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4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麥玉珍 李柏毅 牛煦庭 王美惠 黃 捷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徐欣瑩 張智倫 許宇甄 丁學忠 黃建賓 吳琪銘 蘇巧慧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黃健豪 楊瓊瓔 王鴻薇 羅明才 鄭正鈐 張嘉郡 廖先翔 葉元之 羅廷瑋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副處長鄭中堅暨相關人員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陳瑞榮 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李花書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處長陳韋宗 財政部人事處專門委員吳秋瑰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陳佩君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吳靜瑜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人事處科長傅嘉瑜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簡任技正郭愷珶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科長劉郁孚暨相關人員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簡任視察廖珮清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陳宜靜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簡任視察黃月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許雅華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專門委員游敏君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22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3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18、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案。 19、 繼續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0、 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1、 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2、 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3、 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4、 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25、 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決議: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25案: (一)委員牛煦庭等22人所提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相關委員提案內容、委員牛煦庭等50人、委員麥玉珍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之相關條文及委員會初步審查修正條文均一併保留。 (二)第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紀念國家發展歷史、傳承各族群傳統民俗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三)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牛召集委員煦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其他事項2案: 一、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仍有多條文未能達成共識,爰建請本會應另定期繼續審議,以求完備,不應逕送院會協商。(本案採舉手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3人(不含主席),贊成者6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提案人:李柏毅 吳琪銘 蘇巧慧 王美惠 張宏陸 黃 捷 二、針對本次會議決議,在場委員表示異議,採舉手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3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者多數,本案照主席宣告之會議決議通過。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