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8月6日(星期三)9時至17時2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bookmark: _Hlk193979731]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王育敏 邱鎮軍 廖偉翔 林月琴 蘇清泉 楊 曜 涂權吉 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林淑芬 陳 瑩 盧縣一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黃國昌 洪孟楷 黃 捷 李坤城 徐富癸 何欣純 黃健豪 陳培瑜 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陳雪生 張雅琳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上午-專題報告)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邱泰源 保護服務司 司 長 張秀鴛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署長 周道君 心理健康司 司 長 陳柏熹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 長 蘇昭如 醫事司 副司長 劉玉菁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廳 長 鍾宗霖 法 官 郭躍民 資訊處 處 長 何君豪 刑事廳 法 官 呂煜仁 法務部檢察司 司 長 張曉雯 主任檢察官 蔡妍蓁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副司長 許嘉倩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組長 詹雅惠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 張榮興 副署長 廖美鈴 防治組 組 長 陳炯志 (下午-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呂建德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署長 周道君 法規會 參 事 陳信誠 保護服務司 專門委員 張靜倫 國民健康署 簡任技正 林真夙 醫事司 簡任技正 呂念慈 內政部戶政司 簡任視察 蘇誌盟 警政署防治組 秘 書 鄭仕偉 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 科 長 陳雅芳 消防署救災救護組 專門委員 簡鈺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組長 吳巧梅 賦稅署 科 長 蔡緒奕 國庫署 科 長 洪培銘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組長 郭芝穎 法務部 參 事 汪南均 經濟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張雅惠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專門委員 楊玫瑩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科 長 楊怡婷 勞動關係司 專 員 許瓊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專門委員 王綺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副處長 洪 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 專門委員 謝靉倫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 組 長 林裕嘉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鍾宗霖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報告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劉建國、林淑芬、及陳瑩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廖美鈴、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鍾宗霖、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許嘉倩、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張榮興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及徐富癸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7、 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18、 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9、 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0、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3、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4、 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5、 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6、 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7、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8、 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29、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14年5月28日第11屆第3會期本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同年6月11日第11屆第3會期本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陳菁徽、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菁徽、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黃秀芳、林淑芬(張雅琳)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瑩、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本次會議有委員林月琴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盧縣一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以上共10案。) 決議: 1、 本次會議審查結果如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2) 照案通過:第三章章名。 (3) 第十五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五條 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應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並提供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4) 照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陳菁徽等17人提案第十九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品質。」 (5) 不予處理: 1. 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 2. 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十八條。 (6) 保留條文: 1.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 2. 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 3. 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第十九條、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 2、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29案,保留條文及第十九條以下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