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53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2時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廷瑋 柯志恩 林沛祥 葛如鈞 陳秀寳 張雅琳      吳沛憶 林宜瑾 劉書彬 葉元之 郭昱晴 范 雲      謝龍介 萬美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菁徽 鍾佳濱 林倩綺 邱鎮軍 陳培瑜 何欣純      翁曉玲 賴士葆 徐欣瑩 羅明才 吳思瑤 楊瓊瓔      林德福 顏寬恒 洪孟楷 李彥秀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李坤城 鄭正鈐 邱志偉 王義川 王育敏      徐巧芯 許宇甄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人員:(3月17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誠文率同有關人員 (3月20日)      教育部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率同有關人員      農業部農糧署副署長             黃昭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林金富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副組長           鄭悅庭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 徐崇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古元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倪麗心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主 席:葛召集委員如鈞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3月17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誠文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議程有委員羅廷瑋、柯志恩、林沛祥、葛如鈞、陳秀寳、張雅琳、吳沛憶、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劉書彬、葉元之、郭昱晴、范雲、陳培瑜、萬美玲、翁曉玲、鍾佳濱、賴士葆、林倩綺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誠文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3月20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學校供餐法草案」: (1) 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2) 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3)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4)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6) 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7)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學校供餐條例草案」案。 (8) 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學校午餐及營養促進條例草案」案。 (9) 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法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13)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6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14)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33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飲食供餐法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5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 (23)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二、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1) 審查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張智倫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王鴻薇等 19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9)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僅進行詢答)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柯志恩、萬美玲、羅廷瑋、林沛祥、葛如鈞、林宜瑾、劉書彬、郭昱晴、陳秀寳、范雲、葉元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吳沛憶、楊瓊瓔、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洪孟楷、李彥秀、吳思瑤、李坤城、陳培瑜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許宇甄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學校供餐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目前即將正式啟動三期整建工程,其中有關網球場地之興建部分,現係以戶外硬地5面、風雨球場人工草皮4面之方式進行規劃。惟查訪各國國訓中心與國家網球訓練基地之規劃,幾無類似之設計,另經詢問國內數位菁英網球員,亦點出此種設計如遇雨天,硬地(紅土)備賽需求之選手即無法利用風雨球場相關訓練資源以及運科器材,更失去風雨球場存在用意。為讓設置的場地運用極大化,讓軟網、硬網選手在有訓練需要時都能使用,避免國家珍貴運動資源之硬體建設無法充分利用問題。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個月內邀請國內菁英網球運動員提供對於設施興建之建議,儘速完成相關設計調整。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張雅琳 吳沛憶     林宜瑾 范 雲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