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30分 114年10月30日(星期四)9時1分至10時2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林岱樺 陳亭妃 鄭天財Sra Kacaw 張啓楷  呂玉玲 邱志偉 謝衣鳯 賴瑞隆 楊瓊瓔 鄭正鈐  陳超明 張嘉郡 蔡易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黃國昌   鍾佳濱 葉元之 林倩綺 邱鎮軍 賴士葆 謝龍介 王鴻薇 王美惠 何欣純 林楚茵 馬文君 蘇清泉 徐欣瑩 翁曉玲 顏寬恒 沈伯洋 羅明才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張則民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處長 陳處長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港局 副局長 陳賓權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114年10月30日(星期四) 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張則民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專門委員黃專門委員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港局 副局長 陳賓權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主  席:陳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陳信瑞 主任秘書:游千慧 紀  錄:簡任秘書 吳人寬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陳卉庭    專  員  費添錦 1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羅美玲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部長龔明鑫報告後,委員邱議瑩、林岱樺、陳亭妃、鄭天財、張啓楷、呂玉玲、邱志偉、謝衣鳯、賴瑞隆、楊瓊瓔、伍麗華、黃國昌、賴士葆、葉元之、徐欣瑩、王鴻薇及鄭正鈐等1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龔明鑫、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 張則民及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處長 陳處長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黃捷、張嘉郡、林楚茵、陳超明及蔡易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六)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詢答結束,114年10月30日繼續審查。 114年10月30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決議: (1) 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基於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要求船舶應裝置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ECDIS),以及攜帶其航程所需足夠的航海圖與航海刊物,故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認定疑慮,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亦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提案人:陳亭妃 楊瓊瓔 邱議瑩 賴瑞隆 鄭天財    二、繼續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決議: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繼續審查 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決議: (1) 第三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2) 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3) 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討論事項所列第一至第三案均審查完竣,分別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1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