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1時16分;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8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徐富癸 黃健豪 蔡其昌 許智傑 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何欣純 李昆澤 林俊憲 游 顥 廖先翔 邱若華 陳素月 林國成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鍾佳濱 謝龍介 林倩綺 蘇清泉 楊瓊瓔 羅智強 葉元之 翁曉玲 林德福 賴士葆 葛如鈞 鄭正鈐 張雅琳 沈伯洋 黃 捷 王鴻薇 陳冠廷 邱志偉 林月琴 徐欣瑩 蔡易餘 林楚茵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12月22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主任秘書 黃文哲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 長 林慧玲 法律事務處 處 長 蔡志儒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副 組 長 陳香吟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政策規劃組 組 長 翁靜婷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專門委員 吳英傑 內政部民政司 簡任視察 蔡明謙 法務部 檢 察 官 李芷琪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 官 林敬超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子菡 12月24日 數位發展部 部  長 林宜敬   資源管理司 司  長 曾文方   數位政府司 副 司 長 楊耿瑜  數位產業署 副 署 長 黃雅萍  資通安全署 副 署 長 鄭 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副 院 長 龔化中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 執行秘書 王琮聖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詐欺犯罪防制中心 主 任 張文源 法務部檢察司 司  長 張曉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 主任秘書 周正山 證券期貨局 主任秘書 王秀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 處 長 陳春木 主  席:洪召集委員孟楷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12月22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一、委員羅智強等55人、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翁曉玲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雪生等23人及五、委員傅崐萁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葉元之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案、八、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九、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討論事項各案,均併案審查完竣;第一至七各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第八、九案,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以上院會討論時,均由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二、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援引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審查結果: 一、第一至七案: (一)第一條,照委員羅智強等55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照委員羅智強等55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將現行條文增訂第八款為「八、新聞及財經新聞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新聞等節目為主要內容之頻道。」,其餘款次遞移。 (三)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七條(含委員洪孟楷、羅智強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含委員洪孟楷、羅智強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第十一條,照委員洪孟楷、羅智強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另原立法說明編序為一,並增列:「二、本法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為有效之執照,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九年。」之說明。 (五)第十五條,除第二項中「二個月」均修正為「三個月」外,餘照委員翁曉玲等24人提案通過。 二、第八、九案: 第六十四條,照委員許智傑等27人提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通過。 12月24日 邀請數位發展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社群平台打詐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及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執行秘書王琮聖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林國成、陳素月、何欣純、黃捷、黃健豪、魯明哲、蔡其昌、邱若華、葛如鈞、賴士葆、王鴻薇、廖先翔及徐富癸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執行秘書王琮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欺犯罪防制中心主任張文源、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游顥、林俊憲、林德福、徐欣瑩、林楚茵及王美惠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數位發展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