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3時3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蔡其昌 廖先翔 洪孟楷 李昆澤 林國成 魯明哲 徐富癸 何欣純 林俊憲 黃健豪 陳雪生 許智傑 邱若華 陳素月 游 顥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黃國昌 林德福 郭國文 謝龍介 林月琴 李坤城 葉元之 徐欣瑩 邱志偉 林倩綺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   長 陳世凱 政務次長 伍勝園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副 司 長 廖謹志 路政及道安司 司 長 吳東凌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張垂龍 工程查核科 科 長 江明益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鐵道局 局 長 楊正君 公路局 局 長 林福山 高速公路局 局 長 陳文瑞 運輸研究所 所 長 黃新薰 觀光署 副 署 長 黃荷婷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總 經 理 馮輝昇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紀咸仰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總工程司 游源順 簡任正工程司 盧昭宏 警政署交通組 副 組 長 陳朝新 鐵路警察局 副 局 長 廖國政 消防署救災救護組 副 組 長 陳世勳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組 簡任技正 陳麗娟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主任秘書 倪炳雄 法務部 參 事 謝志明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 官 林敬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副 組 長 陳志祺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執 行 長 林沛達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副 處 長 洪 玲 主  席:洪召集委員孟楷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教育部及內政部就「『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台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交通部部長就「淡江大橋通車活動規劃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四)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五)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一)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三)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一)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廖先翔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九)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本日會議專題報告由交通部部長陳世凱、路政及道安司司長吳東凌及公路局局長林福山報告;由委員黃健豪說明提案要旨後,計有委員李昆澤、廖先翔、洪孟楷、林國成、黃健豪、徐富癸、林俊憲、魯明哲、何欣純、陳雪生、許智傑、黃國昌、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游顥、郭國文、謝龍介、陳素月、李坤城、葉元之、徐欣瑩、林月琴及林倩綺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部長陳世凱、政務次長伍勝園、路政及道安司司長吳東凌、公路局局長林福山、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陳朝新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黃捷、蔡其昌、林德福、邱志偉及徐欣瑩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一至三,各案均併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援引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審查結果: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5案: (一)第三十一條之一,照委員邱若華等16人提案、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二)第七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八十六條,照委員柯志恩等16人提案通過。 (四)第九十條,照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有下列情形,其起算日或舉發期限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車輛駕駛人經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檢定者,其期間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 二、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駕駛人騎乘機車或行駛汽車時抽菸,煙霧與煙灰隨風四散,常致影響後方用路人視線與呼吸,增加交通事故風險,更可能衍伸隨手丟棄煙蒂之環境汙染及二手菸危害情形,惟目前執法強度並無法產生足夠之嚇阻效果,爰請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應自本權責持續加強宣導及執法力度,避免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時抽菸致影響他人安全。 提案人:邱若華 廖先翔 黃健豪  二、「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十一條,照委員邱若華等20人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九條,照委員李昆澤等20人提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應立即通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屬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依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檢討改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所定應變計畫之內容與定期及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核,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與所在營運地區之地方政府間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臺,定期召開災害防救業務聯繫會議。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辦理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通報。 (三)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均照委員蔡其昌等21人提案通過。 (四)第四十三條,照委員李昆澤等20人提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及改進措施,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驗。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 (五)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照委員李昆澤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委員蔡其昌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四十三條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中發生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 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檢討或調查結果,認有應改進事項者,應命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其違失事項涉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裁處;其違反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內部相關人員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檢討或調查需要,提出說明、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第四十五條之三及第五十一條,均照委員蔡其昌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三、「鐵路法」修正草案等9案: (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七十二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四十條,照委員陳俊宇等24人提案通過。 (三)第五十六條之四,除第三項首句修正為「前二項鐵路從業人員及行車人員之定義」外,餘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四)第五十六條之五,除第二項首句修正為「鐵路機構應建置安全管理系統」及第五項修正為「第二項安全管理系統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外,餘照委員李昆澤等25人提案通過。 (五)第五十七條,除第二項但書修正為「但鐵路非電化區間基於民眾通行、疏散人潮、發展觀光或其他特殊需求,經鐵路機構另行公告之範圍,不在此限。」及第五項修正為「鐵路機構依第二項但書規定公告前,應檢具原因、範圍、時段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時,亦同。」外,餘照委員廖先翔等25人提案通過。 (六)第六十五條,照委員李昆澤、張宏陸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七)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三,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八)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照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有第一項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九)通過附帶決議1項: 建請交通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確保列車運行與軌道設施設備安全無虞之前提下,於鐵路法OOO年OO月OO日修正案公告實施後3個月內,研議於平溪線復駛後,於適當時段及部分路段有條件開放民眾通行及辦理施放天燈活動,以兼顧列車運行安全及地方既有觀光與生活需求。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陳素月 蘇巧慧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針對我國近期為洗刷「行人地獄」汙名,大幅修正交通法規並強化執法力度,惟查現行交通執法細節繁雜,諸多判定標準僅見於行政函釋或內部作業規定,缺乏統一且易懂之公開資訊管道。致使民眾常因不明瞭法規細節而誤觸法網,或受媒體片面、錯誤資訊誤導,引發民怨並耗損行政機關公信力。爰此,建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執法標準透明化」與「法規資訊近用性」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建立權威性之圖解法規資料庫及即時闢謠機制,以符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俾利民眾遵循。 說明: (一)法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之缺失: 按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人民對於法律之處罰應具備「可預見性」。然目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裁罰基準,雖有明文,但實際執法之「眉角」(如:未禮讓行人之距離判定、路口暫停之秒數標準、特殊路型之路權歸屬),往往散見於各類行政函釋或執法人員之裁量基準,一般民眾難以系統性查詢,導致「不知者受罰」之情形頻傳,有違行政法上之誠信原則。 (二)媒體資訊混亂造成民眾恐慌: 鑑於自媒體與社群網路發達,常有針對新制交通法規之錯誤解讀或舊聞新炒(如:錯誤傳播罰鍰金額、錯誤解讀科技執法範圍等),造成民眾恐慌與對立。行政機關目前多被動澄清,缺乏一個主動、權威且民眾習慣使用之「交通法規查核平台」,致使正確資訊傳播效率遠低於錯誤謠言。 (三)處罰僅為手段,守法方為目的: 交通執法之終極目的在於交通安全而非充實國庫。若民眾因不解法規細節而違規,僅能達到處罰效果,無法達成教育與改善駕駛行為之目的。行政機關有責任將艱澀之法律條文,轉化為民眾易懂之資訊。 (四)建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3個月內研議並執行以下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建置「交通法規與執法標準圖解資料庫」: 整合現行法令、函釋及執法標準,針對民眾易混淆之違規樣態(如:圓環行駛規則、未禮讓行人判定、路口淨空標準等),製作官方版「圖解懶人包」及「情境式教學短片」。該資料庫應具備關鍵字搜尋功能,並以淺顯易懂之文字取代法條堆砌。 2、設立「交通謠言即時澄清專區」與推播機制: 於官方網站及常用通訊軟體(如官方LINE帳號)設立闢謠專區。針對網路流傳之錯誤法規資訊,應於24小時內發布官方正確版本,並透過跨部會宣導管道主動推播,而非僅被動發布新聞稿。 3、優化「監理服務APP」功能: 研議於監理服務APP中增加「主要違規樣態提醒」及「法規更新主動通知」功能,當重大交通新制上路前,應透過簡訊或APP推播主動告知駕駛人新制重點及執法細節。 提案人:廖先翔 游 顥 黃健豪 徐欣瑩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