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李昆澤 蔡其昌 陳雪生 林國成 何欣純 林俊憲 徐富癸 許智傑 廖先翔 魯明哲 黃健豪 邱若華 陳素月 游 顥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培瑜 賴惠員 林月琴 葉元之 鄭天財Sra Kacaw 陳俊宇 鍾佳濱 王美惠 黃 捷 謝龍介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德福 陳冠廷 徐欣瑩 劉書彬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常務次長 林國顯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胡廸琦 航政司 司  長 韓振華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觀光署 署 長 陳玉秀 旅行業組 組 長 湯文琦 景區發展組 組 長 林秀霞 國際組 副 組 長 鄭憶萍 航港局 局  長 葉協隆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何淑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周永暉 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 組 長 劉福昇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 署 長 許靜芝 法務部 檢 察 官 楊石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孫珮瑜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副 司 長 朱砡瑩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農業部及海洋委員會就「郵輪觀光、遊艇觀光暨藍色公路辦理情形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一)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三)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常務次長林國顯、航港局局長葉協隆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由委員黃健豪說明提案要旨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蔡其昌、林國成、林俊憲、徐富癸、何欣純、鄭天財Sra Kacaw、許智傑、邱若華、魯明哲、葉元之、王鴻薇、黃健豪、陳雪生、謝龍介、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冠廷、廖先翔及陳素月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林國顯、觀光署署長陳玉秀、航港局局長葉協隆、民用航空局局長何淑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永暉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吳沛憶、林德福、林倩綺、游顥、王美惠及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一至三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有鑑於郵輪運能量體龐大,主流型郵輪少則2,000名旅客,為能有效保障郵輪消費者之權益,交通部應責成觀光署及航港局全面檢討完備郵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經查觀光署目前已訂定公布「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主要適用於團體旅遊,針對多數郵輪旅客屬於未派領隊之個別旅遊型態尚有不足,且針對郵輪公司直接銷售或委託銷售之郵輪產品,亦無完備的保障。 目前航港局雖訂有「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中,另觀光署也正在研議訂定「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爰此,建請交通部責成觀光署及航港局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公布實施,並督導業者落實辦理,俾維護郵輪旅客權益。 提案人:邱若華 洪孟楷 廖先翔 黃健豪 張智倫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