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6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1時5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麥玉珍 張宏陸 高金素梅 王美惠 黃 捷 李柏毅 許宇甄 牛煦庭 吳琪銘 徐欣瑩 丁學忠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林倩綺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蘇清泉 陳菁徽 謝龍介 羅明才 邱鎮軍 委員列席9人 請假委員:黃建賓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副處長林秋君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處副處長周錫蔚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尤詒君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簡任技正黃勝興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專門委員黃旭暉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技正張志銘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建築法: (一)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建築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平均地權條例: 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陳菁徽、顏寬恒、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麥玉珍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麥玉珍、王美惠、張宏陸、高金素梅、黃捷、李柏毅、許宇甄、牛煦庭、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等13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處副處長周錫蔚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丁學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案: 有鑑於過去原鄉地區土地與建築相關法規規劃與執行方式過於粗糙與武斷,致使當地族人之居住安全與空間使用權益長期受損,亟需改善。 「建築法」第99條之1雖明定:「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得予簡化管理」,並授權地方政府擬訂簡化管理辦法報請內政部核定。惟實務上,部分縣市政府迄未訂定辦法,或僅形式應對,難以實質回應原鄉實際需要。 為加速解決原鄉長期以來的居住問題,爰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研議辦理下列事項,俾利全面提升地方政府簡化制度規劃與執行效能: (一)儘速訂定通案性指導原則,協助並督促各縣市政府依法訂定簡化管理辦法,並提供必要之技術指導。 (二)整理現行各地建築簡化辦法內容,進行彙整對照,作為地方政府參照依據,亦可據以彈性因應原鄉特珠情況。 提案人:高金素梅 麥玉珍 徐欣瑩 李柏毅 王美惠 牛煦庭 許宇甄 黃 捷 吳琪銘 鄭天財Sra Kacaw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