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沛憶 陳培瑜 柯志恩 羅智強 蔡春綢 郭昱晴      葛如鈞 陳秀寳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思瑤 羅廷瑋 葉元之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李坤城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洪毓祥 張雅琳 鄭正鈐 黃 捷 盧縣一 林楚茵      邱志偉 洪孟楷 徐欣瑩 蔡易餘 林倩綺 陳 瑩 萬美玲 王鴻薇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人員:運動部部長          李洋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羅召集委員廷瑋 主任秘書:陳杏枝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古建廷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運動部部長李洋列席就「如何落實全民運動、協助學校專項運動發展及運動科學發展成效之檢討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沛憶、陳培瑜、羅智強、柯志恩、蔡春綢、郭昱晴、葛如鈞、陳秀寳、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思瑤、李坤城、鍾佳濱、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張雅琳、萬美玲、羅廷瑋、邱志偉、葉元之、林倩綺、陳瑩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運動部部長李洋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洪毓祥、謝龍介、蘇清泉、黃捷、盧縣一、徐欣瑩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查台灣女足代表隊球員日前集體連署發聲,提出「重整教練團、制度透明化、正視球員心聲」三點訴求,並在運動部與足協回應後,由女足球員工會進一步補充「1.教練(團)檢討作為應於兩周內完成、2.不得秋後算帳、3.後勤專人專職並透明化國訓專案經費使用狀況、4.運動部應依法落實對協會之財務監督稽核協助釐清自前屆亞洲盃起積欠包含球員、職員款項狀況,並確認預計還款規劃。」等四項要求,顯見目前足協在技術、行政等各面向上均出現治理失能狀況。 而盤點自去年四月紐西蘭女足因足協場地問題罷賽起迄今一年期間,七月份女足航班時間事件、十月份十一人制與五人制男足後勤事件、以及各種不及詳載之爭議,運動部每次事件後均強調將進行輔導,但相關爭議卻始終未能消停,嚴重打擊國人對於政府監督與輔導協會之信心,更讓球員成為了犧牲品。 考量李洋部長上任後,運動員權益與協會改革是重點施政方向,為重建球員與社會對於運動部監督之信心,建請本案由部長親自列管,除要求足協應於兩周內完成相關調查,運動部亦應於兩周內公開提出輔導措施為何失靈之檢討報告策進作為,並針對女足球員與工會合計之七點訴求具體提出應對。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吳思瑤  二、鑑於運動部成立後,持續推動校園及基層運動發展相關補助計畫,惟目前涉及學校體育、基層訓練、設施設備及活動推動等事項,與教育部之權責分工尚未明確釐清,易生資源重複投入或權責不清之情形,影響政策執行效率及整體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尤其自運動部成立迄今已逾半年,相關補助項目之標準內容及主責單位卻一再調整,地方政府及學校端普遍反映制度不穩定、權責混淆,甚至出現無所適從之情形,顯示跨部會協調機制尚未建立,亦影響運動政策推動之連續性。 為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提升補助政策透明度與執行效能,請運動部: (ㄧ)會同教育部,全面盤點目前涉及「學校體育」之相關補助計 畫,包含經費來源、補助對象、項目內容、審查標準及執行 方式。 (二)明確區分運動部與教育部於學校體育、基層運動發展及相關 設施設備補助之權責分工,並對外公開。 (三)檢討是否存在補助重疊、資源分散或制度落差情形,並提出 具體改善方案。 (四)針對目前標準內容及主責單位多次變動之情形,提出檢討說 明及後續穩定機制。 爰此,請運動部於二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 員會。 提案人:羅廷瑋 蔡春綢  連署人:柯志恩  三、鑑於近期松志彬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該名教練於擔任教練前曾因猥褻未成年遭判刑,卻仍得以於緩刑期間或期滿後進入校園擔任助理教練,並取得教練證照,顯示現行教練資格審查及任用機制,未能充分反映相關犯罪紀錄之風險評估,致使具性犯罪前科者仍有機會接觸未成年學生,對校園安全及學生權益造成疑慮。 再者,現行運動部雖設有「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惟其功能仍以事後登錄與揭露為主。對於已完成刑期或緩刑期滿、並取得良民證後再度進入體系者,現行制度於事前審查與風險辨識上是否足夠,仍有待檢視;此外,各機關間性犯罪紀錄之資料串接與查核機制,尚待整合強化,跨部會比對及預警功能亦有精進空間,致使整體事前把關之完整性與即時性仍有不足。 校園與青少年運動環境之安全,應建立在最嚴謹之預防機制之上,爰建請運動部應即全面檢討現行教練資格審查及管理制度,針對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相關犯罪紀錄之人員,研議強化限制或禁止其擔任教練之規範;並應會同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等相關機關,建立跨部會資料介接查詢與揭露機制,以提供用人單位任用教練前之背景審查;另應全面盤點現行教練證照核發及管理流程,檢視是否仍有制度漏洞,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時程,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監督與追蹤。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四、鑑於我國女子足球代表隊近日集體對外發聲,指出國家隊在教練團運作、選訓制度及內部管理上,長期存在溝通失衡與制度不明確等問題,並反映球員在參與國家隊期間,對於決策程序、角色分工及權益保障缺乏充分資訊與制度支持,顯示我國競技運動體系在治理與制度設計上,仍有待強化。 再者,從過往國家隊相關爭議觀察,無論係訓練安排、紀律管理或人事運作,主管機關多採取個案回應或事後協調方式處理,未能建立一套穩定、可預期且具透明度之制度架構,致使相似問題反覆發生,除影響球隊整體運作與備戰節奏外,亦逐步侵蝕運動員對制度之信任,並不利於我國運動長遠發展。 國家代表隊之運作,應建立於專業分工、程序正當及資訊公開之基礎上,方能兼顧競技表現與運動員權益保障,爰建請運動部應就足球國家隊教練團組成與管理、選訓及用人制度、內部溝通機制及相關經費運用情形進行全面盤點與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推動時程,並於兩周內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監督與追蹤。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