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0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智強 謝龍介 林思銘 鍾佳濱 黃國昌 傅崐萁 陳俊宇 沈發惠 翁曉玲 吳宗憲 莊瑞雄 吳思瑤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徐巧芯 洪孟楷 鄭正鈐 楊瓊瓔 林淑芬 黃珊珊 王鴻薇 委員列席7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秘書長退職) 法務部政務次長 徐錫祥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廖康如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 洪嘉璣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簡任視察 黃國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 張世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蔡信誼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古元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蔡坤益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逕行逐條審查。 2、 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3、 第六十七條,除將第一項中「心理師及佐理員」修正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及佐理員」及第二項中「心理師,列師(三)級;」修正為「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諮商心理師,列師(三)級;」外,餘照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通過。 4、 第七十三條附表,除將附表職稱列中「臨床心理師」修正為「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5、 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1.依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關於「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之業務,僅臨床心理師方能執行。是各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若編制「諮商」心理師,則不得執行上開業務。 2.又本次法院組織法第67條將原「臨床心理師」,再增列「諮商心理師」,係俾利各地方檢察署依需求及地方資源進用相關人力,得因地制宜,保有用人彈性。然,因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建請法務部善盡督導之責。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謝龍介 翁曉玲 (二)司法院、法務部應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4項、第66條之5第3項之授權訂定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 提案人:莊瑞雄 翁曉玲 黃國昌 6、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7、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