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0時38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李坤城 賴惠員 林德福 吳秉叡 王世堅 劉書彬 郭國文 林思銘 李彥秀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岱樺 陳玉珍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楊瓊瓔 王美惠 黃 捷 林楚茵 鄭正鈐       蘇清泉 林倩綺 徐欣瑩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法制處          處長    姚 瑩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林怡君      運動部設施規劃司      專門委員  劉哲明       國際事務司        科長    林秀卿       產業及科技司       科長    張聖年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組長    李勇毅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專門委員  黃淑惠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bookmark: _Hlk226713532]一、繼續審查「娛樂稅法」4案: [bookmark: _Hlk195797473]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王世堅等23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審查「娛樂稅法」25案: [bookmark: _Hlk215066150](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莊瑞雄等23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     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舞廳或舞場。     二、高爾夫球場。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動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各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       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四)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