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1月20日(星期三)9時2分至16時41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林淑芬 林月琴 黃秀芳 劉建國王正旭 王育敏 邱鎮軍 盧縣一 蘇清泉 廖偉翔涂權吉 陳 瑩 楊 曜(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洪申翰 賴士葆 顏寬恒 陳培瑜 李彥秀 洪孟楷 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徐巧芯 王鴻薇 葛如鈞 萬美玲 麥玉珍 黃健豪 柯志恩 林倩綺 楊瓊瓔 黃國昌 郭國文 林國成 羅智強 鄭正鈐 邱志偉 羅廷瑋 何欣純 鍾佳濱 羅明才 邱若華 葉元之 張嘉郡 徐欣瑩 謝龍介 牛煦庭 黃 捷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 長 何佩珊 勞動力發展署 署 長 蔡孟良 勞動力發展署人事室 主任 曾筱尹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 長 鄒子廉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黃維琛 人事處 處 長 姜碧琳 政風處 處 長 周志信 銓敘部法規司 司 長 雷 諶 國防部 常務次長 楊基榮 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 處 長 吳長風 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 處 長 張景泰 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 處 長 于健昌 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管理處 副處長 盧志青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主 任 許淑貞 副主任 劉永福 督察室 組 長 蕭永欽 內政部消防署 副署長 馮俊益 人事室 主 任 鄭鴻彬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科 長 翁世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處 長 陳月春 組編人力處 科 長 彭妤蓁 考試院保訓綜規處 處 長 黃振榮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 處 長 黃秀琴 教育部人事處 處 長 王崇斌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專門委員 廖雙慶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主 任 曾瓊慧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主任秘書 官嘉明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代理司長 鄭淑心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賈淑麗 外交部人事處 處 長 黃麗玲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主任秘書:郭冬瑞 專門委員:劉厚連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銓敘部、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報告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林淑芬、王育敏、劉建國、黃秀芳、王正旭、林月琴、邱鎮軍、盧縣一、廖偉翔、蘇清泉、涂權吉、楊曜、郭國文、楊瓊瓔、黃健豪、徐巧芯、麥玉珍、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洪孟楷、李彥秀、黃國昌、葉元之、邱若華、洪申翰、牛煦庭、羅智強、鄭正鈐、林倩綺、羅廷瑋、陳瑩及張雅琳等33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考試院保訓綜規處處長黃振榮、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黃秀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陳月春、教育部人事處處長王崇斌、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代理司長鄭淑心、銓敘部法規司司長雷諶、國防部常務次長楊基榮及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馮俊益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國成、張嘉郡、柯志恩及萬美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4項: 1、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明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此外,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慢性病防治」一直以來是國家醫療公衛政策之重點標的,近年政府已陸續透過公衛政策之落實,積極投入慢性病防治業務,在賴清德總統健康台灣願景之下,將啟動「慢性病防治888計畫」,近期衛福部也宣示,明年將擴大公費成人健檢之補助費用等。依現行法規範,特殊健檢及一般健檢但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之健檢結果須交勞動主管機關備查,有關依勞工健檢相關資料強化勞工慢性病防治之可行性,亟待勞動部及衛福部共同研商。落實慢性病防治,除有助保障國人健康,亦有利降低整體醫療成本及健保支出。爰此,請勞動部就「勞工健檢結果相關資料作為國家執行慢性病防治政策參考依據之可行性」會同衛生福利部啟動相關研議,並於兩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及未來規劃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2、 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以下簡稱北分署)謝宜容分署長涉嫌霸凌員工乙事,根據勞動部11/19公布之調查報告,明確指出謝宜容分署長確有權力濫用行為,包含咆哮、侮辱貶低同仁,導致有多位同仁求助身心科治療。另外,謝分署長對員工也有精神壓力行為,於下班及假日時間要求員工回覆工作訊息,若未即時回覆,翌日即遭責問,造成同仁恐慌情緒。調查報告也指出,謝分署長對於接獲涉其自身陳情檢舉,質問同仁並意圖查出洩密者,造成同仁身心壓力;對未能依其指示進行工作之同仁,則採取排擠之行為,使同仁深感受挫。除上開調查報告外,根據北分署員工陳情信指出,謝宜容分署長於辦公空間大量種植私人植栽並加裝24小時照明軌道燈,導致北分署電費暴增;另,謝宜容分署長任內宣導禮品濫發,且委託與其有私交之設計師設計禮盒,並未依政府採購相關規定進行發包。上述行為已有貪污、圖利之虞。謝宜容分署長種種行為已涉嫌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範,爰要求勞動部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等相關條文,將謝宜容分署長送請監察院調查。另因過去國防部發生洪仲丘遭長官霸凌事件,當時國防部自行調查結果查無不法,卻與檢察官後來所調查事實全然不相符,堪稱「國防布」掩蓋所有真相,是以,要求勞動部主動將本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廖偉翔 3、 有鑑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勞動部雖於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單獨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爰此,要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做成決議:重啟調查,同時引進外部調查機制(如加入第三方公正人士),將謝員移送監察院,並同時審酌是否依法停職。(第三案及第五案併案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菁徽 陳昭姿 蘇清泉 王育敏 廖偉翔 4、 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絕大多數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而勞動部調查報告亦證明北分署同仁有勞動條件不佳,工時過長,工作量過重的情形,並認定本案關係人乙(即謝分署長)有持續性之行為,對於同仁身心產生嚴重影響,對於機關之信賴有重大間隙,認定謝分署長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協同轄區勞動檢查機構立即啟動檢查北分署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調查職場霸凌事件。 提案人:邱鎮軍 王育敏 陳菁徽 廖偉翔 散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