由免簽證及有條件免簽證方式入境且逾期停留者增至1萬9,833人,占逾期停留總數五成,且從事非法活動案件增加,宜協調外交部研議境外及入境管理之整體規劃與執行方式。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述現行篩查機制及入境審核實施成效,並針對篩查高風險旅客及免簽證管理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時程。【40】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19、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該預算係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據悉,移民署宜蘭收容所日前1名印尼籍女性收容人,曾因身體不適就診服藥,未料卻在收容所中失去生命跡象,雖所方發現後立即通報將該名女收容人送往醫院急救,然經搶救後不幸仍宣告不治。爰請移民署加強對受收容人之照顧,針對此案研擬如何提升受收容人健康及照護等相關措施。【49】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0、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預算8,698萬2千元。2023年立法院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並於113年3月施行,將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鍰從2千元到1萬元,提高為1萬元至5萬元。惟觀察實效2023年失聯移工達8萬6千餘人,113年截至9月止失聯移工已達8萬8千餘人。若從失聯移工自行投案人數來看,3月至9月同期自行到案人數,從112年7,775人減至113年2,593人。顯然提高罰鍰並無助於降低失聯移工,甚至失聯移工恐有因繳不出罰款而再次失聯。移民署應持續協調勞動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檢討整體移工政策,減少失聯移工。【50】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蘇巧慧 王美惠 21、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022萬4千元。查移民署防範移工受詐騙之施政計畫,現行措施雖包括篩查高風險個案及宣導防詐相關知識,惟根據調查,近三成移工曾遭詐騙,損失金額高達新臺幣17億元,顯示現行政策未能有效覆蓋全體高風險族群,特別是針對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媒體遭詐騙之情況,成效有限。加之防詐教育多局限於書面宣導及初次入境講習,未能及時因應移工在台工作期間遇到的新型態詐騙情況,政策仍存執行效能不足及資源分配不均之缺漏,亟需檢討改進。爰請移民署應持續配合勞動部強化移工識詐宣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述現行防詐措施之執行效能及其不足之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執行時程,改善重點應包括擴大教育宣導範圍、深化與非營利組織及金融機構合作以強化移工防詐知能、加強對社群媒體高風險個案之即時辨識及後續支援機制。【51】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22、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6,022萬4千元。查西班牙奧納德案相關處理過程,移民署雖依法執行禁止入境及驅逐出境程序,惟針對提審票送達後未能於24小時內完成解交,已明顯違反提審法相關規定,顯示現行人員對提審程序之法規掌握不足。此外,案件處理過程中,對遣返國家溝通及程序銜接之規劃亦顯不足,導致奧納德遭新加坡「退貨」後需暫置機場照護室再行遣返,增加行政成本及法律風險,充分暴露現行訓練與作業規範之缺漏。爰移民署應強化跨部會合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加強提審程序與相關法規之教育訓練,提升其法令知識與實務操作能力,確保在類似案件中能於合法時限內完成解交程序。【52】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23、 114年度移民署歲出預算於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外國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及觀光客來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面談業務規劃及國境內面談工作、協調、聯繫工作業務經費編列預算3,212萬3千元。行政院曾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計畫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含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期降低失聯移工及其他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經查該計畫於112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執行期間已查處2萬1,932人(含失聯移工1萬4,004人),連同專案執行期滿後至113年7月底之查處人數,112年2月至113年7月共計查處6萬3,669人(含失聯移工3萬8,865人),惟112年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及失聯移工仍分別增至13萬1,741人及8萬6,352人;另113年自3月1日起提高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居留之罰鍰金額,惟同年7月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及失聯移工復分別增至13萬8,079人及8萬7,576人,另查失聯移工人數從111年80,331人增加至現87,576人。綜上,近年在臺失聯移工人數增加,僅賴移民署查處顯無法有效解決移工失聯問題,應透過跨部會合作來研擬防止移工失聯之策略。爰請移民署依查處實務經驗,提供政策建議予勞動部,俾由其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改善移工失聯對策。【5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貳、 [bookmark: _Hlk146103771]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一、營建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bookmark: _Hlk123039622](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09億3,172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78億1,201萬2千元,照列。 3. 本期賸餘:31億1,971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63萬4千元,照列。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11萬7,574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7項: 1. 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編列506億0,751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9,9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 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 費用編列預算23億3,100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 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 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 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與辦計畫」項下「委託辦理包租代管(公會版)費用」編列23億3,100萬4千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已執行四期,根據計畫設計,「包租」與「代管」的目標戶數比例應各占50%。然而,由於「包租」模式缺乏足夠誘因,內政部為達成政策總戶數KPI,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間得「逕為流用」的機制,導致計畫執行過度傾向「代管」。經查,自107年度起,該計畫中「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累計媒合戶數中76.5%為「代管」,已大幅偏離原定50%的比例目標。「包租」模式指業者以3年合約承租再轉租,租金在合約期間固定,且無需房東審查房客,相較於1年1約的「代管」模式,對弱勢租屋族提供更穩定的居住保障。內政部對「包租」經費的過度流用,既違背預算編列的原意,也削弱了計畫中「維持租客關係穩定」的核心目標。建議內政部立即檢討經費流用問題,依計畫原設計回歸「包租」與「代管」各50%的政策目標,並強化對「包租」模式的誘因設計,以實現計畫保障弱勢租屋族居住權益的初衷。凍結該項預算,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bookmark: _Hlk148720713] (3)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預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訂「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經查該項條文於110年6月9日公布施行,至今已3年有餘,內政部仍未依法訂定公布施行。內政部應確實依法提出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應符合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以符合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惟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優先戶亦應研議訂定細緻之分層收費基準,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上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按「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其中租賃市場資訊公布長年闕如。直至111年推動擴大300億租金補貼政策,在各界要求下,內政部方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惟查「租金統計資訊」專區公布資訊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仍難具參考價值,甚至有誤導之虞。如以「租金50分位」資料觀之,新北市租金50分位價格甚至高於臺北市,與租屋市場實際狀況不符。有鑑於租金補貼作為國家編列鉅額經費之重要住宅政策,應取得必要租屋物件資訊,以供政府施政評估與民眾租屋消費參考。內政部尤應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 布「每坪租賃單價」等,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 [bookmark: _Hlk184205003]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查租金補貼模式雖已考量弱勢家庭社經情況及地區租金水準並納入補貼原則,惟各經濟及社會弱勢家庭,已具就學、就業及醫療等相關社會福利措施,且該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預期效益僅有將經濟成長果實分享給該計畫之租屋民眾、擴大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減輕生活負擔等,爰未訂有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等相關目標及檢核機制,租金補貼恐有用於非住宅用途之情形,未能達到「住宅法」提供租金補貼之家戶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政策意旨。鑑於住宅相關補助仍宜協助提升住宅品質等相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事項,且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屬不同,除減輕外租者負擔外,仍應研謀提升民眾之居住品質,促使受補貼者之租所符合基本居住水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8】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租金補貼編列預算335億9,160萬元。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租金補貼核撥期間受補貼者死亡或購置房屋,或國土管理署及各地方政府審查時未能及時發現申請人資格不符、系統資料登載錯誤等,而有受補貼者死亡、持有房屋、入住社會住宅、不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未成年子女數誤 計等,仍核撥補貼或加碼補貼之溢發情事;又該署接獲民眾檢舉或地方政府審查通報,部分案件有遭冒名申請租金補貼、或遭偽造租賃契約、或多件申請案租金補貼匯入同一人帳戶等異常情形,疑似涉及詐領租金補貼。復據國土管理署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13年8月底止發現溢領且尚未完成追繳案件計2萬257件,待追繳金額1億6,634萬1千元,顯見補貼之審查及發放作業容待精進,並應加速清理溢發款項。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9】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 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辦理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項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編列335億9,160萬元。「住宅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然而,租賃市場資訊的公開長期缺失,至111年擴大推動300億元租金補貼政策後,內政部才於113年8月29日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提供租賃契約數量及租金四分位數統計數據。然而,該專區公布的資訊內容過於簡略,特別是缺乏每坪平均單價等關鍵指標,導致實用性不足,甚至可能誤導公眾。例如,「租金50分位」數據顯示新北市租金中位數高於台北市,與市場實際狀況明顯不符,反映數據處理與呈現存在問題。租金補貼作為國家重要住宅政策,需依賴精準且完整的租賃市場資訊支撐。建議內政部依「住宅法」要求研議,全面蒐集並公布涵蓋區域、物件類型及每坪平均單價等詳實資料之可行性,確保資訊能用於政府施政評估及民眾租屋參考,避免因數據不足或不實而影響政策效能與公信力。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關於「租金統計資訊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前項改善計畫報告,須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之「租金補貼」物件,如何全數納入「租金資訊統計」專區,民眾申請租金補貼之資訊內容及正確性進行填報欄位改善及後續查核精進作為,以及統計資訊如何依「物件型態(如公寓、華廈、電梯大樓)」、「屋齡」不同來公布「每坪租賃單價」等研議可行性,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與時程規劃。【營建1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8)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費用編列預算16億3,916萬4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起至今已辦理四期,於歷年計畫中,「包租」與「代管」計畫目標戶數比例均為50%。然由於「包租」缺乏足夠誘因,且為符合政策總戶數KPI,內政部嚴重濫用「包租」與「代管」經費得「逕為流用」機制,造成計畫執行時過度往「代管」傾斜。該計畫自107年度起,各年度「包租」與「代管」戶數逐漸失衡;截至113年1月止,包租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已有76.5%為「代管」案,已嚴重偏離原計畫目標。「包租」為業者承租3年再行轉租之模式,此3年內的租金固定,且理論上無需透過房東審查房客,因此對弱勢租屋族相對於1年1約之「代管」更有保障。內政部過度流用,既偏離原初預算編列之約定,亦對計畫目標中的「維持租客關係穩定」有所減損,應予改進,儘早平衡「包租」與「代管」戶數,以達到當初政策目標。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營建1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 「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內政部曾於100年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未擴及全國。內政部107年另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 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惟此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難以據此推論國人對於社宅之真實需求。行政院持續投入大筆預算資源,提出擴大興辦社會住宅計畫,預計於121年達25萬戶之目標,政府允應完備相關政策評估,包含掌握隨人口結構變化所生之真實社宅需求,務求善用公帑滿足民眾居住需求。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報告」。【營建18】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3.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基本居住水準之檢討」專業服務案編列預算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延續109年度委託專業服務案之成果,現依「住宅法」第40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之規定,國土管理署已於113年9月30日公告招標,將委託專業服務案進行檢討,除蒐集及瞭解國外最新關於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獻,檢視基本居住水準標準外,彙整各地方政府之清查輔導改善成果,檢討精進清查作業模式(盤點清查流程、遭遇問題及提出改善建議)及研擬輔導改善計畫,以作為地方政府未來精進作業之參考,顯見其檢討成果對於我國住宅政策有重大指引作用。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本案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營建19】 [bookmark: _Hlk148640150]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住宅政策相關業務編列預算1,100萬元。本案詢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為達成整體住宅政策之目標,依循所訂政策制定原則,就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所需,擬辦理「114年整體住宅政策委託專業服務案」、「114年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委託研究案」、「社會住宅統一招租平台暨戶役政介接委託研究案」、「推動地上權或使用權社會住宅評估委託研究案」及「稅式支出實施成效報告」等5案,均與我國住宅政策之發展方向密切相關。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各該案件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究成果報告書,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營建20】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5. 按「住宅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查內政部僅於100年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惟調查範圍僅限五都且調查對象只包括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身份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中低收入老人、單親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以上家庭、及年滿18至25歲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青少年等),效度明顯不足。內政部始於107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新增題組調查「設籍於6直轄市之無自有住宅戶的社會住宅需求情形」。並於109年配合整體住宅政策,調查對象改為全臺22縣市之申請租金補貼戶之社宅需求情形,調查項目包括:社宅申請意願、原因,期待社宅居住房間數、面積、合理租金、租期、附屬設施等。然上開需求調查僅針對租金補貼領取戶,且非必填調查,調查項目仍過於簡略,以此來推論民眾社宅需求仍有一定侷限。對應行政院提出121年社會住宅興辦25萬戶目標,政府後續須投入大量預算資源,如在未能有效整體掌握民眾需求下逕行興辦,恐無法有效適配,不利社宅政策推展與未來永續運營。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營建2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6. 有鑑於目前社會住宅的興辦將依據「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或依據第35條第2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轉租給經濟及弱勢身份者等承租對象;以及必須依據「住宅法」第34條規定,提供租住對象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因此應於社宅建物規劃設計前,對於各項社會福利設施及措施即有充分調查與規劃,以避免建物完成後須為符合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再耗費資源進行裝修。爰請「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訂定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設計、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營建2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7. 「住宅法」第18條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然而,內政部在社會住宅需求評估上執行不足,未能全面掌握民眾實際需求。據查,內政部僅於100年社會住宅政策初期正式辦理「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但範圍僅限五都,對象局限於6類經濟與社會弱勢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障者、單親家庭等),效度明顯不足。107年起,內政部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中新增「無自有住宅戶的社宅需求情形」調查,但僅涵蓋六大直轄市。至109年,範圍擴展至全臺22縣市,針對租金補貼戶進行調查,內容包括申請意願,期待居住條件等,但調查僅針對特定補貼對象,且為非強制填寫,數據準確性與全面性存疑。面對行政院121年25萬戶社宅興辦目標,政府將投入龐大預算資源。若缺乏完整、精確的需求評估,將難以實現政策有效配適,甚至導致資源錯置與政策推行困難。建議內政部應強化需求調查的規劃與執行,全面納入不同經濟階層與區域特性,以精準掌握社宅需求,確保政策成效與永續發展。為落實「住宅法」第18條之規定,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調查評估改進書面報告。該報告可參考國外建置社宅登記平台的作法進行評估,並針對後續如何精確有效掌握民眾社宅需求(包括需求戶數、家戶類型、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提擬具體改進方案。【營建2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8. 依據「住宅法」第33條,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用途;第35條第2項規定,可將社會住宅出租給非營利私法人,再由其轉租給經濟弱勢者或其他特定承租對象;此外,根據第34條,應為承租者提供適宜的設施或設備及必要的社會福利服務。為確保上述社會福利設施與服務能切實執行,應在建物規劃設計階段即進行充分調查與詳細規劃,提前納入建設方案,避免建物完成後因未達各項福利服務設置標準而需耗費額外資源進行改造或裝修。此舉不僅可提升社會住宅的使用效益,亦能更有效率地滿足不同承租對象的需求,真正實現社會住宅的多元服務功能。請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邀請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團體於6個月內,制定第1項所述各項設施及服務之內容規劃、參建、委辦事宜之各項程序指引,以利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社福設施及措施之落實,並於必要時啟動「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之溝通協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2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9.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編列預算2,171萬元。為加速建構無障礙環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住宅法」第46條授權訂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並訂定「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原有住宅增設無障礙設施,補助範圍包括符合一定標準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原有住宅公寓大廈5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惟因增設昇降設備受限於基地空間外,尚須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並須經一定比例之共有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且增設無障礙措施尚需自行支付相關支出等因素,致申請意願低落,110至112年度決算該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4.52%至8.54%間,民眾申請意願未如預期。為推動無障礙住宅,實應積極協助並促地方政府推動辦理,以及適時研議調整法令。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0.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地方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編列預算3,063萬元。為提升整體居住品質,各地方政府對於轄內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應瞭解其居住狀況並據以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期逐年降低不符標準之家戶數,落實基本居住水準之政策目的,爰105年12月「住宅法」修正第40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且各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於110年5月新增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該項清查作業。另同法第13條規定,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40條所規定之基本居住水準。截至113年度8月止,國土管理署已核定14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計畫書4,515件、經費2,086萬元,均預計113年度結案,惟尚有8市縣未提報需求。為符「住宅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並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參考,應加強推動未辦理之市縣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之家戶,俾作住宅政策規劃之參考。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1. [bookmark: _Hlk184207363] 114年度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分預算之住宅基金預算案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項下「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編列13億8,428萬1千元。「住宅法」第25條第3項明確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該條文於110年6月9日施行,至今已超過三年,但內政部仍未依規定訂定並公布具體的分級收費原則。根據110年「住宅法」修法附帶決議第5點,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訂定租金定價基準時,考量優先戶的租金所得比,並制定全國一致的租金收費標準。同時,針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等優先對象,應進一步細化分層收費基準,確保租金設定合理並兼顧公平。社會住宅旨在為經濟弱勢群體提供可負擔的居住選擇,但未訂定全國統一且細緻的租金收費原則,不僅違反法規要求,更可能影響社會住宅的政策效能。建議內政部應儘速依法訂定並公布租金分級收費原則,確保租金計算體系能反映承租者負擔能力與市場行情,進一步實現興辦社會住宅的核心精神。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6】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羅智強 12.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45億9,664萬9千元。查財政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新青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財政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新青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新青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營建1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3.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農業部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利息編列預算2億2,414萬9千元。查農業部113年8月13日修正公告之「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下稱農安貸款)中,對於貸款對象之資格條件為「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其僅就申貸者年齡、家庭成員是否有自有住宅等情為寬鬆之限制,並未確實衡量其所得狀況、是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份予以優先核貸、所申貸之住宅標的是否達基本住宅水準等相關要件加以審核及限制,且本項預算係補助農業部而非「住宅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執行農安貸款政策,致難以追究該政策成敗之政治責任。何況農安貸款之住宅標的近期迭遭投資客濫用轉租牟利,且造成金融市場搶貸亂象叢生,進而使房貸糾紛層出不窮,並有觸發小型建商倒閉潮之虞,亦排擠其他種類貸款需求者核貸機會,更因此促使購屋市場熱絡而加速推升住宅價格,核與住宅法關於住宅補貼之意旨不符,亦違背住宅基金之設立宗旨。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115年預算經費應另尋正當預算單位及科目,不得再編列於住宅基金內。【營建1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4.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辦理都市更新專業服務案等相關費用編列預算250萬元。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外建置之都市更新入口網,網站內有關「都更查詢」單元之細項,包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更新地區」、「更新事業」及「統計成果查詢」等,惟查「統計成果查詢」內之資料僅有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之全國案件統計成果,並無危老重建之個案訊息、資料及推動歷程,與契約規定之專案建置目標有間。另查運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可查詢「危老協參專區」之個案辦理情形;新北市政府建置城鄉資訊查詢平臺亦開放查詢危老重建之個案辦理概況,其可查詢之標的包含「申請人」、「地號」、「使用分區」、「辦理情形」、「區位」及「基地面積」等,均有助於外界瞭解危老重建政策推動成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參考前述行政法人或機關之優良實務案例,以促進危老重建資料庫資訊公開透明,俾利民眾瞭解危老重建案件之執行情形。【營建1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5.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下「其他業務費用」中「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預算7,600萬元。其中針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編列2,000萬元。113年4月3日發生之規模達7.2之花蓮強震,造成18人死亡,2人失蹤,全台230處建物張貼危險標誌,多棟建物倒塌等嚴重災情。我國建築物早期之耐震法規恐無法因應強烈地震,而112年Q4之統計顯示,全台屋齡30年以上之住宅數量約449萬棟,佔全體住宅數量52.6%。查私有建築物耐震弱層補強專案合計已補助193案、已完成補強20案,與449萬棟老屋數量相去甚遠,顯有不足。再者,全台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發生時間、地點與規模尚無法有效預估並提前疏散,政府應就如何加強、加速全台建築物耐震安全,自法規面、政策面提出檢討計畫。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1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16.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又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由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上開2種協議合建方式,皆須實施者或重建計畫申請人擬具合建契約書,會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及其相關權利人共同簽訂之,以利老屋重建作業。經查全國僅有新北市政府就保障民眾權益部分訂有都市更新契約注意事項;又進一步審視發現,該注意事項針對民眾最為在意之建物所有權狀(包含車位)分配坪數1節,尚未有制式之計算方法可供參詳,易致實施者與地主等,於協議期間產生不易化解之糾紛。另根據台灣都更權益促進會於112年統計資料載示,臺北市之都更案件具有爭議之比率高達70%,主要係參與協議合建之民眾並未有可參詳之合建契約書範本,及契約條款通常係由具優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影響所及,當實施者與民眾協議新建建築物之分配計算公式時,部分實施者抱持民眾不熟悉都更危老相關規範之心態,提出不利於民眾權益之協議合建契約草案,民眾只能向公益團體尋求協助,徒增重建案件之溝通及時間成本,影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效率,容有研謀改善之空間。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營建16】 [bookmark: _Hlk184206216]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17. [bookmark: _Hlk184207825] 114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案於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個案先期規劃、公開評選計畫、專案辦公室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編列預算2,500萬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另依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於111年8月29日核定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12-115年),其計畫內容有關檢討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部分,係鼓勵地方政府成立都市更新小組作為跨局處都市更新推動平台,以強化政府協調及整合功能,並排除個案執行困難。經查全國現有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計有23個,包含內政部 及22個市縣政府,惟尚有市縣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鑑於公辦都更案件經常涉及都市計畫、營建工程、公產管理、不動產估價及土地登記等事務,案情極為複雜,亟待都市發展、建築管理、土地管理 及地政等跨單位協調整合,以利推動常態性公辦都更事業,應予研謀改善。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督促尚未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之縣(市)政府儘速成立組織加速辦理。【營建1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參、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bookmark: _Hlk121415189] 一、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億0,421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9,038萬7千元,照列。      3. 本期賸餘:1,382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2項:      1. 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等。經查統計資料顯示,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持有技術士證者比率較大陸地區配偶低,大陸地區配偶因語言障礙程度較低,爰持有「技術士證」者每百人有8.5人,而原籍地為東南亞國家之外籍配偶則每百人有3.6人持有。另以取得技術士證之職類類群觀察,持有「餐飲服務類群」及「美容美髮類群」證照之比率較高,每百人分別有29.2人及27.4人持有該類群之技術士證,另每百人有30人持有「其他類群」之技術士證,主要包括照顧服務員、托育人員及按摩等類群,前述職類類群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故可得知新住民證照類群現較偏重基層勞力工作。綜上,現我國新住民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照顧服務員及美容技術員之工作類群為大宗,專業技術人力之培力仍有侷限性,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以利新住民拓展職業類群。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新民1]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2. 114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編列預算1億7,285萬9千元。該計畫114年度預計補捐助辦理之事項中,新住民及其子女人才培訓及服務計畫1億1,100萬元、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計畫1,900萬元與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700萬元另所需服務費用305萬9千元。據112年3月「新住民取得相關證照與就業議題之研究報告」分析,受訪新住民報考技術士證之準備及應試困境,主要為中文理解能力不足;另持有技術士證新住民受訪者中,有高達93.37%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於更容易找到工作,未持有技術士證之新住民受訪者中,亦有67.46%非常同意取得技術士證後有助找到工作。上開調查結果顯示中文能力之培養有助於技術士證之取得及求職。綜上,為落實新住民之生活適應與求職,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之該項計畫應加強推廣新住民之中文學習環境,持續精進相關輔導機制,以增進對於新住民專業技術培力之效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新民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二、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1億5,197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億2,19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2億2,997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3項: 1. 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2,187萬5千元。此係包含各級國土計畫之相關作業。我國國土計畫自2016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公告施行後,歷經9年之準備,按既有法規之期限,將於2025年5月上路,刻正進行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暨相關子法之修正與制定。國土計畫之核心理念除改正我國土地利用之亂象,亦重視保障既有合法權益,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受到侵害。為達前揭目標,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就我國國土之規劃與利用進行盤點及調查,並在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完成調整作業。以全國廢礦區土地住宅合法化問題為例,為保障前揭住民與建物之合法權益,國土管理署刻正輔導地方政府辦理礦區土地及建物利用狀況調查,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作業,力求國土計畫施行前將住宅之土地地目變更為住宅用地,方能在國土計畫施行後,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做容許使用。為確保國土計畫施行前,相關調整作業已順利完成並匡正過去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之問題,請國土管理署,於國土計畫正式施行前,就全國廢礦區土地檢討作業各級主管機關尚待解決之有關問題,提出詳細分析說明、改善對策及目前執行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永續3] 提案人:蘇巧慧 [bookmark: _Hlk148721345]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2. 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惟查全國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不但出現各功能分區圖面積與中央部會評估之面積相去甚遠之狀況,且究其詳細原因,實乃因各地方政府對於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定義不同,導致出現「同一性質之跨縣市土地,在不同的國土功能分區圖中各自成為不同國土功能分區」之現象,實宜改善以保障後續國土功能分區圖審議與國土計畫公告施行之工作遂行。 (1) 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下「專業服務費」中編列預算4億5,956萬8千元。其中包含「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相關專題之委託辦理經費」4億3,682萬6千元。預期成果係為如期完成國土計畫法之法定事項及相關配套,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國土規劃能力,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2) 然比對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與農業部2020年模擬我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模擬參考資料,顯有農1與農2之差異、農3與國2之競合、農5之流失以及農4與城鄉2-1之競合等問題,不僅疑似出現「一套國土計畫標準、縣市各自解讀」的問題,亦對我國農業永續經營環境以及糧食安全等課題構成重大挑戰。 (3) 國土計畫為我國最上位之國土利用根本計畫,維持國土計畫之全國一致性,確保其能達到引導資源保育、完善空間發展利用以及國土使用符合其自然條件等目的,實宜就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不符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標準及不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競合等問題,提出詳細說明及改善對策,俾利國土功能分區圖後續之審議與國土計畫之推行。 (4) 請國土管理署持續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溝通,並積極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研處相關疑義。[永續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 捷 王美惠 3. 114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政策宣導費用編列預算200萬元。查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4月30日起實施管制,惟尚有許多民眾存有疑慮,亦有許多地方政府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顯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容有加強宣導之必要。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永續2]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丁學忠 黃建賓 4、 [bookmark: _Hlk186099944]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移民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5、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6、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7、 本會負責審查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張召集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12月25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預算保留部分。 (上午9時18分至11時30分進行秘密會議) 決議: 壹、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部分。 歲出部分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328億9,467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4億8,292萬9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2,0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其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計畫」於該目分支計畫「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編列「業務費」2,828萬5千元,辦理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地複訓及機動中隊專精強化訓練費;於分支計畫「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業務費」2,395萬2千元,辦理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礎訓練費。經查,該計畫係行政院於112年11月22日核定,辦理期程為112至115年,惟未於預算書揭露112及113年度經費支用情形,又該計畫列為機密,警政署依規定不予提供計劃書,顯有礙預算審議之進行;又,現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增加之人力,係以調訓地方警力支援,恐增加地方警力吃緊程度,影響全國治安之平穩。為落實監督預算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二)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預算14億8,292萬9千元。該目新增「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編列2,218萬元。經查,該計畫為113至116年之跨年期計畫,計畫總經費為1億2,341萬4千元,鑑於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對提升全社會防衛韌性具重要性,對該計畫資源配置之適當性應予監督,然因該計畫列為機密,警政署依規定不予提供計劃書,顯有礙預算審議之進行;為落實監督預算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三)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中「業務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辦理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地複訓及機動中隊專精強化訓練費編列預算2,828萬5千元。按「預算法」第40條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對於提升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具有重要性,惟以預算審議之立場以觀,立法者仍應就該計畫資源配置之適當性予以必要之監督,然因該計畫列為機密,故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規定不予提供計畫書,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惟依「預算法」上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應就本項預算以「機密預算」方式分別編列,使閱覽該機密預算者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並以秘密會議方式加以審議,卻捨此不為而將其編列於公開預算書內,復以涉及機密為由致使立法院無從審視及監督,故礙難同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四)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2,218萬元,係辦理強化民力任務隊訓練等經費。依「財政紀律法」第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另據「一百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第3款規定:「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切完整之計畫與財源,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五)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之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編列預算2,218萬元。參閱上述計畫在內政部函送立法院的關係文書中,完全沒有選擇方案及其他替代方案之分析及評估。且僅僅4頁的粗略內容,其中僅113年建立榮譽制度的頒發奬牌,就要用掉767萬7千元。詳細規劃內容付之闕如,無法看到詳細說明,未來執行效益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六)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分支計畫,其中警政關鍵系統多重異地備援備份及資安防護中程計畫,係奉行政院113年8月9日院臺法字第1130008882號函核定,總經費編列8億3,000萬元,分4年辦理,114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億430萬元,含業務費4,650萬元、設備及投資1億5,780萬元。依「財政紀律法」第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原因、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另據「一百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二點第三款規定:「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對於114年度新興重大支出,依財政紀律法之規定,應注重支出增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週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切之完整計畫、財源及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及依預算籌編原則提出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二、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10億0,688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10億0,688萬5千元。該目分支計畫「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業務」中,「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計畫」於該科目編列業務費1億0,106萬元、設備及投資3億5,506萬8千元,係辦理駐點警力基本行政工作所需業務費及駐地基地整修工程、車輛、武器裝備、資訊設備等。經查,該計畫係行政院於112年11月22日核定,辦理期程為112至115年,未於預算書揭露112及113年度經費支用情形,又該計畫列為機密,警政署依規定不予提供計劃書,顯有礙預算審議之進行;又,現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增加之人力,係以調訓地方警力支援,恐增加地方警力吃緊程度,影響全國治安之平穩。為落實監督預算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業務」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編列預算4億5,612萬8千元,分配本科目編列「業務費」1億0,106萬元、「設備及投資」3億5,506萬8千元。行政院已於112年11月核定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而警政署未及編列112年及113年度預算,112年實際執行數2,854萬4千元係在警政署原有預算內勻支,113年所需經費4,725萬,則準備用行政院的第二預備金辦理。114年首度編列的預算書中,也因為將該計畫列為機密,而沒有揭露112年及113年經費支用狀況,違反「預算法」第39條。鑑於關鍵基礎設施的防護非常重要,對於資源的使用及配置更應受到立法院的監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經費使用說明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徐欣瑩 連署人:張智倫 牛煦庭 (3)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業務」中「業務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駐點警力基本行政工作所需「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106萬元。按「預算法」第40條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對於提升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具有重要性,惟以預算審議之立場以觀,立法者仍應就該計畫資源配置之適當性予以必要之監督,然因該計畫列為機密,故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規定不予提供計畫書,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惟依「預算法」上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應就本項預算以「機密預算」方式分別編列,使閱覽該機密預算者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並以秘密會議方式加以審議,卻捨此不為而將其編列於公開預算書內,復以涉及機密為由致使立法院無從審視及監督,故礙難同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4)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業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3億5,525萬8千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在2019年用反恐的名義,編列了快2,000萬元,採購全國第1輛輪型防彈裝甲車,但知情人士就透露,這2020年至2021年間,裝甲車的功能只有表演和拍影片,真正的出勤次數竟然掛蛋。如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要擴編購買裝甲車,請相關單位交出相關計畫,說明裝甲車購買之必要性為何。當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所負任務,基本上則是:「科學園區安全維護、電廠安全維護、加工區等安全維護、營業秘密保護。」,社會群情譁然各方負面評議不斷,實在難以理解,在何種警衛勤務或是治安任務需求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必須實施兵器教練、手榴彈實彈投擲、小部隊戰鬥、基礎近身格鬥戰技、城鎮限制空間戰鬥以及城鎮戰射擊訓練,以便滿足前述警衛勤務或是治安任務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黃建賓 張智倫 羅智強  徐巧芯 (5)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業務」中「設備及投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3億5,506萬8千元。按「預算法」第40條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對於提升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具有重要性,惟以預算審議之立場以觀,立法者仍應就該計畫資源配置之適當性予以必要之監督,然因該計畫列為機密,故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規定不予提供計畫書,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惟依預算法上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應就本項預算以「機密預算」方式分別編列,使閱覽該機密預算者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並以秘密會議方式加以審議,卻捨此不為而將其編列於公開預算書內,復以涉及機密為由致使立法院無從審視及監督,故礙難同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三、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2億1,976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原列6億8,684萬6千元。該目分支計畫「充實警政設備」其中「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計畫」於該科目編列2億5,308萬元,係購置重型裝甲化防彈衣2,109件。經查,該計畫係行政院於112年11月22日核定,辦理期程為112至115年,未於預算書揭露112及113年度經費支用情形,又該計畫列為機密,警政署依規定不予提供計畫書,顯有礙預算審議之進行;又,現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增加之人力,係以調訓地方警力支援,恐增加地方警力吃緊程度,影響全國治安之平穩。為落實監督預算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2) 114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充實警政設備」中「設備及投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購置重型裝甲化防彈衣2,109件編列預算2億5,308萬元。按「預算法」第40條規定:「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擴編轉型計畫對於提升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防護能量具有重要性,惟以預算審議之立場以觀,立法者仍應就該計畫資源配置之適當性予以必要之監督,然因該計畫列為機密,故內政部警政署表示依規定不予提供計畫書,不利立法院預算審議。惟依「預算法」上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應就本項預算以「機密預算」方式分別編列,使閱覽該機密預算者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並以秘密會議方式加以審議,卻捨此不為而將其編列於公開預算書內,復以涉及機密為由致使立法院無從審視及監督,故礙難同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57億2,14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43億9,132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億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原列43億9,132萬8千元,該目係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編列2億5,208萬6千元、「建構韌性台灣因應極端情況災害應變中心與119指揮中心異地強固中程計畫」編列8億1,421萬9千元、「資通訊多重異地備援備份中程計畫」編列4億5,651萬5千元,及「建構數位韌性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中程計畫」編列4億1,594萬1千元,共計19億3,876萬1千元。經查,以上計畫皆列為機密,惟消防署依規定不提供計劃書,顯有礙預算審議之進行,為落實監督預算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二)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8億5,044萬1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億4,072萬3 千元,增加6億0,971萬8 千元,增幅高達253.29%。其中機械設備費編列2億2,400萬元,雜項設備費編列4,107萬元,均係新增項目。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源有限,且本計畫之效益評估及單價分析不明,有浮編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切之完整計畫及效益評估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許宇甄 麥玉珍 黃建賓 (三)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港務消防業務」原列1,887萬1千元,該目係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編列297萬5千元。經查,該計畫列為機密,消防署依規定不予提供計畫書,顯有礙預算審議之進行;為落實監督預算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四) 114年度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4目「特種搜救業務」原列3億2,459萬6千元,該目係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編列297萬5千元。經查,該計畫列為機密,消防署依規定不予提供計劃書,顯有礙預算審議之進行;為落實監督預算之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貳、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散會 [image: ] 2 image4.png image5.png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列冊輔導 總人數 129 150 152 156 170 輔導及轉介 總人次 751 915 1,202 1,481 1,903 image6.jpg image1.png image2.png 附表:民國107至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一般賠償決算數佔原法定預算數統計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預算數/元 13,892,000 13,892,000 13,896,000 16,645,000 15,615,000 14,615,000 一般賠償 合計/元 18,401,655 27,102,195 39,356,688 13,676,290 29,454,708 23,361,239 一般賠償 132.46% 195.09% 283.22% 82.16% 188.63% 159.84% 佔預算數比 image3.png 案類別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網路 詐欺 發生數 5,633 5,118 5,177 7,050 9,995 破獲率 88.35% 96.78% 98.38% 96.18% 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