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2月18日(星期四)9時3分至11時25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bookmark: _Hlk193979731]出席委員:盧縣一 林淑芬 蘇清泉 王正旭 林月琴 廖偉翔 陳菁徽 陳昭姿 黃秀芳 王育敏 涂權吉 邱鎮軍 劉建國 楊 曜 陳 瑩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郭國文 羅廷瑋 林倩綺 葉元之 鄭天財Sra Kacaw林國成 徐欣瑩 鍾佳濱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洪申翰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白麗真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蘇郁卿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財政部國庫署 主任秘書 羅幸榮 科長 孫瀛芳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厚輯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副司長 陳真慧 主  席:廖召集委員偉翔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 (一)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國成等3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bookmark: _Hlk216959665](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楊曜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徐欣瑩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王鴻薇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 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月琴、王正旭及郭國文說明提案旨趣,並進行廣泛討論,委員陳菁徽發言。) (本次會議有委員劉建國、王正旭等3人提出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王正旭、廖偉翔、蘇清泉、林淑芬、王育敏、陳昭姿及羅廷瑋等8人提出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廖偉翔等8人提出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偉翔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六十九條條文。 2、 第二十九條,照委員劉建國、王正旭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或申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或貸款本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及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貸款本息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公司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四、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之事實者,應適用第六項規定,保險人並依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經繳清欠費後,保險人應依規定發給。」 3、 第六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王正旭、廖偉翔、蘇清泉、林淑芬、王育敏、陳昭姿及羅廷瑋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政府撥補之金額。 三、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4、 維持現行條文:第三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二。 5、 通過附帶決議2項: (1) 有關本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正通過,將政府撥補勞保基金、勞保給付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及勞保財務定期檢討機制明文入法後,針對勞保制度及財源之相關建議,包括鼓勵勞工續留職場、強化查核及管理機制、加強投資績效、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合理調整勞保保費費率、以特定稅捐稅收指定挹注、以及勞保制度修正時之社會溝通及參與機制等,仍請勞動部秉持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確保跨世代勞工均能享有合理保障、強化社會團結之原則,持續研議相關勞保制度改革及財源穩定之政策。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2) 鑑於主要國家面對年金制度財務問題,多透由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因應,政府撥補為重要措施之一,具有協助穩定基金流量之功能。爰勞動部自109年起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連續7年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撥補金額由109年之200億元,逐年提高至113年為1,200億元,且114年及115年亦均續編1,200億元。又在近年政府撥補及多元投資運用下,勞工保險基金累存餘額已從尚未撥補前之108年底7,188億元,成長至114年10月底為1兆2,909億元,顯示政府撥補對於維持基金水位及流量具有正面之效益,爰請勞動部向行政院積極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續編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以穩定基金之流量,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昭姿 林月琴 王正旭 蘇清泉 羅廷瑋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