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5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0時1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建賓 許宇甄 麥玉珍 王美惠 黃 捷 牛煦庭 李柏毅 吳琪銘 蘇巧慧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智倫 丁學忠 徐欣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陳星宏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顏容欣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產業及企劃組簡任視察吳偉銘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簡任技正呂澄洋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副司長胡迪琦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11案: (一)第九條,除第一項修正為:「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二、滿七十歲人。三、精神耗弱或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外,餘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六十四條,除序文修正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外,餘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七十二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四)第八十九條,除序文修正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外,餘維持現行條文。 (五)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牛召集委員煦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有鑑於目前凡採「網路搶票、限量預約」機制的資源,幾乎都成了黃牛套利的目標。黃牛無所不在,反映的正是制度破洞與政府長期失能。本次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不只是為了打擊黃牛,更是要守住公平社會的基本規則。然,若修法後沒有搭配專責人力與調查機制,恐怕又會重蹈文化部的覆轍,民眾踴躍檢舉,卻實際裁罰寥寥可數,讓修法美意落空。爰於法案通過後,請相關權責機關應同步規劃專責人力與標準作業流程,真正落實執法,還給人民一個乾淨、公平的購票環境,守住的不只是秩序,更是基本的消費正義與社會信任。 提案人: 高金素梅 牛煦庭 黃建賓 丁學忠 許宇甄 李柏毅 張宏陸 黃 捷 張智倫 蘇巧慧 王美惠 徐欣瑩 羅廷瑋 2.鑑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本質及體例係採行政調查與行政罰,所規範的多為輕微違規行為,票券黃牛已涉及以不當方式為高額利益取得的問題,屬對消費者重大利益的侵害;經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訂有專款條文分別規範藝文表演票券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並得採刑事罰,是以,基於責有攸歸之原則,其他票券黃牛(如:醫療、餐旅食宿等)問題,請各該票券之主管機關,就各主管票券之黃牛行為於二個月內研議修法,以期從源頭管理與查辦處罰雙管齊下,以收有效抑制黃牛之效。 提案人:牛煦庭 黃 捷 張宏陸 張智倫 李柏毅 蘇巧慧 丁學忠 黃建賓 王美惠 高金素梅 許宇甄 徐欣瑩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