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1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5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高金素梅 張智倫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柏毅 王美惠 黃 捷 麥玉珍 吳琪銘 許宇甄 黃建賓 牛煦庭 徐欣瑩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黃國昌 賴士葆 王育敏 鄭正鈐 鍾佳濱 葛如鈞 陳培瑜 羅明才 郭昱晴 王義川 盧縣一 楊瓊瓔 沈伯洋 謝衣鳯 謝龍介 邱志偉 翁曉玲 蘇清泉 林楚茵 陳永康 林月琴 羅智強 王正旭 張雅琳 林沛祥 陳菁徽 林倩綺 吳宗憲 沈發惠 陳冠廷 張嘉郡 范 雲 委員列席34人 請假委員:丁學忠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文傑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參議張志鵬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陳副處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呂正芳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黃湘瑩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處長黃蓓蕾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黃仁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蔡孟洙 交通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劉致言 農業部農業科技司副司長陳瑞榮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卓琍萍暨相關人員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處長張學文暨相關人員 考試院銓敘處簡任秘書白佳慧 銓敘部退撫司簡任視察梁傑芳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林建彰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謝靉倫暨相關人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蔡信誼暨相關人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瞻及應用科技處副處長何紀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組長白嘉眉暨相關人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給付處處長羅馬可 主 席:王召集委員美惠 專門委員:翁栢萱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1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3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徐富癸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麥玉珍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文傑、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李柏毅、王美惠、黃捷、麥玉珍、許宇甄、黃建賓、徐欣瑩、陳冠廷、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邱志偉、黃國昌、牛煦庭、高金素梅等17人質詢,由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文傑、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黃湘瑩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吳琪銘、丁學忠、林倩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於3月底前召開兩場公聽會,原則上國民黨團、民進黨團各召開一場公聽會。 二、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