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0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0時43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美惠 黃 捷 蘇巧慧 丁學忠 黃建賓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吳琪銘 牛煦庭 李柏毅 張智倫 徐欣瑩 許宇甄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倩綺 洪孟楷 鍾佳濱 鄭正鈐 黃健豪 賴惠員 陳亭妃 賴士葆 楊瓊瓔 林楚茵 葛如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蘇清泉 謝龍介 委員列席14人 請假委員:麥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環境部化學署副署長陳淑玲 教育部資訊及教育科技司專門委員廖雙慶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署長林毓堂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劉繼傳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李中月暨相關人員 銓敘部人事管理司副司長黃美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暨相關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黃秀琴 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22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蘇巧慧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一)第十五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單位主管、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三,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之三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五)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 調查會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 調查會為執行業務所需,得向有關機關(構)調閱或要求法人、團體、個人提供資料或文件。調閱之資料或文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為調取時,應由其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第一項調查會,其組成、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第二十八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四、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七)第四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八)第四十三條之一,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之一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九)通過附帶決議7項: 1.義勇消防人員協助消防單位消防救災勤務工作,亦有於火災現場受火、濃煙之侵襲情事,長期仍有影響身體健康之虞,為維護義勇消防人員健康,發揮其救災戰力,建請研議予以義勇消防人員定期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補助。 提案人: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張宏陸 李柏毅 2.為能打造消防人員更安全的執勤及工作環境,行政院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立意良善,然而,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會同工業區主管機關應就修法中強化企業對災害的自主風險管理責任部分辦理地方說明會,特別是工業區密集區域多加說明及蒐集意見,使企業能理解且遵循法規,以落實消防人員勤務安全保障。 提案人:蘇巧慧 黃 捷 李柏毅 張宏陸 3.本法修正通過後,為充分掌握工廠、儲存化學品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及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其化學品或危險儲存物品之種類、數量之最新情況,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揭工廠、倉庫及場所之化學品或儲存物品之種類或數量異動時,須於30日內完更新申報及每年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俾利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及保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黃建賓 徐欣瑩 牛煦庭 洪孟楷 4.參照內政部108年1月15日「1070428桃園市敬鵬工廠火災全方位檢討策進專案報告」及監察院113年9月4日113財調0031號調查報告,雖相隔已有5年之久,惟檢討問題仍圍繞於「化學雲」化學品資訊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 消防主管機關實應站在第一線消防救災人員角度並依救災實務經驗,協同相關機關通盤檢視化學雲系統所提供資訊,是否有待強化之處,如資料仍有不足或介接系統無法精進優化而無法滿足救災需求者,消防主管機關應以救災觀點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建立並運作救災圖資系統,以資訊化、系統化管理方式來管理、運用,以確保資訊權之落實。 有鑑於此,請內政部消防署於本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陳報「救災圖資系統評估及精進報告」到院。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高金素梅 5.為持續追蹤大型倉儲消防設施列管進度,俟本案三讀通過後,請內政部消防署於6個月內將其進度及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高金素梅 6.依美國消防協會(NFPA)所建立的「Pre-incident planning」標準,消防主管機關對轄內高風險場所,依工廠平面圖進行場勘,檢視危險物品位置、逃生動線,事先掌握風險並做好應變策略,與工廠管理權人進行事前溝通,當災害發生時,消防救災人員已經「熟悉戰場、了解敵人」,傷亡機率也會大幅降低。 有鑑於此,內政部消防署應於本修正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責成各地方消防機關擬定實施計畫,就其轄內重點工廠及倉儲演練,並將資訊權納入演練一環,以防患未然角度,在災害未發生前,先行了解與規劃。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高金素梅 7.本法修正通過後,義勇消防組織為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除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外,「其他相關事項」應以本法所定為限。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牛煦庭 (十)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一)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