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1月7日(星期三)9時至11時42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鄭正鈐 陳亭妃 鄭天財Sra Kacaw 張啓楷  楊瓊瓔 張嘉郡 謝衣鳯 賴瑞隆 邱志偉 呂玉玲 林岱樺 陳超明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林德福 賴士葆 鍾佳濱 羅明才 謝龍介  林倩綺 林楚茵 蘇清泉 陳 瑩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人員:農業部部長陳駿季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 國營事業管理司副司長 劉起孝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戶政司 簡任視察 蘇誌盟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洪嘉蘭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主  席:陳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陳信瑞 主任秘書:游千慧 紀  錄:簡任秘書 吳人寬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陳卉庭    專  員  費添錦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報告後,委員邱議瑩、陳亭妃、鄭正鈐、賴瑞隆、張啓楷、楊瓊瓔、張嘉郡、謝衣鳯、鄭天財、邱志偉、呂玉玲、蘇清泉、鍾佳濱、陳瑩及賴士葆等15人提出質詢,均由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及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洪嘉蘭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岱樺及陳超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1) 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照委員陳亭妃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審查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審查: (1)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如下: 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2) 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二項句末「其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半徵收。」修正為「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外,其餘照案通過。 (3) 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提供;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依法申請徵收、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租用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私有土地,以國營事業土地為限,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使用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一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經營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4) 第三十五條條文,照委員陳亭妃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5)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1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