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1分;下午1時46分至2時17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洪孟楷 林國成 魯明哲 徐富癸 何欣純 蔡其昌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黃健豪 廖先翔 陳雪生 游 顥 邱若華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葉元之 陳俊宇 鍾佳濱 黃國昌 吳宗憲 林楚茵 謝龍介 賴惠員 牛煦庭 邱鎮軍 王美惠 黃 捷 王鴻薇 林倩綺 高金素梅 陳冠廷 邱志偉 李柏毅 蘇清泉 徐欣瑩 顏寬恒 蔡易餘 羅明才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  長 陳世凱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胡廸琦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何淑萍 中央氣象署 署  長 呂國臣 觀光署 署  長 陳玉秀 旅遊推廣組 組 長 陳榮欽 運輸研究所 所 長 黃新薰 公路局 局   長 林福山 養路組 組 長 陳俊堯 高速公路局 局   長 陳文瑞 鐵道局 局   長 楊正君 航港局 局  長 葉協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王國材 總 經 理 江瑞堂 資產營運處 處 長 吳昇翰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鄭光遠 總 經 理 馮輝昇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王錦榮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楊偉甫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史 哲 總 經 理 陳惠裕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高星潢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白崑榮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簡志誠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局 長 趙瑞華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主任秘書 王君惠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 局 長 王益翔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 局 長 曾榮英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 局 長 黃順秋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主任秘書 謝惠雄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 局 長 王正一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二、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就「十月各連續假期疏運執行及規劃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胡廸琦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林國成、徐富癸、蔡其昌、魯明哲、林俊憲、陳素月、何欣純、許智傑、黃健豪、廖先翔、陳雪生、黃國昌、邱若華、陳俊宇、牛煦庭、吳宗憲、李柏毅、蔡易餘、游顥、葉元之及陳冠廷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蘇清泉及賴惠員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日前台62線快速公路西向4.7K處(7號橋A2橋台內側)發生伸縮縫鋼板翹起事件,致使多達30餘輛車輛於行經該處時發生輪胎爆胎及車體損毀之情事,嚴重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雖基隆工務段已於事發後緊急派員切除鋼板並進行臨時填補,以恢復通行安全,惟截至目前,交通部公路局尚未就民眾車輛損害之賠償事宜提出明確回應或補償機制,是以為維護公共工程管理機關之責信原則,保障用路人合法權益,並防杜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爰要求交通部公路局應主動調查損害原因與責任歸屬並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以全額賠償方式補償民眾損失,應全面檢討公路伸縮縫與橋梁設施設計、施工及維養機制,以防範類似事故重演。 說明: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伸縮縫鋼板翹起,屬公共設施瑕疵導致之用路人損害,依法應由主管機關負擔國家賠償之責。 二、該路段雖基隆工務段原排定民國114年10月8日更換,然10月7日臨時損壞隆起,致使多達30餘輛車輛於行經該處時發生輪胎爆胎及車體損毀之情事,為確保公共工程安全與責任透明,建議交通部公路局除應主動調查損害原因與責任歸屬、儘速於3個月內完成受損民眾之賠償與撥款,並應檢討全國快速道路伸縮縫及鋼板設計與巡檢標準、公路伸縮縫與橋梁設施設計、施工及維養機制,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重演。 提案人:廖先翔 洪孟楷 邱若華 陳雪生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