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10分至下午1時4分 114年6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1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張宏陸 王美惠 黃 捷 麥玉珍 黃建賓 李柏毅 丁學忠 吳琪銘 牛煦庭 徐欣瑩 許宇甄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李坤城 林國成 王育敏 鄭天財Sra Kacaw 謝龍介 黃國昌 鍾佳濱 葉元之 邱鎮軍 林俊憲 蘇清泉 黃健豪 翁曉玲 林倩綺 何欣純 葛如鈞 林月琴 李彥秀 羅智強 王鴻薇 陳菁徽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6月18日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鍾瑞蘭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資產管理部主任曾淑英 6月19日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 Qucung Qalavangan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簡任視察莊金珠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賴冠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資產管理部主任曾淑英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6月18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就「公寓大廈公設點交爭議及其處理與預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麥玉珍、黃建賓、李柏毅、吳琪銘、丁學忠、牛煦庭、徐欣瑩、許宇甄、李坤城、謝龍介、黃國昌、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等19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鍾瑞蘭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高金素梅、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詢答結束後宣讀住宅法第(二十一)至(三十八)案提案條文。) 6月19日 討論事項 住宅法: (一) 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三) 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 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 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 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 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 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 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 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 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四)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 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 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 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林月琴、羅智強、王鴻薇、李柏毅、蘇巧慧、陳菁徽、王美惠說明提案要旨後,進行大體討論。) 決議: (一)請行政機關就大體討論所涉議題,於二週內提出相關資料,俾利後續逐條審查。 (二)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