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9分、下午1時19分至3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智強 林思銘 沈發惠 鍾佳濱 謝龍介 黃國昌 陳俊宇 莊瑞雄 翁曉玲 吳思瑤 吳宗憲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王義川 蘇清泉 葉元之 羅明才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秘書長退職) 財政部政務次長 李慶華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廖康如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李惠敏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長 邱光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蔡獻緯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 (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立法說明第二點末增列「至於相牽連行政訴訟事件之審理,依各該事件之特性,適用本法或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立法說明末增列「又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分別優先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訴訟程序之規定適用,併予說明。」) (第二十八條,立法說明前段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罰鍰處分,經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認有裁量瑕疵(例如裁量濫用或怠為裁量),為澈底解決稅務行政紛爭、促進程序經濟,賦予行政法院量罰權限,在原告訴請撤銷之範圍內,逕於判決主文諭知撤銷或變更罰鍰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亦即為免罰或酌減裁罰金額之決定,無須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以免再起爭訟,爰訂定本條。行政法院不得為較原處分為更不利於原告之判決,自屬當然。」) (三)第一條,除首句修正為「為妥適、迅速、澈底、專業解決稅務爭議,」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四)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均暫保留。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就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關於同一課稅事件,以及第十條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關於基礎處分及後續處分,於立法通過後、施行前,請司法院與財政部研商適用範圍及案件類型,並分別對外說明。 提案人:鍾佳濱 莊瑞雄 陳俊宇 翁曉玲 (六)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