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3月27日(星期四)9時至14時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bookmark: _Hlk193979731]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月琴 陳菁徽 王育敏 盧縣一 黃秀芳劉建國 邱鎮軍 廖偉翔 涂權吉 蘇清泉 林淑芬王正旭 楊 曜 陳 瑩(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羅廷瑋 洪孟楷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 張雅琳 蔡易餘 陳培瑜 邱志偉 謝龍介 廖先翔 鄭正鈐 麥玉珍 高金素梅 葉元之 張嘉郡(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呂建德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署長 周道君 保護服務司 司 長 張秀鴛 醫事司 副司長 劉玉菁 國民健康署 組 長 林宇旋 勞動部 政務次長 李健鴻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黃齡玉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謝倩蒨 勞動保險司 副司長 陳文宗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副司長 王金蓉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詹方冠 人力發展處 處 長 謝佳宜 社會發展處 專門委員 蘇愛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署長 許麗娟 法務部檢察司 主任檢察官 朱華君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法務部針對「少子女化衝擊,如何營造友善托育環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勞動部政務次長李健鴻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詹方冠報告後,委員陳昭姿、林月琴、陳菁徽、王育敏、盧縣一、黃秀芳、劉建國、邱鎮軍、廖偉翔、涂權吉、蘇清泉、林淑芬、王正旭、羅廷瑋、楊瓊瓔、洪孟楷、張雅琳、楊曜、李坤城、麥玉珍、陳瑩及鄭正鈐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勞動部政務次長李健鴻、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處長謝佳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許麗娟及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朱華君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黃捷、林德福及陳培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項: 1、 茲有陳情,有關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因評鑑未能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導致來年將喪失準公共化托嬰中心資格。意味著陳情人不更換托育中心,原本每月可請領的15,000元托育補助(含地方政府加碼2,000元)將全然取消,僅餘一個月5,000元育兒津貼,落差1萬元。這些家長不能更換托育中心有很多原因,包括:離家近、費用、熟悉度等等,衛生福利部的政策似乎反而阻擋了這些家庭再生養子女的意願,感覺給人民設立生育門檻,衛生福利部如何改善能夠讓人民更方便托育?在公共托育資源匱乏的今日,要尋覓合適的托嬰中心或保母談何容易?僅因評鑑結果即取消補助,對於正在托育的人民還要更換托育中心,此邏輯是否意味著,托嬰中心的疏失,最終由無辜的家長承擔後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三個月內研議採取限期改善機制,在改善期後仍未達標準,再行解約,及改善期間家長協助措施之可行性。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盧縣一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