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星期一)9時4分至11時15分      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星期三)9時2分至16時11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6月1日)      紅樓202會議室(6月3日) 出席委員 林思銘 吳秉叡 李彥秀 王世堅 林德福 賴惠員 賴士葆 李坤城 郭國文 羅明才 顏寬恒 劉書彬 林岱樺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楊瓊瓔 洪孟楷 何欣純 鄭正鈐 林倩綺 葉元之 鍾佳濱 林楚茵 葛如鈞 盧縣一 蔡易餘  委員列席11人 請假委員 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115年6月1日(星期一)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臺北國稅局        局長    樓美鐘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許寧佑       北區國稅局        局長    李雅晶       中區國稅局        局長    翁培祐       南區國稅局        局長    陳慧綺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施瑪莉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吳佳曉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志宏                    總經理   劉啟聖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樹森                    總經理   張正康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何英明                    總經理   張志堅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瑞斌          (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張傳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黃永貞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方螢基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芬蘭            (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蕭玉美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俊智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衍茂          (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蘇佐政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淑芳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胡光華                    總經理   簡志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嘉祥                    總經理   李國忠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戴燈山                    總經理   謝富華      財政部印刷廠        廠長    王國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湯期安                    總經理   賴煥宗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陸生                    總經理   高國峯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李宜芬 [bookmark: _Hlk228787144]     中央銀行會計處         處長     郭淑蕙                     (總裁楊金龍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李培源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115年6月3日(星期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    處長     林羲聖       法律事務處         處長     林志憲       銀行局          局長     童政彰       證券期貨局         局長     高晶萍       檢查局          局長     賴欣國      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                    (總裁楊金龍請假)       外匯局          局長     蔡烱民      財政部國庫署公股管理組   組長     李杏芬                    (部長莊翠雲請假)       賦稅署稽徵行政組     組長     賴基福       消費稅組         專門委員   林美慧       所得稅組         專門委員   邱筱惟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司法院刑事廳         法官     吳元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呂易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科長     李嘉峻 主  席 李召集委員彥秀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劉雅欣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三、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葛如鈞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8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0人、委員鍾佳濱等23人分別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4案。 決議: 壹、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2,000億4,602萬7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二、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兆4,806億6,465萬元,增列6,000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3兆0,806億6,465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稅收分配比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4,806.65億元,較114年度預算數減少3,038.27億元,減幅達10.91%,其中營業稅因新制財政收支劃分法調整中央政府稅收分成比率而大幅減少3,534.38億元,另證券交易稅、關稅及貨物稅亦受國際經貿情勢及美國關稅政策等因素影響而減編,致中央政府歲入面臨明顯壓力。惟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仍編列3兆0,350億元,為歷年新高,且總預算案加計特別預算之債務舉借數達4,000億元,為COVID-19疫情結束以來新高,顯示在稅課收入減少情形下,中央政府仍以高額舉債支應支出,恐不利中長期財政健全。又新制財政收支劃分法實施後,中央政府淨收入占各級政府淨收入合計數比率雖由114年度預算之74.6%下降至115年度預算案之65.5%,惟仍逾六成五,中央政府仍掌握整體政府財源之主要比重,允宜於推動重大政策及編列特別預算之際,併同檢討支出結構、歲出優先順序及債務控管機制,以避免財政負擔持續擴大,並維持政府財政紀律。爰建請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就新制財政收支劃分法實施後中央政府歲入變化、歲出控管、債務舉借情形、特別預算編列影響及撙節支出具體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賴惠員 郭國文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80項 財政部12萬5千元,照列。    第81項 國庫署6萬1千元,照列。    第82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83項 臺北國稅局11億1,328萬2千元,照列。    第84項 高雄國稅局4億0,189萬1千元,照列。    第8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4億2,443萬6千元,照列。    第8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7億8,178萬3千元,照列。    第8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億1,304萬9千元,照列。    第88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6,217萬5千元,照列。    第8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90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bookmark: _Hlk231210370]   第66項 財政部133萬6千元,照列。    第67項 國庫署原列6,114萬1千元,照列。    第68項 賦稅署80萬6千元,照列。    第69項 臺北國稅局1億9,959萬2千元,照列。    第70項 高雄國稅局3,990萬4千元,照列。    第7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8,630萬5千元,照列。    第7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437萬5千元,照列。    第7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403萬1千元,照列。    第74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0,323萬2千元,照列。    第7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6項 財政資訊中心3,272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90項 財政部259萬4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12萬6千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95萬2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209萬7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163萬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86萬2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82萬4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70萬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129萬2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190億6,355萬3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8,000萬元及第3節「租金收入」3,000萬元,共計增列1億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1億7,355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鑑於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有價證券售價」歲入項目之實際決算數達4,399萬8千元,足見其實際執行效益遠超預期。114年度與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算皆僅持平編列1,645萬8千元,與113年度實際決算數存有顯著落差,顯有機關預算編列未能覈實反映實際財政潛能與現況之嫌。為維護政府財政紀律並落實預算審查,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加速處理有價證券處分,適時評估增加歲入編列,以健全國家財政。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二)鑑於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產作價」歲入項目之實際決算數高達32億3,478萬2千元,足見其實際執行效益與資產活化成果遠超預期。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算大幅滑落至10億1,328萬8千元後,115年度竟更僅編列2億4,979萬元,與113年度實際決算數存有近30億元之巨額落差,為落實相關機關預算編列覈實反映實際需要及為維護政府財政紀律並落實預算審查,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相關部會審慎評估財產作價編列金額,以健全國家財政。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三)鑑於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土地作價」歲入項目之實際決算數高達32億3,478萬2千元,足見其實際執行效益與資產活化成果遠超預期。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算大幅滑落至10億1,099萬4千元後,115年度竟更僅編列2億1,274萬5千元,與113年度實際決算數存有逾30億元之巨額落差,為落實相關機關預算編列覈實反映實際需要及為維護政府財政紀律並落實預算審查,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相關部會審慎評估土地作價編列金額,以健全國家財政。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66萬8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4項 財政部原列146億9,826萬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15億元、增列第2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5億元,共計減列10億元,改列為136億9,826萬元。    第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5,928萬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9項 財政部5億7,328萬2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庫署30億3,094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賦稅署1,959萬2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2億9,625萬6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6,023萬4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9,985萬7千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934萬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766萬2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4,600萬4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4億9,528萬8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貳、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審查結果: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3項 賦稅署原列213億8,284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萬元、第2目「賦稅業務」1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150萬元(含「業務費」10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3億8,114萬3千元。 [bookmark: _Hlk86417761]  本項通過決議41項:   (一)現代社會中,家庭組成或親屬共居之樣式多元,加上少子化與房價高漲購屋不易,然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2.0之相關規定,例如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為自住房屋,申報按自住房屋稅率。但因此規定亦要求設定戶籍,即表示該名未成年子女需設為單一戶戶籍,然於此狀況下,亦會導致社會局或相關機關關心,而造成民擾。又或一房屋為兄弟姊妹所共同持有,但兄弟姊妹可能因於別處工作或未結婚,而設籍別處,但一樣因為需設籍之規定,所以其他未設籍的就不可以用自住稅率,即使這房子為兄弟姊妹當自住使用,只是各自實際居住之時間不一或未設籍。另或成年子女,設戶籍於第三戶並有自住之事實,只因仍未持有該房屋,故仍無法單獨使用1%自住稅率等,產生諸多不合現在社會家庭實際狀況之規定。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二)查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85萬元;我國稅制結構一直以來,所得稅比重均過重,我國綜合所得稅占總稅收21.8%,遠高於資產稅的7.6%,顯示真正享受到低租稅負擔率好處的人,非一般受薪階層;另台灣目前約有922.8萬宅,空閒住宅數高達117.5萬宅,空屋率保守估計約為12%,差不多每8間住宅,就有1間空置,而財政部113年雖加重囤房稅課徵,但稅率仍僅2%至4.8%,估算擁三屋以上的多屋大戶,每戶僅多繳7,000元左右,過低的房屋稅,仍應檢討,而新增空屋稅課徵亦有必要。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三)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85萬元,較114年度增列參加國際財政協會(IFA)年會等預算97萬2千元。惟缺乏增列經費用途明細與必要性相關明細資料。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四)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97億1,078萬元,包含統一發票給獎經費192億2,312萬8千元、統一發票發售經費2億0,454萬2千元、一般事務費2億7,311萬元、獎勵及慰問金1,000萬元。經查,統一發票獎項目前最高為特別獎1,000萬元,最低為六獎200元,該標準自80年以來均未改變,且高低落差甚具,是否背離鼓勵推廣之意。再者,特別獎設置至今開出1,250張,累計未領取達304張,比率高達24%。有鑑於本項預算來自營業稅提撥,其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索取統一發票、減少逃漏稅,為使經費有效利用,財政部對於相關給獎獎別、組數及獎金金額,應與時具進,通盤檢討,以合理回饋民眾,達成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林岱樺   (五)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3,882萬4千元。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大幅增列至4,243萬餘元,增幅高達150.91%,其中財政部賦稅署編列4,130萬4千元,用以辦理租稅教育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賦稅宣導業務計248萬元及統一發票政策宣導業務計3,882萬4千元,然財政部賦稅署卻遲未訂定平面、網路及廣播電視等各項宣導評核指標之具體目標值。又113年度舉辦之雲端種樹趣e起集點樹網路抽獎活動亦因程式設計邏輯瑕疵引發重複中大獎之爭議,影響政府公信力。爰此,財政部賦稅署應撙節預算編列,並儘速依立法院決議妥適訂定客觀的評核指標與目標值,俾利衡量辦理成效;同時應切實汲取抽獎爭議之經驗,防杜類似情事再次發生,以確保政策宣導不失焦並維護政府整體公信力。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六)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994萬6千元。鑑於房屋稅2.0自113年7月起實施,針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調降稅率至1%,然對於自用住宅之認定標準,目前仍高度依賴戶籍登記,未能完全反映家戶實際居住現況。此外,針對部分因繼承、共有等非自願性持有情形,其適用稅率之級距劃分是否合理,仍有待實證數據評估。為確保房屋稅新制確實達成減輕自住負擔、精準課徵囤房之目的。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針對房屋稅2.0實施後之全國適用概況及自用住宅認定標準之彈性檢討提出精進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伍麗華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七)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038萬4千元,係辦理一般行政業務推動所需經費,惟現行所得稅法所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僅限6歲以下子女適用,第一名子女扣除額為15萬元、第二名以上為22.5萬元,雖前經修法調高扣除額,然我國少子化問題持續嚴峻,且未成年子女教養、教育及生活支出負擔並非僅限於學齡前階段,隨子女成長至國中、高中階段,家庭仍須承擔補習、教育、照顧及日常生活等高額支出,現行扣除額適用年齡範圍是否足以反映育兒家庭實際負擔,仍有檢討必要。近日立法院亦已有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改為未成年特別扣除額,並將適用對象由6歲以下擴大至18歲以下之修法倡議,顯示社會對於減輕育兒家庭經濟壓力、落實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目標及促進租稅公平已有高度關注。為促使財政部賦稅署審慎評估現行所得稅扣除額制度是否符合少子化對策、育兒家庭負擔及量能課稅原則。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未成年子女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擴大、少子化政策租稅減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八)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038萬4千元,經查存有下列問題:1.一般事務費占比偏高且分攤項目繁多:本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1,468萬3千元,其中分攤財政大樓清潔美化、保全勞務服務等經費386萬5千元、分攤財政大樓機電設備委託操作維護管理及駕駛委外經費264萬9千元、檔案管理委外作業經費504萬2千元,合計逾1億1,000萬元。各項分攤經費之計算基礎及分攤比例是否合理,允宜說明。2.檔案管理委外經費偏高:編列檔案點收等作業經費504萬2千元,較114年度增加45萬8千元(增幅9.99%),另編列華山等檔案庫房舊卷校對、裝訂等經費13萬9千元,合計518萬1千元,占一般事務費35.29%。有鑑於中央政府115年度預算案稅課收入較114年度減編逾3,000億元,且債務舉借數高達4,000億元,各機關允宜強化撙節支出以維政府財政紀律。3.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分攤場址分散:編列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39萬6千元,分攤6處不同場址之養護費用,包括財政大樓、財政資訊大樓、財政人員訓練所、檔案庫房、訓練所6至7樓、南投分局辦公大樓等,場址分散程度高,其辦公空間配置之合理性及整合可能性允宜評估。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一般事務費各項分攤經費之計算基礎與分攤比例、檔案管理委外作業之必要性與成本效益檢討、辦公空間配置合理性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德福 陳玉珍 [bookmark: _Hlk231206373]  (九)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393萬7千元,係辦理賦稅政策規劃、稅制研議及租稅公平相關業務,惟行政院雖將減稅、減負擔列為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要政策方向,然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可能調高外,其餘免稅額、課稅級距及多數扣除額均與113年度相同,且綜合所得稅係按名目所得課徵,雖所得稅法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及部分扣除額之機制,惟仍有調整時間落差,恐使納稅人在實質所得未增加甚至下降情形下,仍承受較重稅負;另依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顯示,適用課稅級距500萬元以上之家戶僅占全體申報戶數0.93%,卻繳納43.34%之綜合所得稅,惟適用課稅級距為零之家戶占比亦高達43.84%,顯示家戶間所得差距甚大,且最高所得級距1,000萬元以上者有效稅率由106年度35.8%降至112年度29.43%,減少6.37個百分點,減幅居各級距之冠,復因高所得級距之股利所得占比明顯較高,顯示現行股利所得稅制、減稅效益分配及租稅公平仍有檢討必要,為促使財政部賦稅署賡續檢討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與課稅級距調整機制、股利所得稅制效益及各所得級距稅負分配合理性。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綜合所得稅減稅效益、名目所得課稅與物價調整機制、高所得家戶有效稅率變化、股利所得稅制公平性及租稅公平改善方向,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bookmark: _Hlk231207996]  (十)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393萬7千元,較114年度編列數顯著增加329萬4千元,惟缺乏增列經費用途明細與必要性相關明細資料。基於國家財政經費應審慎運用。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十一)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85萬元,旨在建立合理租稅制度以增加稅收,並求賦稅更公平合理。依95至113年度 遺產及贈與稅統計, 遺產及贈與稅稅收由286.94億元增至730.9億元,增加154.72%。其中,遺產稅由235.16億元增至416.93億元,增幅77.3%;贈與稅則由51.77億元大幅增至313.97億元,增幅高達506.47%。平均每筆贈與金額也由292萬元提高至1,375.7萬元。此外,遺產稅自106年改採三級累進稅率後,113年度適用20%稅率、遺產淨額超過1億元的案件僅占6.09%,有效稅率為9.61%,較97年度明顯下降。高資產族群正積極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來分散財產,藉此規避死後可能面臨最高20%遺產稅率,導致 遺產及贈與稅財富重分配的政策效果面臨挑戰。面對納稅人規避高稅率的現象,財政部賦稅署應持續研究並制定更有效的策略,以解決財富過度集中及代際所得分配不均的問題,確保稅制能發揮應有的重分配功能。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bookmark: _Hlk230957712]  (十二)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85萬元,辦理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等業務。經查,各界對於印花稅之制度是否合理爭論已久,而產官學界意見漸漸趨同,認為應予廢止印花稅,以促進交易效率並避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且行政院曾於108年提出廢止案,因地方政府反對而不了了之。考量財政收支劃分法已修正,地方政府每年可額外增加財源超過4,000億元,足以補足印花稅之損失,反對廢止之理由已不存在,財政部應積極評估提出廢止印花稅提案。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印花稅存廢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林岱樺   (十三)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85萬元,惟查稅式支出評估機制及旅費存有下列問題:1.稅式支出定期檢討機制未落實:自104年1月1日起迄114年7月底止,計通過相關稅式支出法案121案,惟定期檢討實施成效部分,尚有14案未完成。鑑於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式支出金額合計逾4,163億元,數額龐鉅,各業務主管機關允宜積極依規定辦理評估及檢討。2.國外旅費增幅過鉅:本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108萬2千元,較114年度43萬3千元增加64萬9千元,增幅高達149.88%,其出國計畫由114年度1項增至115年度5項,經費必要性應予檢視。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蒐集國際間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GMT)實施情形、瞭解對我國企業全球布局之影響,審慎評估我國因應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德福 陳玉珍   (十四)現行印花稅法長年存在重複課稅疑慮,形同增加民間之交易成本,並不符租稅公平性原則。日前行政院於工商早餐會中雖已允諾優先因應經濟發展研議存廢,然主管機關迄今仍以地方財源損失為由消極觀望。衡諸國際趨勢,利用憑證書立課稅通常流於經濟發展初期,隨稅法技術成熟其重要性已日漸式微,若干已開發國家多已將其轉變為具干預市場或奢侈稅性質之工具。爰此,特針對財政部賦稅署115年度「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印花稅存廢書面報告(含印花稅與營業稅重複課稅疑義、國際比較及各地方政府稅收統計等面向)。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陳玉珍 賴士葆   (十五)查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之「業務費」編列164萬2千元;鑑於近日立法院修正娛樂稅法,已刪除電影之娛樂稅,惟過去各縣市電影票價因稅率落差,導致票價差距大(如台北票價可高達360元、稅率2.5%;花蓮票價則低至290元、稅率1%)。鑑此,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十六)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248萬元及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3,882萬4千元,共計編列4,130萬4千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案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賦稅署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平面刊登則數、網路曝光次數以及廣播和電視播放檔次為準,屬低層次之產出指標,僅反映執行數量,難以評估受眾受影響之深度、政策認知之實質提升或行為改變之成效,致使立法院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執行效益。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檢討並妥訂具備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且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十七)為解決租屋黑數逃漏稅問題,財政部自109年起推動專案查核計畫,以第三期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強化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為例,作業期間為113至114年底,查核對象以租屋熱區為主,總計查核8,188件,竟高達6,234件需補稅,補徵稅額近1億9,000萬元,顯示逃漏稅問題遠超過財政部之預估,後續經持續加強查核,以促進租屋市場健全。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林岱樺   (十八)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63萬元,惟查近年所辦多項不動產交易及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計畫,需補徵稅款或調整所得額者均不低,存有下列問題:1.個人不動產交易查核補徵趨勢明顯:個人不動產相關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109至113年度需補徵件數由2,484件逐年增至112年度9,963件,113年度為8,516件;補徵稅額由6.99億元逐年增至113年度23.23億元,顯示不動產交易逃漏稅情形仍相當嚴重。2.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查核調整所得額不低: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111至113年度查核後每年度需調整所得額均逾60億元(各為66.41億元、63.83億元及61.35億元),顯見營利事業不動產交易申報之覈實性仍待強化。3.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逃漏情形嚴重:110至112年度財政部5區國稅局轄內個人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需補稅件數每年均逾25萬件,比率介於26.84%至28.37%,112年度合計補稅金額達8.23億元,逃漏稅比例甚高。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不動產交易及租賃所得專案查核成效檢討與強化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德福 陳玉珍   (十九)查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63萬元;惟經濟部及財政部長期鼓勵企業對基層員工加薪減稅,113年7月經濟部雖會同重新修法,刪除失業率景氣門檻、並提高減稅率由130%提高至175%,截至114年底僅有3萬4千人被加薪,但全台基層員工(月薪6.3萬元以下)約有680萬人,成效似有不足。鑑此,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再擴大加薪減稅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二 十)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行政業務經費」編列181萬5千元,用於推動賦稅業務自動化作業、辦理稅務行政業務督導考核及全國賦稅會報等。惟美國關稅政策衝擊中小企業與傳統產業,致使延、分期繳納案件激增,僅115年4至8月底申請案件即逾1萬件,金額超過351億元,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一旦分期繳納有一期未如期繳納即須一次全數繳清,對困難企業與個人形成沉重負擔,財政部雖已承諾研議救濟機制,但相關配套與影響評估尚未具體呈現。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二十一)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行政管理經費」之「業務費」編列181萬5千元,經查存有下列問題:1.資安防護經費妥適性:本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31萬5千元,其中防毒軟體及4MOSAn GCB Doctor PC終端模組等授權使用經費8萬2千元(資通安全經費),另視訊會議及中華電信CDN等雲端服務經費8萬7千元(含資通安全經費7萬8千元),資安相關經費合計16萬元,占資訊服務費50.79%,其採購規格及品項之必要性應予說明。2.稅務行政業務督導考核機制宜精進:本分支計畫編列國內旅費63萬4千元辦理稅務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較114年度52萬7千元增加10萬7千元,增幅20.30%。惟查113年度財政部5區國稅局新收復查案件數2,553件,較112年度增加逾28%,且撤銷原處分之案件中因適用法令或認定事實歧異(含錯誤)者占比仍達31.87%,顯示稽徵機關課稅品質仍有提升空間,財政部賦稅署之督導考核機制允宜檢討精進。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落實執行疏減訟源採行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德福 陳玉珍   (二十二)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編列1,300萬元。查該項預算較114年度之1,110萬6千元適度增列189萬4千元,本意應在於積極強化政策推動,然進一步檢視其新增預算之資源配置,其結構完整性仍有優化空間。經查其內部結構發現,媒體政策宣導費由80萬4千元調整至231萬元,單項增額達150萬6千元,這意味著行政單位115年度所爭取到的新增預算額度中,有高達80%集中編列於媒體宣傳採購。此種預算配置方式顯得相對偏重於單一管道,在防制菸品逃漏稅之宣導業務本質與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體制性變更下,相關單位宜更詳細說明過往宣導之實際精進成效與痛點,並充分論證何以需要將絕大部分的新增資源高度聚焦於媒體採購,以避免資源配置過於單一,期能更加符合預算編列之資源最佳化與效能原則,並向國人展現政府審慎規劃且妥善運用每一筆公帑之決心。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防制菸品稅捐逃漏宣導費編列標準與預期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王世堅   (二十三)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97億1,078萬元,係辦理統一發票給獎、發售、兌獎及推行相關業務,惟營業稅法於114年5月修正,明定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提撥3%支應,致115年度相關預算較114年度增加28億3,307萬2千元,增幅達16.79%,其中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編列185億7,889萬元,亦較114年度預算增加26億8,510萬8千元,增加金額甚鉅,相關給獎獎別、組數及獎金金額之配置是否能合理回饋民眾、有效提升民眾索取發票誘因並達防止逃漏稅目的,仍有檢討必要;另近年雲端發票使用率已由109年度31.57%逐年提升至114年7月底之63.43%,惟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建置維運計畫115年度雲端發票使用率目標值僅64%,與實際執行情形相近,顯有過於保守之虞,恐不利持續推升雲端發票使用、節能減碳及無紙化政策目標。為促使財政部賦稅署妥適規劃統一發票給獎制度、提升預算使用效益並強化雲端發票推廣成效。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統一發票給獎獎別、組數及獎金配置規劃、預算增加之必要性及效益評估、雲端發票使用率目標檢討調整、兌獎APP及相關系統推動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二十四)114年5月修正營業稅法第58條,明定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為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3%,致115年度預算案相關經費大幅增加,編列197億1,078萬元,惟查預算編列存有下列問題:1.經費增幅頗鉅:115年度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計畫編列197億1,078萬元,其中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編列185億7,889萬元,較114年度增加26億8,510萬8千元,增幅16.89%,係近4年最高,允宜妥適規劃給獎獎別、組數及獎金金額。2.雲端發票目標值過於保守:115年度預算案編列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建置維運計畫(113至118年度)1億4,400萬元,績效衡量指標推升雲端發票使用率目標值訂為64%,惟迄114年7月底,雲端發票使用率實際值已達63.43%,所訂目標值雖已調高,卻仍過於保守,無法有效驅動雲端發票之推廣。3.給獎制度規劃待檢討:為增加民眾使用雲端發票誘因,500元獎組數由112年度1,090萬組增至114年度1,750萬組,惟獎項規劃是否確能達成促進雲端發票使用之政策目標,允宜提出具體評估。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統一發票給獎獎別及組數規劃之合理性評估、雲端發票使用率目標值之檢討調整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德福 陳玉珍   (二十五)鑑於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對於不合常規交易及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之認定,係採未公開之標準,包含發票數量、金額及中獎張數等關鍵門檻均未揭露,致裁量基準欠缺客觀標準及透明性與可預測性;且一般消費習慣亦無具體客觀指標,恐流於行政機關主觀認定,形同由官方單方判定人民消費行為之正當性,影響人民權益。另查現行查核機制多屬事後審查,自兌獎後始進行比對與追回,案件歷經查核、分析、訴願程序,往往需曠日廢時,行政成本顯著;惟諸多單一案件追回金額多僅數千元,且前一年度相關追回決算數僅227萬7千元,顯見投入之人力、時間與資源與實際效益是否相當,容有討論空間;並且,不能以為俾符公益性而一言以蔽之浪費人民納稅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行政效率,實有檢討必要,現行制度存有認定標準不透明、裁量空間過大及成本效益失衡等問題。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認定標準之客觀化與透明化、門檻揭露之可行性及查核機制成本效益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具體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顏寬恒   (二十六)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億7,311萬元,係用於統一發票推行,包含辦理統一發票資料調查及稽查、教育與宣導等費用。鑑於115年度統一發票獎金預算規模顯著擴張,惟現行給獎機制仍以傳統雙月開獎模式為主,獎勵方式相對單一。為提升民眾使用雲端發票及強化政策參與之成效,財政部賦稅署應研議多元化之獎勵機制,例如結合數位技術發展即時中獎機制、導入任務型加碼獎勵,以提高雲端發票使用黏著度,並評估結合環保、社福等公共政策之公益加乘獎勵機制,以優化獎金結構,增進民眾索取發票及使用雲端發票之誘因。為避免統一發票獎金預算執行流於慣性編列及消極支用,並強化預算運用效益。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統一發票給獎制度(例如調低特別獎金額及調高小獎金額)和雲端發票推廣獎勵通盤檢討與精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七)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3,882萬4千元,惟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5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合計編列4,243萬4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增加2,552萬2千元,增幅高達150.91%,其中財政部賦稅署所編統一發票政策宣導業務經費大幅增加,相關宣導內容、媒體配置、預期觸及成效及預算必要性仍有進一步檢討空間。又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已要求各機關自115年度起編列媒宣費應於預算案書中呈現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預算監督,惟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預算案書所列評核指標多為平面刊登則數、網路曝光次數、廣播及電視播放檔次等形式性數據,且尚未訂定明確目標值,恐難具體衡量政策宣導是否真正達成提升民眾理解、促進雲端發票使用及強化租稅遵從之成效。另113年度辦理網路抽獎活動曾發生重複中大獎爭議,雖經調查尚無不法並已向廠商提起訴訟,惟該案顯示抽獎活動設計、委外管理及公平性控管仍有不足,若未汲取經驗並強化審查機制,恐再次造成活動失焦並損及政府公信力。為促使財政部賦稅署撙節媒宣經費、建立明確績效評估機制並強化活動辦理之公平性與透明度。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媒宣費增加原因、各項宣導經費用途、客觀評核指標及目標值、網路抽獎活動檢討改善機制、委外廠商管理及政策宣導成效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二十八)查115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其工作計畫「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編列業務費12億3,808萬元,然114年度決算書列有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賸餘數2億6,503萬元,另查110至114年度之預、決算執行率介於51%至78%,及於單位預算歲出預算數有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調整支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456萬元,顯示單位歲出預算有高估情形,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林德福   (二十九)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2.0,期間產生不少亂象,也導致民眾權益受損。例如稅務與戶政兩系統建置格式不一,因而無法正確勾稽,或因自住房屋所屬停車空間稅率設定異常,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停車位稅單被改為非自住,導致房屋稅稅額大增,此皆亂象不僅影響民眾權益,也同時造成後續稅務人員處理之困擾。故為讓房屋稅2.0之徵收,能給予民眾方便的繳納流程方式,並精確提供民眾因繳納之稅額資訊,降低自身稅務人員不必要之工作量,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房屋稅2.0開徵以來,所發生之各種流程與執行問題,以及徵收稅額之精準化,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三 十)房屋稅2.0開徵之目的,包含讓有自住房屋需求的民眾,能於市場上,有夠多空屋可選擇購買,並達成市場房價之穩定性,同時也鼓勵公益出租人,釋出更多空屋,並給予房屋稅優惠,以求市場買賣與租賃雙方,皆能於合理之交易機制下,達成雙贏之局面。然自開徵以來,尚未見詳細之效益績效評估,以及民眾反映之改善內容說明。故為能讓民眾了解房屋稅2.0之徵收,已經有達成之效益有那些外,同時也需將尚未達成之目標,清楚說明原因為何,以及民眾需求之反應,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房屋稅2.0開徵後,其綜合效益績效仍需改進之內容及民眾意見建議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作為後續住宅政策、房市供需、便民需求與稅務制度改善之依據。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三十一)截至114年8月底,中央政府累計稅課實徵淨額為1兆8,151億餘元,為112年度以來同期最低,預算達成率僅92.2%,亦為近10年同期最低,且尚低於COVID-19疫情期間同期水準,另貨物稅、所得稅、營業稅、關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與證券交易稅等6項稅目實徵數均較累計預算分配數減少5%以上,亦為近10年同期未達分配數稅目最多之情形,顯示114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財政部雖說明相關稅收短收,部分係受美國關稅政策、景氣波動、車輛及動物產品進口減少、外銷零稅率營業人退稅增加及股市成交值減少等因素影響,惟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仍編列2兆4,806.65億元,其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稅目仍較114年度預算增加,相關稅收估列基礎、景氣假設及執行風險允宜審慎檢討,以避免歲入高估影響後續財政調度及預算執行穩定。爰建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115年度稅收估列基礎及後續控管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三十二)113年度我國自美國進口貨物相關之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收合計逾600億元,顯示對美進口貿易變動與我國稅課收入具有一定關聯,惟美國關稅政策持續變動,且可能涉及汽車、農畜產品等市場開放及關稅、非關稅措施調整,將影響我國進口貨物結構與稅收來源,並進一步牽動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等多項稅目表現。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估列,仍須建立於穩健之經貿情勢判斷及稅收影響評估基礎上,若主管機關未能完整評估並揭露美國關稅政策變動對我國主要稅目及整體稅課收入之影響,恐影響歲入估列準確性,並增加後續財政調度及預算執行風險。爰建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美國關稅政策對我國進口貨物結構、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等主要稅目之可能影響、115年度相關稅收估列基礎及後續控管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三十三)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4,806億6,465萬元,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編列1兆1,204億4,503萬元,財政部5區國稅局預算案之編列數分別為臺北國稅局3,821億0,312萬8千元、高雄國稅局886億7,089萬9千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727億6,841萬9千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284億8,143萬2千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84億2,115萬2千元,合共較114年度預算數增加820億5,703萬元,增幅7.9%。惟111年度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為17.12%,其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對營利事業所得稅貢獻度最大,惟其合於租稅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占比亦高,致有效稅率仍低於全球最低稅負制15%之標準。鑑於OECD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15%,若我國跨國企業因享有租稅優惠致有效稅率未達標準,其差額恐由已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之國家補徵,形成我國課稅權及稅收流失之疑慮。財政部雖擬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將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門檻之跨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徵收率提高為15%,惟迄114年9月尚未公告,且我國最低稅負制與OECD所建議之合格國內補充稅制,在計算基礎及制度設計上仍可能存有差異,若未妥慎評估,恐未能有效抵減他國補充稅課徵,並增加企業稅負不確定性。爰建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偏低原因、租稅優惠對稅收及產業發展之影響、提高跨國企業最低稅負之辦理進度、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合格國內補充稅制或全球最低稅負制度之可行性,以及兼顧我國課稅權維護與產業永續發展之因應策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三十四)為促進居住正義及房屋有效利用,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其中房屋稅2.0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施行,並於114年5月正式開徵,該制度以多屋重稅、自住減稅為原則,透過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成本、鼓勵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降低自住房屋稅負等措施,期能合理化房屋稅負並促進住宅資源有效運用,惟房屋稅2.0開徵後,因房屋歸戶方式由地方歸戶改為全國歸戶,且房屋稅系統須勾稽戶政資料及各地方稅捐機關課稅資料,實務上發生部分稅單未能正確勾稽、自住房屋停車空間稅率設定異常、部分納稅義務人因戶籍登記未及完成而未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等情形,造成民眾稅額大幅增加並衍生諸多爭議。財政部雖已將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期限、出租房屋申報期限及房屋稅繳納期限延長,並輔導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惟民眾對於自住房屋認定、戶籍登記要件、停車位適用稅率及申報程序便利性仍有疑慮,允宜持續檢討系統勾稽正確性及研議簡政便民措施。又截至114年8月底,114年度房屋稅累計實徵淨額已達991.89億元,年度預算達成率達107.9%,惟房屋稅2.0除增加稅收外,更應驗證其是否確實達成鼓勵房屋釋出、增加租賃及買賣市場供給之政策目的,爰建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房屋稅2.0開徵後稅單錯誤、系統勾稽、自住認定及申報程序等爭議之檢討改善、簡政便民措施、地方稅捐機關執行輔導機制,以及公益出租、一般出租案件變化、餘屋釋出、區域租金與房價負擔指標等政策成效驗證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三十五)行政院自109年12月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以來,財政部便積極重拳出擊,除了改革房屋稅制,更同步鎖定個人與營利事業的不動產交易所得、以及境外專法回台資金是否違規購置房地產,全面展開三大專案查核並取得一定成效。隨後,為了進一步揪出潛在的租屋黑市,財政部又於110年8月起加碼祭出加強個人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不過,從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110至112年度的統計來看,多房族等非自住房屋持有者漏報租金所得,進而被追補稅的件數與金額,目前依然高居不下。鑑此,請財政部賦稅署以加強查緝漏報租金所得,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三十六)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然而外界呼籲已久的小商家開立發票門檻每月營業額20萬元卻未能同步調整。考量20萬元之標準自75年實施以來已經40年未調整,期間物價與工資大幅上漲,為了簡化稽徵程序,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建請財政部應研議將開立發票門檻至少比照起徵點調幅調高至25萬元以上。 提案人:郭國文 賴惠員 林岱樺   (三十七)媒體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台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正與財政部研商提供租稅優惠。113年青年失業率為7.9%,青年進入職場薪資偏低,在高失業率、高物價、低薪的情況下,政府應該鼓勵青年儲蓄,不僅可以累積創業資金,透過財金素養提升,累積第一筆投資基金。依青年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訂定青年經濟支持政策,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建請財政部賦稅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台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時,提供青年族群較多的租稅優惠,幫助青年及早自立生活與遠離貧窮。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三十八)高齡化也快速加劇,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4年約3.4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但139年將下降至1.4人扶養1位老人,勞動人口負擔大幅增加。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但許多長照家庭還是覺得政府照顧不足。此外,根據勞動部調查,外籍家庭看護工平均薪資2萬4千元,一年下來長照家庭至少要花28萬8千元。為了讓長照家庭有更多喘息的資源,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負擔,營造更好長照品質。建請財政部賦稅署與衛生福利部啟動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長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28萬元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三十九)有鑑於財政部賦稅署115年度於賦稅業務項下編列預算辦理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等業務。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賦稅署日前公開宣布115年上半年大幅加碼雲端發票專屬500元獎高達70萬組,使每期總組數達385萬組。惟查,隨著雲端發票中獎組數與誘因大幅提升,近期新型態財稅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常藉此熱潮,假冒財政部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名義,發送載具中獎通知、發票帳戶變更異常等不實簡訊或電子郵件,誘騙民眾點擊釣魚連結,導致個人重要財政資安或網銀帳密遭竊、財產受損。為保障民眾基本權益,維護雲端發票政策之公信力。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於3個月內,結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針對各類假冒雲端發票載具之新興詐騙手法,研擬常態性反詐防範機制,並於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官方網站及發票宣導活動中加強反詐警示與165反詐專線宣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陳玉珍 賴士葆   (四 十)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其中關於房屋稅徵收之修正條文於同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迄114年8月底,114年度房屋稅累計實徵淨額991.89億元,全年度預算達成率已達107.9%。房屋稅2.0實施與開徵以來衍生了諸多亂象與民眾疑慮,包含稅務與戶政系統建置格式不一導致未能正確勾稽、自住房屋附屬停車空間稅率異常被改為非自住而使稅額大增、民眾未及時辦竣戶籍登記而喪失優惠,以及為符合優惠規定導致實際同住家人戶籍必須分開等問題。儘管財政部已採取補救措施,將戶籍登記、出租申報與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2日,並輔導地方稅捐機關更正錯誤稅單,但針對民眾疑慮,財政部賦稅署仍應持續精進並研謀簡政便民的配套措施。此外,為達成鼓勵房屋有效利用之目標,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定時透過檢視公益與一般出租案件的增減、區域租金漲跌,以及房價能力負擔指標的升降等具體數據,來驗證房屋釋出至市場的實際效果,並將此驗證結果作為未來住宅政策及相關稅制檢討與改進的重要參考。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四十一)統一發票制度係透過進銷勾稽掌握稅源,並兼具防制逃漏稅、維護食品安全溯源、強化物價稽查、洗錢防制及保障民眾兌獎權益等多重功能。但自75年7月12日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20萬元以來,迄今逾30餘年未曾檢討調整,與經濟環境、物價水準及產業結構之變化顯有落差,亦引發營業人適用差異與制度公平性之疑慮。爰建請財政部2個月內就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長期未檢討調整之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調整與否對營業稅及後續所得稅等稅收影響、食品安全及物價稽查配套、洗錢防制影響、對民眾兌獎權益保障之評估,以及未來調整之可行方案與時程建議。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8億3,224萬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3,194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8,316萬7千元,其中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無法拍定之不動產相關應納稅費1,581萬4千元(含稅捐及規費14萬8千元、一般事務費1,566萬6千元),為5區國稅局最高,核有下列待檢視事項:1.承受不動產應納稅費金額偏高: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編列1,581萬4千元用於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後繳納相關稅費,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0萬元高出逾五成,其承受標的之評估篩選機制及後續處分規劃應予說明。2.預算編列覈實性:依審計部113年度決算審核報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5年有4年因核發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不敷而動支第二預備金,與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規定未盡相符,顯示該局預算編列覈實性有待加強。爰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承受不動產標的評估篩選機制與後續處分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德福 陳玉珍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8億5,302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5,272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5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7萬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案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平面刊登次數、網路曝光次數以及廣播和電視播放次數為準,屬低層次之產出指標,僅反映執行數量,難以評估受眾受影響之深度、政策認知之實質提升或行為改變之成效,致使立法院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執行效益。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討並妥訂具備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且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二)115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汰換及添購運輸設備」編列600萬元,用以購置3輛電動車,雖符合預算規定,然其單價不低,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自有公務車輛占比近九成,係財政部5區國稅局最高者,是否可採以租代購或其他方式執行,容有檢討空間。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林岱樺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31億7,667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30萬元,共計減列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7,627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5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營建工程」之「購建辦公大樓」編列1億2,117萬8千元,惟營建工程計畫存有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情形,核有下列問題: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105至115年度),迄113年度累計執行率僅24.48%,因宜蘭縣政府與廠商發生履約爭議致進度落後,113及114年度未編列預算,遲至114年3月始經行政院同意修正延後計畫期程,115年度編列最後1年經費3,939萬4千元。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蘆竹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110至116年度),迄113年度累計執行率僅9.41%,115年度編列4,223萬7千元,惟114年度所編預算均尚未執行。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111至117年度),迄113年度累計執行率僅7.16%,因執行方法變更及原物料、建築人力成本上漲未能辦理發包,114年度亦未編列預算,115年度續編3,954萬7千元。又110至113年度3案保留數合計逾2億元。爰凍結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1億2,117萬8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羅東、蘆竹、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及興建計畫之工程進度管控改善方案、保留數執行規劃及115年度預算執行量能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德福 陳玉珍   (二)115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1億2,117萬8千元,係辦理所屬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興建及相關工程所需經費,惟各區國稅局所辦營建工程多屬跨年期計畫,近年執行屢有進度未如預期情形,其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因履約爭議致計畫期程延後,113及114年度未編列預算,迄114年3月經行政院同意修正計畫期程及金額後,始於115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亦因執行方法變更、原物料及建築人力成本上漲等因素,未能辦理發包而進度落後,114年度未編列預算,迄114年7月經行政院同意修正計畫後,115年度再續予編列經費。復依相關決算及會計月報資料顯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之羅東、蘆竹、淡水等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迄113年度累計執行數占已編預算數比率偏低,且110至113年度尚待執行之保留數逾2億元,另部分工程截至114年8月底仍尚未辦理發包或仍待其他機關審查設計,顯示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量能間仍有落差。鑑於營建工程預算金額龐大,且涉及辦公廳舍取得、工程發包、履約管理及後續進駐時程,若未強化進度控管及確實掌握執行風險,恐造成預算持續保留及資源配置效益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各項營建工程進度落後原因、保留數執行情形、後續招標及發包期程、履約爭議處理、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工程進度控管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賴惠員 郭國文   (三)115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之「設備及投資」編列1億2,117萬8千元。經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15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編列辦理營建工程經費1億2,117萬8千元跨年期計畫,其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自105年始之10年計畫),因宜蘭縣政府與廠商發生履約爭議致進度落後,工程之執行屢發生計畫延後、執行未如預期情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應強化各項工程進度管控,使預算資源得以有效配置。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15年度預算案所列之營建工程預算,均屬跨年期計畫,其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理之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期程105至115年度),因宜蘭縣政府與廠商發生履約爭議致進度落後,113及114年度未編列預算,迄114年3月經行政院同意修正延後計畫期程及金額,於115年度預算案始編列最後一年預算3,939萬4千元;另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期程111至117年度),因執行方法變更及原物料、建築人力成本上漲,未能辦理發包而進度落後,114年度亦未編列預算,迄114年7月經行政院同意修正延後計畫期程及金額,115年度預算案再續予編列3,954萬7千元。另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13年度審定決算書之重大計畫執行績效報告表,迄113年度累計執行數占已編預算數之比率未達九成之營建工程計畫,包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24.48%)、蘆竹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計畫(9.41%)、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7.16%);建請財政部強化各項工程進度管控,俾儘速如質完工外,其於115年度續編列預算者,應審酌執行量能妥編預算,俾有限預算資源得以有效配置。爰凍結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預算1億2,117萬8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郭國文   (五)115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編列1億2,117萬8千元,用以辦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蘆竹、淡水稽徵所辦公廳舍取得。經查,該三項計畫因物價上漲而發包不順或因履約爭議,導致預算執行效率不彰,計畫不斷修正延後,且待執行之保留數超過2億元,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林岱樺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6億2,935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30萬元,共計減列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2,895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5年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39萬8千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案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平面刊登則數、網路曝光次數以及廣播和電視播放檔次為準,屬低層次之產出指標,僅反映執行數量,難以評估受眾受影響之深度、政策認知之實質提升或行為改變之成效,致使立法院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執行效益。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檢討並妥訂具備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且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二)115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之「設備及投資」編列6,157萬4千元。經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115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編列辦理營建工程經費6,157萬4千元跨年期計畫,依財政部5區國稅局113年度審定決算書之重大計畫執行績效報告表中提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44.17%)、竹南稽徵所辦公廳舍耐震能力補強工程(3.33%),工程之執行屢發生計畫延後、執行未如預期情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強化各項工程進度控管,使預算資源得以有效配置。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0億1,449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1,419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15年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0萬6千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案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平面刊登則數、網路曝光次數以及廣播和電視播放檔次為準,屬低層次之產出指標,僅反映執行數量,難以評估受眾受影響之深度、政策認知之實質提升或行為改變之成效,致使立法院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執行效益。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檢討並妥訂具備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且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參、審查「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12案:  一、審查結果: (1) 法案名稱:「虛擬資產服務法」。 (2)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一章章名、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立法說明)、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修正立法說明)、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立法說明)、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章章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七條(修正立法說明)、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七章章名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3) 第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修正通過,刪除末句「相關」二字。 (4) 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 修正通過,將第一項句中「…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修正為「…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 (5) 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 修正通過,將第一項句首「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主管機關…」修正為「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 (6)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 修正通過,增列第三項「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並修正立法說明。 (7)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 修正通過,將第二項末句「…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並修正立法說明。 (8) 第十五條:照委員李彥秀等19人提案 修正通過,將第二項末句「…,仍應對客戶負同一責任。」修正為「…,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9) 第十七條:照委員李彥秀等19人提案 通過。 (10) 第二十三條:照委員李彥秀等19人提案 通過。 (11) 第二十四條:照委員李彥秀等19人提案 通過。 (12)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修正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並修正立法說明。 (13) 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修正為「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並修正立法說明。 (14) 第三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六條及委員林思銘等21人提案第三十四條通過。 (15) 第三十四條:照委員吳秉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四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16)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句中「…涉及穩定幣者,應確保…」修正為「…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 (17) 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句中「…分別獨立,並進行…」修正為「…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並修正立法說明。 (18) 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三項句中「…申請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修正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9) 第四十條:照委員李彥秀等19人提案 通過。 (20) 第四十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通過。 (21) 第四十二條:照委員李彥秀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四十二條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22) 第四十三條:照委員吳秉叡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 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 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 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23) 第五十五條:照委員吳秉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五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4) 不予採納: 1.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及委員葛如鈞等20人提案第二章第一節節名。 2.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第三章章名。 3.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及委員葛如鈞等20人提案第二章第二節節名及第一目目名。 4.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五條。 5.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八條、委員葛如鈞等20人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第十六條。 6.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第四章章名。 7.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及委員葛如鈞等20人提案第二章第二節第二目目名。 8.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一條、委員林思銘等21人提案第二十九條、委員葛如鈞等20人提案第三十條、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第三十條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第四十三條。 9.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第四十二條。 10.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十四條、委員林思銘等21人提案第四十二條及委員葛如鈞等20人提案第四十三條。 11.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五十四條及委員林思銘等21人提案第五十二條。 (25) 通過附帶決議15項: 1.面對我國虛擬資產服務法提高虛擬資產業監理規範,對於該產業之業務內容開放卻相對限縮,導致產業因發展受限,難以彌平不斷提高的法遵成本,危及產業之生存。為確保我國法規給予業者足夠發展空間,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虛擬資產服務法通過後一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之規劃案,不僅讓我國使用者有更多元市場服務,同時產業發展健全化。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李坤城 2.就現行我國制度,面對尚未於我國落地之虛擬資產業者雖規範不得於台灣從事業務招攬等行為,卻難以防範業者透過宣傳自家品牌,間接於我國吸引用戶流往境外平台。為避免未落地之境外業者侵蝕我國虛擬資產業發展,同時加強對於我國使用者之權益保障,以及提升境外業者來台落地動機,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國際經驗,加強對於未經核准設立之境外平台管理,以健全我國虛擬資產市場。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李坤城 3.查近年不乏出現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倒閉、資產遭凍結或駭客攻擊等情事,抑或成為洗錢防制或詐騙金流調查死角,以致受害民眾陷入求助無門之窘境。是為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及增進交易市場管理,避免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淪為監理避風港,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依法審核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我國成立分公司或設置分支機構時,要求該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亦應符合我國防制洗錢、資恐及詐騙等規範,並積極促其將原有之我國國人客戶引導至境內成立之分公司或設置之分支機構,例如採取以「若干比例之我國國人客戶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並使用於境內成立之分公司或設置之分支機構」為條件之有附款許可,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等監理手段,俾完善國人權益保護。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4.為保護接受虛擬資產服務之客戶權益、維護虛擬資產服務品質、增進交易市場管理,進而促進虛擬資產業務健全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本法施行同時,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服務業,俾利接受虛擬資產服務之客戶,得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尤其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充分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以評估適當性、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使客戶充分瞭解服務之重要內容與風險;且虛擬資產服務商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客戶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客戶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葛如鈞  5.經查本法待訂定之授權命令甚多,其規範訂定過程中,固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應將草案全文及其主要內容廣泛周知,任何人並得向機關陳述意見,惟考量虛擬資產業務原已存在於交易市場,管理需具延續性及調適期間;再者,虛擬資產業變化幅度大、速度快,為利規範與時俱進,以達促進金融科技創新之立法意旨,亦有傾聽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之必要。爰請主管機關於訂定本法相關授權命令前,主動積極密切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溝通討論,並建請定期邀集同業公會與學者專家審視精進相關規範。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葛如鈞  6.金融科技涉及金融安全、資料治理、普惠金融、跨境支付等層面,已成為各國提升金融服務效能、強化數位經濟發展及維持國際競爭力之關鍵領域,隨著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雲端運算、虛擬資產服務等技術快速演進,金融服務模式已由傳統實體通路逐步轉向數位化、智慧化及跨境化發展。有鑑於國際金融科技競爭趨勢,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修正時,研議增訂設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基金,其用途為補助金融科技研發、培育金融技術人才及補助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教育宣導等,以促進我國金融科技創新並增進數位金融韌性,並強化我國在國際上競爭力。 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7.虛擬資產服務法第六條現階段固然係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四十項建議及考量虛擬資產借貸商財務風險相對較高而有管理必要,故將經營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業務、不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業務、移轉業務、保管業務、承銷業務及借貸業務明文納入管理,並保留授權主管機關核定其他虛擬資產服務之與時俱進空間。惟衡諸國際上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已行之有年,如永續合約、跟單、以虛擬資產為基礎所生之類投信投顧業務所為之代操、以虛擬資產為標的所生之期權等相關商品發展蓬勃,相關制度相對成熟,並具價格發現、避險工具、市場流動性等功能。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草案研擬,並公開徵詢意見,且每半年定期滾動檢討虛擬資產業務發展現況與遵法程度,並以公私協力定期向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瞭解產業實務,俾即時將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納管。 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8.鑑於全球金融科技與Web3.0數位經濟之蓬勃發展,虛擬資產已成為各國爭相布局之戰略領域。觀察美、歐、英及香港等主要金融中心之發展軌跡,皆已逐步從現貨監管邁向建立完整、多元的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一味防堵無法有效控管風險,唯有透過完善法規框架,方能為投資人提供安全環境,並提升國家之國際金融競爭力。反觀我國目前之監管,雖已建立洗錢防制等基礎原則,然對於金融商品多樣性之開放仍顯保守。現行對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與相關金融服務之限制,迫使國內資金大量外流至海外未經核准之交易平台。此舉不僅導致稅基流失,當面臨境外交易所無預警倒閉等系統性風險時,投資人往往求償無門,主管機關亦難以伸張管轄權以保障國民財產安全。為根本解決此一困境並滿足市場對於風險管理及價格發現之需求,主管機關之金融政策應從單向防堵轉向積極管理,朝向全面開放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具體而言,應開放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以提供對沖價格大幅波動之工具;開放虛擬資產選擇權合約,以協助市場建構更精細之多元避險策略;引進虛擬資產永續合約,以其無交割日及資金費率機制大幅活絡市場流動性;逐步開放虛擬資產互換協議,滿足專業機構客製化風險曝露與現金流管理需求;並在完善風險揭露與投資人適性分級之前提下,適度開放虛擬資產二元期權與虛擬資產槓桿交易,滿足高風險承受度之專業交易需求;同時積極推動虛擬資產指數衍生性商品,透過追蹤一籃子優質資產有效分散非系統性風險,降低大眾參與數位資產市場之門檻。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草案研擬,並公開徵詢意見,且每半年定期滾動檢討虛擬資產業務發展現況與遵法程度,並以公私協力定期向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瞭解產業實務,俾即時將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納管。 提案人:劉書彬 賴士葆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9.鑑於虛擬資產市場具高度跨境特性,其監理措施須與國際標準接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關注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及相關國際組織事務,掌握國際監理趨勢及最佳實務作法,以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10.鑑於虛擬資產監理業務具高度專業性,需配置專責人力,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理量能並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檢討監理人力配置之適足性;必要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相關協助,以確保我國虛擬資產產業之穩健發展。 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11.考量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虛擬資產服務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係於洗錢防制法登記制度下從業,未設有本法所定之資格條件要求;本法施行後,將改採許可制。為使該等人員於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許可期間,得有合理期間取得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以利虛擬資產服務商健全經營,爰擬於授權子法中訂定,其過渡期間至少1年,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 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葛如鈞 12.一、鑑於虛擬資產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持續發展,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已成為國際虛擬資產市場之重要商品。為兼顧金融創新、產業發展、投資人保護及市場穩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國際監理趨勢,就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相關業務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並廣泛徵詢產業界及相關機關意見,以作為未來制度發展及法制精進之參考。二、另為利虛擬資產市場發展及虛擬資產服務商遵循,對於符合下列條件之穩定幣,應不屬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亦不屬期貨交易法所稱商品,其發行、買賣、移轉及保管等行為,不適用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由虛擬資產服務法統一規範:(1)依第三十四條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發行,或依第三十五條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境外穩定幣。(2)以十足準備資產為支撐,且維持與法定貨幣一比一之固定兌換比率。(3)發行人對持幣人負有隨時依面額贖回之義務。(4)以支付或結算為主要用途。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前項規定是否不影響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對以穩定幣為媒介之有價證券交易、穩定幣與期貨商品之連結交易,或其他性質上屬有價證券或商品之虛擬資產交易之適用。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彥秀 李坤城 13.鑑於虛擬資產具有流動性與價值波動之特性,其市場價值可能於短期間內產生顯著之變化。倘犯罪所得或扣押物為虛擬資產,而於案件確定前即遭變價,則被害人日後受領發還時,所得財產價值恐與原受侵害之虛擬資產產生相當之落差,進而影響其財產權益之回復。復按刑事程序中對於扣押物及犯罪所得之發還,應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以落實回復原狀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目的。被害人所受侵害者既為特定種類之虛擬資產,其返還方式原則上自應以相同種類之虛擬資產為之。除有特殊情形而依法應予變價者外,宜審慎評估變價處分之必要性,避免因過早變價而使被害人承擔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惟目前有關虛擬資產扣押後之保管、保存、變價及返還機制,尚缺乏完整且明確之制度規範。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就虛擬資產扣押、保管、保存、變價及發還制度進行全面檢討,並參酌國際實務及技術發展,研議建立以原型態保存及返還為原則之處理機制,明確規範例外變價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措施,以確保被害人財產權及受償利益受有充分之保障,落實回復原狀之法治精神。 提案人:李彥秀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賴士葆 14.虛擬資產服務法第二十條現階段為防止虛擬資產服務遭利用於詐欺、洗錢或其他不法用途,並避免相關資產日後有難以追回、償還之虞,爰參酌銀行法之規定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客戶,得採取暫停交易功能等處置措施。惟衡諸人民財產權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對其所為之限制,除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外,亦應具備明確之程序規範及適當之權利救濟機制,以確保相關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及正當性,是有就交易限制措施之發動要件、處置程序、期間、紀錄留存、申訴及救濟程序等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之必要,以兼顧市場秩序、金融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採行交易限制措施相關管理辦法草案之研擬,並公開徵詢各界意見,以建立明確、透明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監理機制,確保人民財產權及程序救濟權益受有充分之保障。 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15.虛擬資產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為確保主管機關對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具有適當之審查與監理機制,於第二項規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於提供相關服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惟虛擬資產市場變化快速,相關商品及服務之創新迭代頻繁,主管機關之審查除應為風險控管與投資人保護外,亦應兼顧業者經營與發展之保障。倘審查程序欠缺明確期限,致案件長期處於待審狀態,恐增加業者法遵成本及經營不確定性,並影響我國虛擬資產產業之健全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子法訂定時,同步進行相關核備辦法之制定,就審查程序訂定明確之期限,除經主管機關衡酌有延長之必要,其應以十五日為原則,以提升監理透明度及行政效率,兼顧主管機關監理需求與申請人程序權益之保障。 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二、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彥秀補充說明。 散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