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1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美惠 麥玉珍 高金素梅 黃建賓 李柏毅 黃 捷 牛煦庭 丁學忠 張宏陸 徐欣瑩 吳琪銘 許宇甄 蘇巧慧 張智倫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楊瓊瓔 張嘉郡 葛如鈞 何欣純 羅智強 顏寬恒 邱志偉 林俊憲 蔡易餘 廖先翔 蘇清泉 洪孟楷 林倩綺 謝龍介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環境部化學署副署長陳淑玲 教育部資訊及教育科技司專門委員廖雙慶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署長林毓堂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劉繼傳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暨相關人員 銓敘部人事管理司副司長黃美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暨相關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黃秀琴 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范雲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牛煦庭等22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牛煦庭、黃捷、洪孟楷、王美惠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 (一)第一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三章之一章名、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二、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四至第二十五條之七、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三、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九條、第十五條之六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三(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均暫行保留。 (四)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十及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五)增訂第二十五條之八,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之八 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消防人員,除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之健康保護措施。」 (六)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 三、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七)暫行保留條文(含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