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12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麥玉珍 牛煦庭 黃 捷 王美惠 高金素梅 李柏毅 許宇甄 黃建賓 吳琪銘 丁學忠 徐欣瑩 張宏陸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賴士葆 葛如鈞 林國成 鄭正鈐 林俊憲 黃國昌 洪孟楷 游 顥 羅智強 何欣純 陳素月 楊瓊瓔 黃健豪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雅琳 陳培瑜 謝龍介 陳雪生 吳宗憲 陳菁徽 黃 仁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主持人董建宏 營建建設基金主持人董建宏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主持人劉世芳 新住民發展基金主持人劉世芳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召集人馬士元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主持人劉世芳 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主持人黃駿逸 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主持人黃駿逸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主持人方仰寧 誠園獎學 基金主持人楊源明 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主持人張文瑞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藍士博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執行長孫斌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崔懋森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董事長丁澈士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謝孟展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方仰寧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楊源明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馮俊益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李翊柔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副處長石樸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洪嘉璣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陳怡如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副司長朱砡瑩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黃捷、李柏毅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張智倫、蘇巧慧、麥玉珍、牛煦庭、黃捷、王美惠、高金素梅、李柏毅、黃建賓、吳琪銘、丁學忠、許宇甄、張宏陸、林德福、黃健豪、徐欣瑩、羅智強、洪孟楷、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培瑜、楊瓊瓔、吳宗憲等23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陳怡如、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執行長孫斌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高金素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部分。 2、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3、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4、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5、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6、 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 7、 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討論事項所列審查內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等,相關預算提案請於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彙整,以利後續審查作業進行。 8、 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計八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等8案: (一)第八條、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二十三條,除第四項修正為:「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海洋委員會及主管所屬單位預算部分及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海洋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等,相關預算提案請於113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彙整。 散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