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3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林奕華 劉世芳 葉毓蘭 黃國書 陳秀寳 羅致政 許智傑 王婉諭 吳斯懷 林宜瑾 吳思瑤 高虹安 江永昌 鄭正鈐 周春米 費鴻泰 鄭麗文 賴品妤 翁重鈞 范 雲 張廖萬堅 李德維 黃世杰 何志偉 柯建銘 萬美玲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鍾佳濱 邱顯智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莊競程 張育美 羅明才 蔡易餘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 王永壯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 許茂新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局長 蘇振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任 陳宏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蘇俊榮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管理組組長 冷家宇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許萃華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黃莉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吳銘修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二)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 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劉世芳、陳椒華、葉毓蘭、黃國書、羅致政、王婉諭、許智傑、林奕華、陳秀寳、費鴻泰、江永昌、吳思瑤、何志偉、林宜瑾、鄭正鈐、賴品妤、李貴敏、翁重鈞、周春米、范雲、黃世杰、高虹安、蔡易餘、萬美玲、李德維、邱顯智、張廖萬堅提出質詢;委員張廖萬堅、吳斯懷、鄭麗文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四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為「二、本會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者,仍維持現行五個學術處處長。」,並將原第二點遞移為第三點;第八條立法說明修正為「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其中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司之分類與名稱,係參照國際學術慣例。另將加強動物福利科學、倫理學及太空科學等領域人才之進用。」) (三)第一條至第三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5項: 1.有鑑於國際發展動物實驗替代科技日新月異,以期促進創新生醫研發、毒理測試,加速預防與精準醫學之開發,除須觀念、知識和技術之跨域整合,還應積極參與國際規範之建制。 爰請行政院研議評估調整原政策額度計畫,轉型成立「動物實 驗替代、減量、精緻化(3R)專案推動辦公室」,配合科技預算挹注經費,邀集各相關部會參與,彙整、協調資源,進行跨部會分工、合作,專案推動辦公室同時具備科技智庫之角色,促進創新研發科技與方法,確效驗證與推廣應用及國際交流。 提案人:林宜瑾 賴品妤 陳秀寳 范 雲 洪申翰 2.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長期協助統籌規劃國家科技預算之分配事宜,屢遭外界質疑與科技部業務分工產生疊床架屋、權責不清之爭議,亦不利於國會監督。 行政院推動科技部組改之目的在於強化國家科技發展之整體規劃及預算分配,值此同時應一併檢視「行政院處務規程」之相關規範,研議檢討科技會報辦公室之定位、功能與存廢,以利未來科技部組改完成後之事權統一,正向運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3.科學技術發展攸關國力,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並掌握產業前瞻技術與學研新創之發展,促進人才培育,使不同性別、世代能在國家科研發展攜手並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致力保護國家科技成果、評估未來科學研究趨勢、培育國家科學人才及平等發展。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林宜瑾 4.為在發展生醫產業同時,能達成維護動物權、提升動物福利,對實驗動物之應用應審慎。爰請主管研議設置「動物實驗3R(替代、減量、精緻化)中心,由科技預算挹注經費,促進相關科學技術及方法之提升。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黃世杰 5.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不論是對於科技發展政策抑或研究人員從事技術研究本身,在學術或技術方面需要高度的知識與能力,需針對其專業特性發展出來的道德價值觀與行為規範。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秀寳 葉毓蘭 林奕華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 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 整理。 三、「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均照案通過。 (三)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 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 員整理。 四、「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均照案通過。 (三)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 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 員整理。 五、「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均照案通過。 (三)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 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 員整理。 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 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 員整理。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