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星期三)9時至13時2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賴惠員 郭國文 李彥秀 鍾佳濱 顏寬恒 李坤城 林思銘 王世堅 陳玉珍 黃珊珊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黃國昌 羅廷瑋 葉元之 鄭正鈐 邱鎮軍 謝衣鳯 楊瓊瓔 何欣純 蘇清泉 王鴻薇 徐欣瑩 許宇甄 陳超明 謝龍介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副主任   謝明峯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專門委員   趙晉緯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署長    邱求慧       能源署          副組長   鄭如閔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簡任技正  呂澄洋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副司長    吳希文       社會及家庭署        組長     尤詒君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楊石宇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張雅惠       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管東海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陳榮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許瑜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夏錦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專門委員   李玟玟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吳秀員 [bookmark: _Hlk199864735]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局長     黃國峯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副局長    吳芳貞      南投縣政府財政處      副處長    林靜娟       稅務局          副局長    林倖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楊素祝      雲林縣稅務局        秘書     陳敏政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王美藝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副局長    康國書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局長     劉富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副局長   黃淑梅      臺東縣稅務局         代理局長  鄭春祝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局長    林宏城      基隆市稅務局        局長    歐秋霞      新竹市稅務局        副局長   黃桂梅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副局長   涂美娟 主  席 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使用牌照稅法」29案: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 二、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王鴻薇、李彥秀、徐欣瑩、羅廷瑋、陳超明、許宇甄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就行政院提案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賴惠員、李彥秀、顏寬恒、鍾佳濱、李坤城、林思銘、王世堅、陳玉珍、羅廷瑋、黃國昌、羅明才、黃珊珊、楊瓊瓔、王鴻薇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專門委員李玟玟、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專門委員趙晉緯、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邱求慧、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 吳希文、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簡任技正呂澄洋、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陳榮貴、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張雅惠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使用牌照稅法」29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