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3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1時3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王鴻薇 張宏陸 王美惠 黃 捷 李貞秀 丁學忠 李柏毅 高金素梅 吳琪銘 徐欣瑩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羅明才 顏寬恒 陳亭妃 鄭正鈐 邱志偉 陳培瑜 林楚茵 羅智強 邱議瑩 莊瑞雄 洪毓祥 蔡易餘 王安祥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廖先翔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謝志明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簡任技正王基洲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 主 席:李召集委員柏毅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紀 錄:簡任秘書 吳淑青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王鴻薇、王美惠、黃捷、張宏陸、丁學忠、李柏毅、鄭正鈐、陳培瑜、吳琪銘、徐欣瑩、蔡易餘等13人質詢時,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委員李貞秀發言時,行政官員均不備詢。)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王美惠、廖先翔、高金素梅、羅智強、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主席宣告: (一)委員會尊重韓國瑜院長的協商結論,李貞秀女士可以上台發言,但法治國家的法律不能用協商,所以我們也尊重行政院,行政院官員可以不必回答,也不必提供資料。 (二)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除了李貞秀女士以外,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