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4時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洪孟楷 劉世芳 林俊憲 邱臣遠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陳明文 陳歐珀 羅致政 李昆澤 陳素月 劉櫂豪 鄭麗文 黃世杰 許淑華 何志偉 許智傑 柯建銘 江永昌 翁重鈞 費鴻泰 蘇震清 趙正宇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林奕華 溫玉霞 鍾佳濱 林楚茵 廖婉汝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李貴敏 邱顯智 楊瓊瓔 何欣純 莊競程 羅明才 吳怡玎 陳玉珍 張育美 張其祿 高虹安 江啟臣 蔡易餘 林為洲 王婉諭 管碧玲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 郭耀煌(秘書長請假) 交通部常務次長 祁文中(部長請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耀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呂秋慧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蔡麗清 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陳榮順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高級規劃師 韓善民 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副處長 王誠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二)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三)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四)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五)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2、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3、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4、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劉世芳、洪孟楷、陳椒華、林俊憲、邱臣遠、吳斯懷、 陳歐珀、葉毓蘭、陳明文、鄭天財Sra Kacaw、羅致政、李昆澤、 林楚茵、鄭麗文、劉櫂豪、許淑華、蔡易餘、江永昌、楊瓊瓔、吳怡玎、 邱顯智、李貴敏、黃世杰、陳素月、何志偉、林奕華、李德維、 高虹安提出質詢;委員劉世芳、費鴻泰、翁重鈞、許智傑提出書面 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立法說明,增列「二、第三款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包括協助民間數位服務的創新發展及資料治理技術標準等規範之訂定。」及「三、第四款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金融科技或其他數位創新跨業領域。」)等文字。 (三)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第六條,除前段文字修正為「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及第九條,均不予採納。 (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政府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政策,凡涉及跨部會業務,數位發展部應積極提供相關諮詢及協調。 提案人:邱臣遠 高虹安 連署人:江永昌 李昆澤 陳椒華 2.數位發展部在數位市場秩序維護上,應向相關部會(包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積極提供法制及管理機制之建議。 提案人:邱臣遠 高虹安 連署人:江永昌 李昆澤 陳椒華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除中段文字修正為「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照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通過。 (第三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網際網路服務快速發展下,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自律、他律之機制;並協調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非法內容機制。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配合電信管理法強化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增訂第三款規定。 三、考量網際網路內容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深,爰修正第五款有關通訊傳播傳輸內容部分,增列「及網際網路」等文字。 四、配合業務移撥,現行第十款文字修正,款次移列為第八款。 五、配合業務移撥,現行第十一款刪除通訊事業相關基金管理之規定,並增訂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監督管理之規定,款次移列為第九款。 六、因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部分業務移撥該部,爰刪除現行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七、現行第三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款次調整為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三)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 4