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何欣純 林俊憲 徐富癸 洪孟楷 蔡其昌 陳素月 林國成 魯明哲 陳雪生 黃健豪 李昆澤 邱若華 廖先翔 許智傑 游 顥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張啓楷 王鴻薇 林倩綺 鍾佳濱 麥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葉元之 陳菁徽 陳俊宇 蘇清泉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主任秘書 黃文哲 綜合規劃處 處  長 溫俊瑜 基礎設施處 處  長 陳春木 平臺事業管理處 副 處 長 黃天陽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  長 林慧玲 法律事務處 處  長 蔡志儒 北區監理處 處  長 蔡國棟 數位發展部 政務次長 林宜敬 資源管理司 司  長 曾文方 法制處 副 處 長 吳宜倫 數位產業署 簡任技正 顏坤鴻 法務部 政務次長 黃世杰 參  事 廖江憲 檢察司 副 司 長 簡美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 局 長 邱紹洲 詐欺犯罪防制中心 科  長 林耕宇 主  席:林召集委員國成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案。 二、審查(一)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五)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崇樹、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林宜敬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後,有委員張啓楷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陳俊宇、鍾佳濱及黃健豪說明提案要旨,計有委員洪孟楷、林國成、陳雪生、林俊憲、何欣純、徐富癸、蔡其昌、陳素月、魯明哲、黃健豪、李昆澤、邱若華、廖先翔、鍾佳濱、張啓楷、王鴻薇、游顥、鄭天財Sra Kacaw及許智傑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崇樹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麥玉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第一案,審查結果: (一)修正「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案: 1.均同意備查。 2.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存查;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國成補充說明。 (二)修正「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案: 1.本案新增之「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不予備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予以更正,其餘部分同意備查。 2.通過決議案1項: (1)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擬之「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附表九(修正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標準表」之「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未依法就所修正之收費項目檢附成本資料及修正之具體理由,違反規費法之規定。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此部分決議不予備查,請予更正。相關修法引發社會大眾對該收費費額有無收取必要、執行方式、比例、費額大小是否恰當與能否達到行政目的之疑慮。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該表新增不予備查之審查費,重新審視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予以修正,並為適當之處理,其餘部分則同意備查。 提案人:林國成 洪孟楷 林俊憲 邱若華 黃健豪 李昆澤 陳雪生 何欣純 蔡其昌 徐富癸 許智傑 游 顥 陳素月 魯明哲 廖先翔   3.本案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擬具審查報告,連同通過之決議案,提報院會討論,通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增之「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不予備查,請予更正,其餘部分同意備查;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國成補充說明。 五、第二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