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星期一)9時至11時47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李坤城 吳秉叡 林思銘 賴惠員 郭國文 劉書彬 王世堅 賴士葆 李彥秀 羅明才 林岱樺 陳玉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洪孟楷 林倩綺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3人 請假委員 顏寬恒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李瓊琳       國際財政司         司長   李明機       推動促參司         司長   張素珍       人事處           處長   張芳琪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秘書處           處長   楊金亨       資訊小組          主任   蔣文彬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財政人員訓練所       代理所長 洪慧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市場發展及創新處    處長   林羲聖       綜合規劃處         處長   劉秀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林志憲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副處長  王明德       秘書室           主任   江俊德       人事室           主任   孫承錦       主計室           主任   簡鳳琴       銀行局           局長   童政彰       證券期貨局         局長   高晶萍       保險局           局長   王麗惠       檢查局           局長   賴欣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曾驛勝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黃惠雯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鄧可容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三、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決議: 壹、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審查結果:  一、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35億0,98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1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之「購置及汰換設備」15萬元,共計減列2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5億0,774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4項:   (一)查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9,935萬1千元;惟近期外界高度關注存有投機客、人頭戶及貸後轉租之情事,財政部國庫署資料,截至114年7月底止,由公股銀行自行篩選查證疑似高風險態樣案件,累計查核5,421件未符購屋自住使用,追回補貼利息1.03億餘元,惟財政部據傳將續推新青安2.0,並傳出將改名為首次購置自有住宅貸款,為加強防堵投機、落實居住正義。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減少未符合購屋自住使用案件爭議之相關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二)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外聘委員出席費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審查等」預算5萬3千元及「性別平等教育訓練」預算2萬元,合計7萬3千元,係為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相關作業,惟依該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所定目標,應提升所屬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以強化決策參與之性別平衡,然查112及113年度成果,該部所屬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國營事業之達成率均未達年度目標值100%,且截至114年8月底止,監事部分僅3家達標,達成率為75%,董事部分僅2家達標,達成率為50%,顯示推動成效仍有精進空間,未能充分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目標,為促使主管機關強化性別平等推動機制並提升國營事業決策層之性別多元性。爰凍結財政部本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俟財政部就國營事業董監事性別比例未達標原因、改善策略及具體推動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賴惠員 郭國文   (三)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億2,277萬4千元,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簽約案計1,744件,其中提前終止契約件數達215件、解約金額1,421億元,提前解約比率為12.33%,較112、113年同期(11.89%、12.01%)呈逐年上升趨勢,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主管機關允宜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件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以利嗣後辦理促參案件之參考。爰凍結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歷年提前解約案件類型分析、解約原因彙整與履約階段管考強化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王世堅 連署人:陳玉珍 羅明才 郭國文 林岱樺    (四)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830萬元。鑑於財政部推動促參政策,多以市場機制及投資報酬為主要考量,致使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及基礎條件不足之原住民族地區,因開發成本高、回收期長及投資誘因不足,長期難以形成具體BOT或其他促參案件,造成公共建設資源配置明顯落差,影響原鄉地區之基礎建設發展及產業機會。而現行促參制度在案件評估機制、風險分擔設計及誘因工具上,對於原鄉地區之特殊條件缺乏差異化支持措施,未能有效回應區域發展不均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實際需求,亦未見財政部就原鄉促參推動困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或專案輔導機制。為督促財政部全面檢討現行促參制度,研議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專案支持措施,包括提高政府參與比例、強化前期規劃補助、建立跨部會協作機制及設計具吸引力之投資誘因,以促進原鄉公共建設及在地產業發展。爰凍結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預算10萬元,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林岱樺 王世堅 伍麗華   (五)查財政部115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捐助支出」編列1億2,683萬6千元,較113年度增加4,426萬元,均為對亞洲開發銀行相關基金之捐助,然歷任財政部部長持續就亞洲開發銀行將我國會籍名稱更動為「Taipei,China」一事表達嚴正抗議,惟迄今未見具體改善,對我友善態度亦未相應提升。考量國防支出逐年增加,是項經費可再予減少,以具體表達我方立場與抗議。爰凍結第7目「捐助支出」預算3,000萬元,直至亞洲開發銀行有善意回應,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陳玉珍 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六)查財政部115年度預算案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之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1,580萬3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718萬3千元成長30%,主要列有辦公環境清潔、文書庶務駕駛委外人力、保全、委託研究、會議行政及媒體政策宣導等費用;考量國防支出逐年增加,部分可由單位人力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本於撙節原則合理使用。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林思銘   (七)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9,935萬1千元。財政部雖訂定推動財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至114年),目標使所屬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然經查其成果報告,截至114年8月底,董事達成率僅2家,監事為3家,成效較114年同期毫無進展。其中中國輸出入銀行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女性董事比率更分別僅29%與27%,明顯未達標。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林岱樺 王世堅 伍麗華   (八)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9,935萬1千元,主要係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相關費用。惟中央銀行第七波信用管制實施限貸令導致房市交易量下滑,首購與換屋族普遍貸不到款,近九成民眾因此不敢買房,且調查顯示超過六成民眾認為問題源於政策問題,對財政部新青安政策信心亦大幅流失,更衍生潛在金融風險及租金飆漲等副作用,對內需經濟衝擊不容忽視。爰要求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九)查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88萬8千元,應是用以辦理2項委託研究計畫,但並未詳細說明其內容,無法判別其計畫之必要性;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十)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65萬2千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臉書觸及人次、總互動數及粉絲數為準。揆諸實務,此類指標多屬虛榮指標,主要反映社群平台演算法推播或廣告投放之表面成效,難以有效評估民眾對於政策之理解程度、認知提升與整體溝通成效。單純以互動數據作為績效衡量,恐致預算執行偏重流量操作、流於形式之數據堆疊,未能真實反映政策宣導之實質效益。為提升預算編列之合理性並落實績效管理。請財政部檢討各宣導項目並妥訂具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落實執行。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李彥秀   (十一)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0,453萬2千元,其中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之「國外旅費」編列458萬6千元,較114年度編列183萬4千元,增加275萬2千元,增幅近150%。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顏寬恒   (十二)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421萬7千元。鑑於財政資訊系統關乎全國國民財產安全與納稅權益,且現行財政大數據對於跨部會政策支援(如:弱勢族群所得核實、原民產業精準紓困、青年負擔分析)之整合效益仍有精進空間。為確保公帑有效運用、強化國家資安韌性並落實數據治理,財政部應針對資訊採購效能提升、資安自主維護及跨部會數據共享精進提出相關改善方案。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林岱樺 王世堅 伍麗華   (十三)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之「業務費」編列4,167萬2千元,業務費主要係辦理人才培訓班等200班1萬2,000人之訓練。惟財政部近期公布中國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反傾銷調查最終結果,認定確實存在傾銷行為,但在查核過程中,部分業者傾銷差率較初步認定顯著下修,例如其他啤酒廠商由64.14%下修至51.94%。此一差異引發外界質疑,財政部是否在計算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成本認定上,存在寬鬆或不一致之標準,恐影響反傾銷措施之嚇阻效果,亦涉及對國內產業保護力道不足之疑慮。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反傾銷調查報告及反傾銷稅額計算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十四)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編列1億2,277萬4千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的簽約案件中,提前解約案件高達215件,解約金額合計1,421億元。解約件數占比達12.33%,且觀察112年(11.89%)及113年(12.01%)同期數據,解約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促參案件理應是公私協力、共創雙贏,然現今每8到9件簽約案就有1件提前解約,且比率不斷增加。財政部務需正視問題核心,確實落實個案分析成果,強化風險預警與履約管理機制,並針對高解約率類型及地方政府執行能力差異,提出更具體且有效的改善作為,避免促參流於形式。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陳玉珍   (十五)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億2,277萬4千元,主要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等經費。截至114年8月底止,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比率為12.33%,且有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其中,文教設施提前解約件數最多,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提前解約率最高,觀光遊憩設施提前解約金額及解約金額占簽約金額比率最高。然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主管機關允應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例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以利嗣後辦理促參案件之參考,並賡續強化履約階段管考功能,以發揮綜效,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十六)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億2,277萬4千元,並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下編列5億元,主要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參案件績效獎勵等經費,惟依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資料顯示,截至114年8月底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簽約案件中,提前終止契約案件數達215件,占全部案件比率12.33%,且較歷年同期呈逐年上升趨勢,顯示促參案件履約穩定性及前期評估機制仍有待精進,另就各類型觀之,文教設施提前解約件數最多,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之解約比率最高,觀光遊憩設施之解約金額及占比亦居各類之冠,且以OT及BOT方式之解約案件及投資金額占比偏高,顯示部分案件在規劃評估、契約設計及履約管理等面向仍存結構性問題,提前解約後亦可能衍生設施閒置或後續處理成本增加等情形,影響公共建設資源配置效益,為促使主管機關強化促參案件前期審查、履約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就歷年提前解約案件進行系統性檢討與改善。爰要求財政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十七)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編列1億2,277萬4千元,其中在「一般事務費」編列6,946萬元,較114年度預算編列3,150萬2千元,增加3795萬8千元,增幅達120%,究其說明,係因增列協助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會議及促參工作小組之行政作業相關經費2,800萬元。然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進專案會議從113年12月9日成立迄今,僅開過3次會議,且114年也未見財政部編列預算即已在正常運作,如今卻要在115年度預算中編列高達2,800萬元行政作業經費,顯有浮編之虞。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金門縣政府推動長照、社宅等採促參辦理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顏寬恒   (十八)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946萬元。經查,本項預算較114年度之3,150萬2千元大幅增加3,795萬8千元,增幅達1.2倍。然查截至114年8月底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簽約之促參案件,其提前終止契約比率呈逐年上升趨勢。累計解約案共計215件,解約總金額高達1,421億元;且僅近一年內即新增18件解約案,金額達128億元,相較於往年平均僅10件之規模,解約情況顯著惡化。此外,財政部於115年度雖規劃增編簽約獎勵金及資訊系統建置經費,意圖強化促參推動;然觀諸現況,在解約案件及金額雙雙激增之背景下,顯示財政部現行之案件審核、風險評估及履約輔導機制已出現嚴重失能。於相關管理機制尚未健全、解約風險未獲有效管控前,財政部不思檢討管理缺失,卻逕行大幅擴編業務與行政經費,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顯有疑義。鑑於本案涉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執行效能與公帑運用效率,財政部允宜針對促參案提前終止趨勢研謀改進措施。在提出有效之預警機制與輔導方案前,相關預算之編列合理性仍存有疑義。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針對促參案件提前終止率上升之成因分析、履約管理機制之精進作為及預算編列合理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十九)國際反貪組織(OCCRP)及美國外交政策智庫(CSIS)皆公開指出,中美洲銀行長期資助如尼加拉瓜奧蒂嘉政權等獨裁政府,導致當地人權狀況惡化,該行更在國際上被冠以獨裁者金主之惡名。台灣身為該行最大持股會員國及最重要募資來源,政府若持續消極不作為,恐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損,形同變相成為侵害人權之幫兇。此外,我國長期挹注資金於中美洲銀行,其核心政策目的多為維繫與中美洲各國之外交關係,但實際效益卻極度低落。目前已有高達6個中美洲銀行會員國在獲取資金援助後與我國斷交,至今在中美洲銀行會員國中,我國僅剩貝里斯與瓜地馬拉兩個邦交國。在屢屢面臨拿錢後即斷交之外交困境下,政府卻未積極要求該行公開資金用途與流向,以確保資金未遭獨裁政府濫用,無法落實我國外交資源之有效轉換。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中美洲銀行駐台國家辦事處之營運開銷極度浮濫。據資料顯示,該辦事處設於台北101大樓,僅初期裝潢即耗費32萬6,000美元,每年租金更達22萬8,649美元之譜。然而,享有如此頂級規格之辦公室竟僅編制5名員工,此種極度奢華卻不見實質外交效益的預算耗用方式,嚴重違背撙節原則,實難以向全體國人交代。為捍衛我國人權外交形象並嚴格把關人民納稅錢。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二 十)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促參業務」項下編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1億2,277萬4千元,另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財政部主管項下編列「一般性財務補助-財政部」5億元,主要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補助直轄市及縣市辦理促參案件績效獎勵等經費。然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示,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比率已達12%,且呈逐年上升趨勢。政府投入大量資源及優惠給予民間機構,所推動之計畫亦是加強公共服務品質,然卻屢屢出現工程爛尾及蚊子館等情形,計畫機關作為第一線監督的契約參與者,財政部作為制度設計的主管機關,皆須加強思考避免及改善違約情況持續惡化。請財政部就促參案件違約情形進行檢討,強化契約管理條文及契約走向終止時必要的續建或媒合第三方接手等機制,以維持促參案件推動,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賴惠員    (二十一)鑑於115年度我國面臨國際關稅政策衝擊及國內外經濟不確定性,導致稅收實徵淨額減少、政府債務餘額攀升;同時國內超額儲蓄屢創新高,預計115年度將突破5.1兆元,惟具有不計入債務限額優點之乙類公債發行量卻逐年萎縮。為引導閒置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減輕財政負擔並提升資源運用效率,爰要求財政部應洽請相關部會就擴大乙類公債發行以因應特別預算資金需求及引導超額儲蓄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二十二)經查財政部有訂性別平等計畫,並以其所屬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作為目標值。此外,財政部亦有編列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外聘委員出席費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審查等經費5萬3千元及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相關經費2萬元。然截至114年8月底止,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董、監事之任一性別比率尚未達三分之一目標值,董事、監事達成率分別為50%、75%,可見於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之政策目標上,其成果仍未達設定的目標。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之推動,促進所屬國營事業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提出達成目標之期程與改善計畫內容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三)鑑於財政部114年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衝擊,展延所得稅申報與繳納期限至同年6月30日,並開放免息延期或分期繳納,有效緩解民眾資金調度壓力,深受社會大眾肯定。然觀諸115年中東戰火引發國際能源及大宗物資價格劇烈波動,致使國內通膨壓力高漲,民生物價持續攀升;反觀國內薪資增幅遠不及物價漲幅,以致廣大受薪階級實質購買力不增反減。為體恤民苦,減輕基層民眾在通膨壓力下之經濟重擔,爰要求財政部寬認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以落實政府共體時艱、賦稅人性化之施政精神。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李彥秀   (二十四)鑑於統一發票制度係強化賦稅透明、健全國家稅基之重要政策工具,其中獎機制乃提升民眾主動索取發票之重要誘因。惟近年民眾普遍反映中獎機率偏低、小額中獎金額未隨通膨適時調整,例如統一發票六獎(普獎)200元自77年調升後,迄今已逾38年未曾調整,嚴重削弱民眾中獎之獲得感及參與誘因,進而影響政策執行效果。爰要求財政部應通盤檢討統一發票獎金結構,例如六獎獎金由現行200元提高至500元,並同步評估提升整體中獎機率之可行性,以提升政策執行效能,並落實庶民經濟,強化政策與民眾日常生活之連結,增進全民福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李彥秀 賴士葆   (二十五)鑑於我國證券交易稅稅率0.3%係自82年沿用至今,當時台股日均成交量僅約367億元;然觀諸115年第一季,台股日均成交量已趨近8,000億元,現甚至屢見單日兆元之交易規模,稅基規模成長逾21倍。隨證券市場交易規模逐年顯著擴大,帶動證券交易稅稅收連年大幅超出預算目標,政府稅收紅利豐碩,然證券交易稅稅率卻原地踏步長達33年。考量高昂之交易成本不僅加重全台1,400萬投資人之負擔,亦恐影響市場流動性、削弱我國資本市場相較於亞太鄰國(如香港、新加坡、韓國)之國際競爭力,故為落實賦稅公平、還利於民,並維持股市長期發展動能,爰要求財政部應就現行證券交易稅稅率進行通盤檢討,研議適度調降稅率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李彥秀 賴士葆   (二十六)有鑑於近期檢調偵破國內銀行涉入重大洗錢案,分行主管涉及協助詐騙集團洗錢36億餘元,情節重大、輿論關注。檢討發現係透過人頭公司帳戶轉移資金,銀行作業端未落實開戶審查與可疑交易通報。爰要求財政部督導八大公股行庫,針對主管員工是否有類似上述為詐騙集團內應情事,要求各公股銀行董事會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研議如何強化客戶審查與通報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以防杜類似案件發生。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林思銘   (二十七)有鑑於80年起綜合所得稅一般免稅額由6萬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3%予以調整,迄至114年僅調整至9萬7,000元,調幅約68%。相較之下,同期間綜合所得稅成長6.9倍、人均名目GDP成長已達約4倍、人均所得成長3.6倍、民間消費成長3.75倍,上述增幅均高於免稅額之調整幅度,差距甚鉅。爰要求財政部檢討免稅額調整機制,除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外,應納入GDP、民間消費、綜合所得稅與人均所得等經濟指標之變動因素,以更全面反映經濟發展成果,讓全民有感得以提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可行性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林思銘 [bookmark: _Hlk148704245]  (二十八)有鑑於80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第一級所得淨額30萬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3%予以調整,迄至114年僅調整至59萬元,調幅約97%。相較之下,同期間綜合所得稅成長6.9倍、人均名目GDP成長已達4倍、人均所得成長3.6倍、民間消費成長3.75倍,上述增幅均高於課稅級距第一級之調整幅度,差距甚鉅。爰要求財政部檢討課稅級距第一級所得淨額調整機制,除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外,應納入GDP、民間消費、綜合所得稅與人均所得等經濟指標之變動因素,以提升人民生活水準及促進民間消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可行性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林思銘   (二十九)有鑑於公債及國庫券為重要之財政與貨幣政策工具,除可調節市場資金、吸納游資,亦有助於健全債市發展、建立利率指標,並提供投資人低風險、穩定收益之資產配置選項。惟查115年第一季發行規模僅2,954億元,與當前市場資金充沛、股市交易熱絡之情況尚有落差。為健全金融市場、提供穩定投資與風險衡量基準,爰要求財政部116年發行公債應達5,000億元以上,以多元籌措國家財源並維護財政永續。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林思銘   (三 十)有鑑於歷任財政部部長持續就亞洲開發銀行(ADB)將我國會籍名稱更動為「Taipei,China」一事表達嚴正抗議,惟迄今未見具體改善;另查近四年我國對該行相關基金之捐助,自112年約8,200餘萬元增加至115年約1億2,600餘萬元,金額持續攀升,然該行理事會對我方之友善態度並未相應提升。爰要求財政部在116年度對亞洲開發銀行國內資源調配信託基金之捐助預算減半,以具體表達我方立場與抗議。 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陳玉珍    (三十一)有鑑於近年不法詐騙集團頻繁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藉由統一發票中獎等名目發布偽冒之電子郵件與簡訊,誘使民眾點擊惡意連結以竊取個人信用卡資訊,或假冒檢警單位要求民眾交付監管款項,致使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並引發社會恐慌,顯示行政機關在詐騙防制、即時通報及風險提示等措施上仍有精進空間,爰建請財政部等相關機關應即刻加強協調機制,針對釣魚網站與假冒詐騙行為強化攔阻、通報及溯源追查,並應透過官方管道積極發布正確資訊以防範民眾受害,財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應於1個月內提出防詐精進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三十二)鑑於近年金融監理工作之執行成效屢遭各界質疑,尤其在洗錢防制、資恐防制及不動產放款控管等關鍵面向,顯見現行監理體系與風險控管機制仍有加強空間;同時,針對新增之出國教育訓練及國外旅費支出,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實質效益亦缺乏明確評估,恐有公帑運用不當之虞,爰建請財政部應就督導公股銀行辦理上述洗錢防制等情形及預算執行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三十三)有鑑於中央銀行實施第七波信用管制措施已一年多,部分規定115年3月進行調整,雖初衷係為抑制房市投機炒作,然因金融機構放款水位趨緊及限貸令之實施,已實質造成市場交易量能驟減,嚴重衝擊首購族與自住換屋族之正常貸款需求,致使近來民眾因購屋融資困難而產生強烈觀望心理;且因行政院新青安房貸政策與中央銀行管控措施配套不彰,引發社會對政府房市政策一致性之信心危機,更衍生租屋市場供需失調與租金轉嫁性上漲等負面效應,恐加劇通膨壓力並對國內建築、仲介及相關服務業等內需產業鏈造成不可忽視之負擔,進而隱含系統性金融風險之虞,爰建請財政部應會同相關部會針對現行信用管制對庶民經濟之影響進行全盤盤點,並針對首購族保障、新青安貸款執行現狀及租金平穩化研擬策進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報告及配套措施。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三十四)我國於107年訂定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將實現性別平等及所有女性之賦權及增加上市櫃公司女性經理人之比率,並輔導鼓勵女性擔任企業代表人列為核心目標及細項指標之一。財政部訂定財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至114年),並就行政院層級性別議題一、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訂定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為目標,包含該部所屬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國營事業。惟依財政部112及113年度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成果報告,連續2個年度財政部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之達成率,均未達各該年度目標值,顯示過去幾年推動性別平等成效容待審酌,允應持續改進,以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之推動,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三十五)查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 115年4月14日因網路連線出現異常中斷,導致使用者暫時無法正常使用,然而對於造成民眾兌獎不便,財政部深感抱歉且呼籲使用者耐心等候系統恢復。惟接獲民眾陳情,截至4月20日仍未能正常使用,爰要求財政部應全力釐清故障原因並進行修復,以及釐清是承辦單位責任或是廠商責任,以確保民眾使用權益,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三十六)依照財政部公布資料,預計115年底政府債務餘額達6兆8,559億元,且114年度稅收實績恐較113年度衰退。基此,財政部允應洽請各機關研商透過發行乙類公債,以滿足非營業特種基金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特別預算資金需求之可行性,適時引導超額儲蓄投入公共建設,以提升閒置資金之運用效率,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三十七)財政部為接軌國際綠色金融趨勢,從111年3月起就在推動非營業特種基金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並持續建議資金需求單位評估發行,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推動2年多,仍未獲基金主管機關同意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審計部函請改善後才與國立金門大學發行,外界質疑財政部整體仍推動不力、規模仍遠遠不足,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三十八)近期不法詐騙集團假冒政府機關,以全民普發現金名義寄發電子郵件或簡訊,誘導民眾點擊偽冒網站輸入信用卡資料或假冒檢警要求交付監管款項,已造成民眾恐慌並產生財產損失風險,顯示財政部轄下公股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防制詐騙、即時通報及民眾風險提示等措施能有加強空間,爰建請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立即協調,加強釣魚網站與假冒詐騙之攔阻、通報及追查機制,並積極透過官方管道公告正確資訊,防止民眾誤信而受害,財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應於2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防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三十九)針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舉借債務數創近10年度新高,且加計特別預算後預計短絀近4,000億元,整體債務規模與未償餘額均呈上升趨勢。為確保國家財政永續發展與恪守財政紀律,允宜落實開源節流措施,妥控債務規模。爰要求財政部應全面檢討現行財政收支狀況,研擬具體之開源節流與債務控管對策,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依據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列示,該年度總預算債務舉借預算數高達2,992億元,創下近10年度以來新高。若連同特別預算債務舉借之合計數,亦高於近10年度平均值;且同期間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持續呈現上升趨勢,顯示國家財政負擔正日益沉重。經查近8年度(106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特別決算歲入歲出餘絀情形,總決算雖產生賸餘,惟加計特別決算後實則多為短絀。整體而言,近10年間計有6個年度產生短絀,合計短絀金額已逾1.1兆元。此外,115年度預算案因應新制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中央與地方分成比率,致使中央稅課收入及歲入大幅減少,歲入歲出相抵後,由賸餘轉為短絀1,727.21億元;若再加計特別預算,115年度合計短絀數預估將近4,000億元。綜上所述,面對國家財政收支失衡及債務攀升之潛在風險,財政部作為國家財務最高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並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施,以妥適控管國家整體債務規模。爰要求財政部研擬財政收入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image: ]提案人:陳玉珍 賴士葆 劉書彬 徐欣瑩   (四 十)針對財政部經管之4家國營事業,迄至114年8月底止,其董、監事之任一性別比率尚未全面達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要求財政部應賡續督導所屬國營事業改善董、監事性別結構。2015年聯合國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將性別平等列為確保婦女有公平機會參與各階層決策領導之核心目標。我國亦於107年訂定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將增加上市櫃公司女性經理人之比率,並輔導鼓勵女性擔任企業代表人列為核心指標。財政部據此訂定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至114年),明定其所屬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應達三分之一。惟查財政部112及113年度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成果報告,該部4家國營事業連續2個年度之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之達成率,均未達年度目標值100%。復查截至114年8月底止之最新情形,監事部分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標(達成率75%);董事部分,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女性比率分別僅29%及27%,均未達標(達成率僅50%)。顯示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距離性別平等政策之目標值仍有落差。綜上,為具體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層級之多元參與,財政部允宜檢討現行派任機制。爰要求財政部提出具體改善對策,以期儘速達成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之目標,並向[image: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四十一)針對財政部推動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含新青安貸款),截至114年8月底累計核貸金額已達2.47兆元。鑑於自114年9月1日起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貸款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為防杜投機客、人頭戶及貸後轉租等流弊,確保國家信用資源落實於民眾自住購屋,爰要求財政部持續督導公股銀行嚴格落實授信5P原則之各項徵審措施,並強化貸後管理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財政部115年度預算案於「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公股管理作業」164萬4千元。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財政部協調公股銀行辦理青安貸款,並自112年8月起實施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截至114年8月底止,累計核貸戶數達47萬7,821戶,累計核貸金額高達2兆4,705億餘元。惟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貸款實施以來,外界高度關注並衍生投機客炒房、人頭戶申貸及貸後轉租等疑義。依財政部國庫署資料顯示,截至114年7月底止,由公股銀行自行篩選查證疑似高風險態樣案件中,已累計查核出5,421件未符購屋自住使用,並追回補貼利息1.03億餘元,顯見防弊機制仍需持續落實與強化。此外,為紓解銀行房貸量能緊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布自114年9月1日後撥款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核貸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限制。然而,此政策調整亦可能增加銀行端之風險,財政部應加強督導把關。綜上所述,為確保政府政策美意及信用資源確實運用於真正有自住需求之民眾,財政部應督導公股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時,嚴格依循授信5P原則(借款戶資歷、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進行評估。即使屬於首購、自住及已承諾之房貸案件,亦須通過銀行之嚴格審核,並落實追蹤貸後資金流向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等貸後管理措施,爰要求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四十二)針對財政部115年度預算編列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及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簽約之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比率達12.33%,呈逐年上升趨勢,恐衍生資產閒置或設施設置不全等問題。為發揮促參綜效,爰要求財政部應針對歷年提前解約案件進行專案分析,並強化履約階段管考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財政部115年度預算案於「促參業務」項下編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1億2,277萬4千元,另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下編列「一般性財務補助-財政部」5億元,主要辦理促參業務及補助地方辦理促參案件績效獎勵等經費。據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資料,截至114年8月底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簽約案中,提前終止契約件數達215件,解約金額合計1,421億元;提前解約案件數占全體案件數之比率達12.33%,不僅較112及113年同期為高,且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進一步分析提前解約之案件類別與樣態:1.以件數觀之:文教設施76件最多,觀光遊憩設施47件次之。2.以解約率觀之: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達38.18%最高。3.以金額及占簽約金額比率觀之:觀光遊憩設施提前解約金額高達464億元、占該類別簽約金額比率達59.34%,雙雙位居首位。4.以參與方式觀之:解約件數以OT(營運-移轉)104件最高;民投金額則以BOT(新建-營運-移轉)1,112億元影響最大。綜上,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易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嚴重影響公共建設效益。財政部允宜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例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同時,應賡續強化履約階段之管考功能。爰要求財政部就此提出具體檢討與策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四十三)針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舉借債務數高達2,992億元,創近10年度新高,連同特別預算合計達4,000億元;且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亦持續攀升,預估115年度將高達6兆8,559億元。為確保財政紀律並減輕國家長遠債務負擔,爰要求財政部針對整體舉債規模控管及實質還本計畫進行通盤檢討。依據彙整近10年度(106至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借債務預算數資料顯示,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舉借債務數為2,992億元,創下近10年度新高。若併計特別預算,115年度舉債合計數達4,000億元,不僅高於近10年度平均值之3,503億元,更僅次於109至111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之舉債規模,位居近10年第4高。另查近8年度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審定決算數據,自106年度之5兆3,530億元,快速上升至113年度之6兆1,490億元,大幅增加7,960億元(增幅達14.9%)。且依114年度法定預算數及115年度預算案數推估,債務未償餘額將再進一步攀升至6兆5,824億元及6兆8,559億元,整體債務未償餘額呈現明顯之上升趨勢。綜上,鑑於國家舉借債務規模持續處於高檔,長期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屢創新高,恐將嚴重影響國家整體財政韌性。財政部作為國家財務主管機關,應正視債務攀升趨勢。爰要求財政部就舉債規模妥適性及具體減債對策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維護國家財政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四十四)針對編列參與亞洲開發銀行相關之「捐助支出」預算1億2,683萬6千元一案,中華民國身為亞洲開發銀行(ADB)於1996年創立時之創始會員國,理應於該組織內享有對等之地位與尊嚴。然長年以來,我國在亞洲開發銀行之參與空間與地位卻屢遭不當打壓,會員名稱「Taipei,China」明顯嚴重矮化我國主權地位,更對全體國人之國家尊嚴造成莫大傷害。儘管歷任財政部長及我國代表於參與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時,年年對此一矮化名稱之情事提出嚴正抗議,然迄今卻始終未見亞洲開發銀行有任何實質之改善作為。我國政府一面持續每年編列預算進行捐助,另一面卻任由國家尊嚴在國際組織中遭受踐踏,歷年來的口頭抗議流於形式而無實質進展。此種僅有鉅額金錢付出卻無法捍衛基本尊嚴,實難以向全體納稅人交代。為捍衛我國主權尊嚴並嚴格把關涉外經費之合理運用,爰要求財政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捐助預算之具體效益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068億7,532萬9千元,減列第2目「國庫業務」220萬元(含「公股管理作業」之「業務費」20萬元及「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業務費」200萬元)、第4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中「債務費」之「債務利息」50億元、第5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中「債務費」之「手續費」300萬元,共計減列50億0,5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8億7,012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編列164萬4千元。為減輕購屋負擔,財政部協調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自99年推動以來,累計核貸戶數及金額逐年成長,截至114年8月底止,累計核貸47萬7,821戶,累計核貸金額2兆4,705.31億元。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將在115年7月底落日,然現今財政部仍未提出後續計畫,致使民眾難以進行資金規劃。財政部與國庫署應承諾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能夠於6月公布新方案以及續辦細節,並於7月協助公股銀行處理舊案收尾,並同步受理新制諮詢,確保8月新制上路作業不斷鏈。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公布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2.0貸款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陳玉珍    (二)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30萬元。針對115年度財政部於「國庫管理」項下編列「國庫業務」經費。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4年7月起修正實施資本計提新規範,導致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比率普遍下降,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降幅度高於同業平均,且資本適足率已低於市場平均水準。為強化國營銀行資本韌性並確保政策任務之延續,財政部應主動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針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政策性貸款(如青安貸款、社會住宅融資、原住民保留地貸款等)之資本負擔,研謀盈餘轉增資或國庫增資等資本充實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5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林岱樺 王世堅 伍麗華   (三)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編列3,754萬6千元,其中包含優質酒類認證、進口酒類查驗,經查優質酒類認證制度成效有限:財政部自92年起推動優質酒類認證制度迄今逾22年,截至114年8月底止,通過認證之酒品項數288項、廠線數51條、業者家數34家,較106年底之229項、46條、35家相較,認證業者家數不增反減;通過業者占全國酒類業者家數比率僅10.15%。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就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發展方案調整方向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羅明才 陳玉珍    (四)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編列3,754萬6千元,該項經費主要支應菸酒管理、監督、考核與協調等核心業務,具體項目涵蓋菸酒管理相關法規之研訂、菸酒業審查規費徵收管理,以及優質酒類認證與進口酒類查驗等作業經費。推動優質酒類認證制度已逾22年,然截至114年8月底,通過認證的業者僅34家,占全國業者比率僅約10.15%;對比106年底的35家,認證業者家數在7年間不增反減,顯示制度成效不彰且吸引力有限。財政部國庫署應蒐集業者意見及參與意願,作為未來發展方案調整之參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陳玉珍    (五)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2,684萬7千元辦理優質酒類認證推動經費。鑑於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目前通過業者僅約10%,顯示制度誘因與推廣方式亟待精進。為落實文化傳承並活絡地方經濟,財政部應加強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部及農業部之跨部會合作,並廣納民間意見,研議針對原住民族傳統釀酒及台灣在地農產特色酒製產業之輔導與推廣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林岱樺 王世堅 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伍麗華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六)查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債務管理作業」之「業務費」編列40萬3千元;惟據審計部指出,財政部國庫署從111年3月起就在推動非營業特種基金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但歷經2年多未有執行成果;111年3月至112年度間,提供17件非營業特種基金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然經財政部國庫署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輔導結果,各基金因考量發行債券之行政作業較銀行借款繁複,仍偏向以銀行借款籌資,而未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外界質疑整體仍推動不力、規模仍遠遠不足。鑑此,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擴大永續發展債券發行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七)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91萬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國庫署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刊登則數及網路曝光次數為準,屬低層次之產出指標,僅反映執行數量,難以評估受眾受影響之深度、政策認知之實質提升或行為改變之成效,致使立法院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執行效益。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檢討並妥訂具備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且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李彥秀   (八)鑑於國內壽險業長期投資海外占比過高,政府逐步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限制,114年保險業海外投資占比終於下降至67.48%,但仍有部分壽險業者反應:有心想回台投資,但投資管道仍不足;且據財政部統計,近5年由財政部代為發行之乙類公債僅有交通部,其餘部會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仍多以銀行借款或用基金自有資金之方式籌措,不利於擴大壽險業回台投資公共建設之標的。故請財政部國庫署以擴大乙類公債發行以利壽險業回台投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九)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編列3,754萬6千元,主要辦理菸酒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宜,包含研訂菸酒管理相關法規、菸酒業審查規費徵收之管理、優質酒類認證及進口酒類查驗等相關經費。鑑於優質酒類認證制度推動已逾22年,惟通過認證業者家數不增反減,截至114年8月底止占全國酒類業者比率僅約10%,顯示制度推動成效有限,產業參與度未見提升,允有檢討發展策略及誘因設計之必要。另查近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執行率雖高,惟相關宣導多以質化敘述呈現,缺乏具體量化成效指標,且與認證業者家數未見成長之結果相互對照,顯示媒宣資源運用與政策目標之連結尚待強化,未能有效提升制度推廣效益。優質酒類認證制度在推動成效及媒宣資源運用上均有精進空間。爰請財政部國庫署就制度推動成效不彰之原因、提升業者參與之具體措施,以及媒體宣導費之量化評核指標與成效檢討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顏寬恒    (十)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編列164萬4千元,係辦理國營事業及公股股權管理、公股事業董監改選派等事宜相關經費。為減輕購屋負擔,財政部協調公股銀行於99年12月1日開辦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於2,000億元總額度內,以銀行自有資金,受理符合資格條件之民眾申請優惠利率之房屋貸款,並自112年8月起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自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推動以來,累計核貸戶數已逾47萬戶、金額達2.47兆元,為政府協助民眾購屋之重要政策工具,惟近年實施精進方案後,已出現部分案件涉及投機炒作、人頭戶及貸後轉租等情形,顯示政策執行與原訂協助自住購屋之目的有所落差,亟待強化審核與管理機制。自114年9月1日起,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雖有助紓解房貸量能,惟亦可能擴大銀行不動產授信風險,倘未落實授信5P原則及貸後管理,恐導致信用資源錯置,影響金融穩定及住宅市場秩序。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在政策擴張下,已有偏離自住目的及潛藏金融風險之疑慮。爰請財政部國庫署督導公股銀行強化授信審查與貸後管理機制,並就防範投機炒作、人頭戶及信用資源合理配置等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顏寬恒    (十一)政府為引導資金投入永續計畫,鼓勵中央與各地方政府發行永續債券籌措淨零轉型所需資金,審計部也曾建請行政院鼓勵或輔導各級政府積極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有關中央政府永續發展政府債券,目前僅看到財政部115乙1期公債,國立金門大學校舍興建計畫外,發行金額為4億元,年期為30年。115年4月23日根據財政部次長阮清華表示,財政部正在輔導高雄國際航空站790億元發行永續債。建請財政部國庫署加速推動中央政府永續發展債券發行,透過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穩定支持公共建設,譬如低碳捷運、軌道運輸,吸引金融機構投入具ESG效益的公共建設。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賴士葆 林思銘   (十二)經查,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自99年12月推動迄114年8月底止,已協助逾47萬戶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累計核貸金額達2.47兆元,並自114年9月1日起,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以紓解部分銀行房貸量能,惟允應持續督導公股銀行落實執行授信5P原則之各項徵審措施及強化貸後管理,以確保民眾權益,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郭國文 林岱樺   (十三)針對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國庫業務」項下編列「菸酒管理作業」3,754萬6千元。惟查優質酒類認證制度推動逾22年,通過認證業者家數不增反減,通過比率僅約10%;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執行成效僅具質化敘述,未妥訂量化評核指標。為提升認證制度推展效益及媒宣費使用成效,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廣蒐業者意見並通盤檢討發展方案,另依立法院決議客觀訂定媒宣費評核指標,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編列「菸酒管理作業」3,754萬6千元,主要辦理研訂菸酒管理相關法規、優質酒類認證及進口酒類查驗等事宜。查財政部自92年起推動優質酒類認證制度,期以輔導、認證方式帶動製酒產業發展。然推動迄今逾22年,截至114年8月底止,通過認證業者家數較106年底不增反減,且通過比率僅10.15%;期間通過認證之廠線數亦僅增加5線,顯示該制度推廣遭遇瓶頸,整體輔導成效有限。復查財政部國庫署近年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執行情形,其預期效益多以質化文字敘述為主,未於執行後載明具體量化數據(如廣告露出次數等),難以評估其實際宣導成效。且依據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宣費應於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之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預算監督。綜上,為突破優質酒類認證制度推廣困境,並提升媒宣費執行效益,財政部國庫署允宜廣泛蒐集業者意見及評估參與意願,作為滾動調整優質認證酒類產業發展方案之重要參考;同時應針對媒宣費之運用妥訂量化評核指標。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就此提出具體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十四)針對115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分別編列查緝機關及檢舉人之獎勵金4,715萬2千元及2,210萬1千元。惟近期發生不法人員勾結私菸集團不實支領查緝與檢舉獎金之弊端,凸顯現行查緝獎勵制度存有漏洞。為防杜類似不法情事再度發生,確保國家資源妥適運用,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應會同相關機關,通盤檢討現行獎勵辦法與請領程序,強化實地查核與勾稽機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財政部依菸酒管理法第43條規定,訂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115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查緝機關及檢舉人之獎勵金4,715萬2千元及2,210萬1千元。惟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4年7月10日發布之新聞稿指出,偵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人員,利用我國請領私菸案件查緝獎金、檢舉獎金規定及制度之漏洞,勾結私菸集團製造假績效並詐領檢舉獎金,業經偵查終結起訴並求處重刑。此案凸顯現行獎勵金請領制度實存有遭不當利用之風險。雖財政部國庫署說明現行地方政府請領獎勵金時,須檢具相關查獲紀錄與裁處書等事證,且目前已函報行政院修正獎勵辦法。然考量近年違法菸類查獲數量下降,且犯罪型態轉向國內地下菸廠,查緝難度增加,防弊機制更需嚴謹。綜上,為避免不法情事再度發生,確保政府編列之查緝與檢舉獎金能實質發揮鼓勵查緝之效,財政部國庫署允宜與相關機關共同通盤檢討現行獎勵辦法及措施,並強化案件勾稽比對與實地查核機制,滾動調整相關規定。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就此提出具體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81億6,742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之「業務費」6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6,65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11億1,640萬8千元,主要辦理進、出口貨物及轉運貨物查緝。經查違規轉運列為美方高度關注,雖美國最高法院裁定IEEPA對等關稅違憲,但美國隨即啟動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款,對全球進口商品課徵臨時性附加稅,而違規轉運40%從價稅條款仍維持有效,財政部關務署違規轉運查核職責及與美方海關協調機制應更為強化。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就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執行成效,及如何避免我國被CBP列入轉運國黑名單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二)查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4,022萬7千元;惟美國政府自114年4月實施對等關稅,對中國大陸加徵關稅提高至145%,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並針對規避關稅之違規轉運物品改課徵40%從價稅率,同時將每6個月定期公布轉運國及涉案企業黑名單。若被課徵高關稅國家之貨品透過我國轉運至美國以規避關稅,或將產製產品低價傾銷我國,將嚴重危害我國產業發展、影響國際信譽,並可能使我國成為美方關注對象。雖財政部關務署已於114年4月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然為防堵中國大陸及第三地出口貨品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MIT)違規轉運至美國,財政部關務署允宜持續強化查核力度。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擬改善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三)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第二期計畫」第4年預算2億8,199萬1千元。經查:1.計畫多次流標、總經費及期程屢經修正:本計畫經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原預計新造100噸級巡緝艇2艘、35噸級巡緝艇3艘及5噸級快艇3艘,總經費9億0,501萬1千元,執行期程112至116年度。嗣因35噸級巡緝艇歷經4次公開招標均無廠商投標流標,於114年1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主要修改為:35噸級巡緝艇由3艘改為2艘、每艘造價由1億元提高為1.3億元、總經費調整為8億6,361萬1千元、執行期程延至117年度。2.執行率偏低:本計畫112年度執行率93.4%、113年度62.46%(保留8,541萬1千元),加計114年度預算數2,458萬元,可支用數合計1億0,999萬1千元,截至114年7月底止之執行數僅1,018萬8千元,占可支用數比率僅9.26%,執行績效顯有不足。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就35噸級巡緝艇決標後之施工管控、100噸級巡緝艇建造排程、5噸級快艇後續測試及交船規劃,及各工作項目辦理進度之督管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四)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基隆港東岸儀檢站門框式貨櫃檢查儀建置計畫」第3年預算2億1,513萬2千元,本計畫總經費2億9,045萬5千元,執行期程113至115年度。經查:1.113年度自行管制評核結果為乙:本計畫採購案原定113年10月決標簽約,因建置之門框式貨櫃檢查儀及可拆解移動式屏蔽設施為海關首次採購標的,設備創新且須蒐集多方意見訂定招標文件,未能如期決標簽約,致113年度進度落後,自行管制個案計畫評核結果為乙。2.執行進度持續落後:113年度累計辦理進度僅17.5%(目標35%),截至114年7月底止計畫累計辦理進度21.81%(目標75%),落差達53.19個百分點,且尚未完成決標簽約(採購案於114年4月29日公開招標,7月1日開標,刻辦理審標作業)。115年度為計畫最後1年,編列2億1,513萬2千元如未能如期完成決標、安裝、試運轉,恐影響整體基隆港儀檢站汰換時程。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就決標簽約進度、安裝施工排程、試運轉測試規劃及確保如期如質完工之具體控管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五)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務業務」項下「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編列6,676萬元。財政部關務署「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斥資上億元打造AI查緝系統,欲運用AI協助緝私業務,但審計部調查發現,112年9月至113年9月,雖然實際緝獲毒品342件,但其中僅124件由AI系統警示異常,且最後都是透過人工判讀查獲,讓此計畫幾乎淪為次世代工人智慧輔助緝私計畫。又如,114年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興起,財政部關務署運用AI查緝系統,判讀4,256萬件行李,顯示有疑似毒品的行李多達522萬件,但真正有毒品的只有124件,誤判率高達99.989%。115年度提升此計畫經費,增列系統開發費203萬8千元,未來,運用這筆經費開發的系統,能否提升緝私精準度,減少人力支出?有待提供詳細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書彬 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六)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23萬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關務署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平面刊登次數及網路曝光次數為準,屬低層次之產出指標,僅能反映執行之數量,難以評估受眾受影響之深度、政策認知之實質提升或行為改變之成效,導致立法院無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執行效益。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檢討並妥訂具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且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李彥秀 (七)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務業務」編列19億6,145萬1千元,其中「查緝業務」項下之「資訊服務費」,較114年度增加2,457萬9千元。其說明資料欄中載明資訊服務費2,446萬元,係因109至112年度辦理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運用物聯網技術建立全國性全時監控機制,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於114年底保固期滿,後續維護及因應運作性能須逐年編列經費所致。惟該計畫辦理迄今成效如何未見清楚說明,爰請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顏寬恒 (八)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務業務」編列19億6,145萬1千元,其中新增關務智慧領航計畫,係115年新增之計畫項目。按其說明,是為導入人工智慧(AI)及數據分析技術,創新關務智慧應用服務,並分5年辦理,115年度編列第1年預算3,674萬6千元,主要用於部署AI開發管理平臺及可行性驗證環境。惟財政部關務署已執行數位海關再造計畫,計畫總經費達近12億元,如今再推動關務智慧領航計畫,兩者之間差異性如何?有無銜接問題?與過去雲世代智慧海關計畫是否有接續?未見清楚說明。爰請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關務智慧領航計畫預期目標與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顏寬恒 (九)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11億1,640萬8千元。近期社群直播帶貨興起,有不肖業者將廉價、劣質的仿冒精品拆成小包裹,以一般個人網購的方式分批闖關。這使得瑕疵品容易流入原鄉部落,導致許多族人陷入消費陷阱、權益受損。面對這樣的新型態挑戰,請財政部關務署在辦理進出口、郵包即快遞貨物等查緝業務時,從邊境源頭有效阻斷劣質私貨流入,共同為原鄉民眾的消費權益把關。爰請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連署人:劉書彬 王世堅  (十)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11億1,640萬8千元。鑑於美國政府自114年4月實施對等關稅措施以來,違規轉運已成為高度關注議題,並由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對認定規避關稅之轉運貨品改課徵40%從價稅率,且定期公布涉案國家及企業名單。倘他國貨品透過我國違規轉運規避高關稅,除影響我國產業發展外,亦恐損及國際信譽,甚至使我國成為美方重點關注對象。查財政部關務署已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截至114年8月底止,已查核輸美貨物1萬4,025筆,並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168筆,顯示違規轉運風險確實存在。惟現行查核機制、跨機關分工及業者宣導措施仍有強化空間,允宜就高風險貨品、關鍵產業及通關環節持續精進查核能量,並強化原產地認定與相關規範宣導,已降低違規轉運情形發生。爰請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連署人:劉書彬 王世堅  (十一)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7億8,471萬2千元,其中編列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第二期計畫第4年預算2億8,199萬1千元,旨在持續推動海關巡緝量能現代化,強化海上查緝與邊境管理效能。然而,該計畫自112年度啟動以來,執行過程屢遭挑戰,整體推動進度未如預期。就執行成效觀之,截至114年7月底止,當年度可支用數(含上年度保留款)合計為1億0,999萬1千元,實際執行數僅1,018萬8千元,整體執行率僅9.26%,顯示預算動支情形顯著偏低,計畫推動進度明顯落後,與原訂目標存在相當落差。此一現象除反映採購程序及市場環境之困難外,亦凸顯計畫管理與執行控管仍有精進空間。本案歷經多次計畫修正與預算調整,且執行率長期偏低,已對整體施政效能及預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為確保海關緝私能量得以如期提升,並維護國家邊境安全,財政部關務署允宜全面檢討計畫執行策略,強化跨單位協調機制,積極督導各項工作進度,針對流標原因提出具體因應措施,並定期提出具體改善報告與進度控管機制,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爰請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陳玉珍 (十二)查近年來跨國物流及國際往返旅客數量均有成長,跨境網購日益頻繁,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設備及投資」編列7億8,471萬2千元。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新增編列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第二期計畫第1年預算1億5,310萬元,預計辦理汰換26部雙射源X光檢查儀,財政部關務署應確實掌握其影像品質及數位輸出介面等規格,符合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建置需求,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也同時指出,為確保新購X光檢查儀能順利整合,另宜避免因分年採購導致不同廠商間各X光檢查儀機型不同而產生影像相容性問題,以提升整體查緝效能。爰請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陳玉珍 (十三)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第二期計畫」第1年預算1億5,31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3億2,660萬元,執行期程115至117年度,規劃汰購61部雙射源X光檢查儀,分別建置於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基隆關、臺北關及高雄關各轄區旅客通關單位、國際快遞、貨棧及郵包處理中心,115年度預計汰換26部。惟查財政部關務署於111年度推動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平台建置計畫,於111至112年間在主要通關點完成共108套AI輔助儀檢毒品影像判讀系統建置,惟現有X光檢查儀輸出影像格式多為類比訊號,未完全符合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需求。本期計畫購置之X光檢查儀雖規劃提高解析度、具備數位輸出介面等規格,分年採購可能導致不同廠商機型不一致而發生影像相容性問題。爰請財政部關務署就新購X光檢查儀規格(含影像品質、數位輸出介面)與AI輔助緝私系統建置之整合方案、跨年度採購之機型一致性確保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十四)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9,740萬元。經查,本計畫115年度續編第2年預算2億9,740萬元,較114年度預算2億5,000萬元增編4,740萬元,主要用於建置通關資訊交換平臺及通關系統再造規劃。然根據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核意見指出,財政部關務署至今未能預先及完整取得各國進口郵包電子通關資訊(ITMATT),導致風險管理措施出現漏洞,無從藉由預報資料提前鎖定高風險郵包。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備實際接收美國等57國ITMATT資訊之能力,然財政部關務署資訊系統介接機制卻未臻完善,導致資訊傳輸仍採抵達刷碼後傳輸之落後模式,未能落實預報資訊之預警功能。財政部關務署於115年度大幅增撥預算強化數據分析量能與交換平臺宜優先評估如何落實邊境查緝數據之即時整合,以確保新增經費能發揮最大之轉型效益,並使資源配置更精確對應核心之查緝與預警需求。鑑於資訊單位對於跨部會數據交換平臺之整合效率低落,已造成邊境監控漏洞,在財政部關務署尚未提出具體之郵包電子訊息預先介接系統建置時程與新增預算投入數據交換平臺之具體預期效益報告前,編列相關經費之合理性顯有疑義。爰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國際郵包電子訊息預先介接系統建置進度及跨部會數據交換平臺整合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十五)查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導入生成式AI強化人工智慧輔助X光影像辨識能力,分4年辦理(114至117年度)。惟財政部關務署前於111年度推動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平台建置計畫,已於主要通關點完成108套AI輔助儀檢毒品影像判讀系統建置,若未嚴格規範硬體規格,恐導致不同廠商、不同機型之X光檢查儀產生影像相容性問題,甚或衍生軟體系統客製化設計費用墊高等疑慮,致使新設備無法順利與現有之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整合。鑑此,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新購X光檢查儀如何避免分年採購導致影像相容性與系統整合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十六)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務智慧領航計畫」編列3,674萬6千元。經查財政部關務署過去辦理AI系統相關計畫,根據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計意見指出,廠商未依合約規定落實AI系統版本管理及監控機制。AI系統上線後雖持續辦理模型再訓練,惟更新作業僅由廠商逕行至機房操作,財政部關務署未依合約督導版本管控,亦未掌握再訓練成果,致使無法有效追蹤模型績效與風險。此外,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部分AI系統設備發生異常時,未執行影像回傳與判讀,主因廠商未依合約規定建置即時監控機制,導致管理單位無法及時修復系統或硬體。雖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將建置包含異動紀錄、資料驗證及模型監控等功能之管理系統,然115年度啟動之關務智慧領航計畫預計部署AI開發管理平臺並辦理多項智慧化驗證(如通關智慧特助、貨物分類智慧助理),若基礎之履約管理與監控能力未能落實改善,恐使新計畫之軟硬體建置重蹈覆轍,難以確保模型穩定性與系統可用性。鑑於財政部關務署對於AI模型生命週期管理之行政督導顯有疏漏,為確保115年度新計畫能確實建立自主控管能力,而非過度依賴廠商逕行操作,在財政部關務署尚未提出具體之AI模型管理機制、即時監控系統建置進度及履約管理改善措施前,編列相關計畫經費之合理性顯有疑義。爰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AI模型版本控管標準作業程序、模型管理系統建置進度及即時監控機制之落實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十七)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11億1,640萬8千元,主要辦理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進、出口貨物、轉運、轉口貨物、保稅貨物、郵包、小三通中轉大陸物品之查緝所需經費。自中美貿易戰開始以來,中資公司貨物或中國產製貨物洗產地後出口美國的問題,即被美國列為重點裁罰項目,並致使多國連帶陷入貿易戰之中;我國對於美國貿易依存度高,更應嚴格控管此類事情發生,避免衝擊我國經濟及民生。政府於114年4月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已查核1萬4,025筆輸美貨物,其中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者計168筆;然各產品製造工序及權重含量皆不同,甚至長年工作於美國進出口關務的專家人員都宣稱無法直接認定是否必定違反美國洗產地規定,且美國各關口認定亦可能有些許差異,因此建議出口商先行向美國海關申請預審以避免裁罰。因此,洗產地之認定牽涉個案細節的判斷,除了出口商不一定了解,協助報關的業者也不一定懂,甚至海關相關人員也未必有把握;我國海關就洗產地之查緝,除了須防堵惡意違規者之外,亦須加強就善意出口商如何避免誤觸規定,進行宣導及輔導,建立產品的預先認證,或出口預審機制及諮詢。請財政部關務署邀相關單位就如何加強宣導及輔導,強化我國出口產品法規遵循及協助出口前的輔導機制,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賴惠員  (十八)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查緝業務」經費11億1,640萬8千元,主要辦理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進、出口貨物、轉運、轉口貨物、保稅貨物、郵包、小三通中轉大陸物品之查緝所需經費。鑑於美國對中國大陸加徵高額關稅後,違規轉運已成為國際高度關注議題,若經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認定屬實,將面臨高達40%從價稅率及相關處罰,並定期公布轉運國及涉案企業名單,對我國國際信譽及產業發展影響重大。財政部關務署雖已成立專案查核機制,針對輸美貨物進行查核,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已查核逾1萬4,000筆案件,移送裁處者僅168筆,實際裁罰金額有限,顯示違規轉運查核及嚇阻機制仍有強化空間;且相關規範與配套措施之宣導尚待精進,以避免業者因不熟悉規定而誤觸法令,進一步衝擊我國出口形象及經貿安全。違規轉運問題不僅涉及貿易秩序,更攸關國家經濟安全與國際信譽。爰請財政部關務署就強化違規轉運查核機制、提升裁罰嚇阻效果及完善業者宣導措施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顏寬恒  (十九)海關是守護國門防線第一線人員,不論是防範非洲豬瘟或是毒品查緝,面對高風險快遞貨物及郵包加強查核時,都仰賴海關關員優秀的X光影像判讀能力,再透過人工查驗揪出不法。建請財政部關務署優化X光影像判讀人員的查緝精準度,並提升關員專業知能,對於關員取得中、高階判讀人員資格者,給予更多行政獎勵,以鼓勵精進專業職能,守護國家邊境安全。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賴士葆 林思銘  (二 十)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近四年度關稅決算數平均高於預算數達 9.13%,顯示長期以來關稅收入估列普遍趨於保守,然財政部關務署編列115年度關稅收入僅1,468億8,000萬元,較114年度顯著減少155億7,300萬元,減幅高達 9.6%,為113年度以來之最低點;經查其推估邏輯係以114年度預算數為基礎,並採計3.68%之經濟成長率及0.6之關稅所得彈性,卻又以國際情勢動盪為由逕行減列191.6億元,惟該項大幅減列之具體估算方式與實證依據均未詳盡披露,且所引用之經濟成長率參數明顯高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中央銀行等機關之最新預測值,相關參數之合理性與一致性存有嚴重疑慮,為維護預算編列之嚴謹性,並確保稅收估計符合實際經濟現況以降低預、決算落差,爰建請財政部關務署應就115年度關稅收入估測參數之選用、減列依據之實證分析及相關評估模型之精進作為提出具體說明與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二十一)針對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稅課收入」項下編列「關稅」收入1,468億8,000萬元,較114年度大幅減少155億餘元。鑑於近4年度關稅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且115年度部分關稅估測參數(如經濟成長率推估值及減列數額)容待審視檢討。為減少預、決算間之落差,並覈實編列國家歲入預算,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應重新審視關稅估測參數之合理性,並加強說明估計依據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15年度預算案於「稅課收入」項下編列「關稅」收入1,468億8,000萬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624億5,300萬元,減少155億7,300萬元(減幅9.6%),為自113年度以來之新低,且低於112及113年度之決算數。查近4年度(110至113年度)關稅預、決算數資料,二者均呈逐年攀升趨勢,且近4年關稅決算數均高於預算數,合計4年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493.2億元,平均增幅達9.13%。復查115年度關稅收入之推估,係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3年12月12日推估之經濟成長率3.68%為計算基礎。惟該推估值不僅高於115年度總預算案總供需估測結果表所列之2.81%,亦高於中央銀行及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團隊於114年9月之推估值;且該數據未涵蓋近期美國實施對等關稅等國際情勢變數,該經濟成長率是否適合作為115年度關稅之估測參數,不無疑義。另財政部關務署以考量國際情勢動盪等因素,逕行減列關稅收入191.6億元,惟其預算書中並未詳細說明該減項之具體估計方式,致無從評估其減列之合理性。綜上,為減少國家歲入預、決算間之落差,維持預算編列之覈實性,財政部關務署允宜重新審視115年度關稅之各項估測參數,並提出詳盡合理之說明。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此提出具體檢討與評估說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二十二)針對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查緝業務」經費11億1,640萬8千元。為防堵中國大陸出口貨品規避美國加徵關稅,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MIT)後違規轉運至美國,致損害國內產業利益及我國國際形象。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應持續強化違規轉運之查核機制,並加強各項政策與相關規範之宣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我國形象及鞏固經濟安全環境。115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查緝業務」經費11億1,640萬8千元,主要辦理各項進出口貨物、轉運、轉口貨物及保稅貨物等之查緝所需經費。查美國政府自114年4月實施對等關稅以來,高度關注違規轉運議題,並發布行政命令指出,若經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認定為規避關稅而轉運之物品,將改課徵40%從價稅率,且定期公布轉運國及涉案企業黑名單。若他國貨品透過我國違規轉運至美國規避高關稅,恐嚴重危害我國產業發展及國際信譽。為防堵中國大陸及第三地出口貨物繞經我國偽冒臺灣製造(MIT)後輸往美國,財政部關務署雖已於114年4月於各關成立強化違規轉運查核小組,並自同年4至8月底止查核1萬4,025筆輸美貨物,其中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者計168筆。綜上,為避免我國被美國CBP認定為違規轉運貨品來源國,財政部關務署允宜持續加強查核力道。同時,應強化宣導相關規定,包含促請業者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鼓勵採用報單無紙化作業。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防堵違規轉運之查核及宣導具體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鞏固我國經濟安全環境。 提案人:陳玉珍 徐欣瑩 連署人:賴士葆 劉書彬  (二十三)緝毒犬與檢疫犬皆為公務犬,一隻狗要成為正式的緝毒犬或檢疫犬,應具備的條件、需要受的訓練項目相似(例如:嗅覺要夠靈敏),但兩種犬的現行培育管道不同:1.主責部會不同:緝毒犬由財政部關務署設置的緝毒犬訓練中心培育及篩選,檢疫犬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培育及篩選。2.培育地點及預算支持形式不同:財政部培育緝毒犬的緝毒犬訓練中心為隸屬財政部的常設單位;農業部培育檢疫犬的方式,則由農業部委託外部單位執行計畫,目前委託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工作犬訓練中心辦理。按115年度各單位預算案書,財政部編列約1,576萬7千元在緝毒犬相關業務上,農業部編約8,875萬5千元在檢疫犬相關業務上。培育及養育緝毒犬、檢疫犬業務,兩類犬隻的專業要求和訓練有差異,若能進行跨部會意見交換和整合處理,將能更有效運用國家預算。請財政部研議跨部會橫向聯繫可能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規劃。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四)財政部關務署主管的海關博物館115年重新開幕,但在開放民眾參觀上,存有諸多限制,例如須於個人參訪只能選週三、週休二日皆休館、要於參訪前3天預約。海關博物館具有向大眾推廣知識之功能,財政部既已花費預算整修此館,宜向國內其他博物館取經,加強推廣,並放寬既有參觀限制,讓更多國人能夠入館進用博物館資源,從中了解海關知識及財政部關務署業務,以達成財政部設立海關博物館之目的,請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此館具體推廣計畫。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41億8,291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5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50萬元,共計減列6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8,226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27億2,374萬5千元,其中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業務中,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111至115年)。而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資料顯示,截至114年12月,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共353處,其中金門縣便有34處,居全國前三。然進一步查詢該預算分配情形,金門縣卻無獲得相同比例之預算分配額度。舉115年預算數為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獲配4億0,426萬元,金門縣卻未獲配任何預算數,即便過去幾年,頂多也才獲得不到2萬元的執行預算數,對於協助各縣市政府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作業顯未盡公允。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精進作業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另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金門地區國有非公用土地,評估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創造中央與地方共贏。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顏寬恒  (二)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27億2,374萬5千元,其中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業務中,辦理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113至115年)。而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資料顯示,本計畫預算均編列於各分署,由分署就所轄各縣市依計畫所訂工作項目,於其預算額度內調配支應。惟金門縣海岸線約130公里,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所轄各縣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金門縣)共618公里數的21%,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共獲配1億1,854萬1千元,金門縣僅獲配10%執行數,海岸線所獲得之預算執行分配額度,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所轄其他縣市相比顯未盡公允。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精進作業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林思銘 顏寬恒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業務,截至114年7月底止,合計抵繳金額2,131億元,其中已處理857億元,待處理1,274億元,處理比率40.2%。有鑑於部分抵稅實物價值易隨時間減損,恐影響國庫收入,部分抵稅土地則因條件不佳,難以利用及處分,後續徒增管理成本。應積極處理接管實物,並隨時檢討法規、簡化流程可行性。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四)鑑於,依規定民眾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經核准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然而,截至114年7月底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累計接管抵稅實物總額達2,131億元,其中待處理金額仍高達1,274億元,整體處理比率僅40.2%,有近六成實物未能去化。進一步檢視各分署執行績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已接管抵繳金額為252億元,但待處理金額高達154億元,待處理比率高達61.1%,已處理比率僅38.9%,顯示該分署接管抵稅實物後去化進度嚴重遲滯,未能有效變現以挹注國庫。為督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中區分署積極研謀改善對策,加速抵稅實物之處分變價財政部。爰凍結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預算2,104萬8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黃健豪  連署人:陳玉珍 顏寬恒 (五)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編列235萬元,及「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編列19萬6千元,辦理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檢核訪查及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實物之變價或保管。經查:1.中央機關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面積大幅增加:截至113年中央機關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面積計3,698萬4,608平方公尺,較112年底增加927萬6,872平方公尺(增幅33.5%)。2.抵稅實物去化遲緩:自109至114年7月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接管抵繳金額自2,037億元逐年攀升至2,131億元,其中已處理857億元、待處理1,274億元,處理比率僅自38.3%微幅上升至40.2%。3.國有地標售作業檢討待強化:依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標售國有地時未充分考量地段價值因素,導致高價值土地被創造為畸零地,減損可利用效益。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及「國有公用財產」之「業務費」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對中央機關被占用增加之原因分析及督促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處理計畫、抵稅實物低處理率改善方案及加速去化措施及國有地標售作業檢討(含避免創造畸零地之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六)查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20億5,232萬4千元;惟截至113年底,全國國有非公用土地遭埋填或棄置廢棄物清理案件計有66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國有土地遭非法棄置廢棄物之情形,未能及時遏阻及採取防範措施,導致棄置廢棄物之現象頻仍,嚴重影響全民福祉。為了落實環境維護與土地管理之義務與責任。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解決方式之相關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七)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三期計畫」(115至120年度)第1年預算3億1,599萬9千元,其中清查子計畫5,093萬9千元、處理子計畫2億6,506萬元。本計畫總經費11億2,100萬元。查被占用筆數逐年增加,雖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不斷下降,惟被占用筆數同期間自33萬6,018筆增至39萬0,147筆,依第3期計畫以113年實際單價推估,每筆土地清查費用約1,310元,在筆數因管理性分割而增加之情況下,按筆數計列清查經費合理性容待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整併清查方案(含對管理性分割筆數之合併清查機制)、清查單價合理性檢討及第3期計畫處理子計畫績效目標之強化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八)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第5年預算4億7,459萬1千元,係為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作業,惟近年來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持續新增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標的自102年底34處大幅增加至114年第二季之353處,本計畫亦歷經二度修正,執行標的由17處擴增至28處,總經費由原核定6億餘元調增至16億餘元,增幅達160.1%,顯示整體計畫規模與資源配置持續擴張,然截至114年8月底止,年度預算執行率僅45.04%,顯示計畫推動進度未如預期,部分案件因招標作業、設計規劃或修復條件未達付款標準而延宕,影響預算執行效率,且在文化資產數量持續增加情形下,相關計畫內容與資源配置亦有待即時滾動檢討調整,以確保符合實際需求並提升執行效能。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計畫整體滾動檢討機制、預算執行落後原因分析及具體改善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九)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20億5,232萬4千元。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眾多,然根據審計部113年度決算審核意見指出,國有土地遭非法傾倒廢棄物情形未能及時遏阻,截至113年底止尚有66案待清理,且部分案件列管逾20年遲未釐清場址狀況,導致預估清理經費高達11億6,059萬餘元,行政督導顯有疏漏。此外,115年度預計啟動之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三期計畫第1年編列3億1,599萬9千元,然過往排除占用之追償獲償率不足7%,未能有效彌平國家資產損害;另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第3年編列2億3,992萬6千元,針對管理區域外之未登記土地清理權責與執行效能亦待檢討,若基礎巡管與債權保全機制未能落實改善,恐使各項委外計畫徒耗行政資源卻無法實質解決土地污染及占用問題。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國有土地管理與廢棄物清理之行政督導不周,為確保115年度被占用清理第三期計畫及向海致敬計畫等相關委外業務能確實提升效能,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尚未提出具體之廢棄物分類管控方案、強化債權保全追償機制及土地巡查精進作為前,編列相關經費之合理性顯有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廢棄物清理與被占用排除之執行成效精進對策及相關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近年配合政策積極參與或推動都更,累積大量分回房屋待處理。以台北市為例,尚待處分項目高達65案,總值約120億元,然而多數房屋屬於豪宅商品,市場去化不易,以台北星鑽建案為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分回20戶,其中18戶持續辦理標售,每戶總價約3至4.7億元,多次標售仍無成果,而其每年總管理費高達千萬元,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算執行造成嚴重負擔,後續除應積極加速處理外,亦應檢討參與都更計畫,避免分回難以處分之標的,除影響民眾觀感,亦造成國庫負擔。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十一)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編列4億3,895萬元,係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搬遷及興建該署辦公廳舍所需經費。然而,該計畫因多次流標及物價上漲因素,已歷經3次修正,導致總經費增至17億2,947萬3千元,計畫期程亦由原定的113年度大幅延後至118年度。截至114年8月底,該案分配預算執行率僅 23.8%,且累計執行進度略微落後,目前尚處於基本設計審查階段,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建議應加速辦理並落實執行控管,以期如期如質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陳玉珍 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羅明才   (十二)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運用新媒體網路社群專頁、廣播電臺等宣導國有財產便民業務所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預算70萬8千元,評核指標為社群專頁製作宣導貼文圖卡則數及影片部數,暨廣播電臺廣告播放次數及新聞口播次數等,編列預算70萬8千元。經查,該項計畫設定之評核指標僅為社群專頁製作宣導貼文圖卡則數及影片部數,暨廣播電臺廣告播放次數及新聞口播次數等。此種僅計算產出數量之 KPI,完全無從得知宣傳內容是否有效觸及民眾,更無法評估政策溝通之成效。參照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發布之政府機關社群服務營運指標探討,政府機關社群之營運衡量應具備更完整的體系,包含基本資料、社群廣度、社群互動、社群關係及貼文營運等五大構面。該指標明確指出,社群經營不應只看發布幾篇貼文,而應將談論粉絲頁的用戶數(觸及數)、參與率(粉絲回應比率)、貼文互動率(CTR)、留言回應平均時間以及粉絲停留率(黏著度)等納入評核標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現行之評核方式顯然過於單一、落後,難以反映公帑投入之真實效益。為督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升社群經營與政策行銷之品質,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參考前揭政府社群服務營運之五大構面,全面檢討並建立具備社群廣度與社群互動等實質成效之客觀評核指標。 提案人:李彥秀 黃健豪  連署人:陳玉珍 顏寬恒 (十三)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70萬8千元。鑑於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通過之通案決議,要求自115年度起,各機關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應於預算案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各項目客觀評核指標,以強化監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實際效益。惟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15年度預算案書中所列指標,僅以社群專頁製作宣導貼文圖卡則數及影片部數,以及廣播電臺廣告播放次數和新聞口播次數為準,屬低層次之產出指標,僅能反映執行之數量,難以評估受眾受影響之深度、政策認知之實質提升或行為改變之成效,導致立法院無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執行效益。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檢討並妥訂具質量深度之客觀評核指標,且調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方式。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李彥秀 (十四)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編列預算1億4,936萬1千元。鑑於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逾15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然此一制度未考量原住民族親屬關係與土地傳承之特殊脈絡。實務上,原住民保留地之實際使用人常為所有權人之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於部落文化中具備正當傳承地位,卻因未具民法繼承編之合法身分,致使土地被迫進入標售程序。在此機制下,長期居住或耕作之旁系親屬不僅須與不特定對象競標,且完全缺乏優先購買權,不僅違背原保地保障特定族人生計之初衷,更恐導致部落土地結構瓦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作為標售機關,不應機械式執行法規,應主動洽請內政部地政司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保地之繼承特性研議排除條款或增訂優先權保障。在相關改善機制建立前,應審慎執行此類土地之接收與標售業務。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連署人:劉書彬 王世堅 (十五)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編列「辦理國稅局核准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等實物之變價或保管等業務所需之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與稅務、地政單位開會等經費」預算19萬6千元。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收保管之國稅局核准抵稅之土地,尚包含依土地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不得私有,如河川地、水道沿岸、公共交通道路等土地,然該土地大多具有公益性,卻持續掛在待處理的帳上,但又不得出售。另公共交通之抵稅地,地方政府須有償撥用,因而缺乏接管意願;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了公共需要,大多也會同意公共設施施作,卻又須負擔管理之責,一旦公共設施用地有建設須推動,往往造成計畫時程的拖延。財政部應召集國有財產署、賦稅署及相關單位,檢討不得私有的抵稅地是否仍應持續掛在待處理之帳冊中,是否能以法規所定之公益性及不得私有之限制性,予以解除控管,並將依用地性質應回歸各機關管理之公共用地,以排除有償或納入公益捐贈標的等方式,強化抵稅地之利用,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賴惠員 (十六)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皆有編列辦理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等業務所需之經費,然而截至113年底止,中央機關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面積計3,698萬餘平方公尺,較112年底增加33.5%;另市縣政府被占用國有公用不動產面積是與112年底相當,亦未見減少。故為讓國有公用不動產,不被無端占據使用,並充分利用國有公用不動產於公務使用上,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分析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增加之原因,以及就現仍被占用之面積,進行通盤調查,並提出如何督促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暨執行追回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時程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十七)過去審計部曾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劃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使用,認為執行成效有改善空間。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積極推動長期照顧設施地上權招標,透過活化國有資產,結合衛生福利部各類長照需求,提供民眾更多元的長照服務,以促進國家政策推展目標。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賴士葆 林思銘 (十八)針對115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強勢外來入侵種移除防治及復育計畫」第2年預算853萬6千元,較114年度減列763萬4千元。然而鑑於綠鬣蜥等強勢外來物種近年於中南部地區迅速擴散,其體型碩大且具侵略性,不僅嚴重破壞本土生態平衡、毀損農作物,更頻繁入侵民居與公共設施,對民眾生活造成高度困擾。然而目前相關防治機制之移除速度顯然未及物種擴張規模,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地應積極配合主管部會協作、提升移除效率並落實國有地之巡查及通報,共同提升對綠鬣蜥防治之具體執行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23億1,163萬4千元,減列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1,06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5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億4,022萬6千元。行政院於114年新增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永續維運及韌性強化計畫,以運用新興科技,強化數位韌性、應用雲端技術,發展永續維運及強化資安防禦,完善防禦縱深為目標,推動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永續維運措施,達成打造便捷高效智慧政府願景,自115至119年度分5年辦理,115年度編列第1年預算2億2,000萬元。我國近5年雲端發票開立數量從109年度的24.78億張成長至113年度的55.36億張。隨著數位化普及,雲端發票使用率已從原本的三成左右提升至目前的六成以上。然而,部分特定產業如法律會計業、製造業及運輸業的使用比例仍然偏低,多數未達三成門檻。特別是廢棄物處理業的使用率甚至出現下滑跡象,與整體成長趨勢背道而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針對這些數位轉型較慢的產業加強輔導與改善,以全面普及電子化服務。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李彥秀 陳玉珍   (二)115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日「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4億3,155萬8千元。經查財政部推動雲端發票之成效,雖整體使用比例呈現增長,然成效分布嚴重不均。根據財政部公開資料顯示,雲端發票之增長紅利高度集中於都會區域,以台南市為例,市中心區域之雲端發票使用率遠高於偏鄉地區。在11個行政區中,竟有超過七成區域之民眾仍習慣領取紙本電子發票,顯示現行宣導策略未能有效觸達非都會區之受眾,導致推廣資源分配失衡。此外,雲端發票推動不力直接導致獎金分配之不公平現象。以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項計算,台南市都會區於114年10月之中獎張數較前一年度暴增近1萬8,000張,然偏鄉區域僅增加約3,000張,兩者增長幅度差距達六倍。換算為實質獎金後,市區與偏鄉之獎金紅利缺口單年即高達760萬元。財政部目前宣傳方式過度仰賴社群媒體,未考量偏鄉長輩缺乏智慧型手機或不熟悉載具申請之現況,亦缺乏針對偏鄉傳統商家轉型電子發票之具體調查與激勵誘因。為避免財政部推動雲端發票政策陷入只看總數、不看細節之行政行缺失,造成偏鄉民眾與長輩在數位轉型過程中被遺忘,並導致全民共享之獎金紅利持續擴大區域落差。為確保預算執行能落實公平性並有效縮減數位落差,而非僅追求都會區之數據增長,應針對偏鄉需求提出專案規劃。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針對縮短偏鄉雲端發票數位落差、協助長輩申請實體條碼及強化偏鄉店家轉型誘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郭國文 林岱樺 [bookmark: _Hlk228361456]  (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及提升企業效率並落實節能減碳,自94至114年度,電子發票相關推動預算計已編列30億元,雲端發票之開立張數及比率持續上升,114年雲端發票達63.3億張,使用率64.55%,惟部分行業使用率偏低,例如煙草製造業、藥品及醫用化學製造業、水上運輸業、廢棄物處理業等等,使用率均低於30%,仍應加強輔導改善。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進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岱樺 賴惠員   (四)115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新增編列「雲端發票公有雲服務永續維運計畫」(115至119年度)第1年預算1億3,600萬元,及「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永續維運及韌性強化計畫」(115至119年度)第1年預算2億2,000萬元,合計3億5,600萬元。另自94至114年度,電子發票推動相關計畫累計編列預算已達30億0,489萬3千元,經查1.雲端發票公有雲服務永續維運計畫規劃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主中心端及公有雲資源整合,構築混合雲架構,恐致網路基礎結構更趨複雜,增加資安風險及整合難度。2.前期計畫114年度執行率過低:消費通路雲端發票微服務110至113年度共編列2億9,821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100%;惟114年度編列1億0,350萬3千元,截至114年7月底止執行數為0,前一階段計畫執行能量於115年度新增計畫推動上之承接情形容待釐清。3.部分行業別雲端發票使用率偏低:截至114年7月底止,雲端發票使用率63.43%,惟法律及會計服務業(1.06%)、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2.10%)、菸草製造業(8.25%)、水上運輸業(16.11%)、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23.55%)等業別使用率均未達三成,其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近3年呈下降趨勢(36.44%、30.10%、23.55%),輔導改善方案待具體化。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混合雲架構之資安防護計畫(含備份、備援機制及得標業者資安督管措施)、前期計畫114年度執行率為零之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使用率偏低行業別之輔導改善期程及量化目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陳玉珍 羅明才  (五)115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永續維運及韌性強化計畫」第1年預算2億2,000萬元,係為持續推動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及強化系統韌性,惟自94至114年度止,電子發票相關推動計畫預算已累計編列逾30億元,投入資源龐大,雖整體雲端發票使用率由109年度31.57%逐年提升至114年7月底之63.43%,顯示政策推動具一定成效,然部分行業別如法律及會計服務業、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菸草製造業、水上運輸業及廢棄物清除處理與資源回收處理業等,其雲端發票使用率仍偏低,多數未達三成,顯示推動策略尚未全面落實於各產業,資源配置與輔導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為促使主管機關檢討各行業別推動落差原因並強化輔導措施,以提升整體政策效益。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低使用率行業別之改善策略、推動成效檢討及後續精進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六)115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永續維運及韌性強化計畫」第一年預算2億2,000萬元,目的是推動辦理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永續維運措施。但按財政部資料,部分行業別雲端發票使用率偏低,如:法律及會計服務業、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菸草製造業、水上運輸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至今每一年都未達四成,宜加速改善。爰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1,265億元,另歲入歲出差短1,727億2,118萬元。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992億2,118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貳、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096億6,212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096億5,923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8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資料,截至115年4月17日止,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已達5兆9,929億元,且平均每人負擔債務攀升至27.3萬元。另依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列示,預估115年底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將高達6兆0,863億元,較114年度預算數(6兆5,809億元)顯著增加2,822億元,顯示債務規模仍持續擴張。為維護財政穩健,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實有必要。惟查110至115年度均將中央政府債息支出占稅課收入比率小於6.5%列為關鍵績效指標(KPI),惟觀察近期執行成果,112、113年度僅為3.33%、3.29%,與目標上限差距甚大,顯見該目標值之設定已呈寬鬆,難以落實監督效能,容有檢討調整空間。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115年度債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之檢討報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郭國文 賴惠員 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1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16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17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218項 檢查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9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萬元,照列。 [bookmark: _Hlk208399431]  第180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7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萬9千元,照列。   第228項 銀行局58萬5千元,照列。   第229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30項 保險局10萬5千元,照列。   第231項 檢查局34萬1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554萬3千元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5萬6千元,照列。   第226項 銀行局22萬6千元,照列。   第227項 證券期貨局16萬6千元,照列。   第228項 保險局11萬7千元,照列。   第229項 檢查局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4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7,293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8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8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共計減列58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235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4項:   (一)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5,965萬9千元,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8年起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惟審計部報告指出,證券、壽險及產險業各有一家業者連續3年評比為後20%,顯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行政督導流於形式,未能有效促使末段班業者實質精進。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李坤城    (二)查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5,965萬9千元,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之金融智慧網防詐專區資訊更新緩慢,影片數量過少,數位宣導效能存疑。為強化數位監理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6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金融智慧網防詐專區資訊及相關宣導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李坤城 林岱樺    (三)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1,840萬9千元,係辦理金融監理業務所需經費。鑑於政府積極推動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國家戰略目標,我國整體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突破30兆元。惟查近年金融機構頻傳重大內控疏失與員工違法違規案件,如:理專、行員及保險業務員挪用款項、理賠人員涉理賠詐領或經理人違反個人交易規定,甚有銀行主管集體勾結詐騙集團護航洗錢等。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採行多項措施以杜防前開違失,然類此金融內鬼案件仍層出不窮,顯示業者相關內控機制之建置和執行恐有不足,以及誠信經營文化並未根植。倘若金融業者無法落實嚴格之自律與監理,不僅將嚴重損及我國資產管理之國際誠信基礎,更對廣大金融消費者權益造成實質損害。為督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監理效能、落實金融誠信治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機構內控機制之實效性及誠信治理之精進提出通盤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林岱樺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四)推動銀行與投信業者等,建議誠信經營之文化,與強化機構內部稽核能力,以進而保護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乃是金融監理最首要的任務之一。然從113至114年7月間,不僅各種金融詐騙手法層出不窮,金融機構內,所發生之違法案件,亦未見有下降之狀況,反而增多,這已不僅是人為問題,更是整體金融環境於內控稽核上出了問題。經查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1,840萬9千元,雖然針對每件違法案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皆有依法進行裁處,但實不見此預算之編列,於降低減少國內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有更顯著之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改善金融市場秩序及紀律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五)查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247萬5千元;惟查近期ETF市場募集(IPO)亂象橫生,部分金融業(含投信、券商、銀行)為衝刺IPO規模,對基層營業員及理專強加不合理之責任額,在極端考核壓力下,從業人員被迫以人情銷售、話術欺騙或人頭戶進行假性申購。據統計,114年48檔新上市ETF中,竟有47檔在掛牌1個月內即跌破發行價,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金融業底層之勞動權益受損及系統性募資亂象作為乏力,未能落實其應有之監督職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ETF募集亂象查核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陳玉珍 林倩綺 連署人:林岱樺 李坤城 林德福 林思銘   (六)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5,965萬9千元,其中委外人力費用甚鉅,預算案書列明例行性行政工作委外10名(504萬3千元)、收發校繕及檔案掃描委外7名(386萬元)、辦公室設備維護委外1名(73萬2千元),合計18名委外人員費用達963萬5千元,在正式人力缺額背景下委外規模仍屬可觀,又依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14項政府員額管理及人力運用情形指出,中央政府機關正式人力缺額率由6.89%升至9.60%,缺額數近2萬人,公務體系人才留用面臨挑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大量委外填補日常行政工作,顯示正式人力配置策略有待檢討,且上述委外業務涵蓋收發校繕、檔案掃描、辦公室設備維護等,均屬機關日常性、持續性業務,長期以委外方式辦理,其效率、成本及資訊安全風險允宜全面評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委外人力規模必要性分析、委外業務與正式人力配置之整體規劃方向,及資訊安全等敏感業務委外之風險控制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七)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5,965萬9千元,主要係用以支應行政運作相關費用。惟融資租賃公司長期存在套利及資金流向不明等問題,近期雖已有部分業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理,但市場上5,000家融資公司僅納管40家,整體監理制度仍有不足,市場風險猶存。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融資租賃公司納管專法推動進度及強化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八)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1,840萬9千元。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度持續編列高額金融監理經費,然近期國內金融市場亂象頻仍。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部分金融機構仍發生理專或保險業務員挪用款項、經理人違反個人交易規定等情事,顯示現行監理機制對於防範內控漏洞之成效未臻理想,預算執行效益備受質疑。又金融防詐為現階段社會高度關注議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將防制詐騙列為特別關注領域,然新型態金融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無法有效遏止,加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VASP監理之主管機關,但對於虛擬資產監理專法推動進度亦顯緩慢。觀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罰鍰預算已出現連續多年未達標之情況,顯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監理手段之落實與預算預測上存在落差,難以向國人證明其強化市場秩序之決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監理執行效益評估、防制詐騙具體成效及監理科技(RegTech)轉型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王世堅   (九)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1,840萬9千元,主要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惟查為促進金融科技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創新實驗與業務試辦雙軌並行機制,並適時滾動檢討法規,營造友善的監理法治環境。而為強化金門地區金融創新,曾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定位金門為兩岸金融創新試驗場地的可行性評估,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後,僅回覆金門地區作為創新實驗之辦理地點並無限制,卻無提出金門作為兩岸金融創新試驗場地的可能路徑。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提出更清晰的可行路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李彥秀 林思銘    (十)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理管理」編列1,840萬9千元,較114年度增列出國教育訓練費、國外旅費及資訊硬體設備汰換等經費374萬4千元。鑑於近年金融監理工作仍屢遭外界質疑,包含洗錢防制、資恐防制及不動產放款控管等面向,皆顯示監理效能尚有加強空間;同時,新增之出國教育訓練與國外旅費支出,應清楚說明其必要性及效益性,且基於財政紀律及支出效益原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說明相關經費使用計畫與成效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十一)金融機構內控誠信文化督管不力,違規裁罰屢見不鮮:113至114年7月間,計有6家銀行行員或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4家投信公司經理人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以及壽險業者業務員挪用保費、理賠詐領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裁罰計13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機構內控缺失裁罰彙整、誠信文化強化方案及後續督管具體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十二)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1,840萬9千元,用以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訂定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並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企業ESG資料平台。已陸續建置永續金融網站、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整合平台及新版ESG數位平台,並推動上市櫃公司分階段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以強化ESG資訊整合與揭露機制,協助金融業辨識氣候風險並引導資金投入永續發展及淨零轉型。惟截至114年7月底止,金融機構報送企業ESG資訊及永續經濟活動自評問卷之企業戶數,占同期新增授信案件企業戶數比率僅18.59%,顯示企業揭露意願及金融機構運用情形仍有提升空間,並且目前相關制度仍以鼓勵方式推動,企業ESG資訊揭露之完整性、可比較性及實際應用成效尚待強化,恐影響金融業投融資評估及永續金融政策推動成效。為落實永續金融及淨零轉型政策目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提升企業ESG資訊揭露比率、強化金融機構運用機制及精進永續金融推動措施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十三)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1,840萬9千元,用以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推動我國金融與經濟發展,並發揮我國具有全球競爭力之產業、豐富民間財富及充沛投資動能等三大優勢。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並陸續推動財富管理、高資產業務及資本市場鬆綁等措施,截至114年6月底止,整體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逾31兆元,顯示我國資產管理市場持續擴張。惟近年仍陸續發生銀行理專、行員及保險業務員挪用客戶款項、理賠詐領,以及投信經理人違反個人交易規定等情事,反映部分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誠信治理機制仍有不足,恐影響民眾對金融體系之信賴;另外,部分金融機構違規態樣已非單一個案,且涉及內控機制未落實、權限牽制不足及異常交易監督失靈等問題,顯示相關制度執行仍有精進空間。倘金融監理制度未能同步強化,在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及金融市場國際化過程中,恐影響我國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及國際競爭力。金融市場發展除仰賴業務開放與資產規模擴張外,更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與誠信治理文化。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強化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利益衝突防範機制、異常交易監控及誠信文化落實等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十四)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1,840萬9千元,用以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9年8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並就國內外資安情勢變化及實務運作情形等滾動檢討,於111年12月賡續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鑑於近年金融數位化及電子交易快速發展,金融資安風險日益提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及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並要求符合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以強化資安治理及決策能量,惟截至114年6月底止,除本國銀行已全數設置外,其餘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及保險業等業別之設置比率仍僅介於25.64%至42.19%間,顯示部分金融業別之資安治理機制仍有強化空間。部分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小或電子化程度不同,尚未納入強制設置範圍,惟隨金融服務數位化程度持續提升,相關資安風險與衝擊範圍亦同步擴大,倘資安治理及監理機制未能及時調整,恐影響金融服務穩定性及民眾對金融體系之信賴。金融資安已為金融監理及數位金融發展之重要基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各金融業別資安長設置推動情形、擴大適用範圍之評估機制,以及強化金融資安治理與防護能力等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十五)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57萬3千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項下第3點列有(12)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引導金融服務業精進,建立以公平待客及以誠信為核心之企業文化。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8年起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並持續滾動調整評核內容及作業方式,以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及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惟審計部作成之審計報告指出,部分證券、壽險及產險業者連續3年度評核排名列於後20%,顯示部分金融機構在公平待客、誠信經營及消費者保護等面向之改善成效仍有限,相關缺失涉及違反公平待客原則、公司治理及誠信文化落實不足等情事,恐影響金融消費者信賴及整體金融服務業形象,顯示現行督導及改善機制仍有精進空間。金融服務業除追求業務發展外,更應落實公平待客及消費者保護原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連續評核落後業者之改善追蹤機制、精進公平待客評核制度及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十六)鑑於近期虛擬資產交易市場出現新型態監理規避手段,部分非法幣商(VASP)利用加盟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合法業者之方式,試圖藉此取得合法外殼以規避監理機制。此種加盟模式恐導致非法資金透過合法管道洗錢,不僅破壞金融市場紀律,更可能成為打詐與洗錢防制之嚴重漏洞,損及投資人權益。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身為虛擬資產服務業之主管機關,對於業者之實質經營行為應具備穿透式監理之能量,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建立VASP業者加盟體系之實質審查準則、防堵非法幣商掛名加盟之具體配套措施以及強化加盟型態之現場檢查與處置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李坤城   (十七)鑑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現行規定,僅保障相當於6個月最低生活費(現行統一採臺北市6個月最低生活費14萬6,730元為基準)以下之保險契約價值免於強制執行,惟一旦超過該金額,即使僅超出一元,亦全額成為強制執行標的,導致立法原意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標準未能落實。根據臺北地方法院統計,強制執行聲請案件中,逾九成債權人為銀行、租賃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強勢債權人,債務人相對弱勢。另一方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數據顯示,截至112年底,我國壽險有效契約數達2,607萬件、平均每人持有2.1張保單,解約金總額規模逾14兆元,保險契約早已成為國民基本生活安全網之一,若未合理限制強制執行範圍,將嚴重侵害多數家庭之基本生活保障。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確保保單強制執行制度符合保障最低生活標準之立法原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李坤城   (十八)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247萬5千元,其中包含派員參加國外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旅費57萬3千元、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8萬7千元及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338萬8千元,相關出國研習及參與國際會議經費之必要性、規劃內容、參與目的、預期效益及成果運用方式,仍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述經費之具體用途、執行規劃、預估成效及後續如何回饋金融監理政策精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九)近期陸續發生多家銀行基於防制詐騙及人頭帳戶控管需求,針對久未往來或低餘額帳戶採取無預警凍結措施,致使民眾臨櫃提款、轉帳及帳戶使用受限,甚至造成民眾排隊辦理解鎖之情形,已對一般合法使用金融服務之民眾造成不便,並影響其基本金融權益。銀行依法負有防制詐欺及洗錢風險控管責任,惟相關措施仍應兼顧比例原則與民眾權益保障,不宜以過度或無差別方式限制帳戶功能,避免使守法民眾承受不必要之負擔,並損及社會大眾對金融體系之信賴。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銀行帳戶凍結作業之通知機制、解凍流程便民化、申訴救濟管道及AI風險判斷模型準確度提升等配套措施,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以兼顧防詐治理成效與國人金融基本權益保障。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5年度預算案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1,840萬9千元經費,其所屬亦有編列相關經費以執行業務。惟即便持續呼籲及執行監督加強內控內稽,仍不時傳出行員或理專挪用款項、業務員挪用保費等情事,造成民眾重大損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融檢查時除於規定面要求加強管控外,於執行面亦應要求強化防堵技術及落實,並將執行成效較佳的案例,分享給其他金融機構參考。如藉現行AI技術進步、功能強大,金融機構應建立預警系統,針對民眾帳戶出現非常規異常行為進行警示,並由非同一業務員進行提醒及抽查聯繫,以即時截獲違規行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金融機構是否有建立帳戶異常行為預警機制,及由非同一業務員通知、抽驗機制等事項,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李坤城   (二十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64年依銀行法成立,其宗旨為建置全國性信用資料庫、確保信用交易安全、提供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或政府金融政策擬訂所需資訊等。然我國金融環境經過數十年的發展,金融機構的服務技術及項目亦早已多元拓展,各種融資管道及方式不斷推進,借貸業務已非當初銀行業、農會、信用合作社等機構的專屬業務;如今不僅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皆有長期融資服務,甚至新納管的融資租賃公司、虛擬資產服務業,以及一直以來的典當業等,皆無法於聯合徵信報告中去揭露,信用風險控管機制早已漏洞百出;甚至在民眾訴求債務整合清理時,也無法經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去了解債務全貌,使得常發生已完成還債協議時,又因未知債務的出現,導致協議破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聯合徵信機制之健全及完善,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李坤城   (二十二)政府為加強建立民眾退休儲蓄準備的第三支柱,於社會福利制度之外,鼓勵民眾自行藉投資儲蓄強化風險因應,因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推出了台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制度,並藉由減免手續費及管理費,並評選較優的基金標的,吸引民眾參與投資,期藉由政府主導來讓民眾更安心,也降低政府未來社會福利的負擔。然見往年政府所推動的好享退專案、好好退休準備平台等,不僅民眾興趣缺缺,配合的企業也無鼓勵誘因,使得普及全民化的目標難以達成;這次TISA依然存在同樣問題,銷售業者一邊銷售自己的其他基金產品,可收取較高的手續費及管理費,一邊配合政府銷售特定基金,卻只能收取較低的手續費及管理費,在缺乏誘因之下,若只靠政府自行投放大量廣告促銷,又如何期盼政策的成功?現行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保險項目,得享免營業稅優惠,然承銷政府推行之TISA制度項目之業者,不僅無優惠,還須自行讓利,不利於政策目標的落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加強政策推動誘因,與財政部探討是否增加承銷業者之營業稅優惠,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李坤城   (二十三)有鑑於國內不動產市場轉弱,資金轉向股市與ETF現象,由於股市AI題材投資具備流動性高與報酬速度快的優勢,因此吸引資金流入,年輕世代投資觀念也逐漸轉變,從先買房轉向先累積金融資產,形成近期股熱房冷的資金輪動現象。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如何強化市場資金監測,掌握房市、股市與ETF間資金移動趨勢,提前辨識資金集中風險,同時應與中央銀行協調信用管制政策,避免資金單向湧入資本市場,並加強投資人教育,導正短期投機行為,使資金配置更均衡,降低資產泡沫在不同市場間轉移的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二十四)有鑑於台股指數及交易成交值續履創新高,反映市場資金充沛樂觀,出現過熱警訊,包括上市股票平均本益比偏高、資金集中權值股、槓桿交易增加及波動放大等風險。雖高點不等於崩盤,但市場結構風險上升,有單一股票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權重超過四成,其餘多數股票之表現容易被掩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不包含單一股票權重超過10%之股票指數之可行性,以避免投資人過度追高與投資槓桿操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二十五)鑑於我國資本市場近期表現熱絡,台股指數已攀升至歷史高位,日均成交量亦大幅成長,趨近8,000億元至1兆元之規模,顯示市場規模、交易深度與波動程度均較以往顯著提升。然查現行證券市場之注意股票及處置股票之相關監理指標,多係基於早期萬點大盤及低成交量之環境下所制定,面對當前高頻交易與資金動能充沛之市場常態,現行相關指標恐顯過於靈敏且僵化之虞。惟查近期盤面上大量熱門個股頻頻觸及相關指標而同時遭列處置(如延長撮合時間、全額預收款券),致市場流動性局部受限、資金周轉率下降。此舉不僅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發現機制之正常運作,亦恐使處置機制產生錯誤訊號,被市場誤解為飆股認證,反而誘發更劇烈之非理性投機行為。為維護台灣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與交易活絡度,避免過度行政干預恐誤傷正常交易秩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針對現行注意及處置股票機制進行通盤檢討(如:適度調整觸發門檻、研議動態調整指標等),並審酌兼顧市場秩序維護與流動性提升之平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二十六)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項下第3點列有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引導金融服務業精進,建立以公平待客及以誠信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我國108年推動公平待客原則評核至今已超過6年,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理評核,希望借助外部專家學者專業意見並廣納多元廣泛觀點,提供受評核業者可線上查詢自身總分級距及各細項評核指標是否達同業平均等措施。根據審計部報告發現,有部分保險與證券業者連續三年評核表現墊底,顯示其改善成效不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透過持續監督與評核優化,引導金融業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企業文化並提升國際競爭力,並且適時公開連續多年排名後20%的業者名單,以落實公開透明原則。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二十七)虛擬資產易受人為操作或炒作,交易資訊不透明且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以購買基金為例,基金價格波動風險由低至高分為5級,協助投資人判斷該基金是否符合自己的風險承受度,並要求投資人購買前,須填寫風險屬性問卷(KYC),譬如問卷結果,低風險承受度,則民眾不能購買高風險基金,是保障民眾投資的一種機制。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完成立法後,民眾購買或使用虛擬資產服務商品時,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虛擬資產風險程度分類,並要求民眾購買前要做風險屬性問卷,由於虛擬資產屬新興且複雜性商品,無漲跌幅之限制容易暴漲暴跌,相關資訊較不透明、交易風險高,交易前應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務必審慎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以維護民眾投資權益及保障財產安全。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賴士葆 林思銘   (二十八)配合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以及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的施政目標,為促進更多企業朝減碳及永續的目標邁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部會訂有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並依經濟活動的特性及對環境的影響,訂定對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的判斷標準,協助企業及金融業判斷何謂永續經濟活動。為發揮金融的影響力引導產業淨零轉型,透過上述指引,金融業追蹤其將資金投融資於適用或符合該指引之經濟活動,以及發展相關金融商品。由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5年3月27日正式提交核三廠再運轉計畫至核能安全委員會審查,除了檢討核電廠重啟外,賴清德總統也曾表示,政府對於先進的核能,包括核融合或是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會持續關注,未來只要符合條件,政府是持開放的態度。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相關部會共同修訂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將核能應用技術研發及基礎設施,也列入支持型經濟活動之一,以促成2050淨零排放,與強化台灣供電韌性。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賴士葆 林思銘   (二十九)媒體報導,許多壽險公司115年要積極推展房貸業務,然而卻有公股基層銀行人員反映,高層要求銀行行員幫保險公司拉保險,銀行大賺手續費收入,卻讓第一線理財專員壓力大增。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統計112至113年八大公股行庫遭到客戶申訴銀行通路有不當招攬保險行為共發生117件。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落實督導,引導銀行業及保險業專注本業。除了賺錢獲利外,金融機構更要承擔更多企業社會責任,避免銀行基層理專人員以不當話術,誘使民眾購買不熟悉的金融保險商品,以免未來發生投資糾紛。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賴士葆 林思銘   (三 十)114年4月一份民間調查結果顯示,台灣超過五成青少年(12到18歲),不太了解既有的金融服務(如:銀行定存、儲蓄型保單、基金、股票),就像是金融文盲。其中,70%學生對儲蓄型保單完全不了解,63%不了解基金,46%不了解股票,甚至30%不熟悉基本定存。對金融工具的不熟悉,可能導致他們暴露在詐騙風險的情境中。調查發現,約23%的青少年在過去一年中曾遭遇詐騙風險,其中18%因此蒙受財產損失,損失金額從數百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上述調查結果顯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正執行的三年一期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七期推動計畫(113至115年),仍有持續優化的空間。金融商品愈來愈多元化,詐騙愈來愈猖獗,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分析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七期推動計畫113及114年執行成果、115年推動此計畫的具體作為,並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何串聯各銀行,齊力提升下一代年輕人的金融素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三十一)針對金融機構提供存款或財富管理等各項服務,均係基於客戶之信任,爰形塑重視誠信之企業文化,並建立良好之內部控制,有助於提升客戶對於金融機構之信賴,進而帶動資產管理業務之發展。惟檢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至114年7月間之裁罰案件,部分銀行曾發生理專、行員挪用款項,亦有保險公司發生業務員挪用保費及理賠人員涉理賠詐領等情事;此外,部分投信公司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特定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經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未盡完善或執行有未盡確實等情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二)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證券、期貨及投信投顧業部分,目前尚未列在應設置資安長範圍之業者,係考量其規模較小或電子下單比率較低,已要求業者配置資安人員並取得專業執照,未來將視其電子化業務發展情形,漸進推動設置資安長;保險業部分則刻正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以擴大資安長之設置範圍。惟查截至114年6月底止,其餘金融業別包含證券、期貨及投信投顧業等之設置資安長比率僅介於25.64%至42.19%間,相對較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視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情形,滾動調整相關規定,俾深化資安治理綜效,進而建構安全之金融服務發展環境。是以,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企業提供ESG相關資訊予往來金融機構,並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經濟活動,已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企業ESG資料平台,鼓勵金融機構於辦理新貸或續貸時,取得企業自願性填寫之企業ESG資訊及永續經濟活動自評問卷,其內容包括溫室氣體排放、能源管理等ESG資訊及企業自評適用或符合參考指引之情形,並自112年9月起開放金融機構報送至該平台,以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參考。檢視該問卷之報送情形,114年截至7月底止,金融機構報送該問卷之企業戶數為1萬9,237戶,惟其占同期間新增授信案件之企業戶數比率僅18.59%,未達二成。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鼓勵企業自願揭露,並協助金融機構取得是類資訊以進行投融資決策,俾引導金融資源支持產業永續發展,達成淨零轉型之政策目標。是以,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四)根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分析111至113年之評核結果,證券商、壽險業及產險業各有1家業者,或因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因公司信譽及社會觀感造成負面影響而扣分、或因忠實義務及誠信經營等原則之落實尚有改善空間,致連續3年度經評比為後20%之金融業者,相關改善措施顯未見成效,為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督促相關業者研謀改善之說明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五)鑑於金融機構110至113年底間警示帳戶數之變化,呈逐年增加,迄113年底,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為14萬9,274戶,較110年底增加8萬4,596戶,增幅達130.8%;另截至114年9月底,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續增至15萬4,327戶;查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金融機構推動多項防詐措施,以期防堵詐騙犯罪,減少民眾財產損失,惟警示帳戶數仍持續增加,且近來有銀行於執行阻詐措施時,引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實防詐作為,並衡平考量對正常客戶權益之影響。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六)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特定類別放款,本國銀行於112至114年度上半年存有未確實依銀行法第72條之2等相關規定控管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銀行業者確切落實,俾確保信用資源公平合理之配置,並維金融市場穩健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七)自107年開放純網路銀行迄今已有3家純網路銀行開業營運,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約3至4年,惟各家純網路銀行營運仍呈虧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因初期須投入大量資訊設備成本,逐步建立業務規模,故申請設立時已預期約需時5年始得達成損益兩平,為強化其風險承擔能力及因應未來業務擴張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要求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00億元,並於受理純網銀申請設立時,請大股東出具財務支援承諾,並持續與其聯繫溝通是否有需法規調適處,以協助其依營業特性發展業務。為期早日轉虧為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八)隨著虛擬資產市場之發展,建構完整法律框架已漸為國際發展趨勢,我國規劃以洗錢防制為基礎,分四階段逐步納管,現已實施VASP洗錢防制登記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已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然鑑於近期曾發生非法幣商轉向加盟合法申請之VASP業者等情事,考量有效之行政管制有助於強化監管效率並保障交易人權益,除應落實相關審查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完備法律監管架構,以促該產業健全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三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迄115年,全體上市櫃公司皆應依規定揭露相應資料邊界之溫室氣體盤查資訊,允應持續輔導企業於準備期間熟悉相關作業,以促其確切落實ESG資訊之揭露,進而據以訂定減碳目標及相關策略,積極減碳,俾利企業永續發展,實現淨零願景。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四 十)有鑑於110年底至114年7月底間,我國ETF發行檔數逐年增加,市場規模亦大幅成長,惟近期IPO責任額制衍生相關爭議,允宜持續敦促業者確實遵循相關規範,以保障員工及投資人之權益,俾利ETF市場穩健發展。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該公會於114年7月24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增訂證券商參與基金募集前,應將銷售人力與量能納入考量,且不得以不正當方式使銷售業務人員為達一定銷售金額而勸誘客戶認購基金或有鼓勵、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基金等情事之規範。綜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敦促業者確實遵循相關規範,以保障員工及投資人之權益,俾利ETF市場穩健發展,進而提升我國資產管理之量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四十一)有鑑於全球貿易不確性升高且地緣政治衝突未歇,國內外金融市場波動加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發布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等暫行措施,惟114年度截至7月底,加計前述由責任準備金轉入損益之數額後,整體壽險業者之稅前淨利仍較113年同期減少2,773億元,減幅達92.2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密切關注保險業者之財務韌性,並視國際金融情勢變動,研擬滾動調整相關監理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四十二)檢視近期整體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情形,迄114年6月底,產、壽險業之平均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率均較113年底呈現下滑情形,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主要係受匯率變動影響,使海外投資面臨較高額之兌換損失所致;復就個別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性以觀,迄114年6月底,尚有壽險業者之資本適足率及及淨值比率分別僅達154.27%及2.31%,且該業者已有連續數期未達資本適足標準之情形。鑑於我國已於115年實施TW-ICS,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導保險業者強化資本結構及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促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並接軌國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四十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109年6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IFRS 17)正式準則且訂於112年生效,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我國已於115年生效實施。而該號公報主要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表達與揭露,其對保險收入、保險合約負債等項目之衡量與現行作法存有相當差異;此外,對保險業者而言,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亦需運用大量經驗統計資料並於資訊系統保留各期數據等,將大幅提高對精算資訊系統之依賴,相關經驗統計資料亦需時間累積。惟觀諸產、壽險業於109至114年6月底間帳上所列保險負債,皆概呈增加,迄114年6月底,保險業保險負債總計達29兆3,524.01億元,金額甚鉅。另我國將於115年實施IFRS 17,其除與現IFRS 4於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存有相當差異,且涉及資訊系統修改及商品策略調整等工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逐步落實調整,持續精進,俾如期接軌國際制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四十四)有鑑於台股頻頻創新紀錄,行政院陳時中政委提出,把證券交易稅拿來挹注健保,並強調不用增加證券交易稅,目前徵收為千分之三,若像菸捐拿50%挹注健保一樣,若挹注比率達50%,推估可支撐健保未來約20年財務穩定,且不會影響到收入。而證券交易稅114年高達2,928億元,即便是只撥10%,健保也可增加約290億元。另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亦表示,現行證券交易稅規模龐大,以114年2,900多億元的稅收為例,若能將其中一半挹注到健保,其財源穩定度與金額將遠高於每年不到800億元的補充保費收入。然而,政府自112年開始實施二代健保制度,將健保保費區分為兩種費率,分別為:一般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前者費率為5.17%,主要是以經常性薪資所得為計算基礎,如:薪金、俸給、工資等;後者費率則是2.11%,除了主要以非經常性薪資的其他所得為計算基礎,如:股利所得、高額獎金、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以現有健保收入結構來看,將近75%至80%來自一般保費收入,補充保費收入僅有9%左右,以114年為例,大概是近800億元不到。綜上,為減輕全民健保負擔,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會同財政部研商以證券交易稅等資本利得用來挹注健保之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9,544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534萬9千元。 [bookmark: _Hlk86248501]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旨在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目前國內三家純網路銀行雖開戶數持續穩定成長,惟自開業迄今均仍處於虧損狀態。截至114年6月底止,以LINE Bank累積虧損金額最高達39.88億元。鑑於純網路銀行於營運初期須投入大量資訊系統建置及數位基礎設施成本,以擴充業務規模並建立市場基礎,業界普遍預估自設立起約需5年始有機會達成損益兩平。為協助純網路銀行順利度過營運初期虧損階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宜持續密切關注各家業者財務狀況與經營體質,審慎掌握其風險承擔能力與業務拓展情形,並適時提供監理輔導與政策支持,以提升純網路銀行市場競爭力及獲利能力,協助業者早日轉虧為盈,俾利落實鼓勵金融創新及深化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二)於113年度間,發生5件銀行行員或理專違法挪用客戶款項,而於114年截至7月為止,竟已發生6件類同之違法案件,已超過113年一整年之件數。可見銀行於內部監督、職員教育及保障客戶權益等事項,並未因政府監督措施或是罰鍰裁處,而使整體銀行經營環境於內控管理與稽核上,有顯著的改善。經查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但如前述之違法案件數量,實不見此預算之編列,於降低國內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與改進銀行經營管理上,有顯著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改善銀行監理秩序及紀律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三)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係辦理銀行監理業務所需經費。鑑於政府積極推動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國家戰略目標,我國整體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突破30兆元。然查近年銀行業者之內控品質與從業人員道德操守卻顯有嚴重脫節,重大違失案件時有所聞,包含:行員與理專挪用款項、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甚有分行主管集體勾結詐騙集團協助洗錢等。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已採行多項措施以杜防前開違失,然類此金融內鬼案件仍反覆發生,倘業者無法落實嚴格之自律與誠信治理,將嚴重損及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國際信譽與發展,亦恐對廣大金融消費者權益造成重大損害,並動搖社會對金融體系之信任。為督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強化監理效能、落實行為風險管理與誠信治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銀行業者內控機制之實效性提出通盤檢討與精進報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四)近年政府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督導金融機構執行各項防詐措施,惟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自110年底至114年9月底止,仍由6萬4,678戶增加至15萬4,327戶,增幅高達138%,顯示現行阻詐及異常帳戶控管機制成效仍有不足。雖近年增幅已有趨緩,惟整體警示帳戶數仍持續攀升,金融體系金流防護機制顯未有效遏止詐騙犯罪擴散。近期部分銀行於執行阻詐措施時,已引發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影響正常客戶金融權益之爭議,顯示現行防詐措施在風險控管與金融便利性間,尚未取得適當平衡。再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雖已將金融機構與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納入一致防詐架構,惟目前兩者間仍無法進行跨業照會,致使銀行與虛擬資產間之異常金流資訊無法即時交換,恐形成防詐漏洞,增加詐騙及洗錢風險。據此,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就警示帳戶持續增加原因、兼顧金融服務比例原則之具體改善措施,以及建立金融機構與VASP跨業照會機制之規劃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劉書彬 王世堅 連署人:顏寬恒 陳玉珍 林岱樺 李坤城   (五)查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965萬8千元,惟根據審計部統計,高齡金融消費者在提出申訴後,因不接受金融機構處理結果進而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之比率逐年升高,已由111年度之44.44%逐年飆升至113年度之80.38%,且遠高於非高齡者。銀行業作為高齡者最常往來之金融業別,其臨櫃銷售行為、理財產品推薦及紛爭處理機制顯然未能有效保障高齡客戶權益,致使高齡者對銀行端之處理結果極度不信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身為主管機關,對於督導銀行落實高齡者保護措施及降低爭議比率成效不彰。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預算965萬8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有效降低高齡者評議申請比率及強化銀行業處理高齡者申訴之品質,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精進作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郭國文  連署人:林岱樺 李坤城   (六)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810萬元,較114年度增列辦公大樓水電費、管理費及資訊軟硬體購置等經費390萬元。惟增列經費用途明細與必要性仍未詳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支用計畫與用途明細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七)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旨在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以維持資產流動性,並降低不動產價格波動帶來的信用與流動性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透過銀行法第72條之2進行總額限制,且近年整體商業銀行平均比率皆符合法定限額,但各銀行在實務作業上仍頻傳未確實控管之情事。從112至114年上半年間的檢查缺失可發現,部分銀行在放款審查與貸後資金流向追蹤上存有漏洞,導致部分具建築放款實質的案件未被納入限額控管。為提升銀行放款動能的同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確切落實執行限額控管與資金流向查核,防堵資金遭違規挪用或不當排除於限額之外,確保信用資源獲得合理配置,並維護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八)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旨在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我國政府為杜絕詐騙橫行,於111年6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並於112及113年分別通過1.5及2.0版本,以期有效應對不斷創新之詐欺犯罪型態。惟金融機構110至113年底間警示帳戶數之變化呈逐年增加,截至114年9月底,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續增至15萬4,327戶。又目前金融機構與VASP間尚無法進行跨業照會,因此若發現犯罪金流已有自銀行在往虛擬資產轉移之趨勢,銀行與VASP間無法進行交換資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積極督導金融機構強化警示帳戶監控及異常交易偵測機制,並研議建立銀行業與VASP間之跨業資訊通報與聯防合作機制,促進可疑交易資訊即時交換,以利及早阻斷詐騙金流流向。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九)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較114年度大幅增加570萬6千元,主要增列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委託研究等經費。鑑於相關支出用途及必要性尚待釐清。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增列該預算之細項內容及必要性。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十)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主要係用以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監督管理與相關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工作。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14至115年上半年對本國銀行之金融檢查報告顯示,仍發現7大缺失業務、13項缺失態樣,包括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擴作業、開戶審查、餘屋貸款徵信審查,以及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監控等重大缺失,顯示監理成效有待提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成效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十一)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965萬8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惟查依據金門地區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置情形,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待增加地區之定義,金門現有金寧鄉、金沙鎮及烈嶼共3個鄉鎮屬待增加之地區。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有回覆會鼓勵金融機構前往金門設立分支機構,然實際上仍無相關獎勵辦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獎勵金融機構赴離島待增加地區設置分支機構相關辦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李彥秀 林思銘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推動金融機構資安治理,雖本國銀行已全數39家完成設置資安長,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4年9月評估報告指出,非銀行業別資安長設置比率仍明顯偏低:截至114年6月底,證劵業42.19%、期貨業35.71%、投信投顧業29.73%、保險業25.64%,均僅達二至四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研議擴大設置範圍之修正規定,惟整體推動進程相對遲緩;又依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計部持續追蹤金融關鍵基礎設施銀行次領域之安全防護計畫撰擬與風險評估執行情形,顯示整體金融資安防護仍有強化空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非銀行業別資安長設置進度時程表、未達強制設置門檻業者之督促改善具體措施,以及銀行次領域安全防護計畫撰擬完成情形與風險評估執行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十三)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965萬8千元。近年來,我國金融業頻頻傳出影子董事干政之案件,為防堵金控或銀行大股東不當介入經營,並解決黑狗偷吃、白狗受罰之現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皆表態將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修正案,以加強金融業之公司治理。惟時隔已久,至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尚未提出修正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修正方向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四)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200萬元。經查,該計畫之經費組成中,用人費用高達134萬4千元,占總預算比率逾67%,顯見該研究高度仰賴人力成本投入。然生成式AI(GenAI)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相關資安風險與國際規管動態變化極快,委外研究之產出時程是否能追蹤國際即時變化,並提供具時效性之規管建議,存有疑義。此外,該計畫旨在了解國外銀行運用GenAI之實務現況及風險控管措施。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陸續發布金融業運用AI指引,且轄下已有相關智庫與周邊單位,該研究如何與既有規範區隔並避免研究資源重複投入,且在用人費用占比極高之情況下,如何確保外部團隊之專業技術深度能觸及GenAI核心風控議題(如模型幻覺、隱私投毒等),預算說明均未詳盡。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針對計畫人力配置合理性、與既有AI政策之差異分析及研究實益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王世堅   (十五)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965萬8千元,其中委辦國際間銀行業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調查研究200萬元,辦理AI技術應用調查研究,且可提升國際知識能量,反映可透過其他途徑獲取國際經驗,大量出訪之必要性允宜重新評估,另外,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5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國外旅費應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案為原則,況且,115年度編列之預算金額,已較114年度大幅提升,增幅將近7.3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115年度國外旅費之具體會議清單、預計參與人員及效益說明,以及與114年度執行率之比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十六)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965萬8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銀行法第72條之2係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以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降低授信集中風險,惟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查核結果顯示,部分本國銀行仍存有未依規定覈實審查、未落實資金流向追蹤,或將不符規定之放款排除納入限額控管等情事,顯示相關授信管理及內控制度仍有不足。另查114年9月1日起,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撥款案件已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雖係為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屋,惟在放寬部分限制之同時,更應確保銀行確實落實授信審查及資金用途管理,以避免信用資源錯置及不動產授信風險擴大。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健發展及確保信用資源合理配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缺失改善情形、強化資金流向追蹤及授信審查機制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十七)為健全商業銀行經營,避免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業與房地產授信,於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不動產放款上限。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宣布,自114年9月1日起,我國公股行庫辦理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不列入計算中,至今預估排除高達1,175億元資金。隨著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將於115年7月到期,財政部預計提出3.0方案,持續支持首購青年購屋。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評估,自114年排除新青安納入不動產放款上限後,對於我國資金不動產集中度的影響,以及若財政部推出3.0方案,是否可能危及當初制定銀行法第72條之2,避免資金過度集中引發信用風險與流動性不足之立法目的,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八)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於疑似異常交易帳戶,應先進行查證並持續監控,經確認涉及不法情事後,始得通報檢警機關並採取限制或凍結帳戶等必要措施。惟近期部分銀行疑未完成充分查證,即逕行凍結民眾帳戶,導致一般存戶無法正常提款、轉帳或使用金融服務,除有違反相關規範及比例原則之虞,亦引發民眾不滿與權益受損疑慮。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督促金融機構確實落實先查證、後處置原則,避免以概括或無差別方式限制帳戶使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以兼顧防制詐欺與保障民眾金融基本權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九)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965萬8千元,鑑於我國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金融服務需求日益增加,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商品、服務流程及風險告知機制,均應兼顧便利性、適切性與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與服務,並推動相關監理及保障措施,惟仍應持續督導業者落實法令遵循、強化高齡客戶適合度評估、充分揭露商品風險,並精進臨櫃與數位金融服務之友善措施,以減少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持續監督金融機構遵守相關規範,強化高齡者金融服務保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管理,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編列「銀行監理」預算965萬8千元。現行詐騙案件頻增,對於正常進行買賣的商家而言,亦有可能因收到不明款項而捲入詐騙案,然若被列為警示帳戶,因目前詐騙案件量大,再加上司法調查程序,帳戶列管期可能長達數月甚至一年以上,對於須維持買賣交易的民眾十分困擾。對於此類高度管理的帳戶使用者,是否得申請收款確認機制,由民眾於收款時確認後才入帳,或入帳後主動向銀行反映異常,進行款項出帳於銀行保留,避免陷入詐騙陷阱而遭列管為警示帳戶,亦藉由帳戶使用者的積極管理,保障遭詐民眾的財產安全。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銀行帳戶使用者之管理權限強化,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李坤城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4億2,109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15萬元,共計減列3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074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旨在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及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證券商在辦理ETF首次公開發行(IPO)時,對內部業務人員訂定銷售責任額,加上投信公司頻繁連續發行多檔ETF以及國際金融市場動盪等因素,造成第一線營業員的銷售工作壓力大幅增加。為了達成規定的銷售責任額,可能導致業務人員以不正當方式勸誘客戶認購基金,甚至出現鼓勵、引導民眾以借貸或擴張信用等方式來投資金融商品的情事,進而損害投資人的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強化並落實對證券商銷售ETF過程的日常監理與專案查核,以全面保障員工及投資人權益。針對ETF IPO期間的銷售行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亦應嚴格督促證券商在參與基金募集前,必須務實評估自身的銷售人力與量能,並積極宣導業者取消不合理的責任額制,以營造健康友善的職場環境,確保ETF市場穩健發展,進而提升我國資產管理之量能。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係辦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業務所需經費。鑑於政府積極推動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國家戰略目標,我國整體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突破30兆元。惟查近年部分投信業者之內控品質、從業人員之法令遵循及職業道德卻屢傳脫節,經理人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個人交易規定情事屢見不鮮;另有非法幣商轉向加盟合法申請之VASP業者,藉合法外衣掩護非法洗錢行為,甚或涉與詐團勾結護航洗錢。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業已採行多項措施以杜防前開違失,然相關違法違規案件仍反覆發生,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監理力道恐力有未逮。上開違失倘未能有效整飭,不僅將損及我國作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國際信譽和誠信基礎,亦恐造成投資人鉅額財產損失,並拉高金融犯罪風險。為督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強化監理效能、防範非法業者滲透金融市場漏洞,以及落實行為風險管理與誠信治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通盤檢討與精進報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岱樺 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郭國文 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林思銘   (三)經查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預算所預期要達成之效果,包含促進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健全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就虛擬貨幣而言,已發生非法幣商,竟然轉向加盟合法申請,或有全台最大虛擬貨幣商,對外號稱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唯一授權,但卻被查出勾結詐騙集團洗錢12.7億元,以及多起假線上交易、誘導民眾購買遊戲點數、要求被害人設定授權錢包等違法案件。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有效之市場監理改善措施,及如何進一步健全虛擬資產經營環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護投資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四)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用以辦理健全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之發展,以維持交易秩序、保障投資,發展國民經濟。惟近期大型券商於系統整併後發生重大交易系統異常事件,造成投資人出現刪單無效、庫存顯示異常及成交回報延遲等情形,甚至傳出錯帳金額高達上億元,顯示證券市場資訊系統穩定性、券商整併風險控管及即時監理機制仍有不足。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近年持續推動數位金融、虛擬資產及多元金融商品發展,惟市場交易量能與系統複雜程度同步提升下,主管機關對於券商資訊系統承載量能、備援機制、異常交易監控及投資人權益保障等監理措施,顯仍有精進空間。尤其當重大系統異常發生時,投資人仍需自行確認成交及帳務狀況,顯示現行投資人保護及風險應變機制尚未完備。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券商資訊系統整併風險控管、交易系統穩定性監理、重大異常事件應變機制及投資人權益保障措施,提出具體可行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五)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377萬7千元。惟近年國際證券市場呈現縮短交割週期與延長交易時間之趨勢,台灣對於T+1交割尚涉及系統改造、流程優化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協調,執行條件仍待審慎評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T+1交割制度之定期滾動計畫及盤中零股交易制度精進方向之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六)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130萬4千元,全數用於汰換辦公室空調設備。另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在一般行政業務費中已編列辦公室改善工程600萬元,兩者施工範圍恐有重疊疑慮,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本項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與辦公室改善工程無重覆編列之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七)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59萬6千元,較114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尤其諸多會議,115年度指派出國人數比114年度出國人數呈倍數成長,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國外旅費經費編列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李彥秀 林思銘 [bookmark: _Hlk231291453]  (八)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近年來雖持續推動公司治理藍圖及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然對於擴大市場規模(如增加優質企業掛牌數、推動創新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之實質進展緩慢。相較於鄰近亞太金融中心(如東京、新加坡)積極爭取跨國企業上市及發展多元衍生性金融工具,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與市場深度仍有提升空間,難見具體突破性成果。又目前證券市場成交動能高度集中於少數特定產業(如半導體),中小型股及非電子產業長期面臨流動性不足之困境,未能有效吸引多元投資者參與,顯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於市場活絡計畫之執行力亟待檢討。再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長期偏重監理罰鍰與法規限制,卻未能於確保風險控管之同時,又對於金融科技與虛擬資產等新興領域之納管機制過於保守,致使創新動能受阻,亦未能達成提升金融韌性與產業競爭力之雙贏目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提升市場流動性及精進多元金融產品開發之具體執行成效與未來指標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王世堅   (九)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當前台灣上市企業若欲走向國際資本市場,唯一合法之選項僅限於發行GDR、ADR或可轉換公司債等衍生性工具,並非真正之雙掛牌。此種限制不僅使台灣上市企業之國際能見度受限,亦使台灣資本市場難以吸引已在境外主要市場掛牌之優質台商回流掛牌,進而影響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規模與流動性。長期而言,此將削弱台灣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不利於台灣金融產業之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台灣上市企業赴境外雙掛牌,持續精進我國上市企業股票雙掛牌規範,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李彥秀 林思銘   (十)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較114年度增列出國教育訓練費、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等460萬6千元。鑑於近期證券期貨市場仍存在交易監理與風險控管挑戰,監理效能尚有提升空間;同時,增列之出國教育訓練費、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應清楚說明其支出必要性及效益尚待詳細說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外旅費經費編列之執行成效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十一)我國ETF市場規模爆發性成長(截至114年7月底境內ETF規模達6兆7,075億元、受益人數逾1,551萬人),惟伴隨而來之銷售紀律問題存有下列情形:1.ETF IPO責任額制對營業員施加不當壓力,近期屢有營業員反映,證券商於ETF首次公開發行(IPO)時,對內部業務人員訂有責任額制度,加上連發多檔ETF及國際金融市場動盪等因素,致銷售工作壓力加劇,並衍生勸誘客戶擴張信用投資之情事。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督導證券商公會於114年7月24日修正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增訂不得以不正當方式達成銷售目標,惟實際執行效果及查核情形尚待確認,部分證券商已取消責任額制但非全面。3.為避免IPO責任額之亂再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KYC與KYP執行情形、商品適合度評估、風險揭露及業務人員酬金制度等納入例行查核,惟目前查核計畫之具體執行時程及抽查比率尚未對外說明。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ETF IPO責任額制修正自律規範後之執行情形調查結果、114至115年度KYC及KYP查核計畫抽查比率,及不當銷售裁罰案件彙整,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十二)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59萬6千元。經查預計出國316人天,遠高於114年度253萬2千元,出國84人天,觀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出國考察計畫多以參加國際會議為名,然部分會議與國內現行急迫推動之金融政策(如AI監理規範、虛擬資產專法進度)缺乏直接關聯。又在數位轉型與遠距會議技術成熟之背景下,部分例行性之國際年會與交流,應評估是否能採視訊方式辦理,以符合政府撙節開支之原則,為避免預算流於公務觀光之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國外旅費編列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王世堅   (十三)面對我國有禿鷹集團於集中市場上,以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方式,取得特定公司之股權,並進一步取得經營權,後續對於不當取處行徑,主管機關卻僅處以罰鍰,不足以威嚇禿鷹集團遵循規範。為避免上述模式不斷發生,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加強規範不當取處後之罰則,例如納入應立即處分不當取處之股權等,或以不當取處方式取得之股權將喪失投票權等方式,加強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秩序之建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四)近年來因為台股大規模成長,截至114年底我國上市櫃公司數目逼近2,000家,且114年新掛牌企業合計達70家,籌資總額突破1,050億元,創下近年新高。對於上市櫃之監理,我國目前仍採取雙主管機關制度,公司登記業務仍隸屬於經濟部商業司。然而,為避免監理多頭馬車,導致跨部會的權利重疊影響資本市場運作與行政效率,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將上市櫃公司之公司登記權自經濟部商業司移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來強化對上市櫃公司之監理,並提升行政效率,以及行政資源的整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五)面對我國近年投資風氣盛行,其中散戶占台股集中市場成交量更高達53.8%,在目前台股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導致部分中小型股成交量低、流通性差,主力僅需少量資金即可拉抬股價進行操縱,影響散戶權利。尤其近期內線交易案頻頻傳出,為健全資本市場,並加強對於操弄股價等行為之監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導入AI工具協助監控集中市場之股價異常變化與內線交易,及配合司法單位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六)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94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659萬6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有所增加,相關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執行內容、經費配置及預期效益仍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該國外旅費之具體用途、行程規劃、參與目的、預估執行成效及後續成果運用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及管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1,194萬4千元經費。現行詐騙案件頻增,民眾仍不時會接到陌生IPO資訊介紹投資,進而落入詐騙陷阱,然對於一般大眾而言,IPO屬於前期較封閉的小眾投資市場,對於資訊的獲取較為不便。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此情形,逐步改善資訊落差,並再於115年1月8日更新為IPO/SPO資訊揭露專區網站,以符合大眾需求。然此資訊揭露並非強制性,仍存在詐騙集團操縱誘騙的空間,建議應要求欲申請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於IPO程序時,即應提早揭露訊息,並於公司官網亦公告周知,以加強投資人信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IPO資訊強制揭露是否列為申請上市櫃必要流程,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李坤城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7,927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917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629萬1千元,旨在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114年度截至7月底,壽險業稅前淨利較113年度同期大幅減少2,773億元,減幅高達92.28%。即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發布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的暫行措施,但在加計這些轉入損益的數額後,整體壽險業者的稅前淨利依然呈現嚴重衰退。鑑於壽險業獲利大幅衰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密切關注保險業者的財務與業務狀況及財務韌性。對於已申請適用責任準備金釋出暫行措施的業者,應嚴格督導其落實相關強化經營體質之配套措施,包含強制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以及確實執行強化經營韌性的調整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二)經查審計部於報告中提出,近4年度保險業裁罰案件雖已有減少,但同期間內部控制違規案件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裁罰案件超過四成,保險業者或具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同期間未依保險法規定妥善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者,共計124件,部分保險業者內控違規案件頻仍,尚待督促強化。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編列629萬1千元,但此預算所預期達成之工作成果,卻未包含改善保險業者之內控機制,以求改善投保民眾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運用此預算,以有效改善保險業者內控違規案件,提升保險業者內部監理品質之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林岱樺 王世堅 郭國文 連署人:顏寬恒 李坤城  (三)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629萬1千元,係辦理保險監理業務所需經費。鑑於政府積極推動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國家戰略目標,我國整體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突破30兆元。惟查近年保險業者之內控品質、從業人員之法令遵循及職業道德卻顯有脫節,諸如業務員長期挪用保費、異常招攬,或理賠人員涉詐領保險金等情事。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業已採行多項措施以杜防前開違失,然業者違法違規案件仍反覆發生,顯見相關內控防線已出現系統性缺漏,且誠信經營未能確實落實。倘保險業者無法落實嚴格之自律與誠信治理,除損及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國際信譽,亦恐損害廣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並動搖社會對保險體系之信任。為督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強化監理效能、落實行為風險管理與誠信治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保險業者內控機制之實效性與從業人員行為風險管理提出通盤檢討與精進報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四)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編列629萬1千元,用以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鑑於我國將於115年正式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IFRS 17),其於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表達及揭露方式,與現行IFRS 4規範存有重大差異,並高度仰賴精算模型、經驗統計資料及資訊系統整合能力,對保險業財務結構、商品策略及內部控制機制均將產生重大影響。惟截至114年6月底止,保險業保險負債總額已高達29兆3,524億元,金額龐鉅,顯示IFRS 17接軌作業攸關整體保險市場穩定及金融秩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業者導入,並陸續修正相關法規與函令,惟因IFRS 17涉及資訊系統建置、平行報表產製、內部控制調整及商品策略修正等複雜作業,首年實施後仍可能衍生新增問題與接軌風險,相關監理及輔導機制仍有持續精進空間。據此,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就保險業接軌IFRS 17之整體進度、資訊系統及精算模型調整情形、接軌後對清償能力及財務結構之影響評估,以及相關監理與風險因應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五)查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989萬3千元,惟114年度僅編列1,754萬6千元,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新型態保險(如水域遊憩責任險)推動成效不佳,對業者之行政引導績效不明。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林岱樺 李坤城 (六)鑑於旅遊不便險新制規定,定額給付型旅遊不便險每人最多投保2張,累進式給付商品單張最高1萬2千元、兩張合計最高上限為2萬4千元;就班機延誤之理賠而言,兩張保單延誤 8小時最高可領取2萬4千元,惟此一上限設計存有下列問題,恐使消費者之實質保障大幅縮水:1.2萬4千元上限嚴重不符長程航班延誤之實際損失:以商務艙或彈性票出行之民眾為例,長途航班機票票面價格動輒數萬至十數萬元,若因延誤須更改班機,改票手續費及票差往往超過2萬4千元;此外,若班機延誤導致旅客無法如期抵達目的地,導致原訂飯店首夜入住費用無法退還,單筆損失即可能超過新制理賠上限;2萬4千元之上限設計顯然以廉價短程航班之損失情境為基準,未充分考量長程航班旅客之實際保障需求。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區分短程、長程航班設計差別化上限,一刀切之規範失之公平:現行新制以每人最多2張、單張最高1萬2千元為統一上限,未依旅遊距離(如飛行時數)、航班票價區間或目的地地區設計差別化之保額上限,等同以赴日本、東南亞短程旅遊之損失規模,作為跨洲際長程航班旅客之保障天花板;損害填補原則本意在於填補實際損失,然若上限與長程航班之實際損失顯著脫節,反而造成長程旅客獲得保障嚴重不足。3.實支實付型旅遊不便險無法完整補足定額型限制後之保障缺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民眾可加保實支實付型旅遊不便險補足差額,惟現行產險公司實支實付型旅遊不便險承保之費用項目有嚴格限制,例如部分業者僅承保延誤期間額外支出之膳食、住宿及往返機場與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並不包含機票更改費用、因延誤致無法如期入住已付飯店之違約金或已付餐廳訂金等項目;換言之,在定額型上限縮減後,即便加保實支實付型,民眾仍可能無法透過保險理賠完整填補長程航班延誤所造成之全部損失。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旅遊不便險新制定額給付上限設計之影響評估報告(含長程航班旅客典型損失情境與2萬4千元上限之落差分析)、依旅遊距離或航程長短建立差別化定額給付上限之可行性評估及推動時程,以及擴大實支實付型旅遊不便險承保項目範圍(含機票更改費用、已付訂金損失等)之規劃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七)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56萬8千元,另編列「大陸地區旅費」61萬6千元,合計 418萬4千元,用於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金融會議。經查:1.保險業正面臨壽險獲利驟降、IFRS 17首年實施及 TW-ICS接軌等重大國內議題,此等重大挑戰多屬國內監理性質,在業者財務壓力明顯加劇之背景下,大量出訪之比重及優先順序允宜重新評估;2.撙節原則之落實: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5年度概算應注意事項,國外旅費應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案為原則,且115年度為IFRS 17首年上線,監理重心應在國內,況且,115年度編列之預算金額,已較114年度大幅提升,增幅高達3倍。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115年度國外旅費之具體會議清單、預計出席人員及效益說明,以及與現階段國內重大監理議題之優先順序關係,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八)我國健保制度因人口老化以及高醫療支持,長期承受財務壓力,惟我國商業保險滲透率高,卻未能發揮商業保險補位健保之效益,導致多數國人仍仰賴健保補助,卻因健保受限於財務壓力,無法涵蓋部分新興醫療科技、特別藥品、癌症免疫療法與長期復健等項目。為鼓勵壽險業者承擔健保無法涵蓋之風險,而非一昧推出短期、可快速回收之商品結構,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加強保險業者投入商業保險補位健保之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九)面對我國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國人對於長照、失智與失能照顧之需求不斷提升;惟目前我國商業保險雖有相關保險,但目前市場上之保單,未能充分符合國人需求。在人口老化的趨勢下,壽險業者應積極開發終身長照與失智、失能險等可預期之醫療需求保單,為布局我國趨勢與未來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革措施之書面報告,要求保險業加強相關保單之投入,承擔更多社會責任,並回歸壽險業轉移風險之產業本質。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隨著壽險業外匯新制上路,減少壽險業受到匯率波動對財務影響,並降低我國壽險業避險成本之餘,對於我國壽險業之鉅額海外投資之根源卻未有解決之道。面對過去因壽險業大賣投資型保單,出現過度吸金行為,導致保險公司長期需仰投資海外債券,才導致現今過度曝險之危機。為避免外匯新制降低壽險業避險成本後,同樣行為重複發生,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監理方案,調整壽險業保單結構,避免再度因投資型保單過度吸金,導致過度曝險之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一)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293萬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 2,170萬6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有所增加,並增列辦公大樓管理、資訊操作維護及行政委外等相關經費計227萬3千元,相關增列項目之必要性、使用內容及撙節空間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就該項經費增加原因、具體使用規劃、辦理內容及經費控管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為辦理保險業之發展、監督及管理,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保險監理」預算629萬1千元。檢視近年我國保險業之獲利概況,壽險業110年度稅前淨利為3,885億元,自111年度起逐年減少,113年度雖反轉攀升至3,155億元,惟114年度截至7月底止,壽險業之稅前淨利僅232億元,與113年度同期相比,減幅達92.28%,原因為國際市場波動加劇、避險成本仍高且外匯損失嚴重,衝擊整體保險業獲利;在近期國際金融情勢仍然嚴峻之下,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密切注意個別壽險業財務穩健性,避免過去接管情形再次出現,危及民眾保險權益及財產安全,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我國保險業110年度至114年度7月底稅前淨利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bookmark: OLE_LINK1] 年度 項目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3年截 至7月底 114年截 至7月底 壽險業 3,885 1,719 806 3,155 3,005 232 產險業 226 -1,905 175 260 181 192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李坤城 (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盡其管理與規範保險業務員之職責,依據保險法第177條規定授權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並依該管理規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然而,上開規定對業務員之懲處程序及其救濟,是否適足保障業務員權益;現行教育訓練模式,是否足以滿足業務員職業所需,進而保障保戶利益,均有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精進改善。申言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9條之1等固然規定,保險公司對業務員招攬行為之懲處辦法,事前應報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並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事中賦予業務員陳述意見機會;事後則有救濟機制,倘為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可於提出申復後,再向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該申訴委員會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惟就事前保障而言,商業同業公會僅係備查各公司所訂懲處辦法,而非審查,其把關效果已非無疑。況至為根本者,乃係訂定或修正程序中業務員代表並無最低人數保障,表達意見恐淪為形式而缺乏實質參與,及同業公會為公司所組成,其能否公允認定懲處辦法之適法性與妥當性,均有疑慮。故宜參酌工作規則之訂定程序,修改為懲處辦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藉以取代由同業公會備查。就事中業務員陳述意見機會而論,經查部分公司限制業務員於該陳述意見程序中,不得偕工會或其他代理人陪同以補強業務員之陳述能力與專業,此舉亦削弱維護保險業務員正當合理權益之原意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再就事後救濟機制以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認為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為公司與業務員間民事關係,終應循民事程序以訴訟方式救濟(112年3月22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報告參照)。惟於立法政策上,並非不得由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如日本保險業法第307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2號解釋),改循行政救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允宜定期檢討我國保險業務員懲處程序,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退步言之,針對現制,銜諸申訴委員會之組成,尚無業務員代表之最低人數要求,亦無工會參與之保障,與一般救濟組織保障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有違,恐致救濟程序成為橡皮圖章。另查甫修正之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雖規定各公司辦理教育訓練課程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辦,然該規範模式仍係由公司獨占辦理教育訓練之權(即未鬆綁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限制),委託與否端視公司意願,相關機構或團體僅得被動受託代公司辦理,不啻為望梅止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固以保險公司對所屬業務員負有管理之責,證立保險公司獨占教育訓練之正當性;然參諸醫療法5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亦規定醫療機構應對所屬醫事人員之過失負連帶責任,但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醫事人員仍得自由選擇繼續教育課程之舉辦單位,且衛生福利部對於繼續教育課程舉辦單位同無直接指揮、監督與管理之權責。亦證倘若得以一定機制規範教育訓練品質(如課綱、課程審查等),非不得由公司以外機構或團體辦理(非受託)教育訓練。綜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諸上開原則,於1個月內檢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單位,並研議保險公司所定業務員招攬行為懲處辦法之事前監督(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訂定與修正程序非由公司獨斷);事中陳述意見補強業務員之答辯能力,許業務員偕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參與程序;事後救濟組織應保障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及工會實質參與權(如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相當人數委員),及朝懲處為行政處分方向改革之可行性。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十四)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施政目標中列有:持續強化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過渡期間之資本結構及資產負債管理,提升保險業財務韌性。然而,檢視近期整體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情形,截至114年6月底,產、壽險業之平均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率,都比113年低(如附表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宜強化對保險業者的監理,以利於115年銜接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措施。 附表1:113與114年保險業者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率(資料來源:保險局) 年份 113 114(1~6月) 項目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整體產險業者 454.90% 29.42% 418.01% 27.08% 整體壽險業者 331.95% 7.74% 312.03% 6.84%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十五)台灣保險業務員人數約37萬人,其工作型態涉及僱傭、承攬及雙軌制度。然而,現行保險法第177條多年未修,對保險業務員的權益保障顯然不足,導致廣大業務員在權益受損時,常因身分定位問題,難以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獲得應有保障。此外,現行的業務員管理制度過度偏重懲處,當保險業務員面臨獎懲、停止招攬或權益受損等處分時,實務上極度缺乏充分、透明且中立的申訴與救濟程序。探究現行申訴與救濟制度之缺失,目前各保險公司對業務員招攬行為訂定獎懲辦法後,僅單向送交商業同業公會備查,而非由中立的主管機關介入審查,此舉形同公司與商業同業公會自我監督,導致工會力量難以介入。同時,現行申訴委員會的席次分配中,工會代表性嚴重不足,工會反映即便長期參與,仍難以替被懲處的業務員進行有效發聲。再加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傾向認定承攬制業務員不是勞工、只是業務員,更進一步擴大了基層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缺口。為完備從業人員之權利保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具體檢討並處理保險業務員申訴制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中立機關成立獨立申訴機構,將其與商業同業公會之運作脫鉤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勞動部共同參與制度設計,建立第三方協商機制,並要求具體提升保險業務員工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在該協商機制內之實質參與比例之可行性。相關制度之修正與推動應納入全國性保險工會團體之聲音,以落實客觀中立之救濟程序,確保全國保險業務員之基本工作權益。 提案人:劉書彬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第5項 檢查局原列5億5,598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5,57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837萬5千元,其中編列系統開發費250萬元,旨在提供更具效益及安全性之系統作業,規劃辦理金控公司申報資料報表分析系統優化等所需費用。隨著金融環境快速變遷,國際間(如澳洲、英國及美國等)之金融監理機關已廣泛運用機器學習與自然語言處理等AI新興科技於資料申報、市場監督及不當行為分析等監理範疇;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目前卻尚未將AI技術應用於檢查作業與數位監理申報中,形成數位監理發展上的不足。為改善此缺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除應按既定規劃期程,如期完成金控公司申報資料報表分析系統優化及分階段導入銀行數位監理申報系統等建置作業外,更應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科技的發展趨勢與效益,視AI技術的成熟度適時進行滾動調整相關規劃,逐步將AI導入並擴充監理科技的應用場景,俾使監理機關能與時俱進,全面提升金融監理作業的效率及有效性。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編列3,082萬8千元,係辦理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檢查、缺失改善情形追蹤及所報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等所需經費。鑑於政府積極推動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國家戰略目標,我國整體金融業資產管理規模已突破30兆元,金融監理與檢查機制之健全更顯重要。惟查近年我國金融機構重大違失案件頻傳,且違法層級顯有升高與組織化之趨勢,例如從業人員涉組成詐騙集團行騙,甚有銀行分行主管涉集體勾結詐團協助洗錢等重大違法情事;另非法或合法虛擬資產業者涉入詐騙洗錢鏈之案件亦屢傳不鮮。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業已採行多項措施以杜防前開違失,然類此金融內鬼及幣商違法洗錢案件仍反覆發生,顯見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之金融檢查深度、廣度及預警機制恐有力有未逮之虞。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無法透過專業稽核及早揪出系統性違失,除將嚴重損及我國金融體系之誠信,亦恐對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害,更有礙我國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長遠發展。為督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強化金檢效能、提升舞弊查核能力並落實精準監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就金融機構之舞弊查核、虛擬資產洗錢防制,以及重大違失案件後續追蹤考核機制提出通盤檢討與精進報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三)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指出監理科技主要係指負責監理之主管機關導入資訊技術,用資料處理、數據分析、視覺化圖表等功能,以協助監理機關增進強化其監理職能及提升監理效率。隨著近年人工智慧技術日漸發展成熟,其應用領域日益廣泛,根據FSB及金融穩定學院(Financial Stability Institute, FSI)對全球國家(或地區)之調查報告顯示,部分金融監理機關已嘗試運用AI於資料申報、資料管理、市場監督及不當行為分析等金融監理應用範疇,如:澳洲證券暨投資委員會、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運用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及語意分析等技術,將巨量資料轉換為機器易於處理模式,以非監督學習技術偵測申報資料態樣及異常現象,有助於偵測內線交易與市場操縱,並判斷可能涉及舞弊案件或不當行為之型態、趨勢或語言等。綜上,鑑於國際間已有金融監理機關運用AI等新興科技於監理作業,除宜按規劃期程完成系統建置及優化外,允宜持續研蒐國際發展趨勢,並適時滾動調整相關規劃,俾與時俱進,提升監理效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四)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編列3,082萬8千元,旨在辦理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檢查、缺失改善情形追蹤及所報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等所需經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12至114年對VASP辦理專案檢查,結果顯示接受檢查並出具報告的業者(分別為4家、6家及7家)全數皆有違失。另國內業者於錢包系統升級與資產移轉作業期間遭遇駭客攻擊,導致高達約1,015萬美元的虛擬資產損失,顯示業者在錢包控管與權限管理等資安防護機制上存在明顯不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持續滾動調整對VASP的檢查規劃,並明確將資通安全管理優先納入未來的檢查範圍。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發揮金融檢查的缺失稽核功能,積極引導業者強化各項內部控制與資安防護,以確保虛擬資產產業的穩健發展並落實投資人保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林思銘 陳玉珍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自112年度起已陸續對VASP之防制洗錢作業進行檢查,並於114年度增修消費者保護及防制詐騙措施之檢查重點,然鑑於檢查具有缺失稽核功能,除可引導業者強化內部控制、資安防護等不同面向,實地檢查所得資訊亦可作為專法或相關政策推動之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提出滾動調整對VASP之檢查規劃,以逐步深化對該業別之管理,俾利該產業穩健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林岱樺 王世堅   (六)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VASP受檢業者有缺失比率歷年偏高,裁處力道不足,幣託遭駭損失逾千萬美元:112年度4家VASP受檢全數有缺失(100%)、113年度6家全數有缺失(100%);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幣託於114年6月錢包系統升級期間遭駭客攻擊,損失約1,015萬美元,雖由公司自行吸收,但事件凸顯VASP資通安全管理之高度脆弱性;112及113年度裁罰金額分別僅554萬元及706萬元,相較VASP業者之交易規模,裁處力道明顯不足以發揮嚇阻效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就VASP年度金檢缺失裁處升級方案及資安納入查核之具體執行時程,向立法院財政委具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玉珍 林思銘   (七)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466萬9千元。經查115年度「金融機構檢查」項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登記桌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9名之經費,由114年度之253萬5千元大幅增加至466萬9千元。在委外人力員額維持9名之情況下,預算增幅竟高達84%,增加金額達213萬4千元。此外,該項預算說明僅列出工作內容與員額,並未詳述預算倍增之具體理由,亦未見人力合約規格變更或薪資調整基準之說明。考量基層庶務性工作之委外,其人均勞務成本由原先約28萬1千元暴增至51萬8千元,其編列基準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存疑。若相關經費之增列缺乏明確之市場行情依據或業務量增加之質性評估,恐導致公帑未能有效運用。鑑於該局對於委外人力預算編列之透明度顯有不足,為確保預算執行效益並撙節政府開支,在該局尚未提出預算大幅增列之合理化說明、薪資結構分析及具體之執行效益評估報告前,編列相關經費之合理性顯有疑義。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針對委外人力經費增列原因、薪資結構分析及預算編列合理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王世堅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自112年度起,已陸續針對VASP之洗錢防制進行檢查,並於114年度增修消費者保護及防制詐騙措施,然仍不時有違法之案件發生,例如發生非法幣商,竟然轉向加盟合法申請,甚有全台最大虛擬貨幣商,對外號稱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唯一授權,但卻被查出勾結詐騙集團洗錢12.7億元,可見對於VASP之檢查,與整體虛擬資產經營環境之稽核,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故為能落實相關預算的有效執行,並達到計畫預計之效果,建立完善安全的VASP經營環境,同時保障民眾客戶之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就如何加強改善與滾動調整VASP檢查機制,以健全產業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九)115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編列「金融機構檢查」預算3,082萬8千元,用以辦理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檢查、缺失改善情形追蹤及所報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等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近年持續推動數位監理申報機制及檢查作業科技化,並規劃辦理金控公司申報資料報表分析系統優化及建置銀行數位監理申報暨分析系統,以提升金融監理效率及強化風險辨識能力。惟目前相關系統仍處分階段建置及導入過程,預計至118年方完成整體建置作業,顯示我國金融監理數位化進程仍有加速精進空間。另查國際間已有監理機關運用人工智慧(AI)、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分析等新興科技,辦理市場監督、不當交易偵測及異常行為分析等監理作業,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目前尚未正式導入AI技術應用於金融檢查及數位監理申報,與國際監理科技發展趨勢仍存落差。面對金融科技快速發展及金融市場交易型態日趨複雜,金融監理機關除應如期完成數位監理系統建置外,更應持續強化AI等新興科技於監理作業之應用,以提升監理效能及風險預警能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就金融監理科技推動進度、AI技術導入規劃、跨機關資料整合及未來監理科技發展藍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連署人:顏寬恒    (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為辦理金融機構檢查,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金融機構檢查」預算3,082萬8千元經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定員額編制為335人(不含工友、技工及駕駛),依115年度預算案書揭示編制310人,職員296人。其中金融檢查依檢查對象分為金控公司組、銀行業務組、地方金融組,證券票券組、保險公司組及受託檢查組。然近年因應新型態金融機構出現陸續成立及納管,如電子支付機構、融資租賃公司、虛擬資產服務機構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負擔監督之重責,檢查人員之專精及人力之員額是否足夠?有無進行組織擴編之需要?以融資租賃公司為例,分三階段納管,至第三階段於115年9月將合計納管38家業者,未來是否會再擴大仍不知,但由於數量眾多,勢必衝擊所交付組別對於原任務編組之檢查機構量能。因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新型態金融機構檢查任務之分配、分組人力及檢查量能進行檢討,並研議是否需要進行組織調整以強化檢查作業,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image: ]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李坤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肆、本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並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吳召集委員秉叡出席說明。 散會 24 image3.png image1.png image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