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4月1日(星期三)9時至14時5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王育敏 劉建國 廖偉翔 蘇清泉 黃秀芳 盧縣一 涂權吉 林淑芬 陳 瑩 王正旭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洪孟楷 葉元之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倩綺 王鴻薇 徐欣瑩 王美惠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洪申翰 常務次長 陳明仁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黃齡玉 副署長 陳世昌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蘇郁卿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林毓堂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副司長 謝青雲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黃維琛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琦雅 副司長 王金蓉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呂建德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副司長 陳青梅 [bookmark: _Hlk215047973] 心理健康司 副司長 鄭淑心 長期照顧司 簡任技正 白姍綺 社會及家庭署 副署長 張美美 國民健康署 簡任技正 劉巧菁 研究員 麥揚竣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長 羅赫踛 Helu Chiu 行政院 副秘書長 李國興 人事處 處長 陳焜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美惠 銓敘部法規司 專門委員 蕭麗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安衛防護處 處長 蔡獻緯 科長 洪沂珊 法務部法制司 檢察官 楊石宇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就「穩定原住民族就業、改善低薪與勞動權益保障,並縮小職業災害發生率及死亡率差距之執行現況與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就「開放家有十二歲以下子女家庭逕行申請外籍家事移工政策,對本國勞工就業、照顧體系負擔、兒童最佳利益及相關權益保障之衝擊評估與制度配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法務部,就「職場霸凌申訴機制之檢討:以顏慧欣案為例,如何建構員工心理健康與職場保障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採綜合詢答,由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及行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報告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邱鎮軍、蘇清泉、劉建國、王育敏、廖偉翔、黃秀芳、涂權吉、林淑芬、陳瑩、王正旭、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倩綺及楊曜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與常務次長陳明仁、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安衛防護處處長蔡獻緯、行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處長羅赫踛 Helu Chiu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高金素梅、徐欣瑩及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項: 1、 衛生福利部於2026年2月9日發函通知各地方衛生局及醫事機構,說明依據勞動部114年10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及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爰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在職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衛生福利部並通知各單位,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衛生福利部已明確佈達,醫事人員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予公假,惟近日仍有醫事人員反映醫院沒有給予公假。為維護醫事人員勞動權益,請勞動部將「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予公假」納入醫療專案勞檢項目,並請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慧洳 邱鎮軍 陳菁徽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