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1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沈發惠 林倩綺 陳培瑜 王義川 王鴻薇 吳思瑤 莊瑞雄 翁曉玲 吳宗憲 羅智強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冠廷 鄭天財Sra Kacaw 林月琴 許宇甄 張啓楷 廖先翔 馬文君 沈伯洋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馮成 國家安全會議 (未到)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處長 王正誼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 陳副處長 海洋委員會政風處處長 徐裕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防組組長 陳源輝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參謀長 呂正芳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參謀長 周文祥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政風室主任 滕治平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軍事審判專庭(股)之執行現況,並就共諜滲透、機敏資訊洩漏等國安事件及忠誠安全查核機制,提出檢討報告及防制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林倩綺、陳培瑜、沈發惠、王義川、王鴻薇、沈伯洋、吳思瑤、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張啓楷、羅智強、吳宗憲、莊瑞雄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陳冠廷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今日(04/21)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軍事審判專庭(股)之執行現況,並就共諜滲透、機敏資訊洩漏等國安事件及忠誠安全查核機制,提出檢討報告及防制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詎料,國安會竟於未經主席准假,未派員到會列席。 1.我國近期接連爆出共諜案,執政黨府院黨皆淪陷。從2017年5月24日吳釗燮擔任總統府秘書長、2018年2月26日外交部部長、甚至現在擔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共諜皆隨侍左右,甚至總統侍衛室也淪陷,可說敵人就在本能寺。然國安會竟未到會列席,如此心虛且藐視國會之行為令人瞠目結舌且不齒。 2.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本會依法監督國安會,自無爭議。 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國安會既為機關且下轄國安局,所謂「諮詢機關」實屬矛盾。 爰此決議如下: 1.國家安全會議未經本會輪值召委同意,拒絕到會接受監督,藐視本會應予譴責。 2.國家安全會議應於今日12:00前派員列席本會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林倩綺 王鴻薇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