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5月28日(星期三)9時至17時22分 114年5月29日(星期四)9時至17時2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bookmark: _Hlk193979731]出席委員:陳菁徽 王育敏 蘇清泉 劉建國 林淑芬 邱鎮軍 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廖偉翔 涂權吉 陳 瑩 楊 曜 盧縣一(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郭昱晴 李彥秀 黃 捷 林德福 賴惠員 顏寬恒 鄭正鈐 葉元之 楊瓊瓔 羅明才 張雅琳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謝龍介 李坤城 林楚茵 吳沛憶 徐欣瑩 張嘉郡 蔡易餘 陳培瑜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張啓楷 王美惠 蘇巧慧 羅廷瑋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邱泰源 政務次長 呂建德 會計處 處 長 張育珍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署長 周道君 組長 李育穎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廖崑富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 長 蘇昭如 保護服務司 司 長 張秀鴛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 長 蔡淑鳳 專門委員 曾淑芬 醫事司 司 長 劉越萍 口腔健康司 司 長 張雍敏 中醫藥司 司長兼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所長 蘇奕彰 長期照顧司 司 長 祝健芳 副司長 吳希文 心理健康司 代理司長 鄭淑心 社會保險司 代理司長 陳真慧 秘書處 處 長 許朝程 人事處 處 長 林翠玲 統計處 處 長 李秋嬿 資訊處 技 監 兼處長 李建璋 副處長 王美珠 法規會 參 事 陳信誠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國際合作組 參 事 兼主任 施金水 科技發展組 技 監 劉明勳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代理 執行秘書 楊樹梅 國民健康署 署 長 吳昭軍 疾病管制署 署 長 莊人祥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 長 姜至剛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 長 石崇良 副署長 陳亮妤 國家衛生研究院 副院長 許惠桓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陳淑萍 內政部戶政司 簡任視察 蘇誌盟 警政署 科 長 陳孟欣 國土管理署 科 長 陳雅芳 消防署 專門委員 郭貞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組長 吳巧梅 賦稅署 科 長 蔡緒奕 國庫署 科 長 洪培銘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署長 許麗娟 法務部 參 事 汪南均 經濟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紀佳伶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專門委員 楊玫瑩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專門委員 李怡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專門委員 王綺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副處長 董靜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 專門委員 陳慧芬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組 長 林逸塵 科 長 曾 傑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51案。 (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至(十四)及新增決議(一一八)第2目「科技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至(十七)及新增決議(一二三)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第4目「社會救助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及(二十)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一)、(二十二)及新增決議(一三三)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至(五十三)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四)第11目「中醫藥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八)第13目「國際衛生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九)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及(六十一)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決議(一)及(二)第1目「科技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決議(三)至(七)第3目「防疫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一)至(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至(二十四)及新增決議(二六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二十五)至(三十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二)至(六)第1目「科技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七)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1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2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 (2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 (2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之書面報告。 (2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 (2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3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業務」項下「數位身心障礙證明規劃暨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系統改版計畫」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3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3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 (3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委辦費」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 (3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3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委辦費」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五書面報告。 (3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3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 (4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 (4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 (4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4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 (4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4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凍結200萬元之書面報告。 (4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5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水電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5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藥物研究與實驗」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決定: 1. 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1. 第(十四)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鑑於中國食品利用網路不當販售,造成國人食安疑慮,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網路查察,定期上網監管,針對無輸入許可之食品,立即要求平台業者下架,並加強後市場管理。於6個月內研擬修法,增加相關罰則,並協同TWNIC(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一同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提案人:林淑芬 王育敏 林月琴 劉建國 討論事項 1、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13案。 (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新增決議(二三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 (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增決議(二五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 (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 (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 (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 (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及新增決議(一○一)「衛生福利部」預算凍結報告。 (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二十四)及新增決議(一三六)、(一三七)第7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報告。 (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至(四十)及新增決議(一六一)第8目「醫政業務」預算凍結報告。 (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至(四十八)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凍結報告。 (1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五)至(五十七)及新增決議(一九七)、(二○○)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凍結報告。 (1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八)至(二十二)及新增決議(二九一)第3目「健保業務」預算凍結報告。 (1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預算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 (1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綜合詢答,經委員王育敏、何欣純、王正旭、林淑芬、林月琴及黃捷說明提案旨趣,並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報告及說明後,委員陳菁徽、王育敏、蘇清泉、王正旭、邱鎮軍、黃秀芳、林淑芬、劉建國、陳培瑜、李彥秀、黃捷、楊瓊瓔、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昱晴、林月琴、陳瑩及楊曜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組長林逸塵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昭姿、張嘉郡、林德福、廖偉翔、涂權吉及李坤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1、 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3、 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2、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3) 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4)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5) 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6) 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7)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8) 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9) 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0) 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1) 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2) 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3) 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4) 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5) 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6) 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16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3、 (1) [bookmark: _Hlk199250923]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病人自主權利法有委員劉建國等4人提出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除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外,其餘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1、 第三條,照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2、 [bookmark: _Hlk199771654]第五條,照委員劉建國、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3、 第十五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4、 保留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新增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 5、 保留之修正動議: (1) 委員劉建國、王育敏等4人所提之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九條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長照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法人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其他經意願人同意之人亦得參與。但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各機構或法人,有事實足認意願人無意思能力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 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及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各機構或法人,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或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最低意識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照會確認。醫療機構或醫師對於前開診斷與照會義務,不得無故拒絕。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不負刑事、行政與民事責任。」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