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bookmark: _Hlk231908670]時  間:115年6月10日(星期三)9時至15時31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bookmark: _Hlk193979731]出席委員:蘇清泉 盧縣一 邱慧洳 林月琴 王正旭 王育敏 廖偉翔 陳菁徽 楊 曜 林淑芬 黃秀芳 陳 瑩 劉建國 邱鎮軍 涂權吉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賴惠員 顏寬恒 林倩綺 李彥秀 柯志恩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石崇良 醫事司 司長 劉越萍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副司長 陳青梅 法規會 參事 陳信誠 司法院刑事廳 法官 黃湘瑩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主任檢察官 蔡妍蓁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司長 蘇琪彥 產業發展署 副組長 盧碧黛 財政部 政務次長 陳勇勝 賦稅署 副署長 倪麗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專門委員 劉婉儀 證券期貨局 簡任秘書 陳秉仁 保險局 副組長 許文君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簡任技正 葉沛杰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 科長 陳瑾儀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bookmark: _Hlk232003882]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1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bookmark: _Hlk219883297](本日會議經委員林倩綺及邱慧洳【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說明。有委員盧縣一、邱慧洳等3人提出第五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盧縣一等3人提出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陳瑩、王正旭及黃秀芳等3人提出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王育敏及盧縣一等3人提出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等6人提出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盧縣一、王正旭、邱慧洳及劉建國等4人提出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盧召集委員縣一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2、 本法案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審查結果: 1、 第二十四條,照委員林淑芬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所屬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其必要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2、 第四十九條,照委員盧縣一、王正旭、邱慧洳及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九條 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 醫療社團法人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醫療社團法人得於章程中明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醫療社團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 董事、監察人將其持分轉讓於第三人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轉讓全部持分者,自動解任。 第一項法人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及其持分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持分上限、持分轉讓程序、廢止許可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第五十條,照委員王正旭等21人提案及委員盧縣一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bookmark: _Hlk232002182]「第五十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但醫療社團法人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法人社員者,董事以六人至十五人為限。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其人數合計應達總名額三分之二以上。 二、由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擔任董事長。 醫療社團法人應設監察人,其名額以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 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或職員。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4、 第五十三條,照委員王正旭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十三條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具法人社員之醫療社團法人分派社員盈餘時,應提撥當次分派百分之十之盈餘,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提撥之金額應於二年內執行完畢。」 5、 第八十四條,照委員鍾佳濱等19人提案及委員賴惠員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bookmark: _Hlk232061539]「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 前項醫師,以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為限。」 6、 維持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七十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四條。 7、 [bookmark: _Hlk232003342][bookmark: _Hlk232005184]不予增訂:委員蘇清泉等22人及委員王正旭等21人提案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8、 [bookmark: _Hlk232060171]保留: (1) [bookmark: _Hlk232003507]第七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及其對應提案。 (2) 委員李彥秀等16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2人提案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3) 委員李彥秀等16人及委員蘇清泉等22人提案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 (4)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及委員林淑芬等25人提案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 (5) [bookmark: _Hlk232004260][bookmark: _Hlk232004196]委員王正旭等21人提案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 9、 保留之修正動議: (1) 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醫療機構內醫療隱私維護準則。 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2) 委員林淑芬等4人提出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醫療機構內醫療隱私維護準則。 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3) 委員邱慧洳、王育敏及盧縣一等3人提出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二、違反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醫療與疾病隱私或身體隱私部位。 四、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醫療與疾病隱私或身體隱私部位。 五、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第四款之行為。 六、意圖散布、播送、販賣第四款所竊錄內容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前項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保障醫病雙方權益及維護病人隱私定之,並定期檢討;遇重大事件,應立即檢討。」 (4) 委員盧縣一等3人提出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八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離島偏鄉衛生所及附設護理機構之醫事與行政人員,其偏遠地區加給,應依其服務年資按比例加成給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公費醫事人員服務於前開機構者,其執業執照應獨立計算加給,不受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限制。 前項服務人員於離島偏鄉機構服務滿五年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保障其帶職進修權益,並於國內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保留進修與專科訓練員額;其申請轉任或甄審公立醫療機構時,應予年資加權採計。相關加給基準、進修保障及年資採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5) 委員陳瑩、王正旭及黃秀芳等3人提出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 [bookmark: _Hlk232150844]「第八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醫事人員服務於離島、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之醫療機構,其部分收入免予計入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該免予計入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之數額,以薪資收入總額百分之十為限,其適用範圍、對象、免計所得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6) 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10、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有關公務機關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請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時,應儘可能以數位化形式索取,以減輕醫療機構人力負擔,並減少紙張浪費。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王育敏 林月琴 廖偉翔 王正旭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