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4時48分 114年10月16日(星期四)9時至15時27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bookmark: _Hlk193979731]出席委員:陳昭姿 陳菁徽 王育敏 邱鎮軍 林月琴 廖偉翔 蘇清泉 黃秀芳 劉建國 涂權吉 林淑芬 王正旭 陳 瑩 楊 曜 盧縣一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范 雲 鍾佳濱 楊瓊瓔 洪孟楷 羅廷瑋 張雅琳 顏寬恒 牛煦庭 羅明才 林楚茵 王鴻薇 蔡易餘 翁曉玲 鄭天財Sra Kacaw 何欣純 黃健豪 吳思瑤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10月15日) 勞動部 部長 洪申翰 勞動力發展署 (13時30分前) 署長 黃齡玉 (13時30分後) 主任秘書 陳昌邦 組長 劉玉儀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林毓堂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琦雅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 副處長 蔡獻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簡任技正 江 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專門委員 許孟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基礎工程組 副組長 趙啓宏 消防署 簡任視察 温渭洲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科技企劃處 副處長 薛勝吉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副司長 邱仁杰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林如容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副署長 鄒宇新 水利署 簡任正工程司 蕭明芳 產業園區管理局 副組長 蘇宏益 國營事業管理司 科長 王啓明 交通部航政司 司長 韓振華 民航局 局長 何淑萍 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陳柏序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2時30分前) 署長 沈靜芬 (12時30分後) 組長 劉家秀 心理健康司 專門委員 洪嘉璣 醫事司 專門委員 郭威中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簡任視察 黃國源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10月16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石崇良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署長 周道君 法規會 參事 陳信誠 保護服務司 專門委員 張靜倫 醫事司 簡任技正 呂念慈 國民健康署 簡任技正 胡怡君 內政部戶政司 科長 黃虹玲 警政署防治組 科長 鄭仕偉 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 (上午) 專員 葉先峰 (下午) 正工程司 鄭如庭 消防署救災救護組 代理科長 莊念恩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組長 吳巧梅 國庫署 科長 洪培銘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組長 郭芝穎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經濟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張雅惠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專門委員 李涓鳳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專門委員 顧家容 勞動關係司 專員 許瓊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專門委員 王綺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專門委員 柯雪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 專門委員 謝靉倫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 科長 陳瑾儀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江建逸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黃俊傑 薦任科員 何家豪  (10月15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就「長榮空勤人員因病延誤就醫,應立即檢討航空業職場健康保障飛行安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經委員王鴻薇、羅廷瑋、劉建國及翁曉玲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報告及說明後,委員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林月琴、蘇清泉、廖偉翔、黃秀芳、劉建國、涂權吉、林淑芬、王正旭、楊瓊瓔、羅廷瑋、牛煦庭、楊曜、張雅琳、洪孟楷及范雲等19人提出質詢(其中含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均經勞動部部長洪申翰、交通部民航局局長何淑萍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郭威中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盧縣一及陳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李昆澤等2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條文內容及修正動議宣讀完畢,另擇期再行審查。 (10月16日)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四、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五、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八、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三、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六、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七、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九、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114年5月28日第11屆第3會期本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同年6月11日第11屆第3會期本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陳菁徽、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菁徽、陳昭姿、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黃秀芳、林淑芬(張雅琳)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瑩、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同年8月6日第11屆第3會期本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林月琴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盧縣一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同年8月18日第11屆第3會期本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陳瑩、陳昭姿(范雲)等4人提出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本日會議有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以上共14案。) 決議: 1、 本日會議審查結果如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六章章名及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條文。 (2) [bookmark: _Hlk206403196]第四十八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八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涉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違法事件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托育機構對前項為通報之人員,不得因其通報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之權利。」 (3) 第五十三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十三條 居家托育人員與托育機構應協助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兒童發展篩檢及宣導衛生保健事項。 居家托育人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托育機構發現收托之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情形,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居家托育人員於通報時,並應通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前項通報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資料建立檔案管理,視其需要提供或轉介適當之服務,並得會同居家托育人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育機構協助。」 (4) 不予列入: 1. 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六十五條。 2. 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六章章名。 3.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四十三條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四十四條。 4. 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四十七條。 5. 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七章章名。 6. 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6人及委員游顥等17人提案第六十八條;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第六十七條;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六十四條;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六十二條。 7. 委員林月琴等16人及委員邱若華等16人提案第七十一條;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第七十二條;委員陳素月等16人及委員游顥等17人提案第七十三條。 8.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六十八條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六十五條。 9. [bookmark: _Hlk206421671]委員林月琴等16人及委員邱若華等16人提案第七十五條;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六十七條。 10. 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及委員邱若華等16人提案第七十九條;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七十四條;委員陳素月等16人及委員游顥等17人提案第八十條;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七十一條。 11. 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七十六條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第七十三條。 12. 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6人及委員游顥等17人提案第八十五條;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第八十四條;委員王育敏等24人提案第八十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第四十九條。 (5) 保留條文: 1.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相關對應提案條文。 2. 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第六十一條及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六十三條。 3. 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第八十一條;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八十二條;委員洪孟楷等21人提案第七十二條。 4. 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第八十四條及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第八十五條。 2、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29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