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4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智倫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柏毅 許忠信 王美惠 黃 捷 吳琪銘 廖先翔 徐欣瑩 王鴻薇 丁學忠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羅明才 林楚茵 林倩綺 蘇清泉 林思銘 林宜瑾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王曉麟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謝志明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副署長諶亦聰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廖珮伶 主 席:廖召集委員先翔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審查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因變更議程,原討論事項二、(九)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日暫不處理,待行政院提出院版後,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日亦不進行詢答。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等10案: (一)第十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 (二)第一百三十四條,除增列第三項:「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四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同現行條文。 (三)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十八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本院對於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惟,十八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本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十八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提案人:廖先翔 張宏陸 許忠信 蘇巧慧 黃 捷 王美惠 張智倫 徐欣瑩 王鴻薇 李柏毅 丁學忠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 七條等8案: (一)第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 (二)第二十三條,除第三項修正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外,其餘同現行條文。 (三)第一百十七條,除增列第三項:「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同現行條文。 (四)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十八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本院對於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惟,十八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本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十八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提案人:廖先翔 許忠信 張宏陸 徐欣瑩 張智倫 王美惠 黃 捷 王鴻薇 李柏毅 蘇巧慧 林宜瑾 散會 承辦單位 決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