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2時5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培瑜 林倩綺 林宜瑾 柯志恩 張雅琳 萬美玲      范 雲 洪孟楷 葉元之 陳秀寳 郭昱晴 吳春城      吳沛憶 羅廷瑋 葛如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謝龍介 陳菁徽 王義川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5人 列席人員:文化部部長    李遠率同有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專門委員 瑪勒芙勒芙‧杜妲利茂 Maljeveljev‧Tiudjalimaw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      許嘉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長        陸雯玉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劉立方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處長 賴俊兆Semaylay i Kakubaw 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五)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六)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七)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人權紀念場址保存條例草案」案。 2、 審查(一)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三)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四)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照委員林宜瑾等27人提案通過。 (二)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五條、委員張雅琳等23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林宜瑾等27人提案第十五條及委員郭昱晴等17人提案第十五條(含各條對照修正動議),均暫保留。 (四)附帶決議1案,暫保留:   鑒於臺灣威權統治時期人權迫害事件層出不窮,除了關押、秘密審訊與處決場所已納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保存與紀念,仍有諸如逮捕場所、遭約談處、受害者故居等處,具有歷史保存意義及教育價值。對此,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即出版《臺南人權歷史場址》系列叢書,詳實記錄威權統治時期大臺南地區曾發生之人權迫害事件,及其相關場所之歷史故事。惟前揭地點,因不符《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中人權侵害處所之定義,亦未必符合文資法「紀念建築」或「歷史建築」的資格,建請文化部參考《臺南人權歷史場址》系列叢書,盤點全臺類如叢書中之場址,進而規劃如何紀念與保存,並於114年5月前以書面回覆前述規劃或進度。 提案人:林宜瑾 陳培瑜 張雅琳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