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星期三)9時1分至10時19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鍾佳濱 郭國文 李坤城 黃珊珊 林思銘 吳秉叡 賴士葆 賴惠員 王世堅 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謝龍介 鄭正鈐 林楚茵 楊瓊瓔  委員列席4人 請假委員 顏寬恒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法律事務處         處長     林志憲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王麗惠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張心悌                    總經理   林俊宏      財政部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中央銀行外匯局        副局長    洪櫻芬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陳彥霖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兼參事 謝志明 主  席 賴召集委員惠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8案: (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繼續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審查結果: (一)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七,均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未來之法規鬆綁規劃及時程(包括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商品及業務之推動)。 提案人:黃珊珊 王世堅 林思銘  2.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七(OSU租稅優惠)屆期前,會同財政部評估是否續行延長租稅優惠,並評估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不公平租稅及造成不公平競爭,納入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李坤城 吳秉叡  林思銘 黃珊珊 (四)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審查結果: (一)第十條之一、第二十條、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針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之解任事由,是否擴及洗錢或貪污等不法態樣,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6個月內研議納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林思銘 賴士葆 李彥秀 (四)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