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2月3日(星期三)9時至18時6分 114年12月4日(星期四)9時9分至13時34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bookmark: _Hlk193979731]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蘇清泉 林月琴 盧縣一 王正旭 廖偉翔 黃秀芳 涂權吉 林淑芬 劉建國 邱鎮軍 王育敏 楊 曜 陳 瑩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鍾佳濱 葉元之 羅廷瑋 楊瓊瓔 林倩綺李坤城 許宇甄 顏寬恒 吳思瑤 范 雲 洪孟楷陳冠廷 王鴻薇 黃健豪 萬美玲 陳培瑜 徐欣瑩 李彥秀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洪申翰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林毓堂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12月3日) 司長 胡廸琦 (12月4日) 簡任技正 蔡青峰 公路局 副局長 周廷彰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副組長 鍾佳蓉 科長 江繼元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副組長 簡俊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組長 蕭惠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專門委員 卓玟玲 保險局 組長 陳嵐君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 (12月3日) 科長 曾 傑 (12月4日) 組長 林裕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處長 鍾瑞蘭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任秘書 毛浩吉 服務業競爭處 處長 胡祖舜 主  席:廖召集委員偉翔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黃俊傑 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 (1) 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2)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3) 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4) 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5) 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6)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2、 審查 (1) 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2) 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3) 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4) 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5) 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6) 委員許宇甄等23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7) 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8) 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9) 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10)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11) 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12) 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13) 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14) 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15) 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16) 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17) 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18) 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19) 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20)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月琴、范雲及王正旭說明提案旨趣;有委員王育敏、陳昭姿、廖偉翔、邱鎮軍、盧縣一、涂權吉(黃健豪及羅廷瑋)等8人提出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等26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偉翔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2、 本法案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審查結果: 1、 照案通過:委員廖偉翔等25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一章章名;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二章章名、第六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七條及第五章章名。 2、 [bookmark: _Hlk215670110]第二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3、 第三條,依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十三、每筆訂單:指僅包含一個取件地點以及一個送達地點之訂單。」 4、 第四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5、 第五條,依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額。   前項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一年度保障金額乘以每年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比率,公告調整。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6、 第七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7、 第八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第九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委員王育敏、陳昭姿、廖偉翔、邱鎮軍、盧縣一、涂權吉(黃健豪及羅廷瑋)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且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決定。」 9、 第十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1) 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2) 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10、 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11、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12、 第二十二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建議,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13、 第二十三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14、 第四章章名,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15、 勞動部現場要求將下列(一)及(二)部分併同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審查,經召委詢問現場委員無異議後,併同審查。 (1)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及委員徐巧芯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 (2)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及委員徐巧芯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 16、 第二十四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17、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18、 不予採納: (1)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四條條文。 (2) 委員廖偉翔等25人提案第二章至第五章章名及第七章章名。 (3) [bookmark: _Hlk215749099]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五條條文。 (4) 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李坤城等21人提案第四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十條條文。 (5)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八條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 (6)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 (7) 委員黃捷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 19、 保留: (1)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25人、委員黃捷等16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 (2)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25人、委員黃捷等16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一條條文。 20、 通過附帶決議6項: (1) 針對本法草案第五條引進《公路法》基本運價機制,為落實保障外送員合理報酬,並兼顧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穩定,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外送產業特殊性,於2個月內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業者與團體代表,共同商議擬定,並儘速修訂相關運價準則,擬定真實反映機慢車營運成本之基本運價計算公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昭姿 (2) 為提升新進外送員及從業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並規範平台業者要求外送員每年需進行上述一定時數之訓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勞動部、交通部需於3個月內與外送平台業者研商外送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者,由業者提供獎勵措施之可行性,以利相關業務之推動。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昭姿 (3)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機車附載物品已有重量與體積相關規範,惟外送平臺業者派單未必完全與法規一致,且外送員常難以於派單時得知訂單商品之重量或體積,形成先接單才知道超載的風險。外送平臺業者發派外送服務予外送員時,其運送之單項商品重量與體積,以及單筆訂單之總重量及總體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機車附載物品之規定。由交通主管機關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派單時即應確保運送商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不得派送超過法定限制之商品,建立派單安全基準,以避免外送員被迫於違規或不安全情況下執行外送服務,提升外送服務安全性。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4) 基於外送員外送服務長時間處於交通狀態及其受氣候影響之高風險特性,外送平臺業者於天然災害發生惟政府機關未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審酌外送服務行經區域危險性,採取足以保障外送員安全之必要措施。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5) 為避免外送合作契約範本流於形式,未能平衡外送平臺與合作商家間之議約不對等情形,建請經濟部於訂定契約範本時,明確納入保障商家權益之必要規範,包括費率透明、收費不得任意變動、資訊揭露與基本爭議處理機制等事項,以維持交易公平與市場秩序。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昭姿 陳菁徽 羅廷瑋 (6)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各項紀錄及保存年限;不得拒絕有關機關調閱。然而,因目前條文尚未明確規範有關機關之定義及機關調閱之範圍細節,為明確化機關調閱之權限及依據,以確保產業法律遵循之義務,請勞動部研議於本法施行細則等規範時,明定有關機關之定義及調閱範圍。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