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bookmark: 時間][bookmark: _Hlk227943858]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1時51分;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0時25分;5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7分、下午2時至4時49分 [bookmark: 地點]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bookmark: 出席委員][bookmark: _Hlk227932266][bookmark: _Hlk227940664]出席委員:林倩綺 莊瑞雄 張雅琳 吳宗憲 林沛祥 翁曉玲 許宇甄 沈發惠 范 雲 柯建銘 蔡其昌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正鈐 蘇清泉 洪孟楷 楊瓊瓔 陳俊宇 賴士葆 陳冠廷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5月18日(星期一) 司法院秘書長 高金枝 法官學院院長 張升星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王梅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何信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蕭胤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莊秋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碧珠 5月20日(星期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張秋元(人事長請假)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副院長 廖英掌(院長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陳依辰 5月21日(星期四) 總統府秘書長 潘孟安(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何志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吳釗燮(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趙怡翔 國史館館長 陳儀深 臺灣文獻館館長 黃翔瑜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bookmark: 主席][bookmark: _Hlk228351593]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bookmark: 專門委員]專門委員:黃良瑩 [bookmark: 主任秘書]主任秘書:張智為 [bookmark: 簡任秘書]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bookmark: 簡任編審]簡任編審 蔡國治 [bookmark: 科長]科  長 余俊緯 [bookmark: 專員]專  員 莊鴻基 [bookmark: 開會事由開頭]5月18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懲戒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286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3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170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503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7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76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413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85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739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48萬9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9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54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43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61萬9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28萬4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2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3萬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司法院6萬7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17萬7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71萬7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34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3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54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571萬7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0,595萬8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58萬3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593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808萬6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97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6,252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7,065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8,094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億2,28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億2,070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052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億9,650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7,152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8,713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89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2,229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7,95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3,750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033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178萬1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224萬5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1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611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206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4萬5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504萬4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99萬9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56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1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6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26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6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萬5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70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41萬5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8萬1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2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9萬3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2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萬4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327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66萬7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4萬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6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21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9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37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46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6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0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0,822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936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4,286萬1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5,058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37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78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88萬1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35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911萬3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97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0萬9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540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6萬7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4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2萬4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26萬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85萬8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1萬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2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萬4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6萬6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40億8,359萬7千元,減列: (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 (二)「業務費」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5-11】 (三)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4】 以上共計減列1,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6,459 萬7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司法院」派員出國考察計畫編列預算1,041萬1千元。 查司法院法定預算出國考察計畫,111年至113年共計有41件計畫,惟公布之考察報告僅有14案;司法院因應國民法官法之施行,派員考察日本裁判員制度多次,考察團111年5團、112年4團、113年2團,亦未見任何考察報告揭露於眾,115年再計畫2團考察,已違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之規定。此外,115年大法官擬赴美國、波蘭及日本進行違憲審查法制相關考察,3件計畫計312萬4千元,然該三國之違憲審查制度未有變革,考察之必要性恐有待斟酌。 [bookmark: _Hlk230030911]爰該項預算之115年大法官違憲審查法制考察計畫312萬4千元,全數凍結,俟大法官補足十人以上審議人數後,始得動支;並減列200萬元,凍結50%,俟司法院於1個月內完整公布歷次出國考察報告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司法政策、法律教育推廣宣導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編列預算2,100萬元。 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非屬必要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樽節支出。經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依財政部國庫署公布,截至115年4月24日,我國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新臺幣5兆9,929億元,短期債務3,600億元,合計債務餘額6兆3,529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為27.3萬元,除此之外,亦有潛藏債務問題。 又,司法院媒體宣傳與法治教育宣導成效,無可資評估的具體成效報告,且與教育部、法務部法治教育宣導經費重複性甚高,司法院媒宣費宜聚焦於審判本業。115年度一般行政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較114年法定預算9400千元費,漲幅達223%,為樽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500萬元。【1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2,190千元,作為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高達4千億元,已對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而特別費非屬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爰為樽節經費,降低國家財政負擔,該項支出刪減50%,並凍結院長、副院長特別費(74萬元),待新任院長、副院長就任後,始予動支。【17】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91萬6千元。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作成;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目前大法官現有人數八人,理應待人數補足後,方可做出憲法判決。惟司法院五位大法官卻公然違背法律,做出憲法判決,僭越憲法賦予的權力,且有三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難以滿足審判組織的民主正當性,此舉已嚴重破壞了權力分立原則,將大法官的憲法審判權置於民主機制之上,爰凍結該項預算70%,俟大法官補足十人以上審議人數後,始得動支。【28】 [bookmark: _Hlk229996800]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本項通過決議38項: 1. 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280萬元,凍結228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 [bookmark: _Hlk230013989]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非以人事費支付之『勞務承攬』」編列9,158萬8千元,凍結457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bookmark: _Hlk230014016]提案人:翁曉玲 [bookmark: _Hlk230014693]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2) [bookmark: _Hlk230029699][bookmark: _Hlk230015249][bookmark: _Hlk230015008]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6,154萬元,凍結1,177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21、23】 [bookmark: _Hlk230015102]提案人:吳宗憲 許宇甄 [bookmark: _Hlk230015113]連署人:林沛祥 陳昭姿 羅智強 翁曉玲 (3) [bookmark: _Hlk230015230]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 1億0,693萬2千元,凍結390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31、33】 提案人:吳宗憲 陳昭姿 許宇甄 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羅智強 (4) 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 1,201萬7千元,凍結10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5) 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 14億8,977萬1千元,凍結1億4,897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38】 提案人:翁曉玲 沈發惠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張雅琳 范 雲 (6) [bookmark: _Hlk230017831][bookmark: _Hlk230017862]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司法院單位預算編列40億8,359萬7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40億0,805萬5千元,增加7,554萬2千元(約7,500萬元),成長幅度1.88%。且114年度,司法院單位決算賸餘數為2億4,463萬2千元(約2.45億元),合先敘明。 [bookmark: _Hlk230017957]115年度「業務費」項下「水電費」預算編列1,680萬3千元,與114年度法定預算1,676萬6千元相比,增列3萬7千元,成長幅度0.22%。 [image: ] [bookmark: _Hlk230018177]經查司法院112至114年度決算書資料如上表,114年度「水電費」實際決算數為1,350萬9千元,賸餘數高達326萬元,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此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4月1日大幅調漲產業用電12.5%之後,114年至今,台電公司對政府機關用電並無調整電價的計畫、因此,115年度機關電費支出,應與114年度決算數相差無幾。 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000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清德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新臺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編列「水電費」1,680萬3千元,與114年度法定預算相比,增列3萬7千元,微幅成長0.22%。經該院說明係因應新增辦公院區進駐使用新增電費,惟有鑑於114年度司法院水電費決算賸餘數高達326萬元,為恪守財政紀律,且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請司法院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吳宗憲 (7)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預算7億2,552萬4千元,較114年度增加4,967萬5千元。然觀察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收結情形:111年度新收案件數45萬5,594件,終結44萬6,326件,未結8萬1,660件,平均1件終結所需日數為99.78日;112年度新收48萬3,136件,終結47萬1,623件,未結9萬3,173件,平均1件終結所需日數為100.92日;113年度新收51萬4,451件,終結50萬3,000件,未結10萬4,624件,平均1件終結所需日數為106.87日。114年度截至7月,新收案件數與113年度同期比較,增幅已達8.3%。從前述數據可見,案件量逐年攀升,平均結案日數亦呈上升趨勢,未結案件數持續增加,顯示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荷日益沉重,過勞問題嚴峻,而至今未見有效改善。司法院應提出具體因應方案,以維護司法品質並保障司法人員權益。 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述各級法院案件處理趨勢、工作負荷評估及改善司法人員過勞之具體措施。【13】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4,753萬7千元,主要係增列14人,預算增加25%(114年度約聘僱人員待遇3,802萬7千元,聘用人員51人)。經查,其中22名係借調至司法院各廳處之員額撥回,其餘5名則為減列其他員額後改置聘用員額。 按聘用人員員額數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司法院聘用預算員額進用比率高達16.8%,遠遠高於5%。司法院雖「確有重大特殊業務考量」例外規定之適用,但長久下來,加重中央政府財政負擔,連帶產生員工福利、工作穩定性、升遷發展以及潛在的薪資結構不公平等問題。過度依賴約聘僱人員,不僅影響組織內部長期發展的穩定性及員工的士氣,人力流動性大,也難以累積長期的組織經驗和專業。 為避免人事成本不斷成長,影響國家整體資源配置,各機關均應恪守精實用人原則,依業務內容、預算額度及法令規範等因素審慎檢討評估各種人力類型之分配,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院人力結構、預算支出及影響檢討改進書面報告。【1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全國法院書記官人力缺額率破10%、國考報到率大幅下滑,導致「血汗司法」惡性循環並嚴重衝擊審判行政品質之困境,提出具體改善專案報告。 截至115年5月,全國法院書記官缺額已達353人,缺額率超過一成,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等案件繁重區域最為嚴峻。近年書記官國考報到率從過去的七成跌至五成,部分重點院所甚至出現錄取者僅2人報到之窘境,顯示司法體系已面臨嚴重的人才荒,職場環境與誘因已不足以留才、攬才。 查司法案件量因「電信詐欺」及「科技犯罪」激增,110至114年新收案量達97萬件,基層書記官除須負責高度專業的法庭紀錄與卷證整理,更須負擔繁雜的行政管考與文書送達。然而,書記官之專業加給長期未能與其法律責任及勞動強度對稱,導致基層同仁紛紛轉考法官助理或離職。113年發生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書記官過勞殉職事件,以及近期發生因行政疏漏導致「判決確定五年漏未執行」之離譜情事,均凸顯書記官過勞與人力流失已非個人問題,而是足以影響司法效能、重創公信力的系統性風險。 爰要求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針對「書記官核心業務減壓」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針對案件繁重法院增聘臨時行政人力以分擔非核心庶務,並就書記官工作環境優化及權益改善研議對策,且由司法院偕同法務部積極研議艱困法院(檢察機關)調增增支專業加給,並建立追蹤機制,管控改善結果,以防止基層人員持續過勞,確保審判程序之正確性與執行時效。【15】 提案人:陳昭姿 翁曉玲 林沛祥 劉書彬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1,550萬元。 115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編列1,550萬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1,100萬元增加450萬元,增幅達40.91%,顯著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增幅3.8%。 立法院早於民國99年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5年內於北、中、南、東各設一所專業法院。然司法院因與地方政府在土地撥用價款上未取得共識,導致北少家法院計畫歷時逾10年仍未啟動興建,行政效能極其低下。 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籌設延宕多年,審計部及立法院預算中心均已指出相關問題。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新增編列遷建土城司法園區購地計畫」列為評估重點,顯示北少家及北區少年家事司法量能問題,已非單一年度宣導或展示預算可迴避。 直至112年底發生校園割喉案,社會重新關注少年司法專業化之迫切,司法院才重啟協商。此種「發生慘案才辦理」之被動施政態度,充分反映對少年保護業務之輕忽。 目前司法院雖爭取到都更分回之「土城運校段」與「新店中華段」國有辦公廳舍作為替代方案,但距離掛牌尚有漫長空窗期。目前台北、士林、新北三院之少年調查保護官平均每人年負擔案件高達253件,工作負荷早已崩潰,司法院卻未能在替代方案中明確說明如何即刻補足專業人力缺口,而非僅在書面上等待新大樓落成。 司法院115年度施政重點雖稱將研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配套、強化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機制與審前調查報告,惟北少家法院於實體建置完成前,北區高風險少年、家事事件、校園重大暴力案件及安置轉銜案件仍須由既有法院承擔。 若司法院僅持續編列高額宣導、展示及教育推廣經費,卻無北少家未完成前之替代服務方案,則預算配置顯有優先順序失衡之虞。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北區少家替代服務方案」之書面報告: 1.北區四院共享式巡迴支援團隊方案,至少包含臺北、士林、新北、桃園。 2.共享社工、心理師、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助理或相關支援人力配置。 3.安全會談空間、等待空間及視訊銜接設備清冊。 4.社區安置、回校轉銜、家庭支持之個案會議流程。 5.高風險個案篩選標準、結案標準與追蹤標準。【20】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沛祥 陳昭姿 羅智強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91萬6千元。係為支應憲法法庭辦理憲法訴訟審判、維持制度運作。惟近期憲法法庭持續引發外界對其組織合法性、評議程序、決議門檻及制度公信力之疑慮,涉及憲法法庭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維持裁判正當性及制度信賴基礎之重大問題。憲法法庭判決具有高度憲政效力,足以影響立法、行政及司法體系運作,故其組成與評議門檻尤應受嚴格檢視。憲法法庭以部分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類推適用大法官任命後未到職或依法迴避之規定,不計入現有總額,屬高度爭議之見解。憲法訴訟業務預算之編列,亦應用以維護憲法法庭之合法組成及制度公信。倘司法院未能就憲法法庭組織合法性、評議門檻計算、未參與評議大法官之法律效果及防止極少數大法官作成重大憲政判決之制度界線提出完整說明,難認本項預算係用於具程序正當性之憲法訴訟業務。 司法院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預算1,015萬5千元,較114年度968萬6千元增加46萬9千元。其中,於該分支計畫下編列「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經費」174萬7千元,較114年度108萬7千元增加66萬元,增幅達60.72%,主要係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等相關業務所需。 法官評鑑制度本為強化司法課責、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機制,預算增加亦應以制度有效運作為前提。然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法官評鑑新制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後,收案量大幅增加,惟人民請求案件合於評鑑要件及請求成立者甚少,顯示人民使用制度與制度實際門檻之間存在明顯落差,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協助民眾正確使用。 若人民大量聲請法官評鑑,最後多數卻因不符要件、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而無法進入實質審查,代表問題不只是會務審議量增加,而是制度設計、申請門檻、案件篩選、宣導方式與人民認知之間均有檢討必要。司法院不能只因收案量增加,就提高會務審議經費,卻未同步處理人民「看得到制度、用不到制度、用後更失望」的根本問題。 爰請司法院加強宣導評鑑制度,適時整理申請評鑑不符程序,致不予受理的態樣,以利民眾理解法官評鑑制度之功能,正確加以適用,以強化評鑑效能。【3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鑑於精神衛生法第62條已明定,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顯示國家已逐步建構由律師參與之程序保障機制,並延伸至強制鑑定及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等程序,藉由律師介入,作為病人、醫療機構與法院之間之重要橋梁。 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受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委託辦理「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專案」,並進一步擴大委託事項,納入「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程序聲請之非訟代理業務」,同時規劃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內容涵蓋精神衛生法新制、精神醫學診斷知識、病人溝通技巧及案例分享等,方向固屬正確。惟相關制度即將全面施行,律師量能是否充足、專業培訓是否到位,以及實際執行是否足以確保當事人權益,仍有待檢視。 [bookmark: _Hlk229671018]爰此,建請司法院督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盤點目前承辦精神衛生案件之扶助律師人數與專業訓練之成效評估,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係為防止家庭暴力再犯之重要防線,惟依司法院相關統計,實務上違反保護令最多以拘役或得易科罰金處理,拘役比例高達八成,且幾近全數得易科罰金,致刑責偏低,嚇阻效果有限,難以有效防止再犯風險。 另現行制度雖設有強制處遇機制,然根據司法院統計法院強制處遇機制低,顯示對高風險加害人之介入與矯治尚有不足,恐影響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制度保護效果。 爰此,建請司法院檢討違反保護令罪之情狀以及現行強制處遇機制(含加害人處遇計畫、心理輔導或治療)適用比例偏低之原因,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0】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有鑑於司法院所擬具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修正草案,已於2025年9月30日預告程序,並開放各界於法定期間內表示意見,惟迄今仍未完成發布施行,影響相關制度運作與當事人程序保障。 查該辦法攸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機制與酬金支給標準,亦涉及推薦來源、專業資格審查及實務運作方式等重要事項,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與分歧,允應具體盤點並妥為回應,避免制度長期延宕,影響司法程序之正當性與完整性。 爰此,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容應包括: 1.彙整預告期間各界(含實務界、學界及民間團體)所提主要意見與疑慮,並分類說明爭點所在。 2.就爭議事項提出具體回應與修正方向,並說明是否涉及制度設計或實務運作調整。 3.明確提出本辦法完成修正、發布施行之預定時程,避免影響相關制度上路。【41】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司法案量逐年遞增,且司法人員過勞情況時有所聞。針對人力有效分配,司法院早於1999年早在法院組織法新增法官,但法官助理培養升遷與職責範圍並未明確,以致人力並無有效利用。 參酌司法院於2024年8月出版委託計畫《透視司法工作:一線視角下的負擔課題與管理優化對策計畫書》指出,法官助理一年一聘的約聘僱情況下,又缺乏完整升遷、留任與職涯發展系統,使得法官助理工作不受重視。另針對法官助理可否協助草擬判決初稿之疑慮,部分法官仍有疑慮,以致工作職權模糊。 爰此,建請司法院,針對法官助理功能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2】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司法通譯牽涉當事人權益及司法體系做出正確裁判之能力甚深,通譯本身除必須理解當事人的母語,將其翻譯成一般人懂的中文外,亦應如實、完整通譯當事人所表達之內容,且須避免因自我意識增減、解釋法官或檢察官之提問。 司法院115年度施政計畫之一,即為「健全通譯制度,提升法庭傳譯品質,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語言不通人士之訴訟權益」。 司法院為提供通譯服務,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設有特約通譯制度。查該辦法第6條至第8條所定之教育訓練,多以「聽講」為主要實施方式。然司法通譯涉及大量法律專業術語及法庭程序知識,此類實務技能難僅憑聽講獲取,必須透過實際參與、觀摩法庭運作,始能有效熟稔法庭動態與專業語境。 為提升通譯服務品質、因應司法實務需求,建請司法院研議增加聽講以外之教育訓練方式,提供包含但不限於案件模擬、現場或影像紀錄臨摹實習和與實務工作者之交流座談、互動式教案等方式;內容應包含協助特約通譯熟悉跨文化交流、情緒控制、法律知識等,增進更多應用練習及實務觀摩機會,協助特約通譯發展司法通譯能力,並將具體規劃及推動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各項案件收結概況顯示,自111年度之386萬5,320件逐增至114年度之475萬8,237件,案件量之劇增導致司法負荷日漸繁重,致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司法人員長期處於高壓工作環境,影響審判品質與司法效率。 再者,現行法官與紀錄書記官之「實際加班時數」與「申請加班時數」存在顯著落差,造成「超時加班常態化」之現象。此外,目前的補休制度亦難以讓人員達成真正的「離線休息」,未能對超時服勤給予適當之評價與補償。 為因應實務負荷,司法院雖於115年4月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對於被告認罪且對起訴事實無爭執案件,可簡化審理程序與證據調查,讓案件更快終結;放寬有罪判決書的記載方式,擴大簡化適用範圍,增訂得以「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判決書的機制,以減輕法院文書負擔;增加審判筆錄製作彈性,除現行由書記官當場製作外,可採委外記錄或科技輔助方式,必要時並得由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處理等。 惟現行人力編制與暴增的案件量已出現嚴重失衡,若未能從根本調整基層人力之員額,任何工作方法的改善及更新,最終仍會被基層同仁的勞動極限所抵銷。 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人人有權享有公平良好之工作條件及合理之工作時間限制。爰針對司法案件量劇增導致之基層人力負荷過重問題,建請司法院應於115年度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就「員額編制檢討」、「加班費預算調整」及「司法人員過勞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依據各級法院案件成長幅度及業務實際運作情形,審慎評估法官、書記官及相關司法人員之員額編制。 2.針對超時服勤現況,應檢討現行加班費上限與補休制度,研議如何給予司法人員實質之誘因(如提高加班費額度),避免基層人員長期過勞。【4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鑑於量刑前社會調查及鑑定制度,對於《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及犯罪後態度等量刑事項,具有重要參考功能,亦有助於法院綜合評估被告之行為動機、再犯風險及社會復歸可能性。另隨近年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逐步強化,「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已成為刑事程序中反映被害人損害、心理影響及程序參與權之重要機制,其在量刑審酌上之實際運作情形,亦受社會關注。 惟目前各法院就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之適用情形、採納比例、案件類型及量刑參採方式,尚缺完整統計與公開資訊;實務上法官於量刑理由中,對於被害人影響陳述之參採程度、具體考量因素及不予採納理由之記載方式,是否已建立一致且明確之操作原則,亦有進一步檢討空間。爰要求司法院就近三年各級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案件數量、案件類型及量刑理由記載方式進行整體盤點,並檢視現行制度於被害人影響陳述、陳述保護及救濟機制之運作情形,研議相關精進措施及參考指引,以強化量刑程序透明性與被害人程序保障。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鑑於近年少年事件處理制度逐步朝向保護、輔導及社會復歸方向發展,少年保護管束執行期間之風險評估與分級處遇,已成為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之一環。依司法院推動之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其內容包含風險評估指標、處遇分流及追蹤輔導等機制,目的在於協助第一線少年調查官及相關人員,更有效掌握少年再犯風險及處遇需求。 惟少年事件具有高度個案差異性,其家庭環境、成長歷程、同儕關係及心理狀態均可能影響風險評估結果,外界亦關注現行風險評估指標及操作模式,是否已建立一致、客觀且具實證基礎之評估標準,以及不同法院間之適用方式是否一致;另風險評估結果與後續處遇、保護管束措施及資源配置之連結機制,是否已具備明確操作原則,亦有進一步檢討空間。 爰請司法院就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之執行情形、評估指標設計依據、各法院適用現況及後續處遇連結機制進行整體盤點,並研議建立相關操作指引、教育訓練及成效追蹤機制,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個案處遇妥適性及制度運作一致性。 爰建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沈發惠 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鑑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調查保護官肩負少年保護事件調查、輔導、訪視及保護管束執行等重要職責,並須依少年個案情形進行風險評估、資源連結及後續處遇規劃,其業務內容已逐步朝向高度專業化與個案化發展。近年隨少年保護事件類型日趨複雜,第一線少年調查保護官除需辦理保護管束案件外,亦須兼顧家庭訪視、校園聯繫、資源協調及跨機關合作等工作,整體工作負荷及壓力持續增加。 惟依近年統計資料顯示,各地方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之案件量與執行負荷仍存在差異,部分法院未結案件數及平均執行案件量偏高,外界亦關注現行人力配置、案件分流及行政支援機制,是否足以因應少年事件處理制度日益複雜之需求;另在推動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及個案分級處遇政策下,相關新增業務與人力配置是否相互對應,亦有進一步檢討必要。 爰請司法院就各地方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之人力配置、案件負荷、未結案件情形及風險管理制度推動後之實際執行情況進行整體盤點,並研議案件分流、行政支援及專業人力補充等精進措施,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個案處遇品質及第一線執行量能。 爰建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沈發惠 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鑑於近年科技犯罪態樣日益複雜,偵查實務上常需透過科技方法進行犯罪調查、證據保全及犯罪追訴。為回應科技偵查發展需求,《刑事訴訟法》有關特殊強制處分制度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由司法院依同法第153條之10第5項授權,於114年1月14日訂定發布「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作為科技偵查措施執行、司法審查及實務運作之依據。惟科技偵查措施涉及人民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干預,其性質屬具強制性之偵查處分,除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外,相關程序保障及救濟機制是否周延,亦有持續檢討必要。 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規定,受調查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就法官、檢察官所為裁定或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然對於司法警察官執行特殊強制處分所為之處置,現行法並未明文納入相應救濟程序。惟司法警察官執行相關措施時,同樣可能涉及人民基本權之干預,其性質與法官、檢察官所為處分並無本質差異,是否已充分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要求,容有進一步檢討空間。另依司法院114年3月19日相關報告資料,自113年8月至114年1月止,各地方法院辦理檢察機關聲請特殊強制處分案件終結件數共439件,其中准許311件、駁回118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10件,整體駁回比例接近三成,顯示新制施行初期,實務運作與聲請要件認定間,可能仍存在適用標準、證據基礎或程序設計等問題,有待進一步統計分析與制度檢討。 爰請司法院就特殊強制處分制度施行後之實務運作情形、法院駁回案件之主要原因類型、司法警察官執行處分之救濟制度是否周延,以及現行制度與人民基本權保障間之衡平情形,進行整體檢討與研析。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沈發惠 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鑑於近年家庭暴力保護令制度之運作情形,依相關統計顯示,緊急保護令核發率長期維持在九成以上,反映法院對急迫危險案件能即時提供初步保護;惟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核發率則長期約落在七成五左右,仍有相當比例案件遭駁回或由被害人自行撤回。不同類型保護令之核發結果存在明顯落差,外界亦關注各地方法院間是否存在審理標準、證據認定及程序運作差異,影響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之可近性與一致性。 另家庭暴力案件具高度即時性與脆弱性,被害人往往需仰賴法院、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社工系統協助完成聲請及證據整理,如程序輔導、證據蒐集及跨機關協作不足,恐增加聲請撤回或駁回之風險,影響制度實際保護效果。爰要求司法院就各地方法院保護令核發情形、審理標準及撤回、駁回事由進行整體盤點與分析,研議建立相關審理參考機制及跨機關協作精進措施,並評估各地方法院核發率統計及差異分析之揭露與運用方式,作為後續法官專業訓練、制度檢討及被害人保護機制強化之參考。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司法少年於結束收容、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或其他機構處遇後,未必已具備立即返家、返校,或穩定回歸社區生活之條件,仍可能需要短期安置與銜接支持,協助其逐步適應自由社會及校園生活。惟目前部分縣市緊急短期安置床位有限,難以容納司法少年之實際需求,亦欠缺住宿型之過渡性教育措施,導致少年離開機構後,可能面臨照顧與教育銜接空窗。 此外,各地過渡性教育措施之型態不一,有委託承辦單位於固定場域辦理者,亦有運用中介教育之中途資源班或高關懷據點者;部分措施因課程時段有限,學生仍須在不同場域間往返學習。再者,學校對過渡性教育措施未必熟悉,各校在人力配置、實務經驗及資源連結能力上差異甚大,導致服務品質不一,恐影響學生學習權益,並產生制度公平性疑慮。 然司法少年之穩定復歸,並非僅靠返回原校或原家庭即可完成,而應依少年之個別需求,銜接短期住宿、生活照顧、心理支持、家庭修復、就學協助、自立生活及就業服務等整合性支持。尤其對於家庭支持薄弱、情緒行為不穩定或社交適應困難之少年,若欠缺介於機構處遇與完全回歸社區之間的過渡支持,將更容易形成照顧、教育與生活適應上的斷裂,影響其復歸成效。 爰要求司法院於6個月內,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就司法少年短期安置、住宿型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出校、出所、出機構後之過渡支持,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法官評鑑新制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後,收案量明顯增加。相較於舊制時期總案件量僅70件,新制施行後至114年7月31日,總案件量已增至1,488件,其中由人民請求之案件為1,470件,占總收案量98.79%。 然而,進一步分析案件,在已結案之1,353件中,決議不付評鑑者有1,206件,不予受理者有126件,兩者合計占總結案數98.45%。也就是說,雖然民眾請求案件大幅增加,但真正進入實質評鑑程序者仍屬少數。 查法官評鑑制度之目的,係針對法官違失行為進行究責,而非作為個案裁判結果之救濟途徑。然而,從新制施行後之案件樣態可見,許多民眾係因不服法院裁判結果而提出評鑑請求,甚至將法官評鑑制度誤認為類似上級審之救濟管道,期待藉此翻轉個案裁判結果。此種情形不僅造成請求案件數大幅增加,也反映民眾對法官評鑑制度之功能、範圍及限制,仍有明顯理解不足之問題。 爰要求司法院於網站或請求書範例上加強宣導,讓民眾理解法官評鑑制度之功能及注意哪些情形會是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5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司法院115年度施政計畫已將「持續精進裁判書公開作業規定」列為重要目標,並強調應完善裁判書公開方式及相關遮隱措施,以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法益衝突,落實司法公開透明。此外,司法院亦曾於114年5月函請所屬各機關,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切實檢視並妥適遮隱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揭示身分之資訊;另就民事保護令事件涉及性影像保護令款項者,提醒法院應特別注意性影像證據之隱私保護及卷證管理。 惟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及數位性別暴力等案件,具有高度隱私性及二度傷害風險。裁判書即使已遮隱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個人資料,仍可能因案發地點、雙方關係、就學或工作資訊、家庭成員、社群對話、影像內容或其他案件細節,使被害人身分遭外界辨識。尤其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常涉及偷拍、散布、合成或持有性影像等情形,若裁判書公開內容未建立更細緻之遮隱檢核標準,恐使被害人在司法程序結束後,仍持續承受隱私暴露、網路搜尋的二度傷害。 裁判書公開制度固然有助於司法透明、學術研究及社會監督,惟公開不應以犧牲被害人隱私與安全為代價。對於性別暴力案件,司法院應進一步建立更明確之案件類型、遮隱範圍、公開前檢核、補充遮隱申請及教育訓練機制,避免各法院或承辦人員對「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判斷標準不一,影響被害人權益保障。 綜上,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及數位性別暴力等案件之隱私保護機制,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法律扶助制度之目的,在於使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以獲得訴訟代理、辯護、法律文件撰擬、法律諮詢等必要法律協助,扶助律師除須進行閱卷、書狀撰擬及出庭外,亦須投入會談、溝通、程序說明及案件風險評估等工作。 扶助律師酬金制度是否合理,攸關律師承辦意願、服務品質及法律扶助制度之永續運作。惟現行扶助律師酬金雖曾就國民法官案件、偏遠地區交通費、陪同偵訊、特定案件酌增等個別項目進行調整,然多屬特定案件類型或特殊項目之修補,尚未就一般扶助案件基本酬金基數建立定期檢討機制。尤其一般扶助案件之基本酬金基數,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以來長期維持每一基數1,000元,迄今已逾20年未全面調整,恐難充分反映物價變動、案件複雜程度、實際工時及辦案成本,進而影響扶助律師承辦意願與受扶助人權益。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一般扶助案件基本酬金建立定期檢討機制,並將物價變動、案件類型、平均工時、辦案成本及第一線扶助律師意見納入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3】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將基金法定目標額度定為100億元。惟截至115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餘額雖逐年略增至38.55億元,仍僅達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38.55%;且基金來源幾乎全數仰賴司法院捐助,顯示現行民間捐助及自籌財源成效有限,尚難有效挹注基金累積,亦不利基金長期穩健發展。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針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來源結構、民間捐助宣傳成效及自籌財源推動情形進行檢討,並研議多元捐助模式及具體自籌財源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針對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106至11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總計畫項數共103項,總預算經費達7,429萬2千元,其中單一類別「考察」之項數即占101項,經費占比高達98.89%,顯見出國計畫之類別嚴重集中於考察項目,恐因重複考察如日本裁判員制度或違憲審查制度等類似目標,導致建議報告內容趨於雷同並降低實質效益。 又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出國計畫應確屬業務需要且變更須從嚴核定,然司法院近年實際依原計畫執行者每年度僅1至4項,變更計畫(含項目、人數或天數)之項數卻高達8至16項,顯示預算編列時未審慎評估,致使出國計畫流於形式並徒增行政作業成本。 爰要求司法院針對現行派員出國計畫之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司法院主管112及113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預算數分別為2億8,650萬元及2億7,265萬9千元,惟決算數僅分別為5,893萬4千元及5,851萬4千元,執行率為20.57%及21.46%,顯示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明顯欠佳。 又司法院主管112及113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可用預算數占當年度可用預算數之比重分別達74.27%及77.67%,顯示該項經費占比甚高;惟實際執行結果卻與原編列預算有明顯落差,反映相關經費需求估算與實際執行情形未盡相符,恐影響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及資源運用效益,實有檢討必要。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業務」編列新臺幣5,739萬6千元,用以持續研修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案與配套措施,完備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制及行政業務。又司法院115年度施政計畫已明列,應整合專家資源,發展兒少表意權相關辦案工具,以落實家事事件處理之正當程序。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確指出,未成年子女並非家事程序中的被動客體,而是具有程序主體地位;法院於處理親權、交付子女或相關暫時處分事件時,只要未成年子女具備表達意見能力,且客觀上有表達可能,即應以適當方式,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程序監理人或其他專業人員之意見,不能取代兒少本人表意。尤其交付子女之暫時處分,可能立即改變兒少生活環境、語言、就學及人際關係,法院更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審慎衡量兒少意願與生活連續性,避免使兒少表意權流於形式。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兒少表意權之落實,並非形式上詢問未成年子女意見,亦不該簡化為僅要求兒少在父母之間作出選擇。尤其於高衝突離婚、親權酌定或會面交往事件中,兒少可能承受父母衝突、心理控制、父母離間行為或選邊壓力,若法院未有專業評估機制,恐使兒少表意權流於形式,甚至使兒少承受額外心理壓力,反而不利其身心發展。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家事事件兒少表意權之落實與精進、兒少表意權辦案工具之研擬進度、法官及相關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建立適齡、友善、安全且具跨專業支持之兒少表意權保障制度。【5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現行民法關於兩願離婚之規定,主要係以夫妻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作成書面、經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要件。然而,對於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而言,離婚並不只是婚姻關係的解消,更會直接影響未成年子女日後的生活照顧、親權行使、會面交往、扶養費負擔、教育與醫療決定,以及其他重大生活安排。 實務上,部分父母雖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卻未同步就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與權益事項作成明確安排,導致離婚後仍持續發生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及照顧分工等爭議。此種情形不僅使未成年子女被迫承受父母衝突,也讓其生活安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可能進一步增加後續家事事件之訟源。 但若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不應等到父母發生爭訟後才被動處理,而應在兩願離婚程序中即被納入制度設計,特別針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安排與權益保障,應於離婚登記前即獲得基本確認。 爰請司法院配合法務部研議「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夫妻辦理兩願離婚時,是否將未成年子女照顧協議或相關安排納入法定要件或登記前必要確認事項」之可行性書面報告。【5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5年3月24日提出《平等近用司法-台灣司法通譯與指定辯護制度》報告指出,現行司法通譯制度仍有若干亟待改善之處。報告指出,法院現場往往難以即時確認通譯內容是否完整、正確,事後也不易進行有效檢核;同時,當事人及關係人在通譯服務近用性、卷證資訊獲知權、通譯品質控管,以及不適任通譯人員汰除機制等方面,仍面臨制度不足的問題。 回到法院實務現場,雖然現行制度已設有通譯具結、倫理規範、評量表及意見反應表等機制,但這些措施多偏向事前要求或事後評價,仍難以確保傳譯過程中的即時品質。尤其當事人之所以需要通譯協助,正是因為語言不通;一旦發生錯譯、漏譯,或通譯僅以摘要方式轉述,當事人往往難以即時察覺或提出異議。如此一來,不僅可能影響其對訴訟程序與卷證內容的理解,也將進一步影響其陳述意見及行使防禦權的實質保障。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法院通譯品質評量及申訴處理機制,研議建立具體可行之品質控管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近年醫師性別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依衛生福利部《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涉及利用業務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情事,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衛福部雖針對相關案件於2025年底建置「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揭露,但資訊限於判決確定後,對於地方政府衛生局於事件發生之時即可行政調查後啟動懲戒程序之時效過慢,甚或出現需透過媒體報導案件後,地方衛生局始啟動懲戒之情形。 近期,司法院已召開會議與法務部和衛福部再次針對如何串接資訊達成初步共識,然受限於現行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等資料庫未納入「身分證字號」,易產生同名同姓、查詢不易等情況,需以眾多書記官人工方式處理,亦有時效問題。 考量後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將納入「兒少工作證」,實務上亦會再次面對類似資料庫介接狀況。 爰建請司法院研究各國相關作法,評估於裁判書相關系統內部增置身分證字號資訊之可行性,以即時啟動醫師等醫事人員懲戒以及保障兒少避免接觸相關前科犯。請研擬研究、評估及相關規劃之期程,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鑑於1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臺灣的離婚案件高比例採協議離婚途徑,且離婚訴訟中調解的作法被強烈鼓勵,擔憂調解離婚可能使處於權力位階較低的一方(實務上常是女性)妥協或讓步,致使調解離婚結果存在性別不平等效果。 民間婦女團體建議,若全國各地皆有專責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投注專業人力與資源進行更加細膩的離婚調解程序,或可更妥善落實性別平等的調解程序及調解結果,則可更周延回應CEDAW國際審查委員會的擔憂。 經查,司法院應於99年11月19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之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於101年6月1日成立,其餘少家院則至今未見具體成立期程。 爰建請司法院盤點資源並明列北、中、東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規劃,說明目前已完成事項與待完成事項之期程,以利更深入討論我國離婚調解制度之實務執行狀況,並請做成書面報告於6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1】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根據1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臺灣的法規鼓勵離婚案件調解先行。委員會擔憂,調解離婚可能使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處於權力位階較低的一方(實務上常是女性)妥協或讓步,致使離婚結果存在性別不平等效果。 經查,司法院曾於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動回應表中指出,家事調解委員皆有接受專業核心能力課程訓練,內容包括家庭暴力處理、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等。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規定,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等情形者,則不在此限。符合此但書規定時,將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然僅宣稱「家事調解委員有能力進行公正調解」而缺乏實證,恐難以周延回應委員會的疑慮。 為更周延回應CEDAW國際審查委員會之擔憂,爰建請司法院研議是否建置並追蹤相關指標,以利掌握我國調解離婚之執行狀況,指標包含但不限於:1.家事調解委員受性平意識培訓成效。2.家事調解委員受年度評鑑狀況。3.家事調解委員被陳情之次數、內容與結果。4.涉及家暴案件採調解途徑比例之統計。5.涉及家暴案件採調解離婚途徑的執行效果統計,如扶養費、親權、財產權的分配結果等。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6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有鑑於司法院為緩解司法過勞,積極推動 AI 輔助撰寫判決書草案及再犯風險評估工具。然查,民間專家學者多次指陳,司法審判涉及人民之生命與自由,具備高度法律敏感性。若 AI 訓練數據存有歷史性偏見,恐產生「自動化偏見」並導致審判黑箱化;且 AI 模型可能產生「幻覺」而編造虛假事實或法源,若法官因追求效率而過度依賴,將使科技取代裁判者之心證判斷,嚴重侵蝕司法公信力。 尤有甚者,行為經濟學研究警示,人類對科技常具備無意識的「科技效應」樂觀偏見,易產生對電腦判斷盲目信任之「自動化偏誤」。參考美國 COMPAS 系統之爭議,若司法 AI 系統設計不佳或預測有誤,恐導致裁判者提供不適配的處遇,或因不信任系統而棄之不用,導致司法效率未獲提升,甚至使法官在無意識中棄守獨立思考能力,將本應參考之數據奉為法規圭臬。 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司法 AI 應用之監管、倫理及核查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建立 AI 產出內容之正確性覆核流程、劃定 AI 不得介入心證裁量之法律紅線等,並針對演算法進行定期公平性審計與防範 AI 幻覺之配套措施,以落實科技司法之責任化、透明化與公正性。【63】 提案人:陳昭姿 翁曉玲 林沛祥 劉書彬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8,065萬4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166萬5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9,198萬8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8,459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4,120萬8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2,070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9,76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法官學院預算案於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研習業務」編列預算5,223萬8千元。主要配合司法院推動新制,規劃專業法律課程,並辦理專業法庭在職進修,視時事需要增列課程,以應審理涉及法律以外專業性案件之需求,並安排各界專業人士講授與司法密切相關之多元化課程。其中亦包含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相關研習。惟有關課程內容是否能於文化理解層面有所深化,使國家法律與原住民族傳統在體系內實現共存共榮,尚待檢視其實際成效。 請法官學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列所有在原住民族相關研習課程之規劃內容、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6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1,921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0億7,58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高等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中「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編列預算2,844萬4千元。 查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總經費8億7,678萬5千元,分12年辦理,115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2,844萬4千元,預計115至116 年間竣工驗收,並於117年前完成遷入。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執行率時有偏低情事,司法院應積極監督,避免因趕工導致工程瑕疵。又,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不僅是單純的硬體建築,更涉及大量司法卷證、證物搬遷的安全與數位化管理轉型。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請提前規劃後續搬遷及管理事宜,制定標準作業程序(SOP)、檔案庫房的數位化與檢索效能、清理已無需搬遷之資料等。【65】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億4,583萬4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5億7,867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8,790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億1,058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4億0,34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 2億7,000萬元,凍結8,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億2,768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8億9,34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 115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1億9,594萬6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新北地院轄區涵蓋之烏來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不容忽視,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2) 115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中「遷建土城司法園區購地計畫」編列預算20億1,473萬2千元。 查司法院114年7月10日院台廳三字第1140500752號函核定,土城司法園區專用區所需用地,擬以有償撥用及專案讓售等方式,向內政部及國防部軍備局購置,總經費56億5,944萬元,計畫期程為115至117年分3年辦理,115年度編列第一年經費20億1,473萬2千元,尚待編列36億4,470萬8千元。 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依《預算法》第34條及《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總投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惟本購地計畫,司法院核定後即編列相關預算送立法院審議,未提出「土城司法園區」可行性研究及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請司法院儘速報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8】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2,894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1億7,162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桃園地院轄區涵蓋之復興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不容忽視,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億4,99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7,500萬4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新竹地院轄區涵蓋關西鎮、尖石鄉、五峰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5,810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5,280萬1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苗栗地院轄區涵蓋南庄鄉、獅潭鄉及泰安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億0,24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2億0,077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臺中地院轄區涵蓋之和平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億1,703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255萬6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南投地院轄區涵蓋仁愛鄉、魚池鄉、信義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實務上亦有因缺乏原民通譯導致文化語境誤解之案例,顯示通譯不足將影響司法公正與當事人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能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與法律落差,以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億7,821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8,146萬9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7億2,97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7,282萬2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嘉義地院轄區涵蓋之阿里山鄉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2億7,781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9,89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8,767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其中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涵蓋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即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更有實際案例顯示,因缺乏原民通譯而造成文化語境誤解。例如原住民族依傳統慣習之行為,卻因無法以中文表述其文化內涵,而被誤解為違法行為。當事人並非聽懂華語即可免於通譯,否則文化背景與法律語境的差距將難以彌補。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應檢討現行原民通譯制度之不足,並具體回應社會各界關切。 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億7,234萬5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7億1,44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7,210萬6千元。然屏東地院轄區涵蓋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三地門鄉、霧臺鄉及滿州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現行制度建置尚不完備。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亦曾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然法院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明顯不足,致使部分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更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導致誤解的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爰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億3,377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3,217萬7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臺東地院轄區涵蓋達仁鄉、大武鄉、金峰鄉、太麻里鄉、卑南鄉、蘭嶼鄉、延平鄉、鹿野鄉、台東市、東河鄉、關山鎮、池上鄉、成功鎮、海端鄉、長濱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實務上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億7,25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164萬2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花蓮地院轄區涵蓋富里鄉、卓溪鄉、玉里鎮、瑞穗鄉、豐濱鄉、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壽豐鄉、吉安鄉、花蓮市、新城鄉及秀林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實務上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4億0,48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bookmark: tmpsummary]115年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317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宜蘭地院轄區涵蓋大同鄉、南澳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7,468萬5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5,71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億7,820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5,819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2,004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656萬5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6億8,820萬8千元,照列。 [bookmark: _Hlk230028989]2.總支出:原列16億8,820萬8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成本」中「用人成本」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8,320萬8千元。【4】 [bookmark: _Hlk230028858]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500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132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法律扶助成本」編列9億4,193萬6千元,凍結6,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bookmark: _Hlk230030085]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bookmark: _Hlk230029852]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成本」編列3億7,121萬8千元,凍結3,712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翁曉玲 許宇甄 連署人:陳昭姿 林沛祥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5月20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決議: [bookmark: _Hlk20681751]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2萬2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899萬9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8萬7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2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3億9,171萬5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3】 (二)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0】 (三)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50萬元。【22】 以上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8,971萬5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2,391,715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318,478千元,增加73,237千元,成長幅度3.16%。 115年度業務費預算編列155,476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117,725千元相比,增列37,751千元(3,775萬),成長幅度高達32.07%。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人事行政總處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費155,476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37,751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2.07%。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且人事行政總處日前發函明文揭示,對未具結無大陸身份證、居住證等證件之公務人員將不得進用、調任,顯悖離法律保留原則,有濫權之嫌!爰提案減列3000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並凍結20%,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函重申公務人員如未簽署具結者,不會有任何不利處分和懲處,於完成發文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許宇甄 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2,391,715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318,478千元,增加73,237千元,成長幅度3.16%。 115年度業務費項下預算編列「一般事務費」37,173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27,522千元相比,增列9,651千元(965萬),成長幅度高達35.07%。 [image: ]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一般事務費」執行率為94.92%。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人事行政總處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一般事務費」37,173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9,651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5.07%。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且人總遲遲未能將「軍公教調薪法制化」之草案送交立院審議,爰提案減列150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並凍結20%,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軍公教調薪法制化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許宇甄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人事長、政務副人事長及常務副人事長等3人編列94萬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9】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許宇甄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1.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1,03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億8,999萬5千元,凍結678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18、20、22、24】 提案人:翁曉玲 許宇甄 陳昭姿 吳宗憲 劉書彬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3,917萬7千元,較114年度增加325萬4千元。預算說明指出,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方面,主要係減列汰換空調箱等經費610萬5千元,卻又增列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等935萬9千元,計淨增325萬4千元。 惟「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屬例行性支出,理應依員額、業務規模及實際辦公需求核實編列。115年度人事總處預算員額由114年度286人減為281人,減少5人,行政支援成本本應更審慎控管,卻反而增加相關經費,已與撙節原則不符;若無具體說明費用結構及增列原因,難免有浮編疑慮。 且查預算書內容,人事總處115年度編列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1,357萬6千元,114年度法定預算則為1,145萬9千元(含追加),增加211萬7千元,增幅達18.5%。相較同樣位於行政院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之公平交易委員會,115年度編列北棟大樓管理費479萬1千元,扣除19樓屋頂平台修繕分攤款60萬6千元後,實際管理費為418萬5千元;114年度法定預算編列747萬元,扣除汰換空調箱及消防廣播設備分攤款311萬3千元後,實際管理費為435萬7千元,實際管理費反而減少17萬2千元,減幅約3.95%。 同樣位於北棟大樓,為何有機關管理費下降,人事總處卻大幅上漲近四成?究竟是人事總處預算未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還是北棟大樓管理費分攤機制失衡,使人事總處承擔不合理成本,均有釐清必要,不能僅以「管理費」概括帶過。 更何況,人民正深受通膨與高房租之苦,統計顯示115年3月房租指數仍達110.21,續創歷史新高。政府本應穩定成本、帶頭撙節,人事總處卻在員額減少情況下增列近二成管理費,形同帶頭示範行政成本膨脹,對社會觀感及居住正義均有不良影響。行政機關可以主張大樓管理費為必要支出,但不代表可以不受監督,不代表可以自然膨脹,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增加原因、分攤標準、使用空間變化、與同棟其他機關管理費差異,以及是否存在分攤不均或編列不實情形,以督促其核實編列、撙節支出。【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之「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編列預算1,357萬6千元。較114年度編列之1,145萬9千元大幅增加211萬7千元,增幅約18.5%。惟說明欄位並無重大新建、汰換或特殊情況,未具體交代增加之理由及必要性。該項經費性質主要為水電支出及設備維護,按理應隨物價或一般維運需求小幅增減,實無短期內大幅成長近二成之理。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撙節支出,工程完竣後通報林委員倩綺辦公室知悉並提供完工資料(含前後對照表)。【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陳昭姿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及多個公教團體指出,儘管114年度已通案調薪3%,惟過去10年台灣人均GDP成長率達93.2%,公教待遇累積調幅僅14.7%,實質薪資成長嚴重落後於經濟果實與物價漲幅。全教總強烈主張116年度整體調薪幅度應至少達10%,且應同步調升「專業加給」與「學術研究加給」20%,以根本解決因長期薪資停滯導致的教職及公部門人才流失危機,並修復公務體系之市場競爭力。否則恐難以回應基層對「結構性調薪」之期待。若整體調薪幅度無法抵銷通膨影響並與GDP成長率接軌,將持續導致國考報考人數低迷與資深人才逃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照顧基層」之宣示,將公教團體提出之「整體10%、加給20%」訴求納入正式評估,而非僅採取局部性補貼。 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針對「116年度公教人員整體調薪10%暨專業/學術研究加給調升20%」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具體包含如何透過大幅調薪縮減公教與民間之薪資差距、建立科學化之薪資審議機制,以及確保經濟成長果實由全體公教同仁共享之預算配置方案。【10】 提案人:陳昭姿 劉書彬 連署人:翁曉玲 吳宗憲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預算1億8,999萬5千元。 軍公教調薪機制無納入基層代表、欠缺法律依據,早已備受外界批評。107年,監察院就曾指出「軍公教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部分欠缺明確法律依據等情案,行政院自96年推動法制化作業迄今仍未有具體進展,遷延過久。」 113年5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送出「軍公教調薪機制法制化」書面報告,回應將朝法制化方向規劃,並以113年底前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為目標。113年9月30日,人事長於備詢時承諾113年底以前會將法案送至立法院,人事長更信誓旦旦掛保證「不會跳票」。但是到113年年底,「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仍不見蹤影。 114年3月20日,人事總處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法案已經送行政院審查,要等行政院的議程。114年10月29日人事總處於立法院備詢時,仍表示草案仍在政院審議流程,並提到基層代表將預計達二成。至115年5月6日,人事總處於立法院備詢時,仍表示草案仍在政院審議。 軍公教調薪機制法制化已延宕多年,一再跳票,人事總處應兌現對全國軍公教人員的承諾。另基層代表倘若僅占二成,恐對基層發聲不利。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軍公教調薪機制法制化進度及基層代表比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預算270萬3千元,較114年度增加109萬1千元,增幅達67.7%,主要係增列員額評鑑及進用約用人員等經費。 人事總處為中央機關員額管理主管機關,職責在於檢討各機關組織、業務及人力配置,使有限人力用於核心業務。惟115年度「合理配置組設人力」項下新增約用人員酬金60萬元。人事總處一方面負責檢討各機關員額與多元人力運用,另一方面卻在同一科目新增約用人力,究係協助員額評鑑、資料整理、行政庶務,或參與實質審查各機關人力配置,均未具體說明。若僅為行政工作,應先由現有人力調整支應;若涉及實質審查,更應說明其專業資格、權責分工及必要性。 另據人事總處備詢說明,113年度員額評鑑已對39個機關提出456項評鑑建議,惟其解除列管標準,似僅以各機關「朝評鑑建議方向發展」即可認定辦理,並未設定明確量化指標、完成期限及責任追蹤。如此一來,員額評鑑恐流於「有改善方向即可交差」的和稀泥式管考,難以真正檢驗各機關是否完成業務簡化、人力重分配及效能提升。 目前各部會一方面喊缺人,另一方面約用、委外及臨時性人力持續存在;一方面宣稱員額受控,另一方面新設機關、新增任務及新增計畫不斷擴張。若員額評鑑不能有效要求各機關檢討去任務化、流程簡化、委外合理性及人力錯置問題,預算再增加,也只是讓評鑑報告一本接一本,實際上無法減輕基層負擔。 尤其115年度又將辦理第8次員額評鑑,若前次456項建議未具體揭露辦理進度、解除列管標準及未完成原因,即再編列經費推動下一輪評鑑,恐有重複作業、績效不明之虞。員額管理不是寫報告給自己看,而是要讓人民看到政府組織有沒有瘦身、業務有沒有簡化、人力有沒有用在刀口上。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13年度員額評鑑456項建議之辦理進度、解除列管標準、未完成原因、115年度第8次員額評鑑重點,以及新增約用人員之必要性、工作內容與權責分工。【19】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於113年度辦竣第7次全面性員額評鑑,並針對39個機關提出多項改進建議。其報告指出多數機關需檢討業務辦理方式,並建議將人力調整至核心業務或重大施政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113年度員額評鑑建議事項之後續執行管考結果書面報告」。【21】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有關113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職人數達3,183人(中央1,593人、地方1,590人),相較109年度的1,703人,增幅高達86.9%。且離職者中以「薦任職等」占比最高,高達54.54%。薦任官是政府執行業務的中堅力量,大量流失將嚴重影響政策執行品質與連續性。其中,30歲以下離職者占比逐年攀升(113年達33.43%),且絕大多數為大學以上學歷,這顯示公務體系對優秀年輕人才的吸引力正在急速衰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謀評估「薪資待遇調整」與「職場環境優化」對減少薦任官及年輕人員離職之實質關聯性,並提出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智慧永續人資發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038萬元。人事總處未來欲辦理「智慧永續人資發展」計畫,該計畫導入生成式AI優化人資流程(如:智慧系統、智慧客服),涉及大量全國人事與差勤敏感資料,也易導致AI個資之流出風險。有鑑於此,人事總處健全資安防護措施,並定期查核AI模型分析結果之正確性,以保障公務人員個資安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2017年起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制度,規定每人每年應完成20小時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其中包含10小時必修課程及10小時自行選讀課程,制度立意在於強化公務人員專業能力與持續進修。 然現行制度之績效評估,多以「學習時數」及「參與人數」作為主要指標,對於實際政策問題之改善效果,尚缺乏具體衡量機制。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評估現行終身學習指標與檢討課程設計與實務運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明揭,「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係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加給項目及標準、待遇改進方案等審議,攸關員工基本工作權益。 惟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14至16名委員中,9人為各部會簡任12職等以上官員代表,4至6人的地方政府代表,另設4名學者代表,並無設置任何1席次予「基層員工代表」。相較於職能相似之「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明定應有勞方代表,軍公教待遇審議機制顯過於封閉,未能落實利害關係人參與之民主精神。 人事行政總處曾於2025年10月對外承諾,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後,將設立「軍公教員工待遇諮詢委員會」,並預計基層代表比例將達二成。然時至今日,相關法制化進程與委員會重組規劃仍未見明確進度。 行政機關不應以公法職務關係為由,維持高權單方面決定待遇之現狀,特別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已被摒棄的今日,待遇決定機制應朝向公開對話與實質審議轉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攸關勞動尊嚴與工作權益,相關調整應納入基層團體代表,方能確保資訊透明並化解基層疑義。為避免待遇調整淪為黑箱作業,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先前承諾,建立常態性之基層參與管道。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提出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之修正草案,並就軍公教待遇審議機制之改革進度、基層代表納入方式及法制化具體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鑑於政府「健康台灣」之國政願景,業已推動公務人員心理調適假,彰顯對公部門從業人員身心健康之重視。然查,現行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所訂定之健檢補助級距存在顯著落差,高階首長每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1萬6千元,而一般年滿40歲人員僅每二年補助4,500元;未滿40歲且從事具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僅每三年補助3,500元,其餘未滿40歲之基層人員則毫無補助。此等依年齡與職階劃分之機制,不僅未能合理反映警消、夜班及基層外勤人員高強度與高風險之工作特性,亦將承擔繁重業務之年輕基層公務人員排除於防護網外,顯有悖於預防醫學理念與職場健康平權精神。 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彌補現有制度之不足所推出之「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雖已115至117年之新期程,並明訂醫療機構應提供4,500元之多項檢查方案。然該方案本質上仍屬「自費選擇參考」,未能實質解決年輕基層公務人員「無補助」或高風險職務者「補助間隔過長(三年一檢)」之核心痛點。參酌日本等先進國家對國家公務員多訂有每年至少一次、特定職務每半年一次之定期健檢規範,人事行政總處作為行政院人事政策與福利資源配置之主管機關,允應肩負起實質照護基層生理健康及院際政策協調之責。 爰此,人事行政總處除賡續辦理「健康99」特約方案外,應主動會商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啟動通盤檢討,研議縮短高風險職務與基層人員之健檢間隔、縮小職階間之補助差距,並實質擴大未滿40歲公務人員之健檢「經費補助」涵蓋範圍,以健全公務人員整體防護網。 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鑑於行政院以過去四年已三度調薪(累計幅度達11.4%)為由,核定115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不予調整。然查,近年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持續攀升,基層公務人員普遍反映現行薪資調整幅度,實難追及總體經濟成長率(GDP)及國民薪資中位數之增幅,致使公務人員之實質購買力呈現下滑窘境,長此以往恐有損基層士氣及政府攬才留才之競爭力。 為真實反映國家總體經濟表現並保障公務人員合理待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就116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機制及早啟動通盤評估。爰此,人事行政總處應具體說明116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預計啟動期程,並檢討現行調薪審議機制,研議將「實質購買力補償」、「經濟成長果實共享」及「民間薪資中位數基準」等實質經濟指標,具體納入常態性評估標準之可行性,以建構更為公平、透明之薪資調整制度。 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鑑於公務機關業務繁重,基層人員迭生過勞及身心壓力等情事,建構友善且具支持性之職場環境實屬政府首要之務。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5年起停辦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改以宣導鼓勵同仁參與運動賽事替代,惟政策推動迄今屆滿10年,多流於形式宣導而缺乏實質資源挹注與誘因,致公務人員運動風氣之提升難見實效。 配合國家成立「運動部」提倡全民運動之政策願景,為實質降低公務人員參與運動之門檻與成本,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善用既有福利制度,賡續檢討「國民旅遊卡」之適用範疇。現行國旅卡雖已逐步放寬特約消費限制,然就促進身心健康之「運動領域」仍具擴充空間。爰此,人事行政總處應盤點105年迄今推動鼓勵公務人員參與運動活動之具體成效,研擬提供實質資源與誘因之精進作為;同時,積極評估將各地國民運動中心、民營健身房等場館設施納入特約機構,並研議將民間體育賽事(如馬拉松、自行車賽等)之報名費納入核銷範圍之可行配套。 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查審計部報告,截至113年底止,各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資安人力需求,仍有相當比例未依專業職系配置;其中有106個機關由統計、綜合行政等非資訊處理職系人員擔任資安專責人員,共計112人;另有78個機關以約聘僱、委外或約用人員擔任,共計86人;亦有32個機關由上級機關派駐資訊人員兼辦,共計37人。顯示目前各機關資安業務,仍普遍存在由非資訊專業人員兼辦,或以非正式人力支應之情形。 上開現象,除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所定資安業務應由專責人員全職辦理之規範未盡相符外,亦可能影響資安專業能力之穩定性與持續性。又以委外或約用人力辦理資安業務,因機關對其指揮監督權限相對有限,實務上恐生管理落差;倘其業務內容已涉及資安維護計畫之訂定、執行、檢討,及對委外廠商之管理與稽核等事項,亦有涉公權力行使範圍之疑義,允宜審慎檢討其適法性與制度設計。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就中央各機關資安人力配置現況進行全面盤點,持續規劃攬才措施,落實資安專才專用原則,並就專責人力配置及相關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莊瑞雄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建立友善職場及敦促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避免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訂定「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並建置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審計部報告顯示,111至113年度(截至11月底止)各機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各為150件、341件及472件,呈逐年攀升趨勢,並將通報案件轉交權責機關處理,並追蹤列管結案情形,惟尚未將相關資訊予以統計分類,進行態樣分析應用;鑑於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調查,涉及心理衛生或法律領域等專業判斷,為利案件調查及後續防治追蹤。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之相關數據,定期辦理資料分類與態樣分析,進而滾動檢討並持續策進公部門之友善職場環境與霸凌防治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莊瑞雄 各機關國會聯絡人為行政機關與立法院之間重要溝通窗口,平時需協助處理立法委員問政資料、預算與法案審查、民眾陳情案件、臨時協調事項及跨機關聯繫作業,業務內容繁重且時效壓力高,並經常需配合立法院議事運作及臨時需求,即時完成資料彙整、政策說明及溝通協調工作。 惟現行公務人員待遇及支持制度中,尚未針對國會聯絡業務設置專屬加給、工作補償或其他激勵措施,導致承辦相關業務之人員長期承擔高度聯繫、協調與即時回應責任,卻未有相應之制度性支持。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盤檢討國會聯絡人員之業務負擔、加班補休、人力配置及職涯發展情形,研議建立合理之支持與福利調整機制,包括國會聯絡業務加給或專案津貼、加班及補休保障、彈性工時安排、代理及輪調制度、專業訓練、心理支持與考績升遷評價機制,以合理反映國會聯絡人員所承擔之工作責任,健全行政機關與立法院間之溝通協調制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可行性研議評估書面報告。【33】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根據《天下雜誌》於115年3月之報導,我國人事費占GDP比例約為5.9%,相較於其他OECD國家偏低,顯示我國公共服務量能可能已處於相對緊繃狀態。 另依113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表示,中央政府之第一類員額已達法定員額95%以上,接近法定上限;此外中央政府另聘有約10萬2,000名多元人力,顯示在正式員額難以增加之情況下,政府實際運作已高度仰賴多元人力支撐。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99年制定時,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約為1.7兆元,108年修法時約為1.9兆元,惟目前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已達約3兆元。近年政府亦新增社會安全網、長照政策、青年百億圓夢基金等多項法定業務,整體業務量明顯增加,顯示總員額制度並未隨預算規模及業務需求同步檢討。 另參考國際經驗,挪威整體預算規模與我國相近,全國公務人員人數約為90萬人,其公共治理特色在於政府信任度、行政服務滿意度及數位政府表現均優於OECD平均,顯示較完整之公共服務體系與穩定人力配置,有助於支撐政府治理效能;澳洲、羅馬尼亞等與我國人口規模相近之國家,若採較廣義之公部門定義,包含教師、醫療人員等,其公部門人力規模分別約為130萬人及260萬人,其中澳洲近年重視數位優先、跨機關服務整合及以使用者為中心之行政服務設計,羅馬尼亞則在公共行政改革過程中,推動公部門數位化、廉政透明及人力制度調整。雖各國行政體制、公部門範圍及統計定義未盡相同,仍可作為我國檢討政府員額配置、人力運用、數位治理及人事支出結構之重要參考。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5個月內,針對與我國人口規模或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相近國家之公務人員數量、人事支出比例、員額配置及相關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並就我國現行總員額制度、多元人力運用情形及未來修法或制度調整方向提出檢討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除法務部外,中央各機關平均加班時數多低於每月20小時。惟基層公務人員反映,實務上仍存在加班事實未完整登載、因加班費預算不足而改以補休處理、專案加班申請程序繁瑣或不易核准等情形,導致實際工時與統計數據之間可能存在落差。 此外,雖得以補休作為加班補償方式,惟基層公務人員多反映因業務量長期繁重、人力不足或職務代理困難,公務人員即使累積補休時數,也未必有時間實際休畢,形成「加班無法覈實支給、補休也無法實際使用」之雙重困境,影響基層公務人員勞動權益與身心負荷。加班制度應以「覈實登載、合理補償、補休可實際使用、制度檢討」為原則。若機關因業務量長期增加而反覆需要加班,應回到員額配置、業務簡化、數位化及人力調整等制度面檢討,而非僅要求基層以自行吸收、累積補休或未登載加班之方式因應。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針對中央各機關加班時數登載、加班費支給、專案加班核准、加班費預算編列、補休累積及實際休畢情形進行通盤檢討,並督促各機關覈實登載加班事實,不得以預算不足、行政程序或機關內部慣例,拒絕或影響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加班費、專案加班及實際使用補休之權益;另應就加班或補休累積情形長期偏高之機關,協助員額配置、業務簡化及加班費制度改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度預算案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辦理「智慧永續人資發展」。依該計畫內容,人事總處預計辦理中央機關員額評鑑智慧系統、全國人事資料統計智慧系統、全國差勤資料倉儲、生成式人事業務智慧客服、公務人員事求人系統智慧化助手、主管機關差勤管理智慧系統、智慧公文系統及智慧資訊安全助手等項目,服務對象包含人事總處同仁、各機關人事人員、公務人員及民眾,影響範圍甚廣。 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表示,人事總處建有人事雲端資料中心及全國共用人事資訊系統,並保有全國公教人員完整個資,屬政府人事政策制定及業務推動之核心機關。若於全國人事系統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及數據分析模組,涉及大量人事資料、差勤資料、應徵資料及公文資料之蒐集、清理、訓練、分析與應用,更應審慎評估資安風險、個資保護、資料治理及模型使用邊界。 另108年曾發生包含國家安全局等機敏機關在內之大量公務人員個資外洩事件,影響重大。雖該案係銓敘部相關疏失所致,惟人事總處同樣掌有全國公教人員個資,應引以為鑑,於推動AI導入時,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避免AI應用擴大後反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智慧永續人資發展計畫」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及相關資訊系統之資安防護、個資保護、資料治理、模型訓練資料使用範圍、權限控管、稽核機制及風險應變措施進行通盤研議。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執行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3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行政院為吸引資安人員投入重點資安業務機關,核定自112年7月1日起,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中,已支領資訊專業加給且實際從事資安業務之人員,得按月領取資安增支加給3,000至5,000元。 惟經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符合資安增支加給條件之機關僅25個,占行政院及所屬資安責任等級A至C級機關之比率僅5.29%。多數機關資安專職人員同樣辦理資安業務,卻未能領取資安增支加給,恐不利於各機關資安人才之留任及延攬。 另截至113年底,行政院所屬機關仍有122名資安專職人員未取得資安專業證照或職能訓練證書,其中35人未取得資安專業證照、41人未取得職能訓練證書,另有46人兩者皆未取得,顯示資安人力培訓及專業支持制度仍有強化必要。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針對資安責任等級C級以上機關及資安專職人員,研議設置績效評核獎勵機制,並檢討資安增支加給擴大適用範圍及相關配套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有關113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職人數達3,183人(中央1,593人、地方1,590人),相較109年度的1,703人,增幅高達86.9%。且離職者中以「薦任職等」占比最高,高達54.54%。薦任官是政府執行業務的中堅力量,大量流失將嚴重影響政策執行品質與連續性。而30歲以下離職者占比逐年攀升(113年度達33.43%),且絕大多數為大學以上學歷。這顯示公務體系對優秀年輕人才的吸引力正在急速衰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謀評估「薪資待遇調整」與「職場環境優化」對減少薦任官及年輕人員離職之實質關聯性,並提出改善方案。 另外,地方政府離職人數與中央政府幾乎旗鼓相當(113年度地方1,590人、中央1,593人)。地方政府身處第一線,直接面對民眾且業務繁雜,若離職率持續走高,將嚴重衝擊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品質。故人事總處身為全國人事行政最高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中央與地方人力配置或福利津貼之差距,是否為導致地方人才流向中央或民間的主因。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針對「地方政府離職率偏高之機關」,分析缺額原因及精進作法等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辦理之中高階公務員培訓計畫,部分計畫參訓人員之性別比例顯見落差。據人事總處統計,97至114年「高階人才培育」計畫(包含國家政務研究班、高階領導研究班、地方政務研究班),女性僅占參訓人員35.88%,又「選送國外進修學位」人員,女性僅占29.63%。 復查我國公務員之性別組成結構,可見高階公務員中女性本就占少數。有鑑於此,如何使女性高階公務人才享有充足、優質的培訓機會,於女性公務員個人職涯發展及我國整體公務員體系的性別平等,都是至關重要的課題。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過去5年中高階公務員培訓計畫,分項統計不同性別人員參訓狀況,並就參訓狀況有性別落差之部分進行研究,分析落差成因,並提出相應的對策,俾使我國公務員體系性別平等更進一步。請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9】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根據行政院114年性別圖像報告,公部門女性參與決策比率較10年前提升。全國公務員近半數是女性,顯示公部門職場漸趨性別平等,國家事務權力與影響力之性別差距逐漸縮小。各部會多年為公部門性別平等所做努力值得肯定,然就公務員受訓升遷方面,仍有進步空間。 據銓敘部113年底統計,我國具有委任/薦任/簡任官等別之公務員中,女性占總體57.4%,男性占42.6%。委任與薦任官等別,與整體性別比例大致相當,然若單獨檢視簡任官等別,女性占比僅39.7%,顯示中高階公務人員性別平等尚有進步空間。復查,升官等訓練人員性別比率統計,109至113年度,女性參與薦升簡訓練之人數皆少於男性(女性占45.6%,約631人;男性占54.4%,約752人),反映早在參與升官等訓練階段,就已出現女性公務員流失現象。 雖升官等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辦,然各機關公務員受訓遴選作業與名冊報送皆由各機關人事處室辦理,於我國「人事一條鞭」體制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所屬各機關人事處室辦理業務實有監督之責,包含監督遴選作業流程是否落實性別平等原則。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統計工作,研究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過去5年內,不同性別公務人員受薦升簡訓練狀況。報告中應分機關列出1.當年度薦任公務員之性別比率、2.當年度有受訓資格之薦任公務員性別比率、3.實際獲得受訓資格之薦任公務員性別比率;並比較前述數據,檢視各機關不同性別公務人員是否按比例合理獲得受升官等訓練機會?若顯有比例失衡之情事,亦請研析成因,俾使我國公務員體系性別平等更臻完善。請做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於115年度預算案中,強調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及「心理健康協助」之重要性。過去公部門職場環境之良窳,直接影響公務人力之穩固,近年社會高度關注之勞政機關職場憾事,不僅反映出機關內部申訴機制失靈之風險,更暴露出既有心理輔導措施未能發揮及時預警與實質救援之功能,顯見職場安全感與行政效能之維繫已到關鍵時刻。 觀察人總114年度之實施成果,各機關落實法定性別友善事項雖宣稱達100%,惟針對「職場健康促進」與「正向求助意識」等核心指標,其考核標準仍多偏重於辦理研習班、滿意度調查或諮詢場次等量化數據,對於如何實質緩解基層壓力,並進而降低因職場壓力與環境因素導致之離職率,目前尚缺乏具體且有效之質性評估機制。若相關方案無法從組織文化與管理機制著手,恐使員工協助方案流於形式,難以預防悲劇之發生。 尤有甚者,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及相關職場霸凌防制新制於115年7月正式施行,職場霸凌已從行政指導提升至雇主法律義務。人事總處作為全國公務人員人力資源主管機關,面對新法要求之「立即有效之處置義務」,其現行EAP方案是否具備足夠之外部性與專業度,以應對機關內權力不對等引發之嚴重職場傷害,並保護申訴人免於二次傷害,顯有待進一步釐清。人事總處應引以為戒,確保預算之編列能確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落實對同仁生命與身心健康之保障。 爰此,為督促行政機關正視職場環境對公務人力穩固之影響,並落實《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如何精進員工協助方案(EAP)實效進行研議,並會同考試院相關機關建立降低離職率之質性評估指標,並針對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建立具外部性之第三方申訴保障與調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藉此確保公部門職場安全,保障公務同仁之身心健康與勞動尊嚴,落實政府作為雇主之法定義務。【41】 提案人:陳昭姿 翁曉玲 劉書彬 連署人:吳宗憲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億6,079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 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編列2億1,430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AI政府領航人才發展計畫」規劃「發展公務AI學習地圖、認證體系及標準教材」,積極回應數位治理轉型需求,為系統性提升全體公務人員AI職能奠定制度基礎,並與當前數位社會發展趨勢相互接軌,政策方向值得肯定。然現行公務AI認證體系之建構方式及制度設計未有具體說明,亦即,認證制度能否有效形成公務人員自主精進之誘因機制,為確保政策目標得以具體落實,並建立有效之後續追蹤機制。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就公務AI認證體系之完整制度設計,各層級認證標準、適用對象,以及未來與公務人員訓練研議納入升遷晉敘之可行規劃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莊瑞雄 鑑於近年公務人力培訓需求日益多元,涉及數位轉型應用、專業職能深化、AI工具輔助及跨域溝通協作等多重面向,現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及相關考核機制,仍有學習型態異化、必修類別僵化重複、行政程序流於形式等問題。具體困境包含部分數位學習課程缺乏互動性,導致基層同仁以「掛機播放」方式虛耗時數,學習效益不彰;且必修類別(如環境教育、性平、廉政等)課程內容多年未大幅更新,與各機關業務實務關聯度不一,造成重複受訓之資源浪費。此外,年度考核過度強調完成率與總時數,導致基層同仁與人事人員在繁重公務之外,尚需承擔沉重之數位學習行政負擔,致使「終身學習」之良法美意異化為公務體系之行政枷鎖。 為強化公務人力培訓效能並落實實質學習,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全面檢討現行終身學習考核機制,盤點各級機關必修時數之必要性、數位學習平台課程之品質控管、外部優質教學資源之引進機制、以及「量轉質」之考核指標轉型。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制度成效檢討、數位學習平台精進方案及公務人力職能培育多元化」書面報告,以確保國家公務人力資源之良善發展與行政效能。【4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28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05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22萬6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5月21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沈發惠、范雲、莊瑞雄、林倩綺、翁曉玲、張雅琳、洪孟楷、賴士葆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bookmark: 歲入部分]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3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3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入來源別預算編列115萬7千元。 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入預算於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5萬元,係就該館特展室及簡報室等場地使用收入編列。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查該館111至113年度「場地設施使用費」決算數分別為16萬9千元、20萬8千元及31萬9千元,呈逐年成長趨勢,顯示場地開放使用已有一定需求及活化成效。然115年度預算案仍僅編列5萬元,明顯低於近年實際收入,恐未能覈實反映場地營運及資源活化情形。 為提升預算編列精確度,並合理反映場地設施使用收入,爰建議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積極辦理場地外借,並研擬空間活化計畫,以增加國庫收入,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25萬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46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2萬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7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5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2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11億6,381萬1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教育訓練費」50萬元。【2】 (二)「業務費」項下「水電費」100萬元。【3】 (三)「業務費」項下「通訊費」10萬元。【4】 (四)「業務費」項下「約用人員酬金」10萬元。【5】 (五)「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200萬元。【7】 (六)「業務費」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200萬元。【8】 (七)「業務費」項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萬元。【9】 (八)「業務費」項下「短程車資」10萬元。【10】 (九)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20萬元。【18】 (十)第5目「新聞發布」50萬元。【20】 以上共計減列6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5,721萬1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bookmark: _Hlk212035283][bookmark: _Hlk212801218]總統府115年度預算案編列1,163,81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1,067,647千元,增加96,164千元(約9千6百萬元),成長幅度9.01%。114年決算剩餘數63,484千元,約為6千3百萬。 [bookmark: _Hlk213077131][bookmark: _Hlk230106211][bookmark: _Hlk230104256]總統府115年「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5,433千元,與114年度預算數5,161千元相比,增列272千元,成長比例5.27%。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千元 備註 112 4,614 3,673 79.60% 941 113 4,641 4,291 92.47% 350 [bookmark: _Hlk230106061]114 5,161 3,675 71.20% 1,486 115 5,433 1,166 21.46% 截至115年4月30日 經查總統府近三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近三年平均執行率為81.09%,而114年度執行率更低至僅有71.2%;剩餘數從350千元到1,486千元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總統府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433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272千元,成長比例5.27%。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35萬元整(以執行率75%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6】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3,006千元,係副總統2,061千元(171,700元x12月)、秘書長477千元(39,700元x12月),副秘書長468千元(19,500元x12月x2人)。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總統府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五成共計150萬元整並凍結150萬6千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俟賴總統忠實履行憲政義務,依照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剛性規定,公布五項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卻仍未公布、遭到賴總統擱置的法律案,於五項法律案全數完成公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國家元首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費用,計需30,000千元,包括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編列預算3,000萬元。 觀其預算書說明,其用途係指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總統府更應發揮帶頭作用,為全國各機關做出表率,以實際削減非必要開支的具體行動,熱烈回應賴總統的號召。 有鑑於總統府所編之「國務機要費」係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俟賴總統忠實履行憲政義務,依照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剛性憲政義務規定,公布五項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卻仍未公布、遭到賴總統擱置的法律案,於五項法律案全數完成公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編列預算3,000萬元,全數為業務費,較114年度1,000萬元增加2,000萬元,增幅高達200%。預算書僅以「國家元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經費」概括說明,未具體交代增加原因、使用規模及必要性,預算編列顯嫌籠統。 國務機要費雖具有一定機密性與特殊性,個別支出明細不宜完全公開,然此並不代表即可排除國會監督。尤其114年度該項預算已由3,000萬元降為1,000萬元,115年度又恢復至3,000萬元,預算大幅反彈,卻未見總統府說明年度需求何以急遽增加,亦未提出支出結構、使用原則或前年度執行情形供國會審酌,難免引發裁量性支出過度寬鬆之疑慮。 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各機關均應撙節支出的情況下,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機關,更應率先示範預算紀律。若僅以「國家元首相關必要費用」作為概括說明,即要求國會全額照列,實不符預算審查應有之透明、合理與必要原則。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中「業務費」之「機要費」編列預算3,000萬元,作為總統依法行使憲法職權之必要經費。 自賴清德總統上任以來,總統未依法遵守憲法規範,且帶頭選擇性行使法律,憲法法庭違憲判決、三讀通過法案不副署、不公布、不執行,經立法院否決之人事案,強行用總統指派來代理,引社會對政府權力分際及憲政程序之落實高度關注。在此情況下,作為總統執行國務所需之機要經費,更應強化資訊揭露與預算透明,以回應社會對政府施政公開及權責明確之期待。 鑑於國務機要費涉及公帑運用與政府信任基礎,相關預算應秉持公開透明及接受監督原則,對經費使用目的、執行原則及控管機制提出更具體說明,以確保預算支出符合必要性及財政紀律。 爰針對115年度總統府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中「業務費」之「機要費」預算編列3,000萬元,凍結20%,俟總統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1. 115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8,445萬1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13、14】 提案人:許宇甄 吳宗憲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115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編列555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115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5目「新聞發布」編列86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針對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1億1,303萬餘元,其中歷時4年之「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總經費1億2,261萬餘元)進入最後一年,並續編3,503萬餘元預算。為因應當前生成式AI、深偽技術(Deepfake)與複合式網路攻擊之嚴峻威脅,確保國家最高中樞數位環境之絕對安全,總統府應針對該4年期計畫執行成效進行總體驗收,並評估新型態防禦能量之實質提升情形,爰建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針對總統府推動跨年度之「中央空調主機與送風機系統汰換計畫」(總經費高達9,960萬元)及「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台防水改善計畫」(總經費達9,700萬元),115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分別賡續編列最後一年經費5,756萬餘元及第2年經費2,690萬餘元。為引領政府機關落實2050淨零轉型,總統府應將ESG與最高標準之綠能建材、智慧能源管理系統納入修繕執行計畫,政府維護國定古蹟,其意義除保存歷史建物,更應符合當代國家發展之核心價值。在全球氣候變遷與國家推動淨零碳排之戰略目標下,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政治中樞,其建築養護與機電設備汰換,應成為全國公部門之綠色標竿。古蹟修繕雖受限於文資法規,執行難度甚高,但仍應在不破壞歷史外觀之原則下,極大化能源使用效率,確保具備長期的節能減碳效益,並導入現代化之能源監控機制,爰建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中央空調主機與送風機系統汰換風機與管線計畫」編列5,756萬元,惟總統府為國定古蹟,相關修繕及設備改善工程應嚴格遵循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相關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兼顧工程品質、施工安全、勞工安全及古蹟本體保存;然該計畫截至114年8月底止累計預算執行率僅2.66%,且114年4月24日因承商未經許可擅自動火施工,致發生火警事故,雖未造成古蹟本體損害及人員傷亡,仍顯示工程進度管控、施工安全監督、現場管理及風險防範機制均有不足,並已影響後續工程期程。 為避免工程再度延宕,確保施工現場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維護國定古蹟安全,並使相關修繕及設備汰換工程得以儘速推動完成。建請總統府就工程重新招標期程、施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古蹟保護措施、風險防範機制及進度管考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總統府設置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均屬國家重大政策諮詢平台,肩負協助總統擘劃氣候治理、全民健康及社會防衛韌性等重要政策方向之功能,惟查第2屆三大委員會女性委員比例分別僅為28.57%、14.81%及37.04%,均未達任一性別比例40%之原則,且所聘顧問亦未見女性成員,顯示委員及顧問遴聘機制仍有檢討空間。 鑑於性別平等及多元參與為我國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重要目標,總統府作為國家核心象徵機關,更應發揮表率作用,於重大政策諮詢平台中納入不同性別及多元背景之專業意見。爰建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就三大委員會委員及顧問之性別比例、遴聘標準、專業領域分布等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促進政策諮詢機制之性別平衡、多元代表性及公共決策品質。【2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總統府設置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係國家重大氣候治理及淨零轉型政策之重要諮詢平台,所研議事項涉及淨零路徑、能源轉型、公正轉型、國土調適韌性及永續生活等重大公共政策,對不同世代均有深遠影響。惟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極端氣候、空氣污染、災害風險、居住環境變遷及未來產業轉型成本,將長期影響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受教育權、生活環境及未來發展機會;且兒少雖為氣候政策之重要利害關係人,現行公共決策過程中仍較缺乏兒少觀點之制度性納入機制。 爰建請總統府於「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議題設定及會議運作中,應強化兒童及少年觀點之參與及代表性,積極納入兒少權益、教育、健康、環境及世代正義等相關專家意見,並研議建立兒少意見蒐集及回饋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兒少觀點納入情形、參與機制及後續改善情形,以確保氣候政策兼顧世代正義與兒少權益保障。【2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總統府為國家核心象徵機關,亦為人民理解憲政制度、民主運作及公共治理之重要場域。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項自由表示意見,其意見並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適當重視;另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精神,政府機關於規劃公共政策、民主教育及開放參與機制時,應重視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取得資訊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惟現行總統府相關公共參與及民主教育機制,對兒童及少年之制度性參與管道仍有強化空間。 爰要求總統府研議建立兒少友善之開放參與機制,包括規劃適合兒少理解之總統府參訪、民主及憲政教育內容、兒少公共議題諮詢機制、意見蒐集與回饋制度,並以兒少可理解之布置說明總統府職能及重大公共政策。綜上,建請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所揭示之兒少表意權與參與精神,促進兒童及少年對民主治理之理解與公共參與。【2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我國推動性別主流化已逾二十年,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皆已設置專責單位推動組織內部性別平等。總統府身為我國政治中樞,自102年起亦陸續舉辦27場相關講座,積極投入內部同仁之觀念提升,其投入意識培力之初衷實值肯定。 然總統府之組織文化具關鍵之示範效應,為顯示中央政府對性別平等價值之一致肯認,現行機制仍有可精進之處。 首先,總統府現雖設有「性別平等小組」,惟相關運作情形並未公開上網,民眾難以了解;其次,為響應國家性別主流化策略,總統府實宜增加資源投入,以深化內部人員之性別敏感度與意識培力。 爰建請總統府針對上述精進作為,就「性別平等小組資訊公開可行性」以及「強化內部同仁性別意識培力之具體計畫」,做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2億4,663萬1千元,減列「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623萬1千元。【36】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200千元,與114年度預算數20千元相同。 教育訓練費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千元 備註 112 200 84 42.00% 116 113 200 30 15.00% 170 114 200 64 32.20% 136 115 200 經查國安會近三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教育訓練費」近三年平均執行率為29.73%。剩餘數從116千元到170千元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教育訓練費」200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同。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2萬元整(以執行率4成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1】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權利使用費」編列預算530千元,與114年度預算數530千元相同。 權利使用費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千元 備註 112 530 425 80.17% 105 113 530 526 99.28% 4 114 530 353 66.60% 177 115 530 經查國安會近三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權利使用費」近三年平均執行率為82.02%。剩餘數從4千元到177千元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權利使用費」530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5萬元整(以決算數38萬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3,17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3,005千元,增列166千元,增加幅度為5.52%。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千元 備註 112 3,115 910 29.23% 2,205 113 3,179 526 16.56% 2,653 114 3,005 536 17.84% 2,469 115 3,171 經查國安會近三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近三年平均執行率為21.21%,已連續兩年執行率不到2成。剩餘數從2,205千元到2,653千元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171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166千元,增加幅度為5.52%。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250萬元整(以決算數60萬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委辦費」編列預算1,600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620千元,減列20千元。 委辦費 年度 預算數/千元 決算數/千元 執行率 剩餘數/千元 備註 112 1,150 851 74.01% 299 113 1,195 99 8.27% 1,096 114 1,620 429 26.51% 1,191 115 1,600 經查國安會近三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委辦費」近三年平均執行率僅36.26%,剩餘數從299千元到1,191千元之間,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委辦費」1,600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減列20千元。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10萬元整(以執行率3成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秘書長、副秘書長之特別費1,179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所訂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國家安全會議所編列之「特別費」預算,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106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37】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bookmark: _Hlk230076960][bookmark: _Hlk230079944]國安會115年「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0,03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7,718千元,增列12,313千元(1,231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59.54%,也就是原來的1.6倍! [bookmark: _Hlk230079304]國外旅費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剩餘數/千元 備註 112 7,715 9,444 122.41% (1,729) 23項計畫、382人天、7,033千元 113 7,033 720 10.24% 6,313 24項計畫、314人天、7,033千元 114 [bookmark: _Hlk230077367]7,718 7,524 97.49% 194 18項計畫、278人天、7,718千元 115 20,031 26項計畫、623人天、20,031千元 國外旅費暴增1.6倍,將備註欄的年度計畫數、人天數與預算數加以分析單價,結果如下表: 年度國外旅費分析 單位:千元 計畫數 人天數 預算 每項計畫費用 每人天費用 112 23 382 7,033 306 18.41 113 24 314 7,033 293 22.40 114 18 278 7,718 429 27.76 115 26 623 20,031 770 32.15 115年度每項計畫平均費用已高達770千元,而每人天費用也高達32.15千元。顯見115年國安會所編列之「國外旅費」確有不尋常之處,有加以說明之必要。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國外旅費」20,031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1,231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59.54%,也就是原來的1.6倍!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200萬元整並凍結1成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俟國安會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4項: 1. 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人事費」項下「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662萬2千元,凍結6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3,385萬3千元,凍結169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針對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增列1,325萬餘元,總經費達3,385萬餘元,用於研處全社會防衛韌性及國內資源整備等事宜。為確保國安高層智庫之戰略研究能有效轉譯為基層公務體系與民眾可遵循之實戰指引,國家安全會議應提出具體之政策落地與跨部會演練規劃。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中,計畫內容明確包含研處全社會防衛韌性、國內資源整備、演練及國際合作事宜,以建構國人應變緊急災害能力。建構防衛韌性為當前國家生存發展之核心,然國家層級之戰略推演與國際諮詢成果,若未能有效向下扎根,將導致戰略大腦與地方神經末梢脫節,面對複合式災難或極端國安威脅,真正在第一線承受壓力者為地方政府、民生物資供應鏈及村里鄰長,國家安全會議之研究成果應研議逐步化為基層可執行之韌性整備指標與備援作業程序。【4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合計編列317萬1千元,主要用於法律諮詢、邀集學者專家出席研討國安議題及撰稿等支出。惟查該科目近年執行率明顯偏低,111至113年度執行率分別僅42.79%、29.21%及16.55%,114年度截至8月底亦僅8.29%,顯示預算編列與實際需求間存有明顯落差,恐影響政府資源運用效益。爰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依實際法律諮詢、國安議題研討、專家學者出席及撰稿需求,檢討「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之編列基礎、執行方式及需求評估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撙節國庫支出。【4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3項 國史館2億5,17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1. 國家安全局在2026年2月移轉了5萬1,133筆政治檔案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由國安局累計移交的檔案計14萬0,758件,經過向檔案局的了解,最遲會在2026年5月開放查閱最新移轉這批檔案的「目錄」。 然而,如何開放應用,如何解讀,其實是個浩大而且專業的工程。目前,政治檔案研究主要由國家人權博物館主導,不過,針對是否有足夠人力去彙整、研究這批政治檔案,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教授就明確指出,「目前國內來講,檔案局是有非常專業的檔案整理,可是在研究方面,研究能力最強的是國史館。」因此,薛教授就建議政府應該考慮讓國史館加入對政治檔案的研究。 目前,國史館的定位聚焦在修纂國史與總統文物,在政治檔案上的角色主要是管理與移轉,而非核心研究機構。不過就薛教授的觀點來看,應該讓檔案研讀能力強的國史館一起加入「研究其他機關移轉之政治檔案」的行列,希望能藉此加速政治檔案應用與後續教育推廣。爰建請國史館研議擴大自身之研究角色,協助補強政治檔案的研究量能。並建請國史館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張雅琳 林宜瑾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陳素月 有鑑於國史館典藏大量珍貴歷史檔案與文獻史料,為保存重要文化資產、避免原件因年代久遠產生劣化毀損,並提升史料保存、安全維護及公共近用價值,近年已積極推動館藏檔案史料數位化作業,除編列公務預算經費持續辦理外,相關成果亦已成為國內外研究臺灣史重要基礎。 惟部分史料仍面臨紙張脆化、檔案磚化、裱褙修復量能不足及數位化進度尚待提升等問題,且數位成果之公共應用與教育推廣仍有精進空間。 爰此,建請國史館持續強化館藏史料數位化及修復保存工作,提出具體規劃與執行進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115年度國史館持續推動「歷任總統資料庫」及相關史料研究計畫,包含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及嚴家淦等總統資料庫建置、全文文本分析與系統維護等工作,並辦理相關史料彙編、學術研究及推廣活動。惟查各資料庫間之系統整合、資料標準化、多元史料交互比對及國際研究應用等面向,仍有進一步整合與強化空間,以提升歷史研究公共近用與學術應用效益。 爰請國史館,針對「歷任總統資料庫」整體規劃、資料整合機制、全文文本分析應用、跨資料庫檢索功能及未來國際學術交流推動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編列預算辦理總統副總統文物蒐集、典藏保存、庫房管理及相關設備維護等業務。惟查近年館藏文物數量持續增加,並陸續辦理庫房冷氣、消防、監視及溫濕度控制系統等更新工程,顯示文物典藏環境維護及庫房安全管理需求日益提高。然相關典藏環境監測、設備更新週期、災害應變機制及文物保存風險管理等事項,仍有持續檢討強化必要。 爰請國史館,針對總統副總統文物典藏環境維護、庫房安全管理、溫濕度控制設備更新、消防防災機制及文物保存風險管理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計畫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檔案史料整理編目、數位化、查詢系統建置及數位檔開放閱覽等業務。惟查近年館藏數位檔案數量與系統使用人次持續增加,檔案數位化、全文文本分析及資料庫擴充等工作亦逐步推展,然對於數位化優先順序、權利盤點、數位保存機制、系統穩定性及後續開放應用效益等,仍有持續精進空間。 爰請國史館,針對館藏檔案史料數位化推動情形、開放應用成果、數位保存機制、權利盤點進度及後續精進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新增辦理臺北市直轄市定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修復再利用計畫,並編列第1年經費2,229萬6千元,該計畫期程自115至118年度,總經費達2億7,031萬6千元。惟國史館臺北館區近年因古蹟外牆年久失修、磁磚浮凸剝落、外牆滲水、排水系統不良、白蟻蟲蛀及空調設備效能不足等問題,已衍生公共安全、典藏環境及辦公使用機能疑慮;另該計畫工程範圍涵蓋外牆、屋頂、力霸鋼架、室內地坪、天花板、牆體、門窗、景觀及照明改善等項目,期程長達4年,施工期間亦將影響館舍使用、參觀動線及國家重要史料文物保存環境。 鑑於國史館為我國最高史料保存機關,並負責總統、副總統文物保存,該建物本身亦具市定古蹟身分,兼具文化資產保存、公共安全及公共使用利益,爰要求國史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範,妥善規劃工程前置作業、施工安全、典藏文物保護、參觀動線調整、館務維持及分年進度管控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修復再利用計畫如期如質完成,維護古蹟價值、國家文物安全及公共使用利益。【5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編列相關經費,用以辦理檔案史料數位化及轉製作業,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國史館已整編館藏檔案資料中,仍有18萬6,172卷尚未完成數位掃描,占已整編館藏36.58%,顯示館藏史料數位化作業仍有相當進度待加速推動;且115年度「檔案管理應用」相關經費較114年度減少45.25%,恐不利國家重要史料之長期保存與永續利用。鑑於館藏文獻年代久遠,並可能受自然毀耗、酸化或保存環境影響而增加損壞及劣化風險。 爰要求國史館應秉持專業與審慎原則,加速推動館藏檔案數位化作業,針對館藏檔案數位化之優先順序、分年推動目標、保存規格、人力及經費需求、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後續公開應用與加值利用規劃,以確保國家重要史料之完整保存、永續典藏及公共利用,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編列3,056萬4千元,計畫內容包括各類檔案史料及書刊之採集、整理、數位化、修裱、典藏,館藏分類、編目、資料庫建置,以及重要檔案史料彙編、口述訪談紀錄、史事專題研究等史學專書與學術期刊之編輯出版;其預期成果亦包括透過資訊網路開放國家重要檔案史料供各界查詢、閱覽應用,並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彙編、專著及學術期刊,提供各界參考。 又國史館近年已具備整理白色恐怖、戰後政治案件及民主化相關史料之基礎。依115年度預算書所載,國史館刻正辦理《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臺灣獨立聯盟史料彙編》、《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相關案件史料彙編》、《戰後臺灣政治案件—鄭南榕案史料彙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國內安全委員會檔案選編》及《美國國會與臺灣民主發展史料選譯》等編纂作業,顯示國史館確有參與政治案件、威權統治、國家安全體制及民主化歷程相關史料之整理與出版工作。 惟白色恐怖、戒嚴體制及戰後政治案件相關史料散見於國史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與民間收藏之中,若僅以個別史料彙編或單一出版計畫方式推動,恐難以完整呈現威權統治體制如何透過情治、警政、軍事審判、校園監控、海外監控及地方行政網絡運作,亦不利於後續研究、公共教育及社會理解。 爰要求國史館於3個月內,就115年度「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涉及威權統治、政治案件、戒嚴體制及國家暴力相關史料之整理、數位化、開放應用及研究出版情形進行盤點,並研議後續可優先推動之工作項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2,62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1. 鑑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之「臺灣總督府檔案」、「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及「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文書」等重要史料,完整記錄日治時期臺灣之政治、經濟、財稅、教育、司法、產業及殖民政策發展歷程,具有高度歷史、文化及研究價值。近年相關檔案數位化成果已具相當成效,惟目前多以學術研究使用為主,一般民眾仍普遍面臨閱讀門檻高、歷史脈絡不易理解等問題,致珍貴史料與社會大眾間仍有距離。 爰此,建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持續推動檔案數位化作業外,強化歷史檔案公共近用與教育推廣功能精進策略,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預算案於第2目「文獻業務」項下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資料庫維護及開放應用等業務。惟查該館近年持續推動文獻檔案數位化與線上閱覽服務,114年度上半年文獻檔案查詢系統瀏覽人次已逾67萬人次,顯示民眾對臺灣歷史文獻數位應用需求日益提升。然目前各資料庫系統間之整合性、檢索便利性、跨系統串接及數位典藏資料開放應用情形,仍有持續精進空間。 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文獻資料庫整合優化、數位典藏資料開放應用、原住民族及地方史料詮釋資料建置進度,以及提升民眾查詢與研究使用便利性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列相關預算辦理館藏文物典藏維護、檔案庫房管理及典藏環境改善等業務,包括檔案修護、庫房空調設備維護、消防設備檢測及檔案庫房整修等工作。惟查館藏文獻檔案及民俗文物數量龐大,且多屬珍貴歷史文化資產,相關典藏環境、消防安全、空調溫濕度控制及災害風險管理,均攸關文化資產保存品質與安全。 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館藏文獻與文物典藏環境現況、檔案庫房消防與防災設備改善規劃、珍貴文獻及文物保存維護機制,以及中長程典藏環境優化與數位備援規劃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文獻檔案整理編目、數位典藏及資料庫維護等業務,並持續辦理原住民族、地方議會及日治時期檔案之詮釋資料著錄與研究應用。惟查不同時期、族群及地方史料之分類方式、關鍵詞著錄標準及詮釋內容,涉及歷史脈絡、族群文化與資料檢索一致性,攸關研究使用效能與歷史資料近用品質。 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原住民族、地方議會及日治時期檔案等重要史料之詮釋資料建置原則、關鍵詞著錄標準、資料庫整合情形及後續推動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入預算於「規費收入」科目項下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7萬3千元,另於歲出預算第2目「文獻業務」項下「民俗文物管理應用」及「文獻管理應用」分支計畫分別編列871萬元及1,693萬1千元,用於館藏文物及文獻檔案之管理應用。惟查該館109至113年度「資料使用費」決算數分別為10萬2千元、7萬1千元、7萬4千元、9萬8千元及7萬7千元,整體收入金額有限,且113年度較109年度減少24.51%;另截至114年7月底,該館典藏文獻檔案43萬6,099卷、文物類4萬2,203件、館藏圖書9萬8,517冊,館藏資源豐富,惟109年度至114年7月底止,文物類加值運用僅介於14至32件,其中民俗文物及碑碣拓本部分年度甚至無加值運用紀錄,顯示相較於龐大館藏,文物類活化應用成效仍有不足。 臺灣文獻館肩負保存臺灣歷史記憶、傳承常民文化及推廣臺灣史料之重要任務,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於兼顧文物安全、典藏保存及權利管理之前提下,檢討館藏資料及文物圖像加值運用機制,研議強化民俗文物、古文書、碑碣拓本等文物類館藏之展示、授權、數位應用、教育推廣及文創合作等多元應用模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館藏活化效益,促進臺灣文化傳承,並策進資料使用收入。【5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鑑於新竹縣立總圖書館將於115年底開館,地方文史工作者及民意代表均殷切期盼能尋回新竹州圖書館於日治時期流散各地之館藏珍貴書籍,以充實地方文史脈絡。 經查,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曾於102年間,考量藏品屬性及專業研究人力之配置,將該批約4,000冊之日文舊籍贈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下稱臺灣文獻館)。臺灣文獻館收受該批書籍後,歷經數年審慎整編、建置專業庫房並購置典藏櫃架,已於106年完成全面編目,並將目錄公開上網提供讀者提調閱覽;近年更積極致力於圖書數位化,規劃建置數位平台以加速開放研究、展示等應用,其對於保存珍貴臺灣文獻之努力與專業貢獻,實值肯定。 復查,新竹州圖書館之館藏舊籍,承載日治時期新竹州轄區(今桃園、新竹、苗栗地區)重要之地方文史脈絡。適逢新竹縣立總圖書館開館在即,為深化地方文史研究,提升該批日文舊籍之社會利用,中央與地方實有協作之空間。在不影響臺灣文獻館典藏環境與專業管理之前提下,思考如何促進中央與地方之交流。 為促進珍貴地方文獻之流通、研究與活化利用,爰建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評估與地方協作之可行性,如館際交流、出借展覽或其他方式等,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8】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bookmark: _GoBack] 77 image1.png image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